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的效率与公平及其实现机制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下的效率与公平及其实现机制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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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842(2003)01-0052-04

效率与公平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更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追求的目标。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其实质和意义在于: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以提高效率;依靠社会主义来解决财富分配不公问题,以实现公平。如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解决这两大课题,那将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做出的又一重大贡献,也必将会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然而,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收入差距扩大和财富分配不公现象已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与公平秩序构成了严峻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究竟能否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统一,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有鉴于此,对市场经济下的效率与公平及其实现机理作进一步的研究,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效率,主要是指生产效率或经济效率,是消耗的劳动量与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也可以是指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平(或公正、平等),主要是指社会公平,它有三个层次的含义:经济公平、政治公平、伦理公平。经济公平,是指公民在参与经济竞争机会、竞争过程和收入分配上的平等;政治公平,是指政治权利和法律面前的平等;伦理公平,是指公民在人格、个人尊严和价值上的平等,以及作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平等。效率与公平在人类历史上从来就是辩证统一的,即没有效率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没有公平不可能保持恒久的效率。市场经济下的效率与公平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呢?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是效率型经济,而非公平型经济,市场经济下的效率与公平如同“鱼和熊掌”一样不可兼得,“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1](P80)。也有人认为,效率即公平,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就是公平(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就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的效率与公平有着不同于历史上其他阶段的效率和公平的特点,如果只是对其作简单的“假想实验”式理论分析,那么科学研究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关于市场经济的效率,人们的认识并无分歧。市场经济就是效率型经济或效率优先型经济,市场经济与效率确实天然地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的效率主要是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实现的。正如人们所讲的,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场经济越是扩张,经济和社会发展就越是为实力和效率所主宰。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关于市场经济的公平,人们通常将其界定为“市场内公平”和“市场外公平”,或者叫“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所谓“市场内公平”(也叫市场公平),是指在经济领域中实行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等市场经济原则,它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所要解决的是参与市场竞争者在经济地位上的平等,即在竞争机会、竞争规则和劳动力价值上的平等。市场公平原则所依据的是人的能力和贡献,所维护的是“市场内秩序”和经济效率,即经济发展的价值。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效率”正是通过这种“市场内公平”机制的运作而实现的。从根本上讲,“市场公平”原则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联系在一起的,是根源于这一本质特征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来架构经济流程,并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优胜劣汰的。很显然,这种经济运行机制内在地要求平等。因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相互对立的双方都只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要占有别人的产品,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产品,而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获得。而让渡与诈骗、掠夺、进贡等手段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这种“让渡”是自愿的。