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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36(2008)11-0027-09
从历史演变的过程来看,理论界有关农村金融方面的研究主要经历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根据各自的理论前提假设,三种理论分别就政府在干预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利率管制、对金融机构保护与管制的必要性,以及贷款资金的来源、提高资金回收率的方法、专项贷款的有效性和非正规金融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政策主张。由于农业信贷补贴论本身的理论假设前提存在缺陷,因此,它对于实践的指导并不算成功,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于是,在批判该理论的基础上便产生了农村金融市场论。该理论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反对政策性金融对市场的扭曲,特别是强调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但是,在实际中也表现出一些不足。之后,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出现了不完全竞争市场论。该理论在强调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也主张政府在一定的程度上介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之后,国内外学者们以这三个理论为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金融的理论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包括:农村金融体制、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金融约束、金融结构、金融功能和金融效率等内容。
一、农业信贷补贴论的理论要点及其缺陷
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业信贷补贴论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农村金融理论。该理论的假设前提是: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的是自身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农业的产业特性,它不可能成为以利润为目标的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由此该理论得出结论:为促进农业生产和缓解农村贫困,有必要从农村外部注入政策性资金,并建立非营利性的专门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分配,以贫困阶层为目标的专项贷款也兴盛一时。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发展中国家普遍实行了相应的农村金融政策,扩大了向农村部门的融资。比如,在20世纪60-70年代,亚洲各国政府通过设立各种专门的农业金融机构,将资金注入农村,以更多满足农村内部资金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增长。
但事实表明,该理论在指导实践中是不成功的。
(一)由于存在能够持续获得廉价资金的预期以及利率上限的规定,使信贷机构无法动员农村储蓄以建立自己的资金来源,从而不能成为真正的和有活力的金融中介(Avishay Braverman & Monika Huppi,1991)。
(二)农村穷人并不是低息贷款的主要受益人,低息贷款的补贴被集中并转移到使用大笔贷款的较富有的农民身上(速水佑次郎、拉坦,1986;沃格尔,2000)。①廉价贷款存在对非目标受益人获得贷款的激励,从而会破坏信贷计划目标的实现(Adams et al.,1984)。如果利率不反映资本的真实成本,廉价资金将导致信用需求的夸大,[1]因而补贴贷款必须定量配给。如果低的利率上限使得信贷机构无法补偿因贷款给小农户所产生的高交易成本时,官方信贷的分配就会偏向于照顾大农户(Avishay Braverman & Monika Huppi,1991)。
(三)政府支持的不具有多少经营责任的农村信贷机构缺少有效地监督借款者投资和偿债行为的动力(Avishay Braverman & Monika Huppi,1991)。衡量这些信贷机构的业绩通常是根据它们贷款的快速审批和贷款额的增长,而不是财务方面的业绩,造成了借款者故意拖欠贷款。②此外,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中的低效率和低能力也进一步恶化了高拖欠率。比如,缺少经常性的会计核算和贷款记录不完备使得很难确定支付何时到期,也很难强制执行贷款协议。因此,在大多数带补贴的农村信贷体系中拖欠率都很高,但这并不能只归咎于农业生产所具有的高风险。
(四)农村信贷机构缺少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消除贫困贡献最大的可能既不是贷款也不是储蓄,而是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制。由于农业信贷补贴政策逐渐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生存能力,导致信贷机构活力的衰退,缺少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最终使得农业信贷补贴政策的代价很高,但收效甚微。[1]
虽然该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有过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其理论前提假设与现实偏离较大,导致许多国家在依据该理论而实行相应的农村金融政策时,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表现在:储蓄动员不力、过分依赖外部资金、贷款回收率低下、偏好向中上层融资等方面的问题十分严重。
事实上,即使是贫困农户也有储蓄需求。例如,许多亚洲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存在储蓄的机会和激励机制,大多数贫困者会进行储蓄。[2]此外,这些政策可能会加重贫困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性,降低农民自力更生的动力等。
二、农村金融市场论的政策主张及其不足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农村金融市场论,是在批判农业信贷补贴论并接纳了肖和麦金农的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论基础上产生的。肖和麦金农的理论基本逻辑是:金融制度的落后会阻碍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停滞反过来又将制约着金融制度的发展。为此,要解除“金融抑制”就必须进行“金融深化”,减少政府对金融的过多干预,利用市场调动人们储蓄与投资的积极性,促进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
