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从财产来源和使用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主论文,视角论文,属性论文,私营论文,财产来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经济转轨的静悄悄革命中,我国社会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私营企业主群体的异军突起。他们以似曾相识的面孔,忙忙碌碌地到处奔波,寻找着市场空隙和发展空间,迅速地聚积着社会财富,并以最先富起来的有产者身份活跃于当今中国的经济社会舞台上。但是,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提出了许多繁难的研究课题。其中之一,就是怎样认识和对待他们的社会属性。
关于私营企业主社会属性的争论,几乎是与它产生的同时就一直相伴而生地进行着。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就是新生的资本家,这个群体就是新生的资产阶级;还有的认为,他既有劳动的一面,又有剥削的一面,因此,既是劳动者,又是资本家,或者称,既是劳动者,又是剥削者。但是,这些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因而,不能令人信服。
那么,怎样认识和看待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呢?江泽民的“七一”讲话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这篇讲话,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实践标准,坚持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的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指出:“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使每一个人都逐步地变成有产者。因此,我们应该从财产的来源和使用的视角,认识和看待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
首先,看看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
现主阶段的私营企业都是有产者,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他们的财产规模究竟有多大,这却是不太容易搞清楚的。不过有两个宏观数据可以参考,一个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供的:到2000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为176.18万户,私营企业主(即私营企业投资者)395.35万人,注册资本总额13307.69亿元,平均每户和每人拥有注册资本金额75.53万元和33.66万元;另一个是我们参与组织进行的第四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到1999年底,全国平均每一户私营企业实有资金150万元。(注:这次调查是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私营经济研究会联合组织的。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当地工商联同志入户访谈,填答问卷,调查统计时定为1999年12月31日,回收有效问卷3073份,约占全国私营企业总数的2.0%。)实际上,他们之间的财产规模差距很大,小的只有几十万元,大的则有几千万元、几十亿元。那么,这些财产是通过哪些途径得来的呢?
第一,看看他们创办企业的初始资金是怎么得来的?通过我们多年的实地调查和多次全国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可以看出,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都是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等劳动者阶层中分化出来的。他们区别于一般劳动者的素质特征在于,具有从事非农产业和参加较多社会活动的经历,阅世较深,交际广泛,信息灵通,敢于冒险,善于经营管理,容易受到市场机制的冲动。为了施展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当他们的经营能力和初始资金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创办自己的企业。企业创办后,只要能够正常经营,他们的社会身份也就随着财产私有和雇佣劳动,由一般的劳动者变成了私营企业主。据第四次全国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数据,他们年富力强,平均年龄43岁。就是说,他们基本上都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同历史上的民族资产阶级没有任何的继承和渊缘关系。那么,他们创办企业的初始资金是从哪里得来的呢?调查显示,主要来源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积累。诚然,这种积累是有限的,一般来说,还不足以投资兴办企业。于是,有的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资金;有的通过承包、租赁公有企业,进行雇工经营;个体经营者扩大规模,通过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突破区域范围,赚取各种差价,而具有特殊技艺的,加工制作某种适销对路的产品,经过营销运作,迅速占领市场。当然,也有走私贩私,违法掠取社会财富;或利用“双轨”体制,进行权、钱交换;或者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等等。但是,他们不论通过哪种途径筹措初始资金,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再经历一次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
“所谓原始积累”,是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4章的标题,其中第1节就是揭露“原始积累的秘密”。这一章是《资本论》乃至马克思整个著作中最为精彩的篇章。不过,“原始积累”有着严格的科学界定,同今天创办私营企业的初始资金,不可同日而语。马克思指出:“资本的原始积累,即资本的历史起源,究竟是指什么呢?”它是指通过暴力手段迫使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农民)与生产资料(土地)相分离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货币财富)并迅速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另一方面,大量的被剥夺了生存资料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被抛向劳动力市场,成为一无所有的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这个过程发生在资本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形成以前的历史阶段,所以称之为“原始积累”。这种超经济的暴力剥夺,“是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欲的驱使下完成的”,所以,“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与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注:《资本论》第一卷,第783页。)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受雇者,大部分是农民,他们很像恩格斯描述的早期雇工那样,只是“一种临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8页。)他们不是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而是“有也不足”的剩余劳动者。他们受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收入、学点技艺,为了自己将来的发展。
