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恶意透支的原因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卡论文,对策论文,恶意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市场发展迅速。据统计,到2003年末,全国银行卡的发行量已将近六亿张(注:《全国银行卡发卡量近6亿张》,《人民日报》(海外版)2003年11月19日。)。随着银行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恶意透支的情况日益严重。据苏州市某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支行反映,该行发行的准贷记卡透支金额中,属于正常透支的仅占9.31%,其余高达90.9%金额均属恶意透支,大大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15%的恶透率标准(注:杨梦辉:《钻银行的空子,信用卡难抵恶意透支》,《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6月24日。)。
银行卡的恶意透支是违反银行卡章程和领用银行卡协议的行为。在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没有对银行卡恶意透支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银行卡的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利用银行卡的透支功能,以非法占有银行款项为目的,超额超期使用透支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按时归还的透支行为(注:李艳芳:《以案说法、金融法篇》,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第一,恶意透支人主观上有非法占用发卡银行资金的故意。恶意透支表现为故意违反银行卡章程和领用银行卡协议的规定,在明知银行卡帐户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并且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柯葛壮:《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1期。)。
第二,超期超额使用透支款。《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第45条规定:“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帐户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各银行可在此幅度内规定其发行的银行卡的透支限额,持卡人可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透支,如超出透支限额或期限透支的,可能会构成恶意透支。
第三,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持卡人透支后,准贷记卡在规定的60天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没有达到规定的当月透支余额的10%时,银行即会发出催收通知,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构成恶意透支。
一、银行卡被恶意透支的原因
第一,银行卡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恶意透支风险的潜在性。我国银行卡大多属于准贷记卡,持卡人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但又具有透支的功能。只要在规定的限额内,即使银行卡帐户备用金额不足或为负数,仍可以在特约商户和ATM柜员机消费或取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对恶意透支跟踪不力,处理不及时,极易产生潜在的恶意透支的风险,造成坏帐损失。
第二,我国银行卡业务处理中,技术设备的落后无法防止不断上升的恶意透支案件。当前我国银行卡业务上的技术漏洞,主要是电子化程度不高,通讯技术比较落后。虽然现在大城市中已实行“金卡工程”,采用“银联”标志的柜员机进行服务,但还有许多中小城市仍未能全部实行设备联网,导致难以在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储蓄网点、代办银行之间,以及异地银行、特约商户之间迅速地传递和处理各种信息。因此,当持卡人在异地使用银行卡,发卡银行根本无法及时掌握及控制,需要紧急止付时,银行只能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如常用的电话、电报及止付器,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有的行为人在当地恶意透支暴露后,便利用现阶段我国缺乏信息联网的弱点,进而转向异地,利用空间差、时间差,从容地进行大肆的恶意透支。
第三,持卡人的财务状况不定性带来恶意透支的风险。发卡银行在决定给申请者发放银行卡时,主要以该申请人当时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为依据,发卡时可能财务状况良好,偿还能力较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持卡人的经济状况可能恶化,可能无法履行其在银行卡业务中应尽的义务。此外,持卡人频繁地调换工作,住址的变迁,容易与发卡银行联系中断,发卡银行也难以控制其银行卡的使用状况,这些都构成恶意透支的潜在风险。
第四,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和特约商户均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一方面是银行卡工作人员利用银行、特约商户的信用管理和操作银行卡的方便之机,贪污银行资金或侵占本公司财产;或者银行卡工作人员和社会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另一方面是网点中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在银行卡操作、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正当程序操作银行卡,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银行资金及持卡人的财产蒙受重大损失。
第五,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不高以及监督制约不好。在我国受到传统的消费观念、居民银行卡意识、社会银行卡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加之目前我国银行卡发行的市场容量还不是很大,而各发卡银行受指标、竞争压力、市场前景的影响片面追求、急于扩大发卡量,使资信调查限于形式,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形同虚设,发卡银行对申请人资信调查和审批不严格,致使申请人和保证人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保证人资信不高或担保方式不妥当等都使恶意透支存在潜在的风险。
第六,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社会信用体系。目前,我国有关银行卡恶意透支的法律法规很少,并且立法的层次较低,效力也较低,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及《刑法》第196条有关恶意透支的规定。另外,我国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信用资料的采集、资信评估,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持卡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淡漠以及社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不够严格,也是导致恶意透支产生的原因。
二、银行卡被恶意透支的危害
