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流通体制比较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日论文,启示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中,流通体制改革已成为理论界和政府部门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所有讨论的焦点几乎都集中到要解决我国流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必须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但对于新一轮流通体制改革到底要“改什么”“如何改”还没有明确的提法和清晰的路线图。中国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国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政府在流通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与中国相似,日本虽然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但与欧美等国家不同,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鉴于这种相同的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背景,本文通过比较中日流通体制的差异,寻求我国流通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以期为顶层设计、量身定制中国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一、中日流通体制现状与差异 日本是世界上流通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流通业产值占日本GDP的14.2%。在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顺应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国内消费升级、新技术革命等趋势,日本先后经历了两次“流通革命”,逐步构建了流通管理机构职能定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令畅通、流通法律和信用制度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推动了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现代流通体系发展。 1.流通管理体制:“法制型”与“人治型”体制差异 (1)中日流通管理体制的共性特征 日本通过两次“流通革命”创新管理制度,建立了以跨部门垂直型政府管理机构为主导、协会组织为辅助、法律制度为保障的流通管理体制。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流通体制多次改革调整,以商务部成立为标志,也逐步构建了现行的跨部门联合分工管理的流通管理体制。二者存在一定共性: 第一,中日两国都建立了跨部门管理体制。我国与日本流通业管理机构都较为复杂,对于不同商品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管理。在日本,经济产业省是流通业最核心、最综合的管理部门,其下属商务信息政策局主要负责日本法律所规定的划归经济产业省管理事项,包括商业网点管理、商品市场交易以及商品投资监督管理、零售业和批发业管理、商业环境改善等事务。[1]其他部门针对不同商品对流通领域进行管理,如国土交通省负责货物运输、物流事务,农林水产省负责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管理事务,厚生劳动省负责医药品和保健品流通管理事务,财务省负责烟草、盐的流通管理事务。与日本相似,我国流通领域管理涉及商务部、发改委、农业部、工商总局、交通部等十多个部委,也是典型的跨部门管理体制。其中,商务部是流通业的主管部门,承担着流通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其他部门针对不同流通领域和环节对流通业进行分段管理,[2]如发改委负责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粮食流通等,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与流通,工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等等。 第二,中日两国都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对流通业进行管理。在流通业发展过程中,我国和日本都十分重视法律和标准体系建设。在日本,无论是商业网点建设,还是烟草、酒类、成品油、粮食等特殊行业的商品流通,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批发市场法》、《大规模零售店铺立地法》、《烟草基本法》、《酒税法》、《药事法》等。[3-4]尽管与日本相比,我国流通领域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但自商务部成立后,十分重视法律在流通业管理中的作用,着力推进流通领域法律体系建设,目前已经制定了包括《反垄断法》等在内的四十多部法律法规,发布了七百多项流通领域的标准,推动流通领域管理正在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2)中日流通管理体制的差异 尽管在流通管理体制整个构架上,我国与日本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但在管理职责、组织层次、法律健全程度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参见表1)。 ①流通管理机构职责分工不同 由于日本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各流通管理部门职能均能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行使,实现了流通管理机构职能分工和协作配合一体化,使得各流通管理部门业务既相互衔接,又便于各司其职,在分工明确、责权清晰的前提下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之相比,我国流通领域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对流通领域不同环节进行切块管理,由于部门利益、权责界限不明、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等原因,造成流通领域某一环节经常出现商务、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管理脱节等问题。这是我国流通领域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 日本“大流通”对应的是“大部门”的管理体制。经济产业省是日本最重要的三个行政部门之一,集工业、流通、资源能源以及外贸管理于一身,能够很好地统筹生产与流通、内贸与外贸发展。例如,日本制造业也归经济产业省管理,由其下属制造产业局负责管理钢材、机械、汽车、纺织等商品生产及流通交易,这种制造业与流通业划归统一部门管理的做法,能够很好地协调生产与流通的关系,推动形成内外对接的流通渠道。而我国目前形成的是“大流通—小部门”管理的体制,商务部作为流通领域主管部门,仅分管内外贸工作,职能有限,难以协调工信部、发改委等部门推动各行业生产与流通环节有效对接。这是我国流通渠道建设滞后于制造业发展、造成“中国制造”国内比国外贵的原因之一。 ②流通管理机构组织层次不同 日本从中央到地方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在纵向管理上,经济产业省在日本地方设置有跨市县的9大区域分支机构,负责区域流通业规划和发展,地方政府职能主要是配合经济产业省对《大规模零售店铺立地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具体实施。[5]这种垂直型管理体制不仅保障了国家政策在地方的贯彻实施,而且也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我国流通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实行的是平行管理,地方商务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受地方政府约束,南于地方利益驱使,这种平行管理体制不仅导致很多中央的政策到地方上落实不下去,而且难以打破地方行政垄断。这是我国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市场分割、流通企业跨区域发展成本较高的原因之一。 日本对企业的监管实行行业协会组织辅助管理模式。除政府管理机构外,发达的行业协会、团体等外国组织是日本重要的流通管理机构。