第二,看看他们创办创业后,财产是怎么积累起来的?私营企业的资产积累率很高。第四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表明,开业时每户企业平均实有资金40万元,经过10年时间的经营,实有资产平均每户达到150万元,平均每年增长61.7%。如此之高的资产积累率,是由员工和私营企业主共同创造的。
私营企业主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是社会劳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创造社会财富诸多要素的第一要素。他们的经营管理劳动,同公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类似。不过私营企业产权明晰,利益直接,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紧密结合,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管理成本低,而效率高,不过,风险更大,责任更大。因此,在经营管理中投入劳动的数量更多,质量更高,从而有效地克服了公有企业的通病,即“人人所有,人人都没有”、“人人负责,人人都不负责”,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都比较高。
精心决策。决定企业的经营策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每一个企业主,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获知必要的信息,并且通过市场竞争随时修正自己的行为决策,从而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失误,取得“投入最小,产出最大”的效益。
全方位管理。做到人尽其力,物尽其用,地尽其利,把经营者、管理者、“白领”、“蓝领”,以及资本、土地、原料、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有机地组合起来,形成改造自然、创造社会财富的最大合力。
重视科学技术的运用。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而较多地取决于科学技术在生产经营中的应用。科学技术越发展,直接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作用便相对较小。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经营管理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今天,我们衡量一家企业的强弱,不一定取决于从业人数的多少,而主要取决于科技含量的高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从1990-2000年,私营企业平均每户的从业人数由17.4人下降到13.66人,户均注册资本金则由9.7万元提高到75.5万元,企业规模逐步扩大。
注重市场营销。私营企业主的管理活动,不仅体现在生产产品、创造价值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实现产品价值方面。
一家企业经营得是否成功,不在于企业主直接参加体力劳动时间的多少,而在于他的决策是否科学,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市场运行规律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在,企业家综合素质、知识、技术、信息等要素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并且变得日益稀缺和昂贵。
其次,看看他们对财产是怎么支配和使用的?
私营企业主从社会劳动协作的必要管理中产生的劳动职能,客观上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同时,他们从财产所有权获利的必要管理中产生的剥削职能,客观上又会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这种见解,在理论界绝大多数人是认同的。但是,我们的分析到这里就停止了,仍然没有说明问题的实质,关键还要看看他们是怎么支配和使用这些财富的。对此,马克思早作过分析。他指出:“剩余价值一部分由资本家作为收入消费,另一部分用作资本或积累起来。”在“收入”下面,马克思专门加了一个脚注,强调:“收入一词有双重用法:第一是指剩余价值,即从资本周期地产生的果实;第二是指这一果实中被资本家周期地消费掉或加入他的消费基金的部分。”(注:《资本论》第一卷,第649页。)
根据上述方法,我们具体分析一下现阶段私营企业主是怎么支配和使用企业的纯利润(财富)的?根据第三次全国抽样的1947个私营企业样本数据分析,被调查私营企业主平均年收入为92335元,占企业当年纯利润的22.7%。平均全家当年总收入为110470元。91.7%被调查者已婚,他们的家庭规模为4.6人。全家当年平均生活费支出为34051元,占全家总收入的30.8%。其中主要支出有:伙食与食品11631元,占总支出的34.2%;教育费用4630元,占13.6%;服装费用4525元,占13.3%;保健费用2390元,占7.0%;娱乐费用2263元,占6.6%。就是说,当年企业纯利润(共计406762元)的8.4%被企业主作为生活资料消费掉了,另有纯利润的14.3%(58254元)加入了企业主的消费基金。被调查企业主45.6%的家庭平均拥有10257元其他企业证券和家庭存款。82.5%的企业主家庭已建私房或购买商品房,仍有17.5%的家庭借租公房或他人私房。企业纯利润77.3%(314427元)作为生产基金,投入了扩大再生产。研究表明,企业规模越大,科技含量越高,企业的纯利润也就越多,而被企业主作为生活资料周期地消费掉或者作为消费基金的部分,所占份额就越小。人们常说:“纵使家财万贯,也不过‘日食三餐,夜眠八尺’,其余的都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身外之物”,不是没有道理的。
