论新本质主义中的自然类与自然律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论文,本质论文,主义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062(2013)05-0005-06
科学的目的是发现现实世界中存在的新的自然现象、新的自然类事物和新的自然律。科学家们曾经为发现黑洞这个新自然类而惊叹不已,最近又为发现希格斯玻色子(上帝粒子)而彻夜狂欢,至于相对论和量子力学波动方程的自然律的发现,为科学技术开辟一个新时代则是众所周知的。所以自然类和自然律的哲学研究和反思便成为科学本体论的核心问题。传统的和现代的本质主义的哲学思潮的研究与质疑大都和这些新问题的研究密切相关。
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本质主义的观点,他在《论题篇》中研究了本质的问题。他认为事物的本质是“被述说”的,既然对象主体(subject)在原初意义上不能用来述说另一个主体,那么我们所能求助的便是命题,通过命题谓词述说一事物区别与另一事物的“是其所是”的东西。在命题“人是两脚行走的动物”中,谓词“两脚行走的动物”揭示了人的本质。更为准确来说,对于本质的说明通常用定义来表述。“定义乃是揭示事物本质的短语。”[1]亚里士多德这一观点,并没有将事物的真正本质揭示出来。“两脚行走”并不是“人”的真正本质,鸡、鸭等动物也都有两脚,就算他将人定义为“人是两脚无毛的动物”也不过单单给予外在特征上的说明来定义人并不能阐明某一类事物的真正本质。亚里士多德更多关注的是表示一种个别的定义,如“苏格拉底是文雅的”,那么“是文雅的”就不等于“是白的”,个体本质也就是“是其所是的东西”,就是决定一物成其为自身的东西,但这种个体本质没办法言说一个更宽泛的类本质。
持本质主义观点的另一哲学家洛克。洛克认为,物种与本质相互联系,当我们根据物种的名称进行分类后,如果抽掉其本质,那么这一事物也将随之消失。一场灾害或疾病有可能将一棵树的树叶脱落或颜色发生变化,或者因一场强暴风而将这棵树连根拔起,夺去它的生命,但是这些外在的变化对于任一个体而言都不是本质的,就像用铅笔在笔记本上写字或用墨水笔写字,都不会对写下的文字造成影响一样。“如果我用‘论文’一名来称呼我所写下的东西,并把它归在‘论文’这一类名下,则它的本质便在于其含有文字”[2],某一类事物的本质,便涵盖了这一事物的本性。当然无论哪种特殊东西,如果不具有概括性名称所表明这一物种所包含的性质,便不能被划分在这一类中,也不能用这一物种的名称来命名。这样洛克实际是从名义角度来解释事物的本质而怀疑我们是否有能力认识事物的现实本质,认识事物背后的动力因果机制,因而他的观点便陷入了不可知论和反实在论中。
现代哲学由于语言学的转向,发展出了克里普克—普特南(Kripke-Putnam)本质主义。克里普克(Kripke)的例子关注的是理论的名称,一般具有典型的命名形式C=T,即C是这个类的普通名词,T是专业名词,从而告诉我们类是什么,拿金来说,克里普克认为某物表面像金,但却缺少原子数是79这种特征,它并不是金。这表明,从必然性来说,原子数是79对金而言是必要的,但并不表明具有这种特征对成为金来说是充分的。普特南(Putnam)的孪生地球的思想实验,也没有以语义学的方式,得出关于水有微观结构的本质的结论。我们想象,有一个星球,“孪生地球”[3],在可观察方面与地球极为相似。每一个地球上的人和事物都在孪生地球上有一个孪生人,然而在孪生地球上没有水,有一种与地球上的水有相同表征性特征的液体(例如无色,无味,适于生命饮用等等)。这种我们称之为水的液体,它的组成不是H[,2]O分子,而是很不同的形式,我们指定其组成形式是XYZ。自然地,在孪生地球上的水的物质与在我们星球上称为水的并不相同。克里普克和普特南所给的论据都并没有直接给出结论:具有相关的本质特征,对类标志而言是充分的。因此在水的事例中说它是H[,2]O,是有问题的。普特南的孪生地球思想实验只允许得出结论:成分H[,2]O是成为水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但是,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上半叶,科学哲学是在逻辑经验论的支配下,这个哲学有一个著名的口号,就是“拒斥形而上学”。那些“本质与偶性”、“本体与自然类”、“必然性与因果力”这些范畴都被认为是无经验意义的形而上学范畴而加以排斥。不过随着逻辑经验论的衰落,本体论的研究在英语世界中重新兴起,特别是奎因(W.Quine)提出语言、命题与理论,都有“本体论承诺”由此开辟了分析的形而上学新学科。本文讨论的新本质主义及其自然类和自然律的概念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所以本文首先讨论奎因如何复兴自然类的概念,然后讨论埃利斯等人的新本质主义如何发展自然类的概念并将它发展为一个哲学体系,最后落实到波德对自然律的精细分析。