在日本流通领域,有全国商品交易所联合会、日本特许经营协会、日本商品投资销售业协会、日本购物中心协会、店铺系统协会、全国超市协会等众多经济团体、协会和商会等民间组织,[6]它们从维护行业利益角度出发,协助监督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制定行业标准,维护市场秩序,并对流通政策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和意见。我国流通领域虽然也已建立了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饭店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但由于立法滞后,行业协会的社会地位和职能始终没能在法律上得到明确,很多行业协会都具有半官方性质,是政府的附属组织,而且人员大都是一些退居二线或者离退休的老同志,行政化色彩浓厚,职业化水平较低,在服务企业方面还与日本同类行业协会存在较大差别,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③管理制度健全程度与执行力度不同 一是日本流通领域法律体系更为完备。早在日本“第一次流通革命”之前,日本流通业的立法就已开始,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来,日本流通业已经完成了从《第一次百货店法》、《第二次百货店法》到《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和《大规模零售店铺立地法》的修改和完善。日本流通领域法律不仅健全,而且细致,条法很多,几乎在任何流通领域都可以找到相关法律。虽然我国已把法律体系建设作为推动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现有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都是近10年之内制定的,许多重要的流通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且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多是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如《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高,难以起到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二是日本流通领域执法较为严格。日本不仅法律体系完备,而且执法严密,对违法企业予以罚款乃至停业处罚,形成企业重视商业信誉、诚信经营的行政管理体系。而我国由于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立法不完备、寻租现象等诸多原因,流通领域执法不严问题较为突出,有些法律束之高阁。 三是日本流通领域信用制度较为完善。信用制度建设是日本流通管理的重要手段。日本建立了以行业协会为依托的会员制征信模式,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通过内部信息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目前,日本个人信用体系基本由银行业协会、信贷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覆盖,为促进三大协会信息共享,日本还建立了三方协议会,通过信用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由于我国信用立法滞后和部门分散管理,现有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财政、质检等诸多部门手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各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没有形成行业内的信息共享机制,缺乏集中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信息支持。正因为如此,导致我国流通领域信用缺失、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现象屡见不鲜。 2.流通企业所有制:自发型与改制型“混合所有制”的差异 企业所有制变革是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流通企业所有制及其演变的状态决定着流通业的发展,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之一。在流通企业所有制改革方面,我国与日本都进行了以股份制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形成了以中小流通企业为主体的流通组织体系。但由于两国所有制基础不同,即日本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而中国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模式,决定了中日两国流通企业所有制结构和企业间组织形式存在较大差异。 (1)日本自发成长型流通企业混合所有制模式 在日本,除少数领域,如粮食、烟草等国有经济占有一定成分外,其他领域几乎是完全市场化的,大多数流通企业从一开始走的就是自发建店——建立股份制公司(株式会社)——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模式。日本混合所有制流通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流通企业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和企业集团之间相互持股,其治理结构是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流通企业内部,决策与执行由内部人员承担,外部的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持股法人与主银行。二是商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日本混合所有制流通企业大多由日本银行、商社之间相互持股,[7]如三菱商事、三井物产、伊藤忠商事、住友商事等综合商社在日本被称为“第二银行”或“影子银行”,具有投资银行和对关联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日本流通企业这种法人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模式,通过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相互持股结成资本联系纽带,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产权结构,抵制经营风险,促进流通企业长远发展。这是日本内外贸一体化的综合商社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2)中国改制—开放型流通企业多种所有制模式 与日本流通企业自发成长模式不同,中国流通企业的成长主要有两个路经: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有流通企业的改制模式。在国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推动下,国有流通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调整产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基本实现了国有流通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形成了类似于日本流通企业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但这种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后建立的股份制公司,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人互相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民间资本、金融资本没有参与到国有流通企业改革重组中,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竞争多于合作,内部紧密协作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还没有形成。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流通企业和个体经济自主发展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个体工商户和推动国有中小商业企业“改制转租”的放开搞活政策推动下,民营流通企业迅猛发展,逐步发展成为流通领域重要的市场主体,形成了苏宁、国美、永辉等一批竞争力较强的股份制民营流通企业,但总体上多数中小民营流通企业仍然采取家族制、合伙制等形式进行经营,产权结构相对单一,治理结构不合理,企业在经营、管理、融资等方面面临较大风险。 