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合二而一”[①]——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调整、改革与产权概念的新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微观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新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要实现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与基本要求,必须通过改革把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有机融合起来,做到“合二而一”。作者认为:照抄、照搬西方股份制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好路子;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目标需要进行系列的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产权概念必须不断发展、创新。最后指出:“外圆内方”是改革后的中国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最近以来,江泽民同志就如何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做了系列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关于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及八届全国人大批准的《纲要》,强调“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要开阔思路,大胆试验,勇于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路子”。江泽民同志的多次讲话中,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紧迫性及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与基本要求,作了极为深刻的论述。他强调指出:“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既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是要使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如果失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不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②]通过对江泽民同志这些重要讲话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的学习,结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几年探索,深感实现上述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与基本要求,必须通过改革把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同与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有机融合起来,做到“合二而一”。
一 照抄、照搬西方股份制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好路子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些经济学工作者和体制改革的实践部门,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往往囿于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很少从战略目标与基本要求上考虑问题。他们满以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路子问题已经解决,没有什么再探索的必要了。这就是把西方股份制的一套做法照搬过来就行了。现在剩下的只是一个实行和推广的问题了。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很不妥的,甚至是相当危险的。
这是因为:第一,西方股份制的企业制度,虽然有许多优点,如资本社会化、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出资者的有限责任制等,在我们的企业改革中必须吸取。但是在西方的股份制的产权关系中,工人是资本的附庸,既无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也无剩余索取权。它只保障资本的保值、增值与对劳动者的控制,根本谈不上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与按劳分配了。因而,它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劳动者在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监督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然堵塞企业活力的根本源泉。所以,完全照抄、照搬西方股份公司的企业制度,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
第二,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完全照抄、照搬西方股份公司的企业制度,企业也很难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政企分开。从而也难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即难以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因为,在西方的股份制企业中,一般说来,股权非常分散,某个或少数出资者很难在董事会中处于垄断、控制地位。因而,能够实现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保证企业法人的独立经营。从而企业也就必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即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而在中国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或以国有股为主体的股份公司企业中,则由于最大的出资者是国家,其代表在董事会中处于支配地位,这样,所有权与经营权就很难分离;而且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是政府,所以由此而形成的政企融合也就难于分开。可见完全照抄、照搬西方股份制的办法,企业也就很难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综上所述,完全照抄、照搬西方股份制的办法,是建不成中国式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因为它实现不了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有机融合的改革目标与要求。
第三,现在西方通行的股份制,是一种单一资本要素产权的企业制度。它只保障资本要素资产的保值、增值与对企业的控制地位,而使同是资产要素的劳动力及科技成果处于附庸地位。它们在这种企业制度运行中,只能保值,而不能增值。也就是剩余索取权归资本要素所有者独占。这样,非常不利于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成果要素所有者和劳动力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也同今天科技时代、信息时代,科技人才和人的创造力在经济增长中的决定性作用的现实不相适应。现在西方股份制的产权制度,仍然保留着17世纪中叶它产生时期的重资本、轻劳力、轻科技的基本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早已算不了“现代”企业制度。现在,一些西方进步的理论经济学家,也开始批评西方股份制中这种资本要素所有者独占“剩余索取权”的制度,提出要给职工以“雇员所有权”,分得部分“剩余索取权”的新主张。难道我们在改革国有企业中创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时,可以完全照搬西方股份制,这种轻视科技要素所有者、劳动力要素所有者的、过时的企业制度吗?