农村金融市场论的假设前提与农业信贷补贴论完全相反,而且比较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1)农村居民以及贫困阶层是有储蓄能力的。对各类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的研究表明,只要提供存款的机会,即使贫困地区的小农户也可以储蓄相当大数量的存款,[2]因此,没有必要从外部向农村注入资金。(2)低息政策妨碍人们向金融机构存款,抑制了金融发展。(3)运用资金的外部依存度过高,是导致贷款回收率降低的重要因素。(4)由于农村资金拥有较多的机会成本,非正规金融的高利率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农村金融市场论认为,农村金融资金的缺乏并不是由于农民没有储蓄能力,而是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合理的金融安排所致,如政府管制、利率控制等,从而抑制了金融的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作用,减少政府的干预,实现利率市场化和农村资金供求的平衡,以及取消专项特定目标贷款制度,适当发展非正规金融市场等。简言之,该理论反对政策性金融对市场的扭曲,特别强调市场机制和农村金融利率市场化。
该理论的政策主张包括:(1)农村内部的金融中介在农村金融中发挥重要作用,储蓄动员是关键。(2)为实现储蓄动员、平衡资金供求,利率必须由市场决定,实际存款利率不能为负数。(3)农村金融成功与否,应根据金融机构的成果(资金中介额)与经营的自立性和持续性来判断。(4)没有必要实行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定向目标贷款制度。(5)非正式金融具有合理性,应当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结合起来。[3]
但是,过分强调市场功能,其功效也同样遭到质疑。比如,通过利率自由化能否使小农户充分地得到正式金融市场的贷款。自由化的利率可能会减少对信贷的总需求,高成本和缺少担保品仍然会使小农户不能借到所期望的全部资金,此时还是需要政府介入,以照顾小农户的利益。在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有适当的体制结构来管理信贷计划,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介入仍然是有道理的。
三、不完全竞争市场论在农村金融中的运用
20世纪90年代后,不完全竞争市场论被运用到农村金融理论分析。按照该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和逻辑,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贷款方(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情况无法充分掌握,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社会所需的金融市场。为补救市场失效部分,有必要采用一些非市场要素,政府应成为市场的有益补充,比如适当介入金融市场和借款人的组织化等。[4]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应当采取间接的调控机制,依据一定的原则确立监管的范围和标准。与农业信贷补贴论的观点不同,该理论认可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行为职能是:(1)创造一个稳定的低通胀的宏观经济环境,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2)在农村金融市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育之前,不宜过早地实行利率自由化,政府应运用政策手段将实际利率保持在正数范围之内,同时控制存贷款利率的增长;(3)实施一定的特殊政策,如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限制新参与者等保护措施;(4)在不损害银行最基本利润的前提下,向特定部门的低息融资等政策性金融是有效的;(5)鼓励贷款方与农户之间融资与肥料、农产品等实物买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贷款的回收;(6)利用担保融资、使用权设定担保以及互助储金会等办法来改善信息的不对称;(7)强调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组织形式,以克服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不完全信息问题;(8)适当介入非正规金融市场以改善该市场一般效率较低的问题;等等。
虽然不完全竞争市场论在运用信息经济学分析工具分析农村金融市场,更加贴近现实和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它隐含着这样的一种逻辑:作为“市场缺陷”的市场的不完全信息问题可以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从知识论的角度看,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政府相对于市场来说,具有一种这样的特点,即善于运用为众人所共知的全局知识,但不善于运用分散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局部知识。因此,用较多的政府干预来解决不完全信息问题,往往是用政府之所短替代市场之所长。
四、国内外农村金融理论相关研究
(一)国外研究
近年来,国际上有关欠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准入与产品创新方面的研究一般集中于创新性、专业化的小型金融机构,这些小型金融机构通常都接受补贴,向贫困阶层发放小额贷款,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中,研究的方向又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非常低的贷款逾期率,比许多发展中国家过去所建立的补贴性信贷计划的逾期率要低得多;(2)涵盖特定阶层,如农户。孟加拉国、玻利维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都自上而下发展了联保贷款、贷款证和信用机构的减员增效。联保贷款合同的采用动员了潜在的社会力量,并对意愿性拖欠构成了现实压力。贷款证制度根据还款记录决定后续贷款或追加贷款,形成了动态激励机制。减员增效降低了管理成本,使贷款人能够把放款利率降到合理水平。
此外,还有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外学者如日本的速水佑次郎、美国的弗农·拉坦研究指出,农村信贷补贴最明显的后果就是信用需求的夸大和信贷有价证券购买力的损失,信贷补贴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政治化,以及信贷在少数人手上的集中,且经常导致信贷机构活力的衰退。[1]印度的苏布拉塔·加塔克、肯·英格森特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活动的正规性、乡村银行数量的不足以及营运成本数额等使得它们一般不会把农民视为有信誉的顾客,致使它们没有取得较大的进步,由此得出在发展中国家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制的重要性。戈德史密斯(1994)认为,金融发展是指金融结构的变化,因此,研究金融发展必须以有关金融结构在短期或长期内变化的信息为基础。他提出的衡量一国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水平的几项量化指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他的研究表明,经济越发达,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就越大。[5]
