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为体与国际体系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新现实主义问世以来,体系理论就以其简约的模式成为国际政治研究关注的焦点,并围绕新现实主义的理论建构及其解释能力的不足展开辩论,由此引发了旨在“拯救国际体系研究工程”的诸多努力。这些努力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注:[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5页。本文分类在作者归类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整理和划分。)。第一类是完全抛开国家和国际体系,把研究重点置于新的分析单位(如非国家行为体)或新的研究层次(如个人或国内政治)上面。这类做法实际上改变了研究的内容,没有解决体系理论(注:关于什么是体系理论,国际政治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含蓄的认为,只有研究严格意义的体系层面的变量的理论才是体系理论(Kenneth N.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McGraw-Hill,Inc.,1979,p.60)。另一种看法则暗示,只要是研究国际体系内的国际政治进程、状态及其原因的理论都可以看作是体系理论。体系理论不应由其研究的变量的性质、而应由其探讨的问题的性质来界定(Barry Buzan,Charles Jones & Richard Little,The Logic of Anarch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只要研究 的问题是属于国际体系层面的,而不仅仅是一国的对外政策分析或国内政治分析,这样 的理论就是体系理论。本文主张采用后一种定义方法。)存在的问题。第二类是扩大新 现实主义的研究范畴,使其包括更多的变量,如增加对互动、观念等干预变量的研究, 但不改变其关于体系结构的基本假定。这为体系理论补充了一些内容,但批评者怀疑这 种“改良”能否与新现实主义研究体系的物质主义“坚硬内核”协调起来。第三类是建 构主义学者从概念上对国际体系研究工程的“彻底重组”。国际体系结构被重新界定为 观念结构而不是物质结构,因而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可以由国际体系建构而成,国家间互 动即进程要素也被纳入其中。不过,这三类分析模式几乎都没有将国际、国内要素结合 起来进行分析,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其解释力。事实上,国内要素对国际政治的重要性不 言而喻,任何忽视国内要素的国际体系理论模式都将会导致理论建构的不完整和理论解 释力的欠缺。这使得国际体系的“单一层次分析不得不让位于两个层次(国际层次和国 内层次)结合起来的分析”(注:Andrew Moravcsik,“Introduction:Integrating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Bargaining”,in Peter B,Jacobson,and Robert D,Putnam,eds.,Double-ledged Diplomacy:International Bargaining and Domestic Politic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pp.1—4 2.),仅仅围绕其组合性特点(注:国家是组合行为体,这是几乎所有国际关系学者都承 认的事实。肯尼思·华尔兹“直率地承认,现实中的国家不是单一的和有意图的行为体 ”(Kenneth N.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p.119);亚历山大·温特也 以国家行为体的组合性特征为其论证的出发点(本文有所涉及),学界争论的焦点是国家 的组合性特征能否使其成为真正的行为体,而不在于国家的组合性特征本身。)的国家 行为体建构的体系理论难以做到这一点。本文从个人行为体(国家决策者)的视角考察和 分析国际政治,即是旨在弥补上述缺陷的一种初步尝试。