此外,西方股份制还有其他一些严重的弊病,在90年代以后已日益表面化,如垄断市场、进行证券投机活动已日趋严重,以致不断制造泡沫经济,危害经济秩序等,已越来越被西方一些有远见的经济学家所识破。日本著名经济学家奥村宏,最近写了一本叫《法人资本主义的命运》的书。书中深刻地揭露了西方股份公司的企业制度的这种痼疾。他认为这种企业制度已经处在消亡的阶段。因此,他为这本书在中国出版而写的前言中,就奉告中国的企业改革,不应以西方的股份制为榜样,而应创造自己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他这样写道:“近年来,在以改革开放为旗帜的中国,‘向日本的股份公司学习’的呼声日益强烈,但是,在此同时也很有必要注意一下它的矛盾点。至今为止我已经向许多的中国经济学者指出了这一点。难道中国不应该在学习日本经验的同时,把握其问题点并超越它为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体制而努力吗?我衷心祝愿这种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企业体制能够领导21世纪的世界潮流。”[③]
由此可见,中国的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绝不应该不加分析地、原封不动地去照抄、照搬西方股份制的做法,而是应该坚持实现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有机融合的战略目标与基本要求,立足中国国情之本,博采世界各家之长,进一步“开阔思想,大胆试验,勇于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路子。”而不能盲目地、简单地认为西方股份制已经解决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子,剩下的只是实行、推行的问题了。如果那样,理论上将堵塞新的思路,实践上将会走许多弯路,以至搞错方向,遗害中国改革和发展的大业!
二 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目标需要进行系列的产权制度的改
革与创新
笔者认为,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这个战略目标与要求,需要进行五个层次七个方面的产权关系的调整与制度创新。五个层次,首先是国有资本产权的代表同政府行政部门分离的改革。其次,则是企业内部的“资本产权”制度改革、“要素产权”制度改革、“劳动产权”制度的改革、要素产权与劳动产权有机结合的“联合产权”制度改革。七个方面即五个层次中的资本产权制度这一层次又包括三个方面改革的内涵,加上其他四个层次的改革,就构成七个方面的产权制度改革。
(一) 国有资本产权的代表从政府行政部门分离的改革
政企不分,企业为政府的附庸,这是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企业缺乏活力的根本原因。如前所述,照搬照抄西方股份制的做法,不仅不能解决这个根本问题,而且由于作为最大或唯一出资者的政府代表在董事会中的绝对垄断地位,使得政府和企业在公司内部结合更加紧密。因而企业由依靠市长到依靠市场的机制转变就难以实现或坚持下来。从而它也就难于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这样,企业的所谓体制改革,就会变成换汤不换药、转形不转机制的结局。由此可见,政企难分的关键是政资不分。因为政府是一个行政实体,以其政务活动为中心。当它同时作为宠大的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时,必然要以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营运为其政绩服务。为此,它必然以所有者身份加强其对企业的控制。至于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企业的科学管理、特别是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客观要求,也就难以顾及,甚至根本不予顾及,或者时而顾及时而不顾及。而且作为行政中心的政府机构及其领导人,忙于政务,也就缺乏精力与专门知识来科学地管理庞大的国有资产的营运和众多企业的经营。政府机关的某些官员还可以以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企业进行寻租活动,谋取个人私利。这些,就是形成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扩张——收缩——再扩张——再收缩的怪圈以及国有企业缺乏活力和竞争力的主要根源。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首要任务是实行政企分开,而政企分开的关键又在于进行产权关系调整,实行政资分开。
政资分开,是国有企业以及与此相连的整个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调整与改革的重大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为了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无论如何是不能回避这个敏感的问题了。否则,象现在这样继续拖延下去,国有资产日益流失,国有企业亏损严重,不要多久,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就可能名存实无,或所剩无几了。最近,一家外国电台所组织的关于中国经济发展趋势问题的讨论中,有人讲:“现在中国的私人经济(包括外国投资),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而国有经济的比重却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下降。如此下去只要5年时间,私人经济将占整个国民经济的80%以上,而国有经济只能留下20%左右。实际上就是实现了私有化。这同原苏联及东欧的变化,只是方式不同罢了。一个是激进的、一个是渐进的。”因此,进行产权关系的调整,从政资分开入手来实现政企分开,已是势在必行了!切不可犹疑不决,遗误大业。本文作者认为,承担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的管理机构应一分为二,分类设置,凡属生产公共产品,垄断性的、非营利性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仍属政府统一营运管理,以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凡属非垄断的、以营利为目标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资产,则应自成体系,由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承担所有者代表的职能。