(二)国内研究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的学者在吸收和借鉴国外研究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农村金融进行研究,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探讨了农村金融改革问题的根源所在,并基于相关理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向。研究内容大致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李玮(2000)认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与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导致国家支农信贷政策的传导机制不畅,农业贷款供需双方交易成本过高,要求过严,限制了贷款需求的增长。农村合作金融运营效率低下,公众信誉度趋于下降,金融风险突出等是当时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彭川西等(2000;2001)认为,虽然我国农村金融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全面审视我国农村金融在农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有诸如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和农村金融经营理念等跟不上快速发展的农业经济,表现为:(1)农业经济结构的优化与信贷结构调整的滞后;(2)农业产业化与金融专业化的矛盾;(3)农产品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对称问题;(4)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与金融服务体系的差距;(5)对农业的政策支持与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脱节等。因此,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全面成长,特别是制约了现代农业、高效农业和区域农业的形成。
此外,还有学者就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根源进行了思考,认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办金融,以及过度管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活力,在组织体系、产权模式、服务方式以及监管政策等方面不适合农村的特点(李勇等,2005)。农户融资难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现有金融机构距离农户较远,获取借贷农户信息的成本较高,以及农户履约机制的缺乏等(周脉伏、徐进前,2004)。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金融体系并不是按照基于农村融资问题的一般逻辑发展,而是一个围绕城市工业化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因此,农村金融制度不能满足农村融资需要也就在所难免了(周立,2005)。现行农村金融改革的总体思路没有放活,被管制和控制了,以及农村的任何改革都与农村政府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是现行农村金融改革总是出现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张曙光,2003)。
2.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何广文(1999)认为,我国农业投入资金短缺、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难等问题的根源在于严厉的金融管制和半封闭金融环境的存在。作为金融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政府对金融市场所做出制度性安排在多方面表现出制度供给上的不足。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说,这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这样仅仅从满足制度供给者和制度市场者本身的需求出发,是不能适应金融需求者的金融需求,导致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严重滞后于农村金融需求,这就是农村金融改革始终没能完成的主要原因所在。能否跨越农村金融制度障碍,关系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败和能否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为此,需要以农村金融需求为导向,从整体角度调整农村金融组织的区域布局,重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矫正农村金融商品供求失衡。[6]
郭晓鸣(2004)认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村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但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障碍。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传统的数量扩张为主的增长方式受到严重挑战,农村和农业发展对资金要素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强。由于农村正规金融组织功能不全、农村合作金融明显缺位,农村金融抑制变得更加严重,农村非农产业和农民获得金融服务极为困难。在农村金融抑制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农村资金却仍然通过正规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向外部流动,导致农村金融供需失衡矛盾更为尖锐。因此,必须加大力度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全面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极为紧迫的任务。
3.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与方向
何广文(2005)等认为,要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业坏账率较高、长期盈利能力不足、具有较大脆弱性的问题,避免农村金融机构危机和农村金融组织系统重组的高成本,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农村金融需求为向导,从整体角度调整农村金融组织的区域布局,构建需求型导向的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体系。为此,要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处理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发展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共投资机构,实现金融组织的多元化,以及组织结构调整要有前瞻性,能适应经济进一步开放和发展的要求等。此外,从不同角度推进金融组织多元化,仍是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途径。[7]
