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与我国经济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论论文,我国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为标志的我国经济改革已走过29个年头了。经济改革的每一步可以说都与《资本论》息息相关。在我国,《资本论》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这么广泛地被传播,这么深入地被研究和争论。我国的经济改革可分为1978年-1990年的市场化改革时期,1991年-2002年的股份制改革时期和2003年-2007年的构建和谐社会时期。《资本论》在经济改革中显示出了其真理的光芒。
1978年-1990年的经济改革的市场化改革时期,即改革的第一个十年时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能不能搞商品经济?这个问题不解决,经济改革就不能起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就不可能。当时文化大革命刚结束,计划经济的观念还主导着许许多多人的头脑。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是绝对不能搞商品经济的,为了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和马克思所阐述的社会主义的联系与区别,人们重新翻开了《资本论》。人们终于发现,马克思所预见的社会主义是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生产力的社会,而我国当时从总体上看却是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力的社会。用进一步理解了的《资本论》原理来指导经济改革实践,这就得出了较符合实际的结论: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建立商品经济。于是,从我国生产力的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的特点出发,建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发展的改革开始了。
公有制和多种所有制并存发展,它们之间的关系自然而然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关系。但是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是否也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关系呢?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国商品经济也不可能充分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是什么。于是,我国理论界对《资本论》下面这段论述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资本论》说:“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1] 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了商品生产存在的两个条件: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私人劳动。对我国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社会分工这个条件,理论界没有不同观点。但对“私人劳动”这个条件,理论界产生了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私人劳动”就是指私人所有制,而我国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因此,国有企业不具备“私人劳动”的条件,不能成为商品生产者。第二种观点认为,“私人劳动”是指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不是指私有制,我国国有企业之间也存在相对独立经济利益,因此国有企业之间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关系。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只把“私人劳动”理解为简单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没有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相互关系,即所有权关系,这四权是可以相对分离的。只要具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其生产也是商品生产。第二种观点虽然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即它不是从直接劳动过程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而是从分配关系来理解“私人劳动”,[2] 但在四权相对分离的条件下,支配权对分配关系起主要作用。强调相对独立的分配利益之间的关系,隐含着相对独立的支配权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比第一种观点更接近《资本论》原意和更符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第二种观点后来成为当时的主流观点,迅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国有企业既然是商品生产者和商品交换者,那么它的产品就是商品,其产品的价格就不能像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由国家来定价,而应由企业按照价值规律即通过市场调节来定价。这样,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国有企业产品的价格改革阶段。由于计划经济的主导思想还未消退,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价格改革就形成了价格“双轨制”,即同一种国有企业的产品有两个价格:国家定一个价格,企业又定一个价格,一般是前者价格低于后者;纳入国家计划的那部分产品按国家的定价出售,计划外的那部分产品由企业定价出售。虽然价格双轨制并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即在竞争条件下同一个市场的同一种产品只会有一个价格的规律,但它还是给传统的计划定价打开了一个缺口。理论界根据《资本论》阐述的价格理论,以及价格双轨制实践中出现的购买国有企业产品“走后门”的现象,逐渐对价格双轨制提出质疑,于是又掀起一场关于价值决定的论战,以深化对价格的认识。关于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3] 这被理论界称为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又指出:“商品的个别价值应同它在社会价值相一致这一点,现在在下面这一点上得到了实现或进一步的规定:这个商品总量包含着为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这个总量的价值=它的市场价值。”[4] 这被理论界称为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哪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我国理论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从单个商品考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从一定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考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三种观点认为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第四种观点认为供求关系决定价值。笔者认为,除了第四种观点较明显不符合《资本论》原意外,其他三种观点与《资本论》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为马克思已明确指出《资本论》第一卷对“单个商品所说的话”完全适用于《资本论》第三卷的所说的“市场上现有的一定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这就是说,单个商品的价值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该种商品的生产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决定,而该种商品生产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又是由该社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决定。《资本论》第一卷所阐述的“单个商品”就是《资本论》第三卷所阐述的“该种商品总量”的“平均样品”。这次价值决定的大讨论进一步深化了对价值、价格及其运动规律,有助于价格双轨制向规范的市场价格体制的转化。