选配有经验、善经营的专业人才,成立这部分以营利为目标的国有资产的总公司。该总公司对人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有经济发展的明确而具体的责任,并接受这个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专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在上述基础上,这个总公司也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改革、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而言,也只是一个微观基础。不过这一基础是个中流砥柱。它接受政府的计划指导、宏观调控,遵守政府的法律与各项政策,并向政府照章纳税。但政府不能以所有者身份干预这部分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运营和经营管理。这部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国有企业也不向政府承担利润上交的任务。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增值及其盈利部分,一般用于自身的改造、发展。只有特殊情况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大常务委员会集体决定,才能动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壮大,求得发展。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运行和正常发展才有可靠的保障。政府的职能也就会因为这种政资分开的改革从根本上发生转变,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营运的外部环境也会由此而得到极大的改善。建设一个廉洁的政府及一支廉洁的公务人员队伍也就有了希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也都会以此为契机,获得突破性的新发展。当然,这种政资分开的改革,还只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其企业内部的产权关系的调整与制度创新的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
(二)企业内部资本产权制度改革的三个方面
当今,西方的以股份公司为其具体形态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经过一系列“资本产权”制度演化而来。这种演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第一是,企业资本产权归属性质的演革。例如,近代历史上,由个体手工业生产的小私有制向手工工场、工厂制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企业资本产权制度演变。第二是,企业资本产权的所有者结构的演革。历史上经过单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公司制。前者,单业主制和合伙制是自然人的资本产权制度;后者,公司制是法人资本产权制度。第三是,资本产权权能分解的变革。开始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开,即企业资本产权的所有者不再直接使用企业的资产,而是雇佣经理去经营使用。因而逐渐产生了经理集团,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管理科学。接着出现了所有权同支配权的分离,如企业的所有者把企业的资产出租或发包给承租者或承包者去支配、使用,这时的承租者或承包者比之所有者雇佣的经理更有独立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因而大大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至于企业资本的占有权同所有权的分离,则是随现代公司中的法人财产权和出资者的有限责任制的确立而出现的。这时的法人占有者,已不再担心象承包制和租赁制那样,合同期限一到,资本的支配权可能会被所有者收走。因而有了长期打算,从战略上改造、充实企业的实力。所以,这种法人占有权同出资者最终所有权的分离,是企业制度的一次大革命。从而它也就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标志。
以上资本产权制度的三个方面的演革,也基本上适应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事实上,我国的国有企业也在经历着上述三个方面的改革。即既有“资本产权”权能分解的改革(承包制、租赁制及股份制的改革);也有资本产权的所有者结构的改革(如国有独资企业改革为合资、合作及股份制企业);还有部分资本产权性质的改革(如有些国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让渡一部分国有产权,或出卖少量小型国有企业)。所不同的是,西方企业制度的演变是自发的,而我们则是需要经过人们的自觉改革、培育;他们经历了几百年的漫长的演进时期,我们的改革时间可以大大缩短;他们的演变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发展有机统一;我们改革则同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机统一。而且,我们的改革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自我完善为目标,主要是推进公有制产权的权能分解,而主要不是改变企业的产权性质和产权所有者的结构。
(三)要素产权制度的改革
