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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3)04-0021-04
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所存在的违规行为可谓是千奇百怪,无所不有。它所牵涉到的问题绝不只是市场秩序某个方面、某个局部的弊端所致,而是市场经济系统中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本文的博弈分析并不企图用某一种单一的分析方法而涵括所有的市场违规现象,实际上也不可能存在对任何一个市场违规的特定现象都无所不包的博弈分析。因为具体到每一特定的市场违规现象,至少市场主体即博弈参与人或多或少有些差异。然而市场违规行为的个案差异性并不表明在大量的市场违规现象背后不存在共同的、一致性的深层次原因。因此,本文的博弈分析以我国商品市场、资本市场的典型违规行为剖析为主,希望能揭示隐藏在大量千奇百怪的市场违规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制度性原因。
大量案例分析表明,我国当前市场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对这两种市场而言,博弈过程中的参与人即市场主体有所差异,对其市场主体的简化分析如表1所示。总体而言,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政府监督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相关利益群体等。
表1 市场主体的简化分析
对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进行分析可知,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规章制度秩序、法律规范秩序建设还相当不完善,因而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与约束仍主要靠政府有关监督部门来完成。因此尽管各种市场违规行为的博弈分析相当复杂,牵涉到整个市场运行系统,但仍可以以政府与违规企业或组织的博弈分析为契入点来了解其他的市场主体如相关利益群体、中介结构、地方政府、合规企业在整个市场行为中的博弈过程。
为了便于理解和分析,首先假定某个企业是否违规的一次性博弈决策树如图1所示:
图1
显然,在这个高度抽象的简单博弈树中,不存在纳什均衡。假定企业只进行一次博弈决策,那么,如果政府不执行监督职能,企业毫无疑问地选择违规。而此时,政府的声誉受损,收益为负,因此假定政府为理性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必然要履行监督执能。其实,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者、执行者仍是市场行为的主体之一,其主要作用包括三个方面:其一,通过政策与法律制定规则,对微观经济体制的市场行为进行方向引导、规则制定。其二,监督管制,如工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中国证监会、司法部门对市场违规行为的追究与处罚。其三,政府作为国企的所有者,虽然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但作为所有者实际上仍间接或直接地参与了市场活动。既然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中,政府仍担任了相当重要的监督责任的话,那么在图1中,企业选择违规还是不违规呢?显然,这与其违规的期望收益、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被发现后的处罚损失有关。假定此时,被发现的概率为20%,企业选择违规的期望收益为100×80%-10×20%=72,大于其不违规的收益20,因而企业会选择违规。
通过上述假定的个案分析可知,在政府履行监督职能的前提条件下,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根本动力是获取超额利润即非法暴利。当企业违规行为所带来的期望收益超过不违规情况的正常利润时,企业很可能选择违规。
为了不失一般性,可以将上述的一些假定抽象化,进一步假定企业违规收益为y,被发现后处罚损失为x,政府监督发现的概率为p,因而企业的一次性博弈决策树如图2。必须说明的是,图2中博弈决策树中包含了如下的三个接近现实情况的经济学假定:(1)企业是理性人,追求利润最大化,并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即当违规行为带来的期望收益大于不违规行为时的正常收益时,企业选择违规即欺骗行为。(2)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的违规行为有可能逃避政府的监督,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也正是企业机会主义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3)政府监督部门是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社会信息不对称,政府的监督行为存在一定的成本,但基本上由纳税人承担,因此对违规行为的监督与查处是公众认为理所应当的事情,不会给政府部门带来较大的收益,在博弈分析中假定为零。然而,如果企业的违规行为逃避了政府部门的监督,属于监督部门的失职,相关利益群体受损,不利于社会安定,对政府部门的形象、声誉会带来损害。这种情况下,图2的博弈决策树中对政府的收益假定为-10。
图2
从图2的博弈分析树中可知,在政府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违规与否,取决于违规的期望收益与不违规收益的比较。即y(1-p)-xp≥A时,企业会选择违规行为。由上述不等式可知:企业违规收益(y)越高,被发现的处罚损失(x)越小,政府监督发现的概率(p)越低,企业违规行为的动机越大。对于如此简单的数学分析,认识我国当前经济秩序的不规范性有怎样的涵义呢?图2的博弈分析树可以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违规现象中各市场主体的行为提供一个很好的分析平台。