国有企业要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要进行定价,它就必须是市场经济的有自主权的主体。这就使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国企的管理权与国企自主权相分离的改革。这个改革揭开了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序幕,同时又掀起了一场对《资本论》关于企业两权分离理论的研究和大讨论。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和自主权的分离打破了国家对企业的完全指令性管理,但国家还严格地直接干预着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自主权还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国有企业仍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活力。人们在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讨论中又从《资本论》第三卷中得到启示,在那里马克思阐述了股份公司的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5]《资本论》的两权分离理论对国有企业从国家管理权与企业自主权的分离转变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的改革起了促进作用。
在宏观经济方面,我国理论界对《资本论》第二卷的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理论进行了如火如荼的讨论。在这个大讨论中,理论界加强了对社会总资本的两大部类的平衡条件即生产资料生产和生活资料生产的平衡条件的研究,认为脱离两大部类的平衡比例关系而片面发展重工业的政策是不可取的。从而使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放弃了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以钢为纲”的政策,改为适当加快轻工业建设的经济发展战略。两大部类比例的调整使我国沿海一带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放区以纺织、制衣、鞋帽为特征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当时个体户中“要致富,卖衣裤”说法深刻地反映了当时我国市场化改革时期的产业结构的调整状况。
1991年-2002年,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股份制改革时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把国有企业进一步推向市场,但这种相对分离始终未能使产权明晰起来,从而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不强。因此打破国有企业的单一所有权,引入其他性质的资本的所有权,实行国有企业股份制,以期达到企业的产权明晰,成了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改革为股份制企业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吗?为了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人们又向《资本论》请教了。人们发现《资本论》对股份制的评价很高。《资本论》指出:“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6]“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7] 马克思在这里既肯定了股份制企业的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又肯定了股份制企业也和工人合作工厂一样是社会主义产生的过渡点。马克思的这些论述打消了人们对股份制的一些偏见,促进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股份制改革,理论界有的观点又引用《资本论》第一卷的一段话,来论证股份制具有公有制的性质。在这段话中马克思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8] 理论界有的观点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指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中,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独立的一份;而如果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出资或购买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这就体现了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因此,股份制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公有制。而理论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制中存在个人所有制,而是指生活消费品分配给公有制中的成员的消费品个人所有制,这一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已作了明确的说明,因此,股份制不是马克思所预见的未来社会的那种公有制。对理论界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讨论,笔者曾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含义应以恩格斯的说明为准;并主张我国的股份制改革除了建立以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以私人经济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外,还应该建立工人合作工厂的股份制;这些股份制是否具有公有制性质必须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9] 股份制理论的大讨论把国有企业的改革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国有企业实行了产权的多元化,并带动了经济改革在其他领域的发展。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国企的股份制改革使广大国企职工彻底打破了“铁饭碗”,他们被买断了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走向了自谋职业的道路。但理论界大部分观点仍坚持认为我国劳动力不是商品,尤其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关于劳动力商品,人们不得不再研读《资本论》。《资本论》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是:“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10] 我国理论界的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劳动力不是真正的商品,而是形式上的商品,因为农民工有联产承包的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国有企业的工人是公有制的主人,他们都不是一无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劳动力是真正的商品,因为农民工虽然有联产承包责任田,但他们还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才能与城市里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国有企业的职工只是形式上或名义上的国家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们只有使自己劳动力成为商品,才能有机会与国家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两种观点相持不下,最后以“劳动力市场”概念来协调这两种观点。