彭克强、陈池波(2007)认为,我国应加快合作金融立法,放宽农村合作金融的标准,发展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多种合作金融形式,在判断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问题时,以资金支农的好坏作为判断成败的依据。坚持“存量改造”和“增量发展”并进,积极扶持作为增量的农村民间合作金融形式,培育多种农村合作组织竞争的环境。
此外,罗来武等(2004)从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机构观”与“功能观”矛盾的角度分析中国农村金融制度问题;李喜梅和彭建刚(2005)通过引入系统隐功能的概念,对经济变迁中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演进逻辑重新解释,认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资源配置等显功能的不足,但其支持我国工业化进程和经济成功转轨的隐功能明显;钟笑寒、汤荔(2005)以金融机构功能理论为基础,从实证角度对农村金融机构收缩的经济影响进行研究;[8]黄季焜、马恒运(1998)、林毅夫(2001)、陈锡文(2004)等从农村金融效率角度研究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熊学萍、易法海(2007)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内,提出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制度效率的评价指标体系,对该制度效率进行测评。其研究表明,农户小额信贷制度的效率存在帕累托改进空间,必须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和改善农业风险控制制度。
农业大国的中国也是农业灾害较为频繁的国家,如何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保障体制越来越引起关注。黄英君(2007)从公共物品理论的角度论证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品,最终受益者是保险标的的消费者。他认为,农业保险的属性界定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险种应界定为政策性险种,并给予足够的财政税务支持,且采取多种供给形式。只有辅以必要的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下的供给,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供求才能实现良性互动发展。温涛、谢家智认为,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我国应重视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作用。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强调政府诱导型的制度创新方式。通过政府经济政策的诱导、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险的监管等手段,塑造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手段建立的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市场机制,提高农业保险制度的效率,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发展。[9]
总的来说,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探讨了农村金融改革问题的根源所在,并基于相关理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向。应当说,这些问题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都存在,有的问题甚至更加严重,因此,这些研究为我们从事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方面的借鉴,也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思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已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迫切需要我们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以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
五、结论与启示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农村金融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研究,为我们从事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方面的借鉴,也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是,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农村金融问题具有独特的个性特征,问题较为复杂,可以说,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已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我们对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不同学者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只能借鉴和参考。我们需要全面剖析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金融约束、金融结构、金融功能和金融效率等内容,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在已有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根据中国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和制度安排的理论探讨以及实践探索,建立能够适合于指导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体制模式、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政府介入农村金融的模式等理论体系,研究完善以市场导向、资本结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金融监管等为主要的微观制度安排和以政府职能、财政补贴、央行支持、税收优惠、信用建设等为主的宏观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提高体系的运行效率,以此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据估计,在非洲有5%的农户、亚洲和拉丁美洲有15%的农户得到过正式金融市场的信贷,经常是5%的借款者得到多达80%的这种信贷。因此,低利率信贷计划并没有缩小收入的不平等,反而往往扩大了这种不平等(Avishay Braverman & Monika Huppi,1991)。
②例如,在印度拖欠率高达50%,在孟加拉国达到71%,在马来西亚和尼泊尔也有40%。另外,在泰国通过合作社系统发放的贷款中,在80年代也有50%以上出现了拖欠(Avishay Braverman & J.Luis Guasch,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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