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的性质与治理:近期文献的研究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进展论文,商会论文,文献论文,性质论文,近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会组织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商会本身也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因而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特别是经济学界、管理学界、社会学界等的广泛关注和研究的兴趣,相关的研究文献少之又少,主要是一些历史学家考察了清末民初时的商会。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政府愈渐认同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包括商会在内的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王名,贾西津,2002)。及至1999年,我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北京香山召开关于管理科学前沿问题及我国管理学研究方向的讨论会时,将包括商会在内的非营利组织及其管理列为我国未来管理学研究的一个新的重要领域,而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则明确指出,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自此,关于商会的研究才逐渐多起来。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一些商会在促进行业发展和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过程中发挥了一些引人注目的作用后,商会成为了近年学术界研究的新热点。
本文试图从商会的性质和商会的治理两个方面,对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学界、管理学界、社会学界等关于商会的大量研究文献作较完整的梳理,以把握我国关于商会研究的最新进展。
需要指出的是,除非特别说明,这里所说的商会是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了行业协会。而由于已有关于商会的研究文献中,“商会”这一概念往往与“行业协会”不做细致区分,而是依照行文的需要相互替代使用(郁建兴,黄红华,2005),因此,出于对研究文献观点的直接引用和述评的方便,本文将会交叉使用“商会”、“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等术语。这些术语等同使用,除非是经特别说明区分开来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
二、商会的性质
商会的性质是商会理论研究中不可绕开的一环。对商会性质的认定几乎关涉到商会研究的各个方面,比如商会的职能问题、角色定位问题、合法性问题以及商会对于公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意义问题等等。在商会研究已经比较丰富而且有待进一步深入的今天,对商会性质的探究变得日益重要(黄红华,2005)。吴敬琏(2006)也认同商会性质研究的重要性和首要性,他说很多人都讲了商会、行业组织的工作内容,但和性质相比,工作内容还是第二位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组织,然后才能确定它应做什么工作。众多文献对商会的性质进行了研究,突出了商会性质界定的重要性。
虽然在众多研究中都论述了商会的性质,但这些研究是沿着截然不同的路径来进行阐述的。
一些文献把商会看做是市场的一种组织形态,探讨其组织性质。这类研究往往受到政府对商会性质的论述的影响。政府部门一般将商会的性质界定为“自愿性、自律性、经济性和非营利性”的组织。于是一些研究对政府对商会性质的界定或进行商榷,或进行扩展论证。吴敬琏(2006)对较早期的文献关于商会的组织性质的观点进行了归纳,指出大体上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说这是个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机构;第二种意见说这是个中介机构;第三种意见说它是民间组织,是企业自发建立起来的自治性组织。这类研究其实是从商会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出发来探讨其组织性质的,关系不同,生发机制不一样,商会的性质就会有差异。例如,一般研究认为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组建的行业协会其性质更接近于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机构,而企业“自下而上”自主组建的行业商会其性质更接近于民间组织。