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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的主要对象。主要包括学校党务、行政、群众团体等管理部门和院、系、所以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些人员在任职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其在管理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所谓经济责任是指他们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根据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及特点,其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可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党务和群众团体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应侧重其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本部门的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有无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等问题;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2、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应侧重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各项收支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学校(或本部门)有关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与学校有关部门和外单位签定的协议、合同是否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建设经费的筹集是否真实、合法。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并经审计后结算;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亏损状况如何,能否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向学校上交利润和有关费用;后勤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社会化进程是否健康有序;有无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等问题;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3、院(系、所)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应侧重其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本单位的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有无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等问题;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事项。
(三)审计的主要程序。审计机构对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应当在得到校领导授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审计通知后,按照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委托审计的部门及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5日内送交审计机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领导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委托审计的部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构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1、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2、审计机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3、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4、评价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5、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应是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财务和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一般应由分管审计的校领导主持。
(二)联席会议可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不定期召开。在会议召开前,应将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向与会者公示,使其有充分的准备,以提高会议的效率和效果。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主要职责包括:讨论、商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交流、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目前,应有计划地安排《审计法》《两规》及有关法规的学习与研讨;着重解决“先审计、后离任”以及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审计条件和程序等重要问题。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主要职责。它们是:1、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按照干部管理和监督的要求,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委托计划;利用审计成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2、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3、审计部门的职责。根据联席会议商定的年度委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突出重点,明确审计质量;负责提交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五)联席会议必须及时撰写真实、规范的会议纪录。必要时,应以文件形式发布会议纪要。以上资料应由审计机构精心保管,按规定存档。
(六)联席会议应遵守保密守则和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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