一、国家行为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在国际政治研究中,尽管探讨非国家行为体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但主要延续的还是以国家为行为体的传统,探讨非国家行为体的努力都在非体系层面上进行。这无形中 削弱了体系理论的解释能力。因为这意味着仅将国家作为体系研究行为体的同时,也将 其他一些关键解释变量(如国家决策者的关键作用)排除在体系研究的范围之外。这种矛 盾突显了单一国家行为体分析本身存在的问题。国家是一种组合行为体,国内、国际要 素分别作用到国家的不同部分,也就是说,国家行为体不是自然关联国内、国际要素的 中间行为体,单一的国家行为体分析难以实现必须同时综合国内、国际要素的体系研究 的目标。
国家作为一种组合行为体,缘于其固有的特征。根据亚历山大·温特的总结,“实质国家”涉及五个“基本特征”:(1)制度—法律秩序;(2)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有组织暴力的组织;(3)具有主权的组织;(4)社会;(5)领土。(注:[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57页。)其中,只有第二条是历史上一切国家共有的本质特征。土地和资源是“实质国家”的天赋特征,因为作为人的组织就必须生活在自然赋予的一定土地上并消费一定资源,这是无法选择的。其它像第一、四条也都是实质国家伴随和派生的特征:一定的“制度—法律秩序”是所谓“实质国家”的统治和管理手段之一,未必为一切国家但尤其为现代国家所使用;“社会”是一切人类团体(或许还包括其它一些社会性动物的团体)的共有特征,是与国家伴随或共生的一种现象。第三条“具有主权的组织”有些例外,它虽然不是“实质国家”的必然特征,却是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如果我们研究的是现代国家而不是实质国家,那么国家的本质特征就应该加上“主权”这一点。对我们现在的研究有直接意义的就是“现代国家”,所以“主权”也应被看作国家的本质特征。温特承认,只有这样的特征(合法使用有组织暴力的主权组织)才能使国家被视为行为体。(注:[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57页。)
这样的国家行为体呈现明显的组合性特点,包括有组织、有分工的一群人,垄断使用的暴力机关及其设施,作为主权的实际载体的国家决策者等等。将它们用国家的观念包裹起来,就组合成一个“统一的”行为体。这个行为体一旦被作为国际体系研究的行为体,就被自然地假定为国际体系要素作用的直接受体,产生所谓“国际体系→国家”的变量关系:即国际体系通过某种方式影响国家。但是,国家内部的各种变量(国内要素)一般并不直接作用到作为其整合体的国家上面,而是通过作用于国家的某个具体部分并最终通过影响国家决策者发挥而作用的,即形成“国内要素→国家决策者”这样的变量关系。最后形成的局面是国内、国际要素这两组变量分别作用到国家的不同部分,在国家行为体上找不到变量关系的统一着力点,从国家行为体出发进行的研究难以准确揭示出国内、国际要素发挥的共同作用。
很显然,国家行为体不是自然关联国内、国际要素的中间行为体。如上所述,在体系研究中,国家所产生的变量关系是“国际体系→国家”,而国内要素产生的变量关系却是“国内要素→国家决策者”。国内、国际两组重要变量未能直接作用到同一行为体上。这一“研究现象”与国际政治的事实是不相符的。事实上,国际政治的进程和状态,是由国内、国际两个层次上的要素共同作用于国际政治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从体系研究的角度看,其变量关系的统一结构图式应该是:
即国际体系和国内要素这两组自变量是共同推动国际政治的行为体,并产生一定的国际行为和结果(因变量)。而以国家为第一直接行为体显然不能满足这一结构图式的要求 ,无法体现这一国际政治发展的本来逻辑。
举例来说,美国总统为了选举连任的需要,在大选前夕采取一些取悦古巴裔“反对派”选民的措施,加强对古巴的制裁。古巴政府立即感受到来自美国的压力,并采取一些反措施,使两国的国际关系变得紧张。但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并伴随选情的好转,美国又放松了对古巴的制裁,美古关系趋向缓和。这是一个在国内要素和国际要素的共同作用下,国际关系发生变化的典型例子。由此可见,充分重视国家决策者(注:在国际政治的微观研究中,决策分析最先把国家决策者作为行为体使用,主张“把国家定义为官方决策者”以使政治分析更加“具体和精确”。这种分析也有的考虑到国际政治对决策分析的影响(James E,Dougherty & Robert L,Pfaltzgraff,Jr.,Contending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Comprehensive Survey,Second Edition,Harper & Row,Publishers,Inc.,1981,p.470),但它属于一种微观的具体研究方法。这 与本文的体系研究不同。本文在最后对方法论问题的探讨中会详细说明。)对于国际体 系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个人行为体的作用及其抽象化界定