然而,有些商会组织,例如温州市服装商会等,既是企业“自下而上”自主组建,同时又承接了部分政府让渡的行业管理职能,对于这样的商会组织,将其性质界定为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机构,或是民间组织都是不合适的。即使将商会的性质界定为“半官半民、以民为主”(金晓晨,2003),仍难避免以偏概全。其实,不同社会经济及文化背景下产生的行业协会,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不同,在性质和功能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庞晓鹏,刘凤军,2004)。因此,这些性质的界定对商会所建立的基础(商会的实质功能)的归纳仍然有些片面,不能反映现实存在的商会实体的多元性质(黄红华,2005)。于是,黄红华(2005)从商会的职能分析入手界定商会的性质,认为从商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商会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克服负的外部性,获取正的外部性的一种俱乐部式的制度安排;从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来看,商会主要是基于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委托代理机制。由此,商会具有“俱乐部式的组织”和“代理人”两重属性,如果一个一个行业组织偏重于前一属性,那么它更有可能是一个民间商会,如果偏重后者,它更近似于一个官方协会,但两者可以相互转化。这种商会性质的界定,其实质仍是把商会分类,认为不同商会有不同的组织性质。其实,由于现实中商会形式的多样性,因而只要是从商会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出发来界定其性质,就难免陷入这种分门别类界定性质的境地。
那么,能否对商会的性质作统一的界定呢?于是,与上述对商会的界定突出其形式方面的性质相比,一些学者对商会性质的界定更倾向于诸如“交易费用节约、利益表达、集体行动机制”等的实质内容。其实,这是对商会的经济性质的探讨,以反映商会的本质性质。
关于商会的经济性质,不同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秦诗立(2001)较早对商会的经济性质进行了研究。他从交易费用理论出发,认为在很多时候政府直接管理行业发展会存在过高的交易费用,同样,企业之间的合作或交易也会存在过高的交易费用,而商会则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交易费用,因此,可把商会看做是节约交易费用的装置。陈剩勇和魏仲庆(2003)则从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角度对民间商会进行了考察,认为民间商会通过对政府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或直接参与政策制定,或者民间商会的领导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而参政议政,从而通过政治途径反映和表达民营企业的利益,在这一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民间商会是媒介,因此,民间商会可视为一种新的利益表达机制。刘华光(2005)认为商会是一种厂商以自利为目的建立的具有一定公共职能的经济组织,也是一种制度安排。王海光(2006)则认为商会具有“公民社会”性质。周林彬和董淳愕(2008)从契约角度探讨商会的性质,指出商会具有“关系型契约”的性质,认为商会将成员企业在行业自治中需要缔结的若干种(次)契约“内部化”在一个长期的契约框架当中。
与商会的非盈利社团理论明确商会的性质为非盈利性的自愿民间社团不同,商会的制度动力学理论认为商会是一种组织化了的“私序”(张旭昆,秦诗立,2003)。这里所说的“私序”,实质是相对于政府的“公序”的一种治理机制(余晖,2003;曹云千,2004;李建琴,王诗宗,2005)。而宋琼、严清华和邓江峰(2008)则认为商会是一种典型的非营利中介组织,实质上也是一种外部治理的制度安排,建立了行业第三方治理。
一些学者的研究或明或暗地指出商会具有集体行动机制或合作机制的性质。行业协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利益集团(喻术红,周玮,2008),但协会本身具有通过集体行动或合作实现集团利益的机制。黄少卿和余晖(2005)遵循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分析思路,考察了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诉讼一案,试图回答民间商会能够达成集体行动的机制是什么的问题。他们的分析表明,温州烟具协会内部的声誉机制、协会过去十多年的有效运作、大企业的内在激励、协会理事会的低组织成本,以及社会性激励机制是本次集体行动得以成功的主要因素。朱宪辰和李玉连(2007)从另一角度分析了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诉讼事件的集体行动问题。他们在参与者异质性和个体理性约束假设下构建了集体行动的理论模型,然后把这一模型应用于该案例,试图分析反倾销诉讼集体行动实现的机制与路径。