3.流通渠道组织体制:批发商主导与批发商缺失的差异 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三固定”和“四级流转”的流通体制,逐步建立了“三多一少”的开放式流通模式,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与日本流通业市场化相似,都出现了批发商功能弱化趋势,但由于批发体系转型方向不同,批发商在中日两国商品流通渠道中的地位以及批零关系却形成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1)日本“小生产—大批发—小零售”的流通渠道组织结构模式 日本在制造和流通领域虽然不乏大型企业集团,但却是一个典型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发展的国家。在日本“第二次流通革命”期间,尽管受生产商与零售商双重挤压的影响,日本批发商曾出现弱化趋势,但通过创新组织方式、拓展资金信用担保和物流功能等,日本批发商实现了从为生产商服务向为零售商服务,从批发功能向集批发、信息、物流等系统功能转型,形成了由专业批发商、综合批发商、连锁批发商等多种形式组成的多级批发体系,[8]其中以综合商社为代表的综合批发商,如伊藤忠商事、住友商事等成为日本流通渠道的重要力量,不仅承担原材料进口业务,还负责商品采购批发、仓储物流、市场信息搜集与处理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成为联系生产商与零售商、构建“小生产—大批发—小零售”流通组织模式的核心环节。这种具有综合功能的大型批发商的成功转型,不仅使得日本从制造到流通领域企业之间形成了稳定的紧密协作关系,而且带动进出口贸易、促进了内外贸市场一体化发展。 (2)中国“大生产—小批发—小零售”流通渠道组织结构模式 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三多一少”流通渠道改革和“去批发化”浪潮的推动下,流通领域出现了批发功能弱化的趋势。这表现在国有批发企业逐渐从大部分行业退出,主要集中在资源、能源等生产资料批发行业,且大部分企业都实现了向产业链上游拓展,如中粮集团、五矿集团、中化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均逐步发展成为业务多元化的综合性企业集团。[9]与此同时,大量中小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涌入国有企业逐渐淡出的工业消费品批发领域,形成了以专业市场为载体、为品牌制造商服务的地区代理商、经销商。这些代理商、经销商在功能上只负责商品销售,金融、物流、信息等功能不足,且规模较小,缺乏全国性、综合性、内外贸一体的大型批发商,形成了与中国作为世界制造业大国和消费市场不相匹配的“大生产—小批发—小零售”的流通组织模式。这一方面使得“中国制造”的流通渠道控制权和定价权被掌控在国外品牌商和批发商手中,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内零供矛盾突出,流通效率低下。 二、借鉴日本经验推进我国内贸流通体制改革 流通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未来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积极借鉴和扬弃日本经验,结合我同同情,按照“统筹设计、重点突出、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原则,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创新,侧重迈小步、积大步,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着力建立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型流通体制和机制。 1.构建适应“大流通”的“大部门”管理体制 “大流通”意味着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从国内到国际市场的有效对接和商品顺畅流通,“大流通”需要“大部门”来统筹协调和管理流通领域各环节相关事务。针对我国流通业主管部门——商务部权限较小,难以协调中央横向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导流通业发展的问题,应加快从纵横两个方向推进流通管理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职责清晰、上下贯通、分工协调的流通管理体制。 (1)推进大部制改革,优化调整流通管理机构 根据我国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方向,在横向上,可以考虑探索两套改革方案。一是将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药监局、质检总局合并,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将工信部并入大商务部,组建类似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大商务部,负责统筹协调流通业发展相关事务和产业政策,并赋予其相应的流通领域立法权和执法权。二是由国务院成立流通产业协调监督委员会,负责协调商务部、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对流通领域的管理事务,并负责相关流通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执法工作。同时,在纵向上,根据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借鉴日本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体制经验,探索设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分支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区域内及区域间流通事务,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2)转变流通管理机构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在新一轮流通体制改革中,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对流通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未来流通管理部门要着力完善三大职能:一是宏观规划调控职能。要加强石油、粮食等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推动研究界定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的类别,加快推进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民生性的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产业引导职能。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流通产业政策,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流通企业,引导新型流通业态发展。三是市场监管职能。运用法律手段整顿市场秩序,建立商业诚信,营造良好的流通业发展环境。[10]同时,流通管理部门要改变过去对流通领域管得太多、管得太细的做法,放弃抓“工程项目”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视性行为。 (3)加快培育中介组织,探索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新模式 对于以民营、个体经济经营为主体的流通业,行业协会的发展至关重要。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加快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社团等流通中介组织,探索流通业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模式。一是要加快将中介组织从政府行政机构中剥离出去,完善监管、自律等职能,培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把流通中介组织转换成专业的社团组织,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二是推动流通中介组织专业化发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年轻化、职业化整合提升,增强中介组织凝聚力、影响力。三是支持行业协会以购买政府服务的方式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资格认证审查、质量检测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并将企业问题和意见及时向政府反映,充分发挥其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2.