一 归纳悖论与自然类概念的复兴
奎因复兴自然类概念,是从研究归纳悖论入手的。1969年他写了《自然类》一文,一举破解了和统一处理了亨普尔的第一归纳悖论和被称为第二归纳悖论的古德曼归纳悖论。我们知道,亨普尔(C.Hempel)提出了归纳悖论。[4]对于“凡乌鸦都是黑的”这个归纳概括命题,它逻辑上等价于“并非黑色的东西就不是乌鸦”这个命题,但我们现在可以找到两种不同的证据来确证(confirm)“凡乌鸦都是黑的”这个命题,第一种证据就是找到黑色乌鸦的事例,它是事例范本(“the instantial model”),这种事例越多越好地证实这个命题。但还有第二种证据,任何一个不是黑色的东西,例如白色的天鹅、红色的救火车、黄色的皮鞋之类由于确证了“非黑色的东西就不是乌鸦”,就等价地确证“凡乌鸦都是黑的”这个命题,而且归纳证据都可以有无限多;但直觉上这些鱼龙混杂的证据没有一个能确证“凡乌鸦都是黑的”,这就导致了悖论。另一个归纳悖论是古德曼(N.Goodman)在1955年的《事实、虚构和预测》这本书中提出的,叫做“新归纳之谜”[5]。他设计了下列情景:有一个少数民族的语言中只有grue色(姑且译作“绿蓝”色)一词,没有绿色或蓝色的字。grue指的是一块翡翠在时间t(例如2000年)前是绿色的(green),t后或者是蓝色的(blue),他们没有我们的绿色或蓝色的字便造出grue。那么,根据与我们同样多的证据,我们根据时间t前的观察,预言在t后这块翡翠也是绿的,颜色没有变化,可是那少数民族预言在t时后这块翡翠颜色变了,因为grue色表示有许多例子是蓝色的。同样的证据确证了两个相反的假说。为什么对同样的经验会归纳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呢?这被称为是古德曼的“新归纳之谜”。明确解决这两个归纳悖论的是奎因,他指出,归纳必须在“自然类”中进行,这里“类”的概念指的是归纳证据必须限制在那个“事例范本”的范围,叫做要可投射的(projectible),而“不是黑色的东西”和“不是乌鸦”都是不可投射的谓词,它不属于一个自然类,它没有共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性质。“2000年前是绿色的,2000年后或是蓝色的东西”这个grue色也不是自然类。为什么我们宁愿预言2000年后的那块翡翠是绿色的,而不太愿意预言它是grue的呢?因为两块绿色的东西之间比两块grue的东西之间更为相似,前者组成自然类而后者不是。这样自然类的概念就成为了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推理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就归纳推理的辩护来说,自然类的概念在归纳中的作用可以看做为归纳辩护的“自然齐一性原理”(The principle of uniformity of nature)。不过这里不是说“自然齐一性原理”或自然类原理可以逻辑地推出归纳推理,并保证归纳推理的结论为真,而是像波德说的“自然类承诺归纳推论,是归纳推理的一个基础”[6],又可以成为演绎的前提。
奎因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进路来研究自然类是有很重要意义的,它理清了归纳悖论中那些像“grue”、“非乌鸦”这样的“不自然的”的可疑的归纳证据,对归纳方法论的研究有很好的作用,但可投射性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因此引进的“自然类”又是为了说明什么东西,不解决这个问题就等于从一个难题转移到另一个难题。于是他的《自然类》论文比较详细地分析了自然类。不过他对自然类的界定是比较松散的,他说自然类是一个集合,它的成员之间是相似的。可是什么是相似的呢?一个玩具娃娃与小孩相似,它们组成一个自然类吗?蒯因说:“类概念与相似实质上是一个概念”(the notions of kind and similarity is a“substantially one notion”)[7]。但他始终没有用共同的性质或共同的本质来定义相似的概念。不过他倒是举出一些很好的例子来说明作为自然类的相似性,例如乌鸦之间是相似的,非乌鸦的成员之间是不相似的。同一化学元素和同一化合物之间是相似的。而按照达尔文的学说,动物学按它们的祖先的近似来讨论相似性。如此看来,要提出严格的自然类概念,还要等待新本质主义的发展。