分析表明,在该案例中,集体行动的实现机制是依靠规模存在差异的企业之间的动态博弈,实现的具体路径是:在温州烟具协会内,规模最大的企业充当领导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整个反倾销应诉;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跟随参与;协会两千多家企业中其余的小企业则选择搭便车。皮建才(2007)基于公平相容约束扩展了朱宪辰、李玉连(2007)的模型,认为扩展后的模型更具有现实解释力。他们认为,集体行动能否实现,除了要考虑个体理性约束外,还必须考虑公平相容约束,符合组织者的个体理性约束但不符合其公平相容约束的集体行动照样不能实现,该次反倾销诉讼能够被有效组织起来,正是因为保证了公平相容约束得到了满足。这些研究表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商会能成功组织集体行动。上述的研究虽然并未提及商会的性质,但暗指商会具有集体行动机制的性质。与此相似,马斌和徐越倩(2006b)从商会形成与治理的微观基础角度考察了商会的性质;认为在社区性产业集群内,企业基于关系性契约而合作,合作的演进将使关系性契约演变为制度性合作,从而最终形成制度化的合作机制——民间商会;由此,民间商会的性质就可界定为一种企业之间制度化的合作机制。把商会视为集体行动的机制或制度化的合作机制,其本质都是一样的,表明商会能避免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达致多方共赢。
以上的讨论表明,对商会性质的探讨从形式转向实质内容,从组织性质转向经济性质,相对来说,是一个进步,它使得对商会性质的认识更加深入。
三、商会的治理
商会的治理问题是近年研究的热点,涌现了大量的文献。关于商会治理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探讨商会的自主治理问题,偏重于内部制度和机制的研究
所谓自主治理,是一部分人群或组织在面临共同的问题时所寻求的自我解决途径(陈剩勇等,2004)。商会的自主治理主要是内部治理问题。而商会、行业协会既然是一个由许多企业和许多个人共同组织起来的法人团体组织,要健康运行,就一定要把内部治理问题解决好(吴敬琏,2006)。关于商会的自主治理,陈剩勇、郁建兴、郑风田等人作了较深入的研究,归纳起来,这些研究主要包括商会内部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运行机制等几个方面。
关于激励机制。陈剩勇和马斌(2003)从政治经济学的维度,分析了商会组织如何激励会员企业参与到商会的治理实践中来,使组织获取发展所需的各项资源。商会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性激励、团结性激励和目的性激励,组织在治理实践中为不同层面的参与者提供的各自所需的“选择性激励”,奠定了商会组织有效运作的激励机制。以温州民间商会为例,它能分别给予本行业中小企业为主的普通会员所需的物质性激励,给予正副会长、理事单位等核心会员所需的目的性激励和团结性激励,给予正副秘书长等专职人员所需的物质性激励,由于各自所需的“选择性激励”得到满足,就能促使会员参与到组织的治理之中。陈剩勇和马斌(2004b)进一步指出,由于商会是一个互益性社团组织,其合作收益基本上为会员企业所分享,提供的是一种类似于俱乐部式的公共产品,这就为不同层面的企业提供了各自所需的选择性激励,使得会员企业在商会的自主治理中具有较高的参与率。
关于监督机制。陈剩勇和马斌(2003)分析了如何对商会的领导及其成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障组织目标的实现的问题。商会的监督机制呈现出了制度化与道德驱动相结合的自律特征,而商会网络式的组织结构为会员建构了一个低成本的参与网络,从而塑造了组织的监督优势。具体地,在商会的自主治理过程中,会员与商会的领导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以温州民间商会为例,组织内部在权力和沟通上不存在等级制度,并不强调组织成员之间的固定关系模式,它所注重的只是以信息和其他资源的共享为目标的网络成员相互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从而形成个体之间(组织成员之间)平等交流、相互支持、合作协调的民主自治的运行机制,因此,是一种基于相互合作的横向型的网络结构。温州民间商会的这种结构模式的组织特征保证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的高对称性,从而大大降低了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委代危机”。换句话说,民间商会组织结构的特点从某种程度上已经使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得到了保证。另一方面,商会的民主的组织治理机制和日益制度化的内部管理制度,与领导人道德驱动的自律意识结合在一起,使得商会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得到进一步的保证。
关于运行机制。运行机制在商会自主治理研究中得到较多的关注,主要涉及商会自主治理即有效运作的条件、运作规则和精英在商会运作中的角色问题。