(一)对企业违规行为监督概率(p)的分析
1.政府监督部门的分析。图2中,企业如果违规而没有被政府监督部门所发现,政府监督部门损失为-10。因为此时,政府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声誉损失,但损失并不大,毕竟企业违规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政府监督部门的切身利益损失并不大。然而,监督部门即使查处了企业的违规行为,并不能带来任何收益(在图2中,假设收益为0)。这是因为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下,监督部门收入来自财政拔款,与其监督行为的优劣无直接联系,且按照政策规定,监督部门罚没的违规非法暴利必须上激国家。因此,从理性人角度出发,监督部门的激励程度相当低,只会对那些民愤极大、手法低劣、后果严重的违规行为者给予打击。
2.地方政府的行为分析。地方市场分割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运行中一直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通过行政管制手段限制外地资源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制本地资源流入外地。因此,我国目前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包括产权市场都存在大量的地方市场分割现象。由于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与该地区的经济业绩挂钩,本地区违规企业违规行为带来的“经济繁荣”,还会给地方官员带来某种程度的收益,假定政府部门同样是理性人,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他们便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而且各地监督部门一般只负责本地区的管制,对于跨省、市的违规事件,缺乏各省、市相关监督部门的合作激励。以商品市场为例,大量制假售假企业的存在由于某种程度上搞活了“地方经济”,此时地方政府很有可能根本不去行使监督职能,更为甚者,会给这些企业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对于我国当前资本市场而言,在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上市名额的前提条件下,努力争取让本地或本部门更多的公司上市,更是当地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在我国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情况下,将一个亏损企业推向资本市场,为困难企业筹集巨额资金,暂时缓解危机,增加当地经济的“活力指数”,必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违规操作,如利用虚假会计信息的“帮助”,而此时当地政府往往会鼓励或默认企业的违规行为。
3.相关利益群体的分析。在企业大量违规行为中,政府部门并非利益的直接受损者,而真正的受害者,是本文分析中称之为相关利益群体,对于不同的市场,企业违规行为直接损害的市场主体即相关利益群体不尽相同。在商品市场中,企业制假售假行为带来了消费者的利益损失;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因此,从理性人角度出发,与市场经济违规行为的利益相关群体才有最大的激励去揭穿和披露给他们切身利益带来损失的违规企业或违规厂商。然而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这些相关利益者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或相应的产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消费者的索赔率太低,只有2倍,而企业的非法暴利又何止2倍?消费者在索偿成本相当高的现实条件下,理性人的选择只能是弃权。又如现行的证券法规中,对资本市场的违规行为缺少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少股民对违规的上市公司或有关中介组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都被法院拒绝受理。因此,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即资本市场中相关利益群体的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由此可知,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相关利益群体对违规企业的监督也缺乏本应具有的积极性。
4.提高违规行为发现概率(p)的措施。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的经济体制下,作为理性人的政府监督部门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缺乏内在激励机制,而地方市场的分割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对于有最大激励去监督和披露违规企业的相关利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失去了监督动力。因此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中对违规行为的发现概率(p)极低。基于上述分析,要真正提高发现市场违规行为的概率(p)有三个主要的根本性措施:第一,打破地方市场分割,消除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思想,建立统一的国内经济市场。第二,政府监督部门最需要做的工作是真正落实与维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工作。尽管近几年来为整顿市场秩序,进行了一系列重案、要案的大规模打击活动,但“运动战”毕竟不是长久之计。