国家决策者在进行国内、国际要素的合并分析时所起到的独特关联作用,使个人行为体在体系研究中的价值显现出来。罗伯特·吉尔平就曾指出,国家的实质因素其实是国 家中的人。“严格地说,国家本身没有利益,或者说没有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功利职 能’。……只有个人或个人结合在一起的各种联盟才可以说有利益。”(注:引自[美] 罗伯特·吉尔平著,武军等译:《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 94年版,第19页。)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等一些所谓的“唯名论者”( 注:“唯名论者”是哲学家对一些对国家持怀疑态度的学者的统称,这些学者的共同特 点是,认为国家不过是一个有用的杜撰或比喻,它实际上表述了本来应该属于个人的行 动。关于“唯名论者”的观点可以参见温特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的总结( 第251页)。)也出于对国家的行为体特性的质疑,主张国际关系研究应该回归到个人。( 注:温特虽然对此进行了反驳,但没有解决、甚至也没有论及国家行为体在合并研究国 内、国际要素时所遇到的问题。)这说明,“具体的个人在国家行动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他们表现国家的行动并把国家行为付诸实现”(注:[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 治的社会理论》,第253—281页。)。国家的行动不能还原到个人并不意味着国家中的 关键个人不可以作为国际政治的理想行为体。实际上,是特定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国家 为国家进行决策并对所谓的国家行为负责。在战场上杀戮的士兵虽然可以不对其行为负 责,但国家的决策者而不是抽象的国家却一定要对士兵的行为负责,西方国家利用国际 法庭审讯米洛舍维奇和美国誓死抓捕萨达姆均是这个逻辑。同样,不同的国家决策者执 行不同的对外政策,国际政治的事实随之发生改变,而国家却仍保持了“跨越时间和空 间”的稳定性。这就是说,在国际政治的现实中,充当直接行为体的应该是国家的关键 个人——国家决策者,而不是一个笼统的国家。因此,只有通过国家决策者的角度观察 国际政治,才可能对其进行准确的观察和研究。故而,进行国际政治体系层面个人行为 体的研究,并解释个人行为体在其中的作用,就日益显得重要。
为此,需要确定个人行为体概念。一是对具体的国家决策者个人进行抽象,以使这个 作为国际政治行为体的“国家决策者”不是现实中直接存在的、随时“生灭”的具体决 策者。作为一个研究概念,它必须具有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稳定性。因而,有必要将具体 的国家决策者(某个总统、某个首相等具体个人)抽象为一般的国家决策者,它可以指任 何国家和任何历史时期实际掌握国家最高决策权力的任何国家领导人(或决策者集团),而不特指任何一个具体国家领导人(或决策者集团)。这是对个人行为体即“国家决策者 ”概念的抽象化。二是对抽象化的国家决策者加以界定。国家决策者作为行为体,其利 益和行为除了具有个人化的一面,还具有代表国家的一面,即有在国家的层面代表国家 、在国际层面代表国家与其他国家的行为体进行互动,这一点更为重要。这说明国家决 策者具有“国家化”的重要特点。所谓“国家化”,是指国家决策者作为个人行为体对 “国家特性”(即国家责任、合法的暴力垄断权和享有主权)的内化。内化了国家特性的 国家决策者是国家权力与责任的承受者。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和研究国际政治至关重要 ,也是国家决策者作为个人行为体能够成为国际体系分析对象的关键。
经过“抽象化”和“国家化”的国家决策者成为国际互动的行为体,并不意味着国际互动都要由国家决策者来具体执行,而是说,国际互动来自于国家决策者的意图,这种意图通过一系列具体的互动行动(如多边外交)得以实现。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互动实际上就是行为体能动性的互动。这与传统的假定国家作为行为体时的情况是一样的。