陈剩勇和马斌(2004b)以温州服装商会为典型案例,揭示了民间商会自主治理机制的演进,同时也说明了民间商会自主治理和有效运作所需的条件。包括:(1)行业精英的聚合与资金的改善,推动自组织资源汲取能力的增强。在一个制度不完善的社会中,精英的有效动员与聚合和资金的充分供给是民间商会实现自主治理的最重要的两大资源依赖。(2)商会组织化程度提高,从低度制度化到组织制度的日益健全。在解决了商会运作所需资金和人力这最重要的两大资源以后,如何合理地组织资源以实现组织目标,就涉及组织的制度结构是否健全的问题,民主的治理机制、合理的组织结构与权力配置、自愿遵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的完善的自治规则是商会实现有效自治的重要条件。(3)行政性资源依赖的弱化,促使自主力量的成长。伴随着自组织资源汲取能力的增强和制度环境的逐步改善;商会对政府的依赖日渐减弱,其自主性力量进一步成长。(4)会员数量的跨越式增长和代表性的增强,使商会社会合法性扩大。例如温州服装商会从成立初的1994年年底10家会员跃升至2003年6月的1025家会员,其成长过程中,就是一个行业代表性不断提高,社会合法性日益增强的过程。在温州,鞋革、眼镜、烟具等其他主要产业的商会或协会基本上也将本行业中的大中企业都纳入到了商会的合作网络之中,使得商会拥有较高的社会合法性。(5)政府与商会之间,从人格化的“关系性合意”到准制度化合作。合理而科学地界定政府与民间商会之间的关系并将其制度化,是温州民间商会实现有效的自主治理的一个重要前提。
马斌和徐越倩(2006a)对已有研究进行了总结,指出较强的自组织资源汲取能力、较高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合法性以及与政府关系的理性化,是我国民间商会实现自主治理必须具备的几个基本条件。比较于其他地方,温州地区的商会可能更大程度地满足这些基本条件。例如,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可支配利润,成了民间商会的主要经费来源,自组织资源汲取能力不断增强,从而奠定了其自主治理的经济基础(陈剩勇,马斌,2004b);再如,郁建兴和黄红华(2004)在问卷调研的基础上,从成立缘由、办公场所、收支情况、组织形式、人事安排、组织章程、决策方式和职能发挥等方面分析了温州商会的自主治理问题,认为温州商会已取得一定的自组织能力和独立性。
在运作规则方面,有研究表明,治理层次的制度或运作规则包括了正式化的内在规则和内化规则。如温州五金商会的《锁具维权条例(公约)》、温州烟具行业协会的《烟具行业维权公约》,以及各协会内部的工作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和会议制度等等,都是由会员企业自发共同制订的、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的、由商会正式执行的正式化内在规则,这些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实施是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有效地实现自主治理所必需的。温州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不光依靠正式化的内在制度,大量的非正式的、不成文的内化规则也起了协调成员间关系、规范行业秩序的作用。比如,许多温州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并没有明文规定理事、正副会长必须向协会捐款,但几乎任何一位当上理事或正副会长的企业负责人都会每年捐出数目不等的款项,以作为商会日常运作的资金。在这类捐资中,理事的捐款数通常不会超过副会长,副会长的捐款数也不会超过会长,这已经成了各个协会约定俗成的规范。在温州民间商会治理机制中,这种内化规则在商会的治理中大量存在,它配合正式化内在规则在组织的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陈剩勇,马斌,2003)。马斌和徐越倩(2006a)则指出,在商会的治理实践和运作过程中,各成员对商会的民主治理和行业发展所达成的共识,越来越通过制度化的合作规则来保证。杨光飞(2007)以温州商会为例,指出民间商会内部治理上主要是基于“关系合约”,而“关系合约”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产业集群网络中所形成的非正式规则基础之上的,但随着商会规模的发展和稀缺资源的出现,“关系合约”也会出现一定的限度,从而需要正式规则的制度援助。而政府能否提供一套保障民间组织自主治理有效进行的规则,限制自身过多的干预,是温州民间商会真正实现自主治理的关键(陈剩勇,马斌,2004b)。更直接地说,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商会治理模式应让位于会员企业内生的“自下而上”商会自治模式(赵永亮,张捷,2009)。