而要做到相互自愿,则彼此必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2](P103)离开平等,所谓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就无从谈起。价值规律的实质和意义就在于它揭示了商品等价交换之所以可能的秘密:它们都凝结着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一“秘密”的被揭示、被认识,成为“市场公平”观念的终极源泉。同样,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也内在地要求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其活力所在;而要使竞争有序高效地进行,就必须要求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且遵守同等的竞争规则,这是市场经济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各种市场规律得以正常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从内容上看,“市场公平”原则有着自己特有的规定性:它既不同于人类社会初期那种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共同消费的原始的、粗鄙的利益平等,也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绝对“平均主义”所宣扬的那种个人收入结果上的均等,而是指由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劳动力价值平等等内容构成的竞争过程的公平。所谓机会平等,是指每一个进入市场的人,不论其家庭背景、自然禀赋和特定环境如何,都享有同等的参与机会、被挑选机会和获胜机会,任何人都不丧失或多得某种机会。对于机会平等,正如著名经济学家M·弗里曼所指出的, 机会平等的“真正含义的最好表达也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一句话:前程为人才开放”[3](P135)。所谓规则平等, 是指每一个参与市场竞争者都必须普遍地遵守某些一般规则,而不考虑道义上是否应当,也不考虑该规则运作的实际效果对哪些人有利或不利。规则平等原则提倡自由竞争,反对任何高于规则之上的权力进入市场,即使假借社会福利之名也属非正义的。所谓劳动力价值平等,是指收入分配尺度的公平,即在对每一个市场竞争者进行收入分配时都必须执行同样的标准——其劳动力价值。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它要求每个市场竞争者的获得都只能根据其向社会提供的“必要劳动”,而不是“个别劳动”。“市场公平”的这些原则与效率是效率是完全统一的,它能够极大地调动起法人积累资本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能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流通,从而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它也能够促使每一个商品生产者不断地革新技术、发明创新、节能降耗、强化管理、以缩短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实现利润最大化。很显然,“市场公平”原则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所讲的“公平”相比,有很大的进步性。“平均主义”貌似公平,实则不公平。因为,它无视个人工作能力的强弱、劳动态度的好坏和所做贡献的大小,一律拉平收入,这势必会助长人们的偷懒心理,降低工作效率,从而导致经济的低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也必须看到,以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劳动力价值平等为内容的市场公平原则只不过是在过程中实现的公平,而不是结果上的公平。事实上,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中,即使各种机会都同等地对所有人开放,但由于每个人获得机会的条件是不同的:人们的家庭背景、文化素质、自然禀赋和职业特点等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所获得的结果也不一样。正如M ·布坎南所指出的:“‘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并不真正意味着每个人在进入每次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方面(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 ”[4](P190)正是因为存在着这种“起点”的不平等,结果就使得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流为形式。这恰如一个腿残疾的人与长跑冠军同时比赛、不同重量级的选手同台较量,即使规则、标准定得再公平,其比赛本身就已暗含着结果的不平等。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起点”不公平的一些因素又往往会被市场机制放大或缩小,从而会导致像布坎南所指出的那种情况:“那些选择、运气等随机性因素和偶然因素会扭曲竞争的结果。”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市场竞争状况,而人们参与竞争的条件和“起点”是不同的,结果就会使得那些收入较高和占有财富份额大的人倒不一定付出的努力大,而另一些收入较低和占有财富份额小的人却不一定付出的努力小。这一切都是在市场原则下发生的,而市场又是千变万化、变幻莫测的,结果就使得各经济主体的收入大起大落的贫富悬殊成为可能。上一轮竞争的这一“结果”又会带到下一轮竞争中去,并成为下一轮竞争的“起点”和条件,结果就使得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由此而来,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就使得“市场公平”原则在其合规律的运动中导向了一个似乎事与愿违的结果:经济的不平等。这种“经济的不平等”是被形式掩盖的不平等,是事实上的不平等。然而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又是合理的,它促成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令奥肯感到困惑的“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我们无法既得到市场效率的蛋糕又公平地分享它”,或许就是指的这种情况。