立足长远建立健全流通法律和信用制度体系 健全的流通法律制度是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流通领域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放眼长远,进行谋划设计,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围绕我国流通业长远发展,分步骤、分阶段逐步加快推进流通法律和制度体系建设,推动流通业发展由“人治”向“法治”转变。 (1)加快市场流通立法,明确流通管理机构职能 尽管目前我国颁布的流通领域的管理办法不断增多,但统领流通领域的上位法——《市场流通法》迟迟没有出台。要借鉴日本经验,研究出台《市场流通法》,明确流通领域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使流通管理机构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管理流通领域相关事务。同时,规范部门、行业管理办法、规章的法律效力和执法力度,形成《市场流通法》统领的流通法律框架体系,对现有的行业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如《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适时升级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提升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确实保障流通业健康发展。 (2)加快填补法律空白领域,健全流通法律体系 我国流通领域法律空白还较多,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的出现和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已不能覆盖这些新业态、新模式。因此,要加快研究流通领域现存的立法空白区域,加快建立健全流通法律体系。一是借鉴日本《大规模零售店铺立地法》、《振兴城市中心街区法》和《都市计划法》,加快推进商业网点规划立法,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不同城市、城镇商业网点布局和优化,在城市规划、环保、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商业网点建设的影响和配置。二是加快电子商务网购、电子商务线上与线下融合发展等领域立法,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三是借鉴日本中小企业相关法律,积极研究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法律法规,规范大型零售企业、供应商的行为,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快速成长。[11] (3)加强流通领域信用制度建设,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把流通领域信用制度建设作为重点,着力构建信息共享、分类监管的流通业诚信体系。一是加强商务、税务、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主体信用、税务管理、贸易结算等信息资源集成,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二是建立健全专业市场、互联网、流通企业和个人“四位一体”的征信平台,逐步扩大征信范围、整合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资源,建立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信用信息的精准、有效和安全,并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三是建立守信激励人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估,区分不同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实施优惠、便利或者严格限制、不予许可等措施。 3.进一步推进流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下,在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加快对内开放步伐,鼓励民营流通企业、个体经营户参与流通企业改革,提升流通企业竞争力。 (1)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目前,我国国有流通企业主要集中在石油、粮食等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今后要以石油、粮食、烟草等领域市场化改革为方向,鼓励国有流通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流通企业。同时,要鼓励有实力的股份制流通企业,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IPO上市。鼓励混合所有流通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2)扶持中小民营流通企业创新发展 中小民营企业是我国流通业的市场主体,占我国流通企业总数的90%以上。在新一轮流通体制改革中,要借鉴日本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经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创新中小民营流通企业发展机制。一是不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加快股权重组步伐,搭建产权交易平台,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改变家族式的管理方式。二是鼓励民营流通企业之间加强合作,组建企业联合体,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三是继续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打造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 4.建立适应“大流通”的“大批发”流通组织体系 “大流通”需要“大批发”体系支撑,要加快培育大型批发商,完善批发商融资、物流配送等能力,提升批发商在整个渠道中的主导地位,协调供应链上游生产企业和下游零售商之间的关系,推动“大生产—小批发—小零售”的流通组织模式向“大生产—大批发—小零售”流通组织模式转型。 (1)引导和培育大型化、国际化的专职批发商 鼓励国内有实力的批发商和代理商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主营批发业务,增强物流、融资能力,拓展分销网络,培育批发商品牌,促进其向现代化专职批发商转型。鼓励有实力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向大型批发商、代理商转型。外贸进出口公司既与众多的外贸生产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义与国外的进口商有着长期的业务关系,通过加强物流能力、融资能力、销售网络建设和当地人脉关系,促进其向大型国际化的批发商、代理商转型。[12] (2)建立以供应链管理为核心的批发—零售协调组织模式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供应链一体化已成为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趋势。应运用供应链管理理念,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通过连锁分销、电子商务、加工配送、物流服务等现代流通模式,积极向产业链两端延伸,通过“物流+贸易”、“物流+贸易+金融”的业务模式,推进流通企业向贸易服务商和供应链一体化方向发展,实现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向产销联盟转型,探索形成大批发商主导的批发—零售协调服务组织模式。 总之,流通体制改革是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流通管理体制、企业所有制和流通渠道变革,而且需要财税、土地、金融等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只有通盘考虑,长远设计,脚踏实地推动相关改革,才能彻底解决我国流通领域现存的诸多问题,构建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流通体系。标签:企业经济论文; 混合所有制论文; 市场管理论文; 批发零售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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