精英在商会运作中的角色问题引起了研究者的兴趣,特别是在商会运行过程中精英的正面作用和负面影响。已有研究强调了精英在商会自主治理中的重要性。例如,如前所述,在一个制度不完善的社会中,行业精英的有效动员与聚合和资金的充分供给是民间商会实现自主治理的最重要的两大资源依赖(陈剩勇,马斌,2004b;马斌,徐越倩,2006a)。郑风田等(2006)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作为非营利组织的行业协会,领导人的奉献精神和专业素质往往对协会活动的效果有重大影响。对于精英治理,即使是被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较为规范的温州商会也不例外。郁建兴等(2007)就指出,温州商会仍然是一种精英治理而非契约治理。虽然温州服装商会等少数商会构建了规范化的制度而渐趋于一种制度治理,但大部分温州商会内部的真实运行还是一种精英治理,从而取得发展的(杨光飞,2007)。然而,精英在促进商会发展的同时,对商会运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视,且这种影响正在逐步显现出来。例如,陈剩勇和马斌(2004a)指出,民间商会对于行业精英的过分依赖使得民主的内部治理机制面临着“寡头化”的危险。他们在温州的调查中深刻感受到,一个具有巨大的个人能量并且热心商会事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领导人对于商会良好运作的重要意义,而正因为领导人对民间商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使部分商会的各种工作制度无法真正实施,个人的意志和利益偏好经常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致使制度化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无法有效地运转起来。如何有效地解决好商会运作资源来源的多渠道性,减少对行业精英的过度依赖现象,对商会的有效运作是必要的。而且,协会的领导人通常由本行业深孚众望的企业家担任,但协会工作不能给企业家带来与其努力对等的经济回报,这种角色冲突能否很好地解决,是商会内部治理成败的关键(郑风田等,2006)。
上述研究对商会的自主治理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而且,在商会法人(自主)治理方面各地已经有些好的经验,比如温州服装商会,但商会的法人(自主)治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还需很好地加以研究(吴敬琏,2006)。
(二)以商会作为分析单位,把商会作为一种治理机制,集中于研究商会与地方治理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加以研究。
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近年引起了许多研究者的兴趣。与商会自主治理偏重内部制度和机制的研究不同,商会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研究一般以商会作为分析单位。而且在已有研究中,民间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在商会研究中往往被纳入“地方治理”的研究框架中(郁建兴,黄红华,2005)。换言之,是把商会作为一种治理机制进行研究,探讨商会在地方治理中的角色及其成效。
许多研究都认同了商会是作为一种治理机制而存在和运转的。秦诗立和岑丞(2002)从“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进行的考察认为,在行业管理和服务领域,商会相对于市场、企业和政府等治理机制,能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此,商会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而行业协会对行业的自我治理主要体现为行业自律机制、准公共产品机制、俱乐部产品机制、集体行动机制和第三方治理机制等(王玉珍,2007)。例如,行业协会可以有效地解决反倾销应诉的“集体行动的困境”(林琼慧,2008)。余晖(2003)从“功能定位”角度进行的考察认为,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组织化的“私序”产生与运行,与政府建立的“公序”形成相对的力量,并在国家法律制度约束下,作为“公序”的补充或替代局部地发生作用。这种说法认可了行业协会对政府治理的意义。因而他借鉴国外的研究,把商会作为与市场、企业、国家和非正式网络并列的第五种治理机制而进行研究。陈剩勇等(2004)在讨论民间商会的治理时,虽然注重其内部治理的研究,但同时把它与其体现的民主价值联系在一起,认为民间商会的治理实践具有不可低估的民主价值,即使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其民主价值的提升受到很大的制约。其实质也是把商会视为一种独立的治理的机制。徐林清和张捷(2007)还研究了商会这种治理模式在提供俱乐部产品和组织集体行动上的行为模式。郁建兴等(2004)还从“合法性”角度考察商会作为一种治理机制的生成与运行,认为商会需同时具备社会合法性、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才能有效运行。而行政合法性与政治合法的获得,恰好反映了地方政府对商会作为一种正式的治理机制的承认,以及对商会发挥治理功能的许可和鼓励。从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来看,行业协会将会越来越成为一种行业治理主体而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组织和治理作用(王玉珍,2007)。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行业协会组织通过与其他治理机制的合作,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综合治理结构中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并且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曹云千,2004)。
