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与当代经济现实——生产性管理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都是论文,价值论论文,创造价值论文,当代论文,现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引出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深入研讨。目前,这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学术论争已成为经济学界的热点议题之一。最近,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系与本刊联合召开了“劳动价值论与经济体制改革”讨论会,本着百家争鸣的精神,现将提交会议的主要论文扼要刊载出来。
我国经济学界一般承认,在公有制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管理的活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而对于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活动能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则持否定的态度。这在分析逻辑上就形成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本来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管理活动,一旦与该企业的财产私有权相结合,便全部丧失其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
对此,马克思是怎么认为的呢?他在《资本论》中分析到如下程度:“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①“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随着工人方面的合作事业和资产阶级方面的股份企业的发展,混淆企业主收入和管理工资的最后口实再也站不住脚了,……在实际的经理之外并在他们之上,出现了一批董事和监事。对这些董事和监事来说,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不过是掠夺股东、发财致富的一个借口而已。……这种监督工资照例和这种挂名董事实际担任的监督成反比。”“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②“自然,从真正的工人到(有别于资本家的)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③结合马克思的这些结论性论述,依据当代经济现实和科学规范,似乎只能得出如下几个探索性意见:
第一,不管生产性企业的财产状况如何,凡是单纯从事管理的经理人员,都属于熟练劳动者,并应获得包括较高复杂劳动在内的熟练劳动的工资(与此相类似,从财产关系上说,单纯的工程师、教师、文艺工作者等知识分子,在西方社会里也不应划归资产阶级范畴,而应列为广义雇佣劳动阶级的一部分,是“脑力无产阶级”,尽管他们大多数人在思想政治方面持资产阶级观点)。诚然,假如经理同时拥有企业内外的大量财产及其收益,那他就具有双重身份,而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经营管理者。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
第二,纯粹的货币资本家,包括各类证券、期货、外汇市场上的单纯投资和炒作的人,在不参与生产性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当然不属于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范畴。因此,那种认为只要是社会有用劳动或必要劳动,如党政管理劳动和炒股劳动等,一律称之为创造新价值的社会生产劳动,是脱离经济事物本质分类的现象描述的。
第三,倘若生产性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所有者,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那么,这种管理活动具有二重性:一是从社会劳动协作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劳动职能,客观上会创造商品的新价值;二是从财产所有权获利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剥削职能,客观上又会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两种职能交织在一起,并由一个人来承担,并不妨碍在科学分析进程中加以定性区别。例如,在雇佣人数、资本额和利润量等方面,某个人业主制企业达到社会规定的私营企业的标准,而该生产性企业的所有者又亲自从事实际经营管理,这样,其某些管理活动应视为能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再如,某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兼任总经理等经营管理职务,这样,由其经理职务而执行的管理,也应视为生产劳动。目前,在英国的100家最大公司中,有22%的公司将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为一体;有40%的公司将两个角色分开;其余38%的公司则没有设总经理之职,只设由董事长领导的董事会,并设立一些部门经理直接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实际上也同时起着总经理的作用。当然,股份公司内部实际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是复杂而多样的,其中有不少董事长、董事和监事是“挂名”的,一年只不费神地出席几次会议,对经理提出的经营战略和策略的报告加以批准而已,事实上没有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他们实际上只行使单纯财产所有权的活动,如招聘总经理、分股息和红利等。这类活动则不应视为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
第四,据此,可以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明的利润分割理论向前推进一层:第一层,不管是借入资本,还是自有资本,企业总利润按照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马克思说的“法律上的所有者”)与资本的使用者(即马克思说的“经济上的所有者”)两重职能和权利,先分割为利息与企业主收入;第二层,不管资本的使用者与资本的具体管理者是否合二为一,企业主收入,按照资本的使用者和具体管理者两重职能和权利,再分割为企业主纯收入与管理收入(管理工资)。这是从形式上进行的分割。若从本质上说,生产性管理劳动(V[,2])也创造剩余价值(m[,2]),这样,加上一般雇佣劳动(V[,1])创造的剩余价值(m[,1]),商品价值的公式应为:W=C+V[,1]+V[,2]+m[,1]+m[,2]=C+(V[,1]+m[,1])+(V[,2]+m[,2])。
第五,从现代企业管理二重性推论和抽象出来的观点,即承认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资本所有者和资本使用者具有一定的生产劳动性质或成份,没有否定私营业主的主要收入是剥削性的所有权收益,没有否定大量占有他人无酬劳动的资产阶级是剥削阶级,并与被雇佣的劳动阶级相对立。而且,依据上述发展了的这一劳动价值论,资本家只能获取与其实际从事具体经营管理劳动相适应的报酬或收入,它在数量上大约同经理市场上形成的经理收入差不多。所以,经济分析的科学性与阶级性恰好一致,在承认私营业主某些活动创造商品价值的同时,还是主张最终要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公平与效率最佳结合的共同富裕。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5-439、49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1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