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理论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2)11-0025-06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第七部分“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中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笔者认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和实践的创新,自然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这是当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未来社会的一个科学设想。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实现按劳分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能否通过按劳分配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从而真正实现按劳分配,成为建设进程中亟须解决的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按劳分配设想的内容及其实现的前提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阐述未来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时,提出了按劳分配的设想。19世纪60年代,马克思以劳动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尺度的思想已初见端倪,他在《资本论》中写道:“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又重演了,不过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社会范围内重演。鲁滨逊的一切产品只是他个人的产品,因而直接是他的使用物品。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1](pp.95-96)进入到19世纪70年代,这一思想已非常清晰系统、集中地体现在《哥达纲领批判》的论述中,马克思认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2](p.303)“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2](p.304)综上所述,要实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按劳分配设想,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
1.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中,未来的社会主义是以自由劳动者的协作以及他们对土地和他们自己劳动所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为基础的,要求所有的劳动资料归社会成员共有,每个社会成员除了他能向社会提供劳动以外不能再提供任何其他的东西,社会产品中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再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不再有任何意义,既保证了每个社会成员所有权的均等性,也保证了消费资料分配的公平性,从而消除人们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剥削他人的经济基础。
2.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的消亡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强调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是在没有商品货币,更没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实现的。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直接表现为产品的使用价值,这样,就不存在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也就没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交换的必要了。每个生产者不再需要交换自己的产品,并且社会也不能够提供商品交换的平台,真正实现“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社会将运用“凭证”的形式直接分配个人消费品,劳动者提供活劳动,同时又以物化劳动的形式领回来,社会分配在这里已不是商品的等价交换,而是等量劳动换取等量产品。
3.生产力的高度发展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当科学技术发展达到非常高的阶段时,人们之间劳动的差别就会缩小。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一旦人不再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而只是作为动力作用于工具机,人的肌肉充当动力的现象就成为偶然的了,人就可以被风、水、蒸汽等等代替了。”[1](p.411)“变得空虚了的单个机器工人的局部技巧,在科学面前,在巨大的自然力面前,在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面前,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了;科学、巨大的自然力、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都体现在机器体系中,并同机器体系一道构成‘主人’的权力。”[1](p.463)这就是说,一旦进入大规模机械化生产阶段,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和对立就不复存在了,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各种差别就被淡化了,在生产劳作过程中,无论男女老幼,从事的生产劳动几乎没有多大差别。“那时,一个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可以不必首先采用迂回的途径加以确定;日常的经验就直接显示出这个产品平均需要多少数量的社会劳动。……会用它们的自然的、最恰当的、绝对的尺度——时间来表现这些劳动量。”[2](p.660)
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按劳分配设想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极高的基础之上的。
二、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真正实现按劳分配
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以为建立了公有制,就创造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按劳分配设想的前提条件,就必然能够实现按劳分配。于是简单照搬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按劳分配理论,试图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采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按劳分配模式,试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计量劳动。但是当时,我们意识不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根本无法计量劳动贡献大小的。原因主要有四个:
第一,我们还受着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如上所述,由于人类社会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达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那个水平,目前的科学技术还没有能力使各种劳动的差别变得趋于缩小。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各种各样劳动的差别。在如此条件下,用劳动时间来直接计量每个劳动者贡献的大小显然有失公允。
第二,受计量成本的制约。在当时条件下,即便我们假定劳动成果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直接计量,但由于计量成本的高昂,也使得计量无法操作。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是单一的分配主体,而成千上万的劳动者却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中从事劳动。如果国家直接派出专门人员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劳动者的劳动量进行统计与监督,那么就需要派出极其庞大的统计监督队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钱财,这样花费的成本可能大到最终无法操作。
第三,受现阶段人们思想水平的制约。现阶段的人们还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人”,多数还都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如果让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的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量进行测定,国家无法保证他们不为自己的利益而夸大自己的劳动量。
第四,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情况下,固然不能直接计量劳动者贡献大小,但是如果存在一种制度或体制(比如市场经济)能够对劳动者贡献大小进行间接计量,按劳分配原则也可以实现。但是,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使这种间接计量没有丝毫的可能性。