长期来看,必须从根本上完善相关利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发挥他们的监督激励机制作用。如提高消费者协会组织的地位,加强和完善有关民事赔偿责任,制定和完善集体诉讼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其根本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应有的服务。第三,想要提高政府监督部门对企业违规事件发现概率(p)还必须加强公众对监督部门的监督,发挥新闻媒介对有关事件查根究底报道的力量,增加监督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对其不负责任、消极的工作态度及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去年的南丹矿井重大事故案,伤亡人数达83人,而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紧急封锁了各个新闻媒体,企图瞒天过海,逃避责任,后来正是深入调查、虎口脱险的记者揭开了此事件披露的序幕。之后许多媒体都大版篇幅追踪报道了该事件的真相。因此,加强信息披露、舆论的监督也是提高发现违规行为概率(P)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对企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x)的分析
对政府监督激励的分析表明,市场违规行为的发现概率(p)较低。因此,为了防止企业发生违规行为,从不等式y(1-P)-xp≤A分析可知,在发现概率(p)较低的情况下,必须提高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x)。然而我国现行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相当不够。就商品市场来说,如前所述,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消费者的索赔率太低。笔者在调查中,曾了解到这样的一个事件。德国汉高公司发现公司生产的一种工业用途的密封粘结剂的销售市场存在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公司进行了大量市场调查和一系列打假活动,最终查出了结果。此次活动共计损失了1000多万美元,而处罚结果却是香港的某中间销售商赔偿30万美元,而中国大陆的制假企业只赔偿了8万人民币,这样的处罚结果相对非法暴利而言,只是九牛一毛。不仅如此,对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而言,现行的法律法规重视行政及刑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赔偿。以资本市场中大量虚假会计信息为例,其中的违规行为牵涉到多个市场主体,如上市公司、各中介机构等,如何确定这些不同违规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如何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哪些经济损失仍未明确界定。以“红光事件”为例,国有控股企业红光公司与有关中介组织相互勾结,利用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资格,上市当年募集了4.1亿元的人民币。案发之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有关中介机构的处罚金额也仅仅是罚没相应的所得收入。此后,当地股民对红光公司和有关中介机构提起诉讼,但都被以“起诉人的损失与被起诉人的违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决不予受理。从违规企业的非法暴利和相应处罚的鲜明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违规企业为何会如此猖獗。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与其说是对违规企业的惩处,还不如说是对违规企业的纵容。所以,加大对违规企业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是规范市场秩序刻不容缓的措施之一。
(三)降低企业违规行为的收益(y),使企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1.用重复博弈取代一次性博弈。在对图2的一次性博弈分析中,企业欺骗行为只发生一次,违规收益也是一次性的,但如果从重复博弈角度分析,企业违规行为未必会给它带来收益。因为一旦相关利益者受到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下次会提高警惕,认真明辩真伪,企业的欺骗行为导致了自身信誉丧失,必将失去公众的忠诚度,造成下次交易行为的中断,因而从长期来看,企业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其利润来源的中断,失去了自身赖以生存的根基,而企业守法经营的正常利润却是长期的。因此引进市场的信誉机制,用重复博弈取代一次性博弈从长期性来看将降低企业违规行为的收益,使其自动放弃这种违规行为。不仅如此,对商品市场而言,优质产品厂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会通过市场信号使真商品与伪商品区分开来,如提供保修期、创建优质品牌,而劣质产品若要模仿的话,其成本太高,因而会自然被市场淘汰。故建立市场的信誉机制,在重复博弈中,会改变违规企业的长期收益,从而达到市场自动出清的目的。如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有学者指出,引入国外经营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境内上市,让大量资金投入到信誉好、业绩佳的企业中,将使那些仅仅是为了“上市圈钱”的违规企业自动被市场淘汰。而提高公众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商标、专利、品牌的有效保护,将促进市场信誉机制的建立,使违规企业即使一时得逞,也无法长期在竞争市场中生存,最终只能被淘汰。对于信誉机制的重要性和建设问题,有大量文献进行了研究,本文不做详述。