作为国际政治行为体,国家决策者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国家对暴力手段的合法垄断、国家具有的主权权益,都化为国家决策者实际承受和拥有的权利而得以存在、体现和行使;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利益、国家的资源和实力,分别以国家决策者的利益和能力表现出来,对国家负责、与国家共进退成为国家决策者内化了的特征。其次,国家决策者是政治人,拥有国内政治人的一般利益,并遵循其行为规律。这是国家决策者的“内面”,是考察国家决策者行为动机的重要视角之一。这一特点的重要性在于,它与国内要素的自然关联将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有机结合起来,还国际政治以连贯、完整和真实。 再次,国家决策者具有“理性”特征,是利己的行为体,有自己特有的“层次利益”。 国家决策者对自己不同层次利益的权衡,是考察国家决策者行为动机的重要依据。但是 ,这里对国家决策者的理性假设与经济学家对经济人的经典假设不太一样,国家决策者 的理性假设仅仅指国家决策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目标以自己认为合理的方式行事,不包括 认知绝对性的假设,也不一定意味着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仅仅意味着国家决策者以自 谓的“合理”和“合算”方式行事。最后,国家决策者是社会人,具有社会属性。国家 决策者根据本身的社会属性在国际体系中进行的社会性互动,是解释无政府状态下国际 体系的规范性秩序(注:规范性秩序是指以国际制度和国际规范为基础的秩序,与其相 对的是强制性秩序(以权力为基础的秩序)。)的基本依据。这也是形成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所谓的“无政府社会”(注:Hedley Bull,Anarchical Societ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5,pp.40、45—49)布尔把国际体系中符合格劳秀斯主 义传统的“国家之间的合作与有规范的交往”作为“社会要素”,认为洛克所说的自然 状态实际上就是具有这种社会要素的无政府社会。布尔指出,无政府社会至少作为国际 体系的三大要素(战争与争斗、跨国联合与冲突、合作与有规范的交往)之一一直存在于 无政府国际体系中。)的重要基础。
总之,国家决策者是内化了国家特性的、理性的、利己的、从事国际体系中政治性和社会性互动的个人行为体。他尽管是抽象的,但有高度的现实性,他的特殊身份可以使其将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的现实联接起来,并使体系层面个人行为体视角的分析成为可能。
三、体系层面个人行为体的互动
解决了体系层面个人行为体概念问题之后,还需说明的是,作为个人行为体的国家决 策者是怎样在国际体系中进行互动的。这需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决策者在国际体 系中的社会性互动,二是国家决策者在国际体系中的政治性互动。(注:国家决策者在 国际体系中的政治性互动和社会性互动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两种类型的互动在权 力因素的作用下呈现不同的级别层次。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对此项内容进行阐述和论 证。)
一国的国家决策者作为社会人与其他国家决策者进行的社会性互动具有规范性和认同性的特点。通过这种互动,形成一定的规范性国际秩序,具有不同身份的国家决策者在某些特征上变得相似,在某些观念乃至文化上产生认同,产生温特所谓的“共有观念”。华尔兹在论述国际体系的结构作用时,曾经生动阐述了在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实际存在着的这种社会化过程及其作用:“没有人告诉所有生活在某一学校或城镇的十几岁的孩子穿着相似的衣服,但他们的大多数都这么做了。……社会以一种自发和非正式的方式建立行为规则。群体的观念影响其成员。英雄和领袖出现了,人们竞相效仿。对遵守群体规则的行为的赞赏加强了遵守规则的倾向。社会化使得群体的成员变得与它的规则相一致。……社会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规则并鼓励一致。”(注:Kenneth N.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pp.75—76.)但是,在考察国际体系中客观存在的 这种社会化过程时,与华尔兹将社会化作为体系结构的功能不同的是,我们更强调国家 决策者本身的社会特性(从国内社会延伸而来)导致了国际体系中的社会化过程。