在当时的实践中,决策者为贯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按劳分配理论,采取了两种办法:一是干脆照搬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按劳分配模式,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我们在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长期实行计时工资制,在农村集体组织中实行工分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以劳动者潜在的劳动能力作为收入分配的依据,完全凭着行政官员的主观意志决定每个劳动者的工资。他们以为学历高、工龄长的能力就强,能力强的就必然付出较多的劳动,对社会的贡献必然就大,于是就给这部分人以较高的工资。我们知道,劳动时间仅仅是劳动的一种自然尺度或外在尺度,在目前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并不能真实反映劳动的内含量。劳动能力也是一种潜在形态的劳动,它和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支出并不是完全统一的。在现实中,具有同样劳动能力的人,由于劳动的态度不同,有的可能提供较多的劳动,有的可能提供较少的劳动,有的甚至会消极怠工。更何况劳动能力往往只是从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来考核,由此而得出的评价与劳动者的实际能力可能相去甚远。所以,如果仅仅按照劳动能力来进行分配,劳动报酬与其个人劳动付出就可能发生偏离,使按劳分配制度发生扭曲。这种被扭曲的收入分配制度,必然诱发出工不出力的懒惰行为。这种制度不但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反而产生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结果与实行按劳分配的初衷相反,既无效率又无公平,从而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得真正的按劳分配难以实现。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按劳分配的理论创新
尽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但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没有放弃对按劳分配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征程中,继续迈开了探索的步伐。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内部进行的按劳分配探索方面,先后进行了“工效挂钩”、“岗位技能工资制”和“岗位绩效工资制”等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事求是地讲,按劳分配真正实现的具体路径并没有找到,其根本原因就是人们仍然受着传统观念的束缚。因此,按劳分配要想真正实现,就必须对相关理论进行一系列创新。
(一)按劳分配原则及其实现条件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按劳分配设想由于受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是无法实现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按劳分配设想在现阶段不能实现,并不意味着按劳分配设想内含的按劳分配原则在现阶段不能实现。我们应该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按劳分配设想与按劳分配原则区分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按劳分配设想的实现需要较高的前提条件,如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产品经济和社会所有制。而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则不需要如此高的前提条件。我们先看按劳分配原则是什么,再看按劳分配原则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按劳分配原则是什么?结合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归纳出两个:一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二是“每个劳动者得到的份额同他的劳动时间成正比”,即以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扣除公共需要劳动)为根据分配个人的生活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按劳分配原则实现的条件是什么?我们认为有两个就够了:一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一个是能够测度劳动者贡献大小的计量手段。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行任何一种按劳分配方式的前提条件,这一点毋庸置疑,这里不再赘述。我们主要是分析按劳分配原则实现的第二个条件。虽然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直接计量的手段目前我们还没有找到,但是间接计量的手段在目前则可以找到,这种间接的形式就是市场交换,或称市场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制度,按照马克思在劳动价值理论中所阐述的那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可以把各种千差万别的劳动化为一个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具体劳动化为同质的抽象劳动,经过市场交换,个人劳动转变为有效的社会劳动,社会承认创造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承认商品交换所实现的由劳动创造的价值量。这样,用商品交换所实现的价值量作为计算劳动量的尺度,既是社会对劳动贡献的认同,又能有效地衡量劳动者劳动的多少。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理论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根据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市场经济的特点,我们认为,劳动者如果不但能够获得相当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而且能够根据自己劳动贡献的大小参与分享一定数额的企业利润,就可以说实现了按劳分配。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主要内容。这里为什么说劳动者参与分享的企业利润只是“一定数额”?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把劳动纳入生产要素,与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一起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所以,劳动者参与分享的企业利润只能是利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按劳分配理论的创新发展。它在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达到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那种高度发达的条件下,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既消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剥削劳动,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合理现象,又体现了劳动者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种分配制度的公平。虽然这种形式的按劳分配还不是马克思设想的成熟的按劳分配形式,但它与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按劳分配要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是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制度,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是通行的准则。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劳动以外的土地、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都是从事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它们在价值的创造中都起了各自不可或缺的作用。二是由于各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出现了相应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生产要素这种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的特点,它决定了不同生产要素之间的让渡不可能是无偿的和不计报酬的。因而按照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则,凡是参与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不管是劳动要素还是非劳动要素,都应当参与分配。三是在市场经济和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条件下,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分别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要实现生产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刺激这些要素的所有者能积极、自愿地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而这也需要承认他们的所有权,并给予他们相应的收益回报。否则,没有人会自觉自愿地无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生产活动也就无法正常、高效运转。
因此,各种生产要素都要依据各自的所有权,根据各自对企业和社会贡献的大小,同样也要参与企业利润的分享。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的主要理论依据。马克思只是反对凭借资本所有权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并不反对生产要素凭借其所有权对企业利润的合理分享。