2.加强中介机构的信誉机制建设。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信誉机制的建设还是相当长期的漫长过程,仅仅对企业的信誉机制建设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在目前所处的经济水平之下,有很多地区生产力比较落后,居民生活在温饱边缘,故相当一部分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小企业企图通过违规、售假来一夜暴富,对他们来说,不存在什么企业的长远目标,更无信誉可言,是典型的一次性博弈,只要不被发现,能赚一笔是一笔。在对有些违规企业的查处过程中,很多违规工厂只是一些简陋的“地下作坊”,而大量雇用的员工也是当地的贫穷百姓,在面对记者的摄像镜头时,他们有的甚至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对这些“游击”性企业谈信誉,无异于对牛弹琴。而在这种情况下,打击违规售假企业的源头成本相当之高,因为中国地域太大,现存的违规售假企业大打游击战,选择的地点越来越偏远、荒僻,故层层调查,步步伸入,试图将违规售假的企业源头查尽打尽并不是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更何况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投入。
因此,笔者认为真正的有效途径是建立中介机构和流通渠道的信誉市场,以它们的信誉淘汰机制来保证市场的有效性。以商品市场为例,为了打击制假售假的企业,应重点查处批发商、中间商,让伪劣产品失去这样的流通渠道,这就好比草离开了土壤无法生存,噪音失去了传播介质而自行消亡。而中间渠道如大型的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商业广场、场所固定,故对其的监督成本不高,建立信誉机制约束它们的行为具有切实可行性。当制假企业失去了这些销售渠道时,不去查根究源也会无法生存。与商品市场的流通渠道相似,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也几乎没有信誉可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中介机构(主要有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律师)所面对的审计需求,主要是由政府创造的,而非市场的内在要求,因此我国当前市场还未形成以价格差异来区别这些中介机构业务质量的高低,由此产生了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你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反而会被市场淘汰。所以依靠政府的权利所形成的所谓行业协会、认证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对建立市场信誉机制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因此,加强中介机构的信誉建设首先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使之不归属于任何有关的政府部门或官方机构,让市场的甄别机制来加强中介机构的信誉建设。
(四)博弈过程动态化分析
在图1的博弈分析中,违规企业能否对政府监督部门的收益损失产生影响,从而左右其行为呢?在当前的中国经济体制下,答案是肯定的。前文已提到,政府作为市场行为的主体之一,不仅充当了市场经济的监督维护者,同时作为规则制定者、国企所有者,间接或直接地参与了市场行为,因而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于是在图1中,违规企业可以通过分配部分违规收益给监督者,改变其收益函数,如将不法收益中的20行贿给政府有关监督部门,使图1中的(100,-10)变为(80,10),达到影响甚至改变监督部门行为的目的,从而“猫鼠串通”,形成博弈分析中的纳什均衡。反映到当前社会中,即造成了大量的寻租活动,滋生了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违规企业不仅不受到处置,反而得到了保护。如厦门远华案中涉及的走私金额高达800多亿,其集团通过各种各样的行贿手段使不少地方官员甚至某些高层干部直接为其走私活动提供了方便乃至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提供优质产品、通过合理渠道竞争的企业反而遭到淘汰,对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为了防止政府监督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受贿、索贿,同样需要监督部门公开部分自己的私有信息,提高行为的透明度。尽管由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固有的内在缺陷而产生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调节、干预,但其一切行为必须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过程同样要受法律的约束和控制。例如对于重大基建项目中的豆腐渣工程,商品市场中伪劣产品,由于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失职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失,相关政府部门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处罚。又如资本市场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利用虚假会计信息上市的默认和纵容也应承担有关的刑事责任。如果市场经济中,政府监督部门作为一个超然的权威机构,其行为不受法律的约束,那么,根据著名的“俘获理论”,政府部门对市场的干预往往被少数既得利益者所控制,由此导致的非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成本将更加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