笔者曾认为我国的劳动力是真正的商品,因此,我国劳动力的买卖应建立在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等价交换的基础上。[11] 这场争论虽然没使我国经济学教科书建立起我国市场经济的劳动力商品概念,但却建立了劳动力市场概念,这毕竟与《资本论》的原理更趋近了。很快在实践中,我国劳动力市场建立起来了,市场经济改革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国有企业股份制的改革还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因生产规模的发展需要对生产和生活进行服务的服务业有相应发展。在服务业的发展中,私营经济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样,在GDP的计算中,私营经济的作用和服务业的作用都大大加强了。于是,为了改变长期以来对私营经济的歧视,对服务业的不够重视,理论界有的观点提出了企业主、科学技术本身、机器人和服务劳动都创造价值的观点。于是在我国展开了一场空前的关于《资本论》的劳动价值论的争论。这场争论和以往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有两点不同:一是企业主和作为资本的生产资料(如机器人)也被认为是创造价值的观点首先被提出来了,而这种观点过去是不会被允许提出的。这表明了这场争论比以往更为充分、深刻。二是参加争论的人不像过去那样只局限于高校和社科研究所,而扩展到企业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政府公务员、军事院校等。这场争论的观点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与《资本论》明显相反的观点,即认为资本家和作为资本的生产资料也创造价值。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劳动力才创造价值,服务劳动也创造价值。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创造价值,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笔者曾认为: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都不符合《资本论》的原意;第三种观点基本符合《资本论》观点,但要完全符合《资本论》的劳动价值论观点,应表述为:“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同时,抽象劳动创造价值;价值只能存在于能独立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由具体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上。”[12] 这次劳动价值论的大争论,实际是对《资本论》理论基石的一次严格审视。这次争论比以往都更加激发了人们对《资本论》进行独立思考的兴趣。对劳动价值论的充分讨论必然会促进人们科学的理解劳动价值论,从而指导我们去正确处理好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关系,使它们和谐、协调发展。
在股份制改革中,股东要得利润和股息,按《资本论》观点这是按资本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了。这对我国长期以来被称为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又提出了挑战。于是股份制改革又引起了“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的争论。笔者曾认为,“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实质上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这是从劳动价值论得出的结论。[13] 在股份制改革中,笔者还曾赞同应将国企的“资金”改为“资本”概念,并认为国企的资本应是进行价值增殖,而不是价值增值。[14]
从2003年开始,我国进入构建和谐社会时期。人们以科学发展观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考察,发现国有资产出现了流失,于是引发了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问题的讨论。许多《资本论》研究者分析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情况,指出许多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人通过低估国有企业的资产,将其卖给自己和私营经济,使国有资产流失。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只是国企改革中的次要问题,改革的方向没有问题。通过争论,人们认为应完善对国企股份制内部控制人的监督。
在社会保障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太窄,部分居民和广大农民缺乏社会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从“以人为本”的观点出发,人们更加关注《资本论》,因为这是关于富人和穷人的相互关系的经济学,学习《资本论》就既懂富人经济学又懂穷人经济学。许多《资本论》研究者发表文章要求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要求平等和公平对待农民和农民工。这些观点都促进了社会和谐的发展。我国广大农村开始认真正实行义务教育,农民的孩子开始免除了学杂费,大西北有的穷困孩子还免费获得书本;全国取消了农业税和对农民的一些摊派、对农民工进城的各种摊派,农民工的孩子也可以在城里上学了。农村开始实行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人们看不起病和看病难的问题被社会所关注。
在教育方面,教育的平等性被提出来了。高校的产业化受到了质疑,中小学的乱收费现象也受到了批评。在住房方面,围绕着商品房价格的高涨以致一般居民买不起住房的问题,理论界展开了一系列的争论,比如,房地产的批租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巨大差价问题,房地产商的建房成本问题,政府在调节房价中的作用问题等等。有《资本论》研究者指出,房地产商对城市土地的私人垄断,是商品房垄断价格的原因;而在土地的批租中,缺少《资本论》的地租范畴是国家土地收益流失的原因;并建议以国家土地的地租收益来给中低阶层的公民进行住房补贴,或由政府建造社会保障房以实现公民住房权利的平等。在这场对房地产商品房价格的辩论中,还涉及土地的征用问题。对农民的土地征用和对城市居民住房的拆迁上出现了补偿不合理和无偿征用的问题。许多《资本论》的学者开展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这些讨论都促进了我国《物权法》的出台。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对GDP过于偏重,在改革中出现了忽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问题。《资本论》研究者引用马克思关于资本与环境、生态的矛盾的论述,呼吁各级政府和社会应重视环境与生态问题。《资本论》早就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像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15] 马克思的这个可持续发展定义,比联合国的1987年的可持续发展定义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早了100多年,而且更为深刻地揭示了可持续发展的本质。马克思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建立在劳动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的。按照劳动价值论,人们只有付出自己的劳动,才有所有权;土地本身不是人类劳动创造的,人类不能对土地有所有权;人类的责任只能是用好保护好土地并代代相传下去。马克思的这个深刻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必将指导我国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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