上述三个方面的演革都是属于单一资本产权制度的演革,集三个方面演革而成的西方股份公司的产权制度也只是一种“单一的资本产权制度”。即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同样是投入要素的资本、劳力、科技,其中只有资本在企业的产权制度上保证其保值、增值的权利。而劳力与科技成果只能在市场上获得等价物,在企业产权制度中被剥夺了增值的权利。与此相联,在“单一资本产权制度”中,资本要素所有者对企业的管理有重大的人事权、监督权、最终决策权及剩余索取权。而劳动力、科技成果等要素的所有者,不仅没有剩余索取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事实上无权过问。只不过是资本所有者的附庸,即雇佣劳动者。产权制度的这种状况,有生产力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两个方面的原因。在股份制产生时期,生产力比较低,生产的增长方式是以粗效经营为主,科学技术和劳动力素质在生产增长中的决定性作用还没有显露出来。即资本的作用被看成是决定性的。因而企业产权制度中重资本、轻劳力、轻科技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这种股份公司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作为这种私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的产权制度,无疑也是偏颇于维护资本所有者的权利。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作为生产力的质的飞跃的新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科学技术和劳动者在国民生产增长中贡献越来越大,目前已大大超过资本的作用(据有关记载,本世纪初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为5—20%,现在已经上升为60—80%,而资本增加所做的贡献只有10%左右)。所以,先进的西方理论经济学家也开始重视劳动力和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提出所谓“劳力资本”、“知识产权”等新的概念。例如,韩国企业家金一燮在1994年11月23日的《每周经刊》上撰文,指出:“随着从产业社会向知识社会转化,创造力、科技和信息的重要性将会大大加强。产业社会的特征在于它只是资本增值的源泉,人类是资本创造价值所必须的手段。但即将到来的知识社会则是依靠人类的创造力来创造价值,资本成为这一价值具体化的手段的时代。也就是说,创造价值的源泉和手段的地位互换的时代。……未来最重的创造价值的要素将是知识创造能力。”更有甚者,美国劳工部长罗伯特·赖克,1995年6月5日在英国《金融时报》上发表题为《为什么光是经济增长还不够?》的文章,明确指出:“人是经济增长的真正发动机”,应给职工以“雇员所有权”。这种“雇员所有权”,即在制度上保证使职工“能分享利润和生产力提高的好处的形式来领取其部分收入。”他说:这样“雇员们考虑问题和行为方式就会更象企业家。”最近,1996年1月14日巴西《圣保罗州报》发表了题为“没有培训的劳动力的日子屈指可数”一文中,也指出:现在对员工的激励要使他们“共享利润和成果”。尽管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有了这样大的长进,但是在西方的股份公司制度中,对待劳动者及科技成果所有者方面,除了有了一些改良的措施外,并没有使它们的单一资本产权制度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这种根本性的变革也是不可能的。显然,这种西方股份制的企业产权制度已违背了客观发展的要求,对生产力的发展开始起着阻碍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西方股份制已落后现实,它称不上是现代企业制度了。
正由于此,难道我们在创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时,还把这种落后了的、单一的企业产权制度捧为现代先进的制度,原封不动的搬过来吗?难道我们不应该顺应客观规律的要求,把这种单一的资本产权制度改变成为“要素产权制”吗?这种要素产权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其实在群众的改革实践中,已经被创造出来了。如有一些地方实现的“泛股份制”,即资本、劳动力、科技成果均可入股分红。劳动力与科技成果入股分红,是将当年劳动力和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折合成资本虚拟股额,参加年终分红。这也就是“劳力资本化”、“科技成果资本化”的真正实现。可惜,一些惯于按外国人的理论写文章、办事的人,却把这种“本土化”的东西,斥之为“不规范化”或把它束之高搁。还有的同志认为实行要素产权制度会使国有资本流失。其实他们没有看到顺其生产力和科技发展的客观潮流,改单一资本产权制度为要素产权制度是大大提高劳动者、科技发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提高其劳动力素质的最重要的物质条件。这样就会大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生命力,随着劳力要素、科技要素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资本索取的剩余产品,也会大幅度提高,而不会是什么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劳动产权制度的改革
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为其基础的。因而,国有企业应该是一种劳动联合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内,共同占有社会共有的生产资料,每个成员自觉地把个人的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来使用,产品在作了社会扣除之后,按各人的劳动量分配给个人。[④]如果用今天的产权观念来看,这就是典型的劳动产权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我们和原苏东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忽视了不发达国家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希望过早的、完全的实行这种“单一的劳动产权制度”(即劳动者产权制度)。结果碰了壁,犯了“急性病”的错误。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在今天还不能实现这种单一的劳动者产权制度。因而,必须通过企业的深化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按笔者的探讨,这种具体形式,应包括以下基本点:第一,国有企业的劳动者联合应分为两个层次:即社会层次与企业局部层次的联合。