二 世界的自然类结构
在当代自然类和自然律的哲学研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就是布恩·埃利斯(Brain Ellis)。他本世纪初接连发表了三本著作,第一本是《科学本质主义》(Scientific Essentialism),第二是《自然哲学——新本质主义导论》(The Philosophy of the Nature:A Guide to the New Essentialism),第三本是分析哲学的国际刊物Ratio 2005年第4期专刊主编的对新本质主义的讨论论文,埃利斯的主题论文《物理实在论》(Physical Realism)以及他对批评者的回应论文《共相、本质与范畴》(Universals,the Essential Problem and Categorical Properties)。在他的这一系列关于科学本体论的著作与论文中,他的目的是论证用新本质主义理论来论证科学实在论,中心主题是自然类及其密切相关的自然律。他认为这是一场新的哲学运动,旨在说明一个与现代自然科学相适应的世界图景,即世界是自然类的层级结构。同时与他一起的在这一新本质主义阵营中的哲学家有贝格娄(J.Bigelow)、莫纳(C.Molnar)、比勒(G.Bealer)、麦斯威尔(N.Maxwell)、卡特莱特(N.Carwright)、黑尔(J.Heil)等。埃利斯指出这是一种后休谟主义的自然哲学,因为休谟及其追随者是不承认因果性、必然性、自然律和自然类这些形而上学范畴的。
与奎因不同,埃利斯首先给自然类确定一个严格的标准,这标准包含五项:(1)自然类是现实的,客观实在的,不以人的认识思路为转移的,例如自然界的元素与化合物就是由客观实在性的自然类。所以是自然界给出一条界线来划分自然类,不是人为的需要给出分类标准来划分自然类。(2)组成自然类的成分之间的区别是范畴上相互区别的(categorically distinct),即自然类之间是离散的、不连续的,不能从一种自然类事物连续地平滑地变迁为另一种自然类事物。(3)自然类之间的区别是内在的,不能以它们的外在表现来区别,只能以它的内部性质和结构的不同来区别。(4)自然类的划分从属于一个层级系统,如基本粒子类→同位素原子的不同类→单原子的分子类→小分子类→大分子类等。(5)每一种不同的自然类的事物有它的本质特征(essential properties),其中所谓本质特征或本质结构是一组这样的性质,对于自然类的成立来说(分别开来)是必要的而(结合起来)是充分的,因而它决定了自然类是其所是。例如,电子离开它的单位负电荷、自旋、微小质量就不再是电子了,水离开H[,2]O这一本质成分就不再是水了。因此正是这种客观的、内在的、离散的、有层级的性质和结构决定了自然类的自身的本质,从而决定了各自然类本身的运动方式和相互作用方式,进而决定了它们的因果力和内在规律性的不同。
进一步,如何运用自然类的概念来解释世界呢?解释世界的总体方案就是将自然类的概念从物质或实体的范畴推广到事件或过程的范畴再推广到因果与自然规律的范畴。他说,“世界的自然类结构反映到它的可能产生的事件与过程中,就形成世界的动力学结构。”[8]32这是因为“每一种自然类事物都有它自身的行为方式及其与其他事物相互作用的方式。相同的自然类就有相同的本质性质和结构,因而这类事物与其他自然类事物的作用和相互作用基本上也都采取相同的方式”。[8]32例如,化学物质的类型相同,它与其他的化学物质的反应过程的类型也相同,所以不仅有化学物质(元素与化合物)的几十、几百或几千种的自然类,而且有化学反应的事件和过程的自然类。这些由化学反应方程式来描述的过程类也是合乎自然类的标准的。例如化学反应是客观的,符合标准(1),并由反应的内在性质来决定,符合标准(2),还是有层级的,符合标准(4)例如,单原子化学反应,H+H=2H,有不同分子的化学反应,,由小分子到大分子的化学反应,如由碱基对形成的DNA大分子等等。