但是,由“市场公平”原则所导致的结果的不平等又是非道德的,这种非道德性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缺陷。正如萨缪尔森所说,即使在市场体系完美起作用时也会导致一个有缺陷的后果,“富人家的猫喝的牛奶也许正是一个穷人的孩子维持健康所必须的”[5]。 正是因为市场公平原则存在着这种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因而确立“市场外公平”的调节地位就成为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所谓“市场外公平”(也叫社会公平),是指政治领域和伦理道德领域的公平,以及经济领域内收入分配上的平等。这些领域是属于西方经济学界定的“市场失效”,亦即不允许市场介入的社会领域。用经济学的术语讲,如果说“市场内公平”主要是通过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来实现的话,那么,“市场外公平”则主要是通过“看得见的手”的作用来实现,亦即主要是通过国家和社会实施各种调节措施来保证那些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人和竞争的失败者有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发展条件。“市场外公平”所要解决的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所依据的是缔约社会的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维护的是“场内秩序”与“场外秩序”的协调,即社会稳定的价值。

“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经济的、政治的和道德的活动用事前限制和事后补偿的方式实现的。所谓事前限制,是指国家和社会借助经济的、政治的和伦理的等手段来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市场竞争能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进行;所谓事后补偿,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税收、捐献和社会保障等措施来矫正和约束财富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使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至于过分悬殊。如果说“市场内公平”主要是通过初次分配来解决的话,那么,“市场外公平”则要依靠二次分配(税收等手段)和三次分配(政治和道德等手段)来解决。“市场外公平”在收入分配领域的调节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限制过高收入,即主要是通过国家实行累进所得税等制度将高收入者的过高收入调下来。第二,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即主要是通过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等制度将低收入者的过低收入补上去。“市场外公平”的调节对效率的提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确保了市场所必需的产业后备军,从而保证了效率;它维护了社会正当秩序,避免了社会动乱,从而使市场经济能够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进行,间接地保证了效率。

“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是市场经济中社会公平内容的两个不同方面,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在于:前者主要解决的是经济领域的效率问题,后者主要解决的是社会领域的公平问题;前者是在利用竞争机制的功能达到“奖勤罚懒”、“优胜劣汰”、提高效率的目的,后者似在利用“劫富济贫”、“抽肥补瘦”的方式达到维护公平的目标。其联系在于:二者犹如推动市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两只不可或缺的巨轮,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现代社会公平大厦的基石。并且,二者通过“互补”和“矫正”而达到统一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的总目标。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既要注意区分“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又不要把二者割裂开来。如果我们将二者不加区别、混为一谈,把“市场外公平”混同于“市场内公平”,把“市场失效”领域也纳入市场领域,把不该市场化的领域也推向市场,就会使社会变得物欲横流,人将成为金钱和财富的奴隶,这样,不仅会使公平受损,而且最终也会使社会变得道德沦丧、价值理性迷失,从而使效率遭到破坏。相反,如果把“市场内公平”混同于“市场外公平”,在微观经济领域和社会一般竞争领域也一味地追求所谓“公平”,尤其是过分地追求所谓收入的均等(平均主义),而忽视市场公平原则(效率)在经济领域中应有的作用,在生产和经济领域中生产要素投入者得不到应有报偿,资源无法按市场原则得到最优配置,那么,不仅会造成效率的低下,而且最终也会使社会因不能够获得无数微观主体的最大效率而有足够的收入总量来实现长久的、高水平的公平。当然,如果我们将二者割裂开来,究其一点不及其余,也会导致同样的恶果。须知,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发展是一个包括了经济、政治、道德和文化的综合协调发展过程,因此,它不仅需要“市场内公平”作用于微观经济领域,而且也需要“市场外公平”作用于社会宏观领域。“市场内公平”直接体现效率,因而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并为实施“市场外公平”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市场外公平”的调节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市场内公平”的补充和矫正作用,并通过这种“补充”和“矫正”进而间接地达到促进效率提高的目的。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下的效率与公平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要协调、整合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既不损害效率又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就必须把社会生活领域区分为市场领域和“市场失效”领域。在前一领域,主要是通过实行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劳动力价值平等为特征的市场公平原则来合理地协调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切实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或效率机制在微观经济分配过程中的作用以促使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市场公平”原则只能作用于微观经济领域和一般竞争领域,而不将其用之于社会政治和伦理道德领域,否则,就会导致权钱交易、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之风和社会不公平现象;而一旦权力进入市场,又会造成交易不公正、市场信号失真,从而有损于效率。在后一领域,所要解决的是社会成员在经济、政治和伦理等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和权力上的平等,这是真正体现社会一般公平的领域,是非赢利性的。这里金钱充当媒介的经济效益原则应被严禁使用,否则,不仅实现不了社会公平,也难以持久的高效率。

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党作出的历史性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而且能够实现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公平。但是,效率和公平的实现过程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它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应当看到,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各种法律和制度还很不健全、不完善,从而使得一些人可以利用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大肆寻租、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效率原则,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并造成了新的机会不平等。正是这种“新的机会不平等”,扭曲了市场竞争的结果,造成了令广大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收入差距扩大现象。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不仅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得不到实现,而且最终也会葬送我们的改革大业。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每一个人都能获得平等参与的机会。与此同时,国家还应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平调节的力度,努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量惠顾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力争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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