而且,这两个层次之间的结合,还要表现为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者同企业劳动者集体的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的劳动者的集体经营者同直接劳动者的职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在这里劳动者的地位具有三重性:(1)他们是整个社会的全民所有制资本的共同所有者的成员;(2)他们是所在企业的集体经营者的成员;(3)他们还是所在企业的直接劳动者。建立中国式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必须确保职工群众这三个方面的权利。而不能象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那样,以雇佣劳动者的无权地位,来对待他们。应该牢牢树立并在实际中贯彻“国有企业既是国家的,也是工人的”正确观念。第二,这两个层次的劳动联合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具体表现为出资者的所有权同经营者的法人财产占有权之间相对分解的特殊的产权关系。劳动者不仅是全民出资者的成员,而且也是企业法人的成员。第三,在今天,这种企业联合体在资本所有制方面表现为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在分配上,表现为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所有这些,都是要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中确保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生产、管理及监督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并为提高劳动力的素质,提供日益充分的物质、文化条件,从而大大增强企业的活力。
(五) 劳动产权制度同要素产权制度有机结合的联合产权制度改
革
上面分别论证了国有企业中的要素产权制度和劳动产权制度的改革。但是在一个企业中,这两种产权制度的建立不可能是各自孤立的东西。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联合产权制度。按笔者的探讨,这种联合产权制度,主要是通过作为要素资产联合体代表机构的泛股份制(资本、劳力、科技均可入股分红)的公司董事会同作为劳动联合体代表机构的企业管理委员会(由职工群众集体选举和聘任产生)之间建立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为纽带而有机的联合起来(简称为“股包结合”体制)。
在这种联合体产权制度中,作为要素资产所有者的公司董事会,具有企业要素资产经营的发包权、监督权、剩余收益权及企业资本的营运权(即企业的关、停、转、并、迁的决定权),但无权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为企业劳动联合体代表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及其选举或招聘的法人代表(公司经理),即有承担要素资产的保值、增值义务;又要对本企业的全体职工群众直接负责。经营中的重大决策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直接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职工群众对他们既有选举权又有罢免权,真正体现国有资产为主的“企业既是国家的,也是企业的”这种特殊的两重性质。
在这种资产联合与劳动联合有机的结合体制中,企业纯收入在上交税收和所有者的增值部分之后,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而董事会则对企业经营者上交的增值收入部分,实行按要素资产分配。这样,就整个公司而言,也就是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资产分配”有机结合的分配制度。
这种“要素资产联合与劳动联合的产权制度”既适合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又是切实可行的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两者“合二而一”了。因而,它构成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机结合的典型的微观基础;中国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形式。这既有利于把各种要素资产的潜力充分调动起来,也有利于大大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形成了企业强大的生命力。
三 产权概念的新发展
随着科技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及其与之相应的产权关系的演革,作为这种关系的理论表述的产权概念,也必然不断发展、创新。
(一)资本产权概念。到目前为止,所谓产权的概念,只是一种单一资本产权的概念。它被人们所公认的内涵是:“产权是主体对财产的权利”。根据我们的论述,这种论述以片盖全,是不符合实际的。这种单一资本产权关系,只能表述为:“主体对资本的权利”。
(二)要素产权概念。随着单一资本产权关系向要素产权关系的发展,新的产权关系的概念,也就应表述为:“主体对要素资产的权利”。
(三)劳动产权概念。根据我们的分析,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员工)只要参加了企业劳动,就进入了企业劳动的联合体,理应获得企业的一定管理、监督权和剩余产品索取权。这种权利关系可称为“劳动产权”,应表述为:“劳动者的劳动对企业财产的权利”。在这种劳动产权关系中,劳动者所获得的剩余产品,不包括作为市场价格的工资。因为工资只是生产劳动力费用的等价物。它只不过是劳动力资本的保值。这里也不包括作为劳动力资产要素而参加按要素资产股额分配所获得的剩余产品。因为这部分剩余产品是劳动力资本的增值,并非因劳动而对剩余产品的索取。由此可见,在泛股份制公司中,劳动者的收入应包括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1)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即基本工资;(2)劳动力资产要素的增值,即按当年劳动力的价值(年工资)折合为虚拟资本股额参加分红;(3)劳动者(员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参加剩余产品的分配。这第一、第三部分相加起来,也就是现阶段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三个部分相加则成为了劳动者收入的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一种具体形式。