不仅如此,“事件与过程的自然类的层级结构的存在,也就推出对应的自然律层级结构的存在。”[8]35传统的自然律被认为是由外部强加给自然界的,笛卡尔与牛顿就认为自然界的行为规律是由上帝决定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然界有自然规律是这个世界的原始经验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休谟及其追随者就是这样认为的。现在埃利斯的新本质主义提供了一种新的进路来理解自然律,认为它应该是由自然类的本质结构决定的,埃利斯对此并没有说得很清楚,但这一阵营中其他的自然律的研究者提出了更有见解的解释。
三 自然律的倾向性解释
如果说,埃利斯是从新自然等级图景分析自然类,再从自然类进入自然律。那么亚历山大·波德的进路与此不同。波德也是一个新本质主义者,而且自称为倾向性本质主义者,但他绕过自然类来直接研究事物的倾向性质,以便能从倾向性质的概念中导出自然律。大家知道,自然类及其个体的行为受自然律支配的。但自然律不可能由外部强加于个体,也不可能是由某种偶适的普遍的概括恰好支配它的行为。自然律一定是依赖于(至少部分地依赖于)与事物个体有关的某种深层次的基本性质。所以,他首先不问那些范畴性质或那些倾向性质,那些对于具体的个体来说是本质的,那些不是本质的这个决定什么是某种自然类的共同性质问题,而问的问题是一种性质的本质是什么?它怎样才能决定或部分决定自然律。他认为,自己是一个“倾向性一元论者”(dispositional monism),认为所有本来就为数不多的稀有的基本性质都是倾向性质。所谓倾向性质就是认为事物本来都是能动的、有主动性的而不是消极性和惰性的,它具有以某种方式和规律进行行动的性质,这种性质叫做倾向性,它表达事物的因果力、潜力、动力和能力这样一些性质,当存在着一定的激发条件(stimulus)时,这种倾向性质就会表现出来。一个瓷器花瓶,它是易碎的(倾向性质)。如果存在敲打它的那种激发条件,易碎的性质就会表现或例示出来,用力打它就碎就是一种规律性。日常生活中所见的食盐是固体颗粒状的,它有溶于水的倾向性,如果存在着激发条件,将它放在水中,它的易溶性就会表现(manifested)或例示(instantiated)出来,所以打碎这种行为规律或溶解这种行为规律就是由这种倾向性性质决定的。
他首先用反事实条件语句来分析和定义什么叫做倾向性质,定义:x具有一种倾向性质D就是当x具有D的激发条件S时,就必然会出现表现性质M,即
亚历山大·波德主张(V)是一种律则概括(“nomic generalization”或“似律概括”(“law-like generalization”)。[9]就这样,波德从倾向性质导出一种自然律的表达式。因为从()导出(V),所以(V)不是偶然性的。因为这些倾向性质是属于物理世界的基本性质P,所以带有物理必然性。所以波德指出,由于倾向性质具有某种必然性,所以由此导出的定律陈述也具有某种必然性——物理的或因果的必然性。[10]
倾向性特征和自然类过程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用自然律来表示。他进一步还将倾向性区分为显性的倾向性和隐性的倾向性。所有的自然定律具有上面的类律陈述形式,这种由规律所能直接表征的特征就是显性特性。比如,水被加热时,当温度达到100摄氏度时才会沸腾。很多的倾向性特征,比如易碎性、易熔性、易弯性、易折性等等,这种倾向性特征需要通过解释,比如易弯的,当一个客体X经受一定的压力时才会表现出一种易弯性这种特征。还有一些心理特征如害怕的、希望的等等这种心理状态的表现,也是需要解释处于什么样的环境中,才易于表现出此种特征。埃利斯是一个弱倾向论者,认为还有一类诸如时空关系等范畴特征在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而波德是一个强倾向主义者,认为定律陈述都是可以由倾向特征推论出来。
不过倾向性质并不完全等价于反事实条件性质,因为还至少有两种基本的干扰因素使得即使有激发条件S也可以不表现出M来,即规律(V)不表现出来。这两个因素是(1)破坏因素,直译为告密破坏者(finks)。例如一条电线本来是可导电性的,但它会因电流过强,保险丝断开的作用而破坏了它的可导性,因而表现不出导电规律。(2)屏蔽因素,直译为解毒克服剂(antidotes)[10]。例如一个易碎的花瓶用气泡纸包装可以防止被打碎。有关这些干扰因素还可以具体分析研究。在现实世界中,这种干扰因素是很多的。在经济学和心理学中,人有一种倾向性就是自利的(经济理性的),一个虔诚的基督教徒就屏蔽了这种“经济理性”。因此,不可以从复杂的现象中直接导出自然定律的“似律陈述”(V)。