利用银行卡恶意透支会造成危害金融市场和管理秩序的后果。这些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危害发卡银行的利益。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是银行卡业务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对于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资金危害极大的风险。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大量的透支款就就成了坏帐呆帐,造成发卡银行的经济利益损失惨重,对银行卡业务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考验,甚至会对金融安全造成冲击。
第二,危害特约商户的利益。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时,如果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章制度办事,将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没有按操作规定核对止付名单、身份证和预留签名,接受了本应止付的恶意透支的银行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特约商户承担;对于单笔超过授权限额,需要索授权的交易,没有向发卡银行索授权,超过授权限额部分将由特约商户承担,这就危害到特约商户的利益了。
第三,危害保证人的利益。由于申请银行卡时,大多发卡银行都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而在持卡人发生恶意透支行为,经银行催收无效或银行与持卡人中断联系时,银行即会要求保证人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所欠银行的款项负责偿还。
第四,危害某些企事业单位的利益。银行卡有个人卡和单位卡之分。因此,恶意透支不仅自然人会实施,而且法人也会实施。某些企事业单位以单位的名义申请银行卡,却又将银行卡交给个人使用。单位卡一般在申请表中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持卡人。如果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恶意透支的行为后,又不及时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发卡银行将要求申请银行卡的单位返还透支款和支付利息。
三、银行卡被恶意透支的防范对策
利用银行卡恶意透支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还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更好地防范银行卡恶意透支的行为,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卡章程。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银行卡业务将不断扩大,恶意透支的案件将有增无减。要有力地遏制银行卡的恶意透支,就必须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各个银行都未在银行卡章程中说明恶意透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惩治银行卡恶意透支的法律法规仅有1995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刑法》第196条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61条的规定。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和各银行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规定及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不仅在民事法律方面要有具体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事法律方面也要订立出具体惩罚和处理银行卡恶意透支的法律细则,以加大打击银行卡恶意透支的力度,起到抑制恶意透支的作用。
二是利用高科技手段防范银行卡的恶意透支。目前持卡人恶意透支相当一部分都利用了银行“止付令”到位的滞后性。恶意透支通常在领用银行卡以外的异地城市进行的,银行卡被恶意透支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可利用的“时间差”(即从发现应止付对象,发出止付令的时间到止付令发到所有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的时间)太大。银行只要运用先进的计算机和通讯手段,建立先进的信息网络交换中心,实行跨行与异地流通,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各银行卡机构之间应相互通报银行卡透支情况,定期交换银行卡恶意透支者的名单,堵塞某些恶意透支者轮换办卡、轮流透支的渠道和漏洞。运用联网的计算机加强监控,健全透支追索机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建立每日透支分析制度。通过每日打印、分析银行卡业务发生及透支清单,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正常的交易或不正当的操作。(2)定期对银行卡业务和透支清单进行分析,并根据持卡人和保证人的综合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及信誉将卡分为三类,即发展卡、维护卡和收缩卡,区别对待。(3)建立多层次的透支通知制度。发卡银行可根据透支的性质、期限、金额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透支通知方式。发卡银行可以根据透支产生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透支通知制度,使之合理合法,既不影响持卡人的用卡积极性,又能维护发卡银行的利益(注:李兴智、许明朝:《对信用卡风险问题的研究》,《金融与保险》2002年第7期。)。
三是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银行卡被恶意透支的防范,必须在银行卡的各个环节上严格要求,加强管理:(1)银行卡的工作人员对申请办卡人的资信审查要严格,对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一律不予办理。此外,发卡银行还应与已经办卡的人员及单位保持长期、有效的联系,利用更换新卡等机会,对个人或单位的电话、财务状况等资料进行对照核查,及时修改持卡人资料,保证资料真实有效,降低发卡风险。(2)银行一方面要对自己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设立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专门的稽核工作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杜绝银行卡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与持卡人串通起来进行恶意透支(注:王立志:《信用卡诈骗罪及其对策》,《金融法苑》2003年第5期。)。另一方面要提高网点中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及技能培训,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来核实、操作银行卡,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防止出现特约商户和顾客合谋利用银行卡,采用“真刷卡,假消费”的手段套取银行资金。(3)发卡银行应加强对保证人的审查把关,查清保证人的经济情况及其是否具备保证人资格,避免无效担保的产生。对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誉较好的保证人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各方面情况与申请人类似的保证人要严格审查;对收入一般的申请人、保证人,可要求其除了提供保证人外,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4)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施银行卡信用评分制度,健全信用资料的采集、资信评估、资信共享机制,提高持卡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宣传银行卡的各种知识,在公民中树立恪守信用、珍惜信用的道德风尚,将银行卡的恶意透支行为防范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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