(四)联合产权概念。联合产权关系,是要素产权关系与劳动产权关系有机结合的综合产权关系。它应表述为:“企业中有机联合起来的要素资产联合体同劳动联合体之间以及各联合体内部成员对企业财产的权利关系”。它具体表现为,作为要素资产所有者联合体的代表机构的董事会同作为经营者的劳动联合体代表机构企业管理委员会之间的资产经营承包的责、权利关系;以及要素资产联合体内部的一股一权、一股一利的按资分配关系与劳动联合体内部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关系。由此可见,联合产权制度,是前面谈及的资本产权制度、要素产权制度、劳动产权制度的综合。它们不是并列的关系。联合产权制度包容了前面的三种产权制度;而前面的三种产权利制度都是联合产权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联合产权制度的本质也就是笔者多次在自己发表过的论著中,论证过的“劳动联合与资产联合的有机结合体”。它应是中国式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
四 “外圆内方”:改制后的中国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通过上述产权关系的改革、创新所形成的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其具体形式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泛股份制的公司。对外,他具有现代股份公司的一般特征,能够同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乃至世界市场经济接轨、协调和“圆合”。例如,它也是一种股份制公司。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制;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使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其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证券化,可以在资本市场、产权市场上自由流动等。这表明它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我们把改革后国有企业或以国有股权为主体的企业,所具有的这种公司制、股份制企业的一般特征,称之为“外圆”。
“内方”,则是这种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企业的内部产权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特殊性。例如,这种公司制的出资者的主体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中国人民,即全民所有制为主体;这种公司的股东,不仅有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主体的资本要素所有者,还有以体力、脑力劳动者为主体的劳力要素和科技成果要素的所有者。它体现了,全国人民同企业内部的体力、脑力劳动联合。这种要素资产所有者的特殊“资产联合”的实现形式,是通过要素资产所有者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并由它执行所有者权能来体现的。这里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劳动者集体。由这个集体选举企业管理委员会、招聘企业经理(厂长),代表企业劳动者集体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管理委员会,定期同企业董事会签订资产保值、增值及上交董事会利润的经济责任制合同(也可以叫“承包合同”)。企业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上交的利润,由董事会按资分配(即按要素资产股份额进行分配);企业的纯收入中,在完成保值、增值、上交利润和国家税收的任务之后的那部分企业盈利,则按劳分配到每个职工。在企业盈利较多的情况下,在按劳分配给职工之前,还可以用以举办一些集体福利事业,甚至可以抽出一部分属于企业集体所有的利润,再投于企业,形成股份公司中的部分企业集体股权。这样就会大大增强职工群众的凝聚力和对公司资产的关切度。那种把企业举办必要的集体福利事业看成是包袱、看成是弊病的观点,显然是受西方股份公司把职工看成雇佣劳动者,除了付给劳动力价格以外,就不管其他死活了的错误观点、错误倾向所影响。难道这些错误观点、错误倾向,也值得我们津津乐道,照抄、照搬吗?现在西方一些企业特别是日本的许多企业,都比较注意给职工举办一些福利事业了,难道社会主义企业,还应对此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吗?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是否不需要坚持了呢?笔者认为,在企业内部的关系上,坚持了上述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好就构成了资产联合与劳动联合有机结合的又一更深的层次。它体现了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实现形式的要求。所以,我们把企业内部产权关系的这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称之为“内方”。
一个“外圆”、一个“内方”,两者融为一体,也就体现了改制后的中国式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实现形式的有机融合。
注释:
①国家95规划重点项目:《市场经济与公有制有机结合》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②江泽民:《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人民日报》1995年7月13日。
③《经济学消息报》1996年2月16日(日)奥村宏《股份公司的兴亡与21世纪企业形态》。
④《资本论》第一卷第95页,《哥达纲领批判》(马恩选集第三卷,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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