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行按劳分配的时候,必须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统一起来。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劳动者一可以凭借其向企业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这是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体现的是按劳分配;二可以按照自己所投的股份获得分红,这体现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机统一。在一般的股份制企业里,两者实现有机统一的途径,就是遵循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让按劳分配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环节获得实现。具体说,就是把劳动纳入生产要素,使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统一于生产要素,使生产要素按各自的贡献参与分配。从某种意义上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内含了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各自的贡献参与分配,实现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机统一,这样就使按劳分配自然地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体现出来。这就是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股份制企业劳动者的收入应该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劳动者的工资,这是维持其生活必需的部分。第二部分是劳动力作为资本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企业利润分享应获得的收入。第三部分是劳动者根据自己投入公司股份的比例应获得的收入。由于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资本参与了企业利润的分享,这样,劳动者就从只能维持他生活必需的无产者上升为有多余收入的人。他把这部分多余的收入投入公司,就能从公司领取股息红利。当然,劳动者也可以把这部分多余的收入投资资本市场,从资本市场赚取股息。这也就从一个方面实现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
(三)按劳分配必须确认劳动力产权,使劳动力资本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还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那么,要使这一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确认劳动力产权,使劳动力资本化。在诸种生产要素中,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它相对于其他要素,在生产中有其独特的作用形式,不应和其他要素等同视之。同样形态、同样构成的资本,在不同的企业可以产生出不同的生产率和不同的利润,这并不是资本本身发生了变化,而是不同的劳动者群体在资本的运作中发挥了不同的能动作用。劳动者的素质和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高低,对生产率高低、利润多少的影响至关重要。可以说,劳动力在新价值的形成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经济信息和知识技术以及接受、利用、加工创造这些信息和技术的企业职工,在整个财富创造过程中越来越重要。企业经营的信息化、知识层次越高,股东投入所占的份额就越小。由股东提供的货币资本及实物资本是财富创造的开始和前提,但到企业经营并赢利时,财富的创造已不只是股东的投入,而是股东、管理层、操作层、一般职工共同努力与投入的结果。企业的成败或财富创造的多寡快慢更多地取决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共同努力。
经济学家对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研究也证实了人力资本对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作用,人力资本对国民收入增长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于物质资本的推动作用,因而人们愈来愈把劳动力当作人力资本来看待。一个突出的趋势就是人力资本的价值正在超过生产资料等物质资本的价值。甚至可以说,劳动者的活劳动是转移资产原有的旧价值、创造资产新价值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是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条件和主要源泉。因此,我们必须确立劳动力产权,使劳动力资本化,促进劳动力要素参与企业剩余分配。
劳动力产权实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力产权使用权的价值实现,其主要形式为工资,这是实现劳动力产权的根本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劳动力所有权的价值实现,即劳动力资产价值增值,其主要价值形式为剩余索取权。这就是说,劳动者除了从初次分配中取得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费用之外,还有权参与剩余劳动的分配,即以劳动力产权收益形成得到一部分收入。劳动力产权的确立,使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得到真正的贯彻,也是按劳分配原则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
劳动力产权贯穿于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的整个过程中。随着劳动者在生产总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劳动力产权相对于物质财产权的地位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才会提高,劳动者的相应权益也才会随之增加。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按劳分配的实践创新
在对按劳分配进行了理论探讨以后,按劳分配就进入了实践层面,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应该如何实现按劳分配。
(一)确定人力资本的贡献价值
在企业剩余的分配中,物质资本对企业剩余的贡献体现在其按所处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所获取的资本投资收益。因此从整个行业来看,对于物质资本所有者来说,应至少获得按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所计算的企业剩余。对于人力资本而言,其对企业剩余的贡献价值只有在企业的经营绩效超过了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时才能体现出来。人力资本贡献价值实际上就是企业的利润超过以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的那一部分利润额。
测定人力资本的贡献价值,我们可以先统计出某家企业最近5年(统计的年数不宜过少,如若过少,测得的人力资本贡献率的准确性就差)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各自投入的情况,同时统计出近5年企业的收益情况,把人力资本创造的贡献价值与物质资本创造的贡献价值进行分离,计算出人力资本贡献价值在企业人力物力共同创造的贡献价值中的比例,即人力资本贡献率,然后乘以人力、物力共同创造的贡献价值,就可求得人力资本的贡献价值。
(二)确定在人力资本的内部每个人所得份额的大小
主要是根据企业内每个劳动者的岗位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劳动分工越来越趋于复杂化,但是人们发现,对不同质的劳动还是可以量化比较的,劳动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劳动岗位的不同上,劳动岗位成为生产过程的基本单元。按照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等评价因素对劳动者工作的各个岗位进行测评,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合理确定每个岗位的岗位工资。
岗位按工作性质可分为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生产操作服务岗位三个序列。技术岗位序列主要根据技术的性质、技术含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划分岗级;管理岗位按所承担的企业经营指标、管理责任和工作量等因素划分岗位;生产操作服务序列根据工作岗位的劳动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可替代性等因素划分岗位。岗位工资基数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资支付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情况适时调整。
岗位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岗位工资基数依据企业支付能力和市场劳动力价格确定,适时调整。岗位系数通过岗位分析综合评价确定。
每个劳动者按照自己的岗位贡献,参与企业的利润分享。参与分享的方式,可以现金红利的形式直接分享,也可以是股权分享。劳动者参与利润分享最主要的方式应该是股权分享。就是说,企业主将企业利润中人力资本创造的那部分利润拿出来,换算成股权,按照员工岗位的不同,依据一定的比例将其应得股权直接划入职工名下,从而使员工可以通过这些股份得以分享公司的利润,获赠股份的员工当年年度末即可参加公司红利的分配。这种方式既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又能使劳动者逐渐富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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