汤蕴懿和胡伟(2006)分析了上海地方治理过程中外国商会的角色,认为当商会主体逐渐形成后,各主体间通过反复博弈,最终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均衡,这种均衡强化了民间商会和市场经济组织及政府组织的合作网络,为各方带来了共同利益。也即地方政府也能从商会参与地方治理中得益。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互动机制,体现了地方政府治理的转型(徐越倩,2004)。因此,不仅学界认同商会是一种治理机制,一些地方政府也认可商会在地方治理中的地位,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商会在事实上就是作为一种治理机制而真实存在的。这方面,温州就是一个典型的地方。温州政府促进了温州商会发展同时,温州商会也导致政府治理的变迁(郁建兴,黄红华,2004)。也即温州市政府在地方治理中会把商会纳入到地方治理体系中,商会与地方政府就成为两种并存的不同的治理机制。然而,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不难理解这两种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李建琴和王诗宗(2005)认为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是在地方治理的框架中两种并存的不同治理主体,但两者并非是平等竞争的不同治理主体。而余晖(2003)的研究虽然认可了行业协会对政府治理的意义,但仍然暗含了商会与地方政府两种治理主体的不平等性,强调了商会对政府的服从与依附。
正是由于商会对政府的依赖,商会的治理效果并不仅取决于其本身。事实上,由于现实局限,商会的治理效果仍然取决于政府公共权力让渡的程度(李建琴,王诗宗,2005)。郑风田等(2006)以温州打火机产业簇群为个案,通过分析行业协会治理对中小企业产业簇群成长的影响,来研究商会治理的方式及其成效问题。分析指出,在没有正式的社团法规对协会维权行为作出界定的时候,政府的姿态对协会的治理方式与效果都至关重要。事实上,在温州打火机行业由于仿制和侵权行为的广泛存在而令行业发展出现危机时,温州烟具协会的维权行为得到了温州市政府的充分支持,使其具有事实上的合法化身份。此时,借助正式权威,行业协会可以在行业领域内获得非正式的权威力量,满足治理需要。因此,在我国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法规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或支持,商会才能达到满意的治理效果。关于这一点,异地商会尤其如此,这在陈剩勇和马斌(2007)关于温州异地商会的研究中已经得到了证实。
由上可见,目前对民间商会的研究多重于对其本身的研究,明确地将民间商会作为地方治理的一支力量,并着重对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互动进行分析(徐越倩,2004)。郁建兴和黄红华(2005)对“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这一领域的已有研究作了总体性的评价,认为现有研究虽然有了比较好的开端,但是由于缺乏比较成熟、系统理论支撑和全面、深入的范例研究和动态考察而变得难以深入,并对研究的深刻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挑战;以后的努力方向将是双重的:在整合相关理论资源的同时进行全面、深入、动态的个案研究,并将主要力量放在动态考察上。
四、结语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和现实中一些商会发挥了引人注目的作用,使得商会组织成为近年我国学术界研究的新热点,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研究文献。许多学者或进行理论研究,或开展实证分析,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会的性质和商会的治理等重要领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虽然已有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学术界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仍有很大的研究拓展空间。特别在研究领域的拓展、理论研究深度的加深、更广泛典型个案的剖析以及研究方法的创新等方面,仍需学术界共同努力,以取得更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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