那么,投入再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的企业资产,不仍然是属于企业主私人所有的吗?是的,这是不容置疑的,而且私有财产同公有财产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有财产,从功能上看,是一种社会资本。马克思把股份公司和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资本,称为社会资本。他说:“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注:《资本论》第3卷,第493页。)社会资本的运动,反映着个别资本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个别资本在价值增殖中互相争夺、彼此对立,但在运动中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也就是说,私人拥有的财产,只要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顿地运转,而不进入生活消费领域,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就显得无关紧要。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样,都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社会创造社会财富,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保护其合法经营,规定合理的税收负担,鼓励其税后利润更多地用于发展生产,对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适当加以限制。其投入再生产的部分,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不停顿地运转,就会一方面给社会创造更多的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也给企业主带来更多的利润和收入。如此周而复始,私营企业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对促进生产,稳定社会,活跃市场,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私营企业主群体的历史进步性,正是表现在他们发展私营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第三,看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
他们是社会稳定的促进者。到2000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主(即私营企业投资者)有395.4万人,从业人员总数2406.5万人。就是说,每一位企业主,以33.7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创造了6.1个工作岗位。试问,在当代中国,有哪一个社会群体能有如此之大的社会贡献。
私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学校,是培育企业家的摇篮。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的强弱,很重要的一点是看企业家的数量和素质。在这所学校里,许多打工者学到了本领,增长了才干,积累了经验,自己开始创业。调查中经常发现:“今天的老板,是昨天的帮工。”
他们和员工一道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大厦添砖加瓦。许多县、市的私营个体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已经占了“半壁江山”,或者更多。实际表明,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实质上是所有制结构调整速度和深度的差距,在一定意义上,是私营个体经济数量与规模的差距。广东省的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全国第一,它的人口只占全国总数的5.8%,而国内生产总值占10.3%,财政收入占13.7%,重要原因之一是私营企业户数占了全国的10.5%。
第四,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
这个问题几乎是在讨论私营经济的性质的同时提出来的。但是,较深入的专题研究并不多见。因为,上个世纪整个80年代全国私营企业数量不是太多,发育尚未成熟,它们的内在矛盾尚未完全展开,私营企业发展中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尚未完全把握。“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期,国内的政治风波、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加上私营企业有所发展,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自然地被提到了各种学术论坛上。在这个关键时刻,199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文件明确指出:私营经济将在社会主义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的工商业者简单地类比和等同,更不要像5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他们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从而终止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
嗣后,关于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展开了持续的、激烈的争论,但是主要的观点本文开头已有介绍。为了把问题讨论清楚,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基本概念,如“劳动”、“劳动者”。《现代汉语词典》(新版)解释道,“劳动:人类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劳动者: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由此可见,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是参加创造财富活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但是,由于他们拥有较多的私有财产,雇佣劳动,所以,在价值取向、思想观念、利益要求、政治愿望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有别于财产较少的一般劳动者(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等)。同时,在他们较多的私人财产中,有一部分是无偿占有的他人劳动,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他们没有经过、也不可能再经过一次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所以,他们又不同于历史上的民族资产阶级。
如此说来,我们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定义为“既是劳动者,又是剥削者”,不是两全其美吗?其实不然,这种看来面面俱到的分析,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是一种二元论。毛泽东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创新劳动所规定的,创新劳动在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中起着“主导作用”。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为了区别于拥有财产较少而又没有雇佣劳动的一般劳动者,我们称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江泽民“七一”讲话中一段关于私营企业主的论述。他说: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