自然定律集是客观的,它主要指的是事物的基本倾向性性质之间以及基本性质与其他性质之间的稳定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网络,它决定事物的行为方式与行为秩序。因此表征自然律的似律概括或似律陈述有三种表现形式或类型:(1)因果律或动力定律,例如牛顿的第二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2)行为定律,如开普勒的行星运动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它没有说明运动的原因,只说明它以一种椭圆形轨道运动,太阳在一焦点上等等。(3)客体普遍特征的描述,如水是H[,2]O,电子带负电荷等等。(2)(3)相对于(1)来说是现象定律;而(1)相对于(2)(3)来说是基本定律,它可以推出和解释(2)(3)。
发现、分析和表达自然律是科学的重要目标,虽然波德绕过自然类的概念研究自然律,但他从另一种思路推动了自然律的研究工作,可以说,他的“倾向一元论”进路和埃利斯的自然类进路相互补充,都是意在表明,世界是一个受自然律支配的自然类的等级层次系统,以此为科学定律的分析与研究构造一个本体论基础。
四 评论
从21世纪有关自然类和自然律的一些哲学研究成果看,新本质主义作为科学的本体论是有发展前途的,但目前这个理论还不成熟,现在我们讨论其中的两个问题。
首先,关于如何改进和完善世界的自然类层级结构图景问题。世界的基础是一系列自然类的层级结构,按照埃利斯的分析,只有微观物理学的粒子类以及化学的元素和化合物才是严格标准的自然类,连生物物种的种属都不算自然类。至于物种按基因结构进行的分类勉强可以当做自然类来处理。这种观点似乎比较狭窄,按照当代生物学的发展,物种应该作自然类来进行分析。至于人类社会,有一些领域也应作自然类来处理,以便探索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世界的物质种类除了标准的自然类之外,还有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家族类似类和中医式的目前基于“阴阳五行”的功能类比分类,如何将它们整合进来构成一个实在论的本体论物类体系还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其次,埃利斯的新本质主义科学实在论有一种还原物理主义的倾向。新本质主义对于自然类和自然律是如何在宇宙中产生出来的,还缺少一个动态发展观和突现论的分析。他说,上世纪60年代的早期物理主义者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物理世界,有一种还原主义的趋势。“他们拒绝承认任何本质上的精神事件和精神过程,即产生于人们心灵中的事件与过程而不能,甚至原则上不能还原为物理事件的过程。这个世界是物理世界,所有精神事件事实上不过就是物理事件。这个立场,就其本身而论,是基本正确的。但是它们需要以不同的方式来补充对因果律、自然必然性以及对自然类、性质与关系的真理性作出说明。我在1987年对这个问题提出要求并在2001年《科学本质主义》一书中加以发展。”[11]这段话说明他的立场基本上是还原物理主义,所以他提出的本体论范畴中就缺少了层级突现的范畴,这和他的自然类标准(2)(范畴突变)是不协调的。事实上,每一个重大的层级突变都产生独特的实体、独特的过程、独特的因果力。独特的规律性,即新自然律。于是世界的发展越出了物理世界的范围,产生了生命世界,而进一步的发展又越出了生命的范围产生心灵世界、心灵事件、心灵过程和独特的因果力,它们虽然以物理事件为基础,但本身不单是物理事件。所以我们也是物理主义者,但我们是弱物理主义者,即非还原物理主义者。其实,埃利斯早在2002年《自然哲学》一书中就提出精神世界有一种特殊的因果力,就是“元因果力”(meta-causal power),这是“改变因果力的因果力”[8]32,是“自由意志的因果力”。这是不可能还原为物理事件的。这个论证与他的还原物理主义不协调的,他应该是一个非还原物理主义者。与现行的科学本质主义本体论的论著的内容不同,非还原物理主义的本体论将突现范畴列为独立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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