这一过 程具有“自证”逻辑的特性:国家决策者的社会性及其在国际体系中的社会性互动,不 仅为无政府国际体系带来了规范性秩序,还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催生了国际体系的观念特 性。国际体系的秩序和观念特性反过来又限制、建构了国家决策者的行为,从而加强了 其社会性。正如温特所观察到的那样,“结构之所以能够存在、产生作用和发展,完全 是由于个体施动者及其实践活动”;反之,“施动者是社会建构的,结构不断的存在于 进程之中”。(注:[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30—232页。)
作为政治人,国家决策者相互间的政治性互动具有功利性的特点。在政治性互动中,国家决策者作为利己的理性行为体,利益是他的基本考虑,权力以及权力支持下的各种手段(包括对合作与纷争的选择)则是其实现利益的基本手段。一定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目标,一定的目标指导一定的行动,这是国家决策者的理想政治行为模式。但是,这仅仅是理想中的情况。在国际政治现实中,国家决策者一定利益目标的确定与实现均受到他的内在条件(国家决策者的“自有权力”)和外部条件(其他国家决策者的“外在权力”)的支持与制约。国家决策者会根据自己的实力状况以及对其他国家决策者实力与意图的判断,确定与修正自己的利益和目标,调整自己的行为,并最终决定其国际政治互动是呈现为和谐、竞争、合作还是遏制、冲突,甚至战争。在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自助地根据利益与权力进行目标与行为的判断与选择,乃是国家决策者最基本的行为特征之一。
国家决策者的政治行为模式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在理想状态下,行为是目标的函数(用f(注:“f”表示一种函数关系,它说明自变量(x)通过某种运算关系得出因变量(y),用数学公式表示为:y = f(x)。我们说目标是利益的函数,就是说“利益”这一自变量 可以通过一定的运算关系得出因变量“目标”。本文的表述仅仅假定这一运算关系存在 ,并不具体探讨这一运算关系具体是什么以及如何得出。数学公式可以被看作描述理性 推理的有效方式。)表示),目标是利益的函数。我们如果用B[,0]表示在理想状态下国 家决策者的行为,用O[,0]表示在理想状态下国家决策者的一定利益目标,用I[,0]表示 在理想状态下国家决策者的一定利益,那么,B[,0] = f(O[,0],O[,0] = f(I[,0])。两 个公式合并起来的结果是B[,0] = f[f = (I[,0])],行为成为利益的函数,即一定的利 益产生一定的行为。这正是政治现实主义的基本逻辑。
考虑到国家决策者实际上所受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支持与制约,理想的利益公式可 修正为:I = k×[(P[,0] + P[,s])/P[,c]]×I[,0] + C,其中,实际的利益I成为一个 变量,P[,0]是国家决策者的自有权力,P[,s]是国家决策者外在的支持性权力,P[,c] 是国家决策者外在的抑制性权力,k是修正系数,C是常数。当P[,c]无限小时,国家决 策者的利益无限大;也就是说,当外在的限制无限小时,国家决策者可以实现他所期望 的任何利益,此时国家决策者的内在条件(自有权力)决定国家决策者的行为。这一情况 有助于理解超级大国在与比较弱小的国家进行双向互动时,超级大国的国家决策者容易 表现出强烈的单边主义倾向这一事实。当P[,c]无限大时,国家决策者的利益无限小; 也就是说,当外在的限制无限大时,国家决策者几乎无法实现他所期望的利益,此时国 家决策者的外部环境决定国家决策者的行为,这几乎就是结构现实主义的基本结论。这 一点有助于我们认识,结构现实主义究竟在何处表现出其有限的解释力。当P[,0] + P[,s] = P[,c]时,国家决策者的利益取决于对自有权力和外在权力的权衡;也就是说, 在均势状态下,国家决策者的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共同决定国家决策者的行为,其中任 何一个方面发生相对变化,都可能引起国家决策者对外行为的显著变化。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决策者内在的自有利益和权力与外在的支持和约束,都是在双重意义上对国家决策者起作用的。这些利益、权力与力量既影响国家决策者一定期望的形成,又影响国家决策者一定愿望的实现。它们对不同的国家决策者的作用虽然不同,但却是对所有国家决策者都起作用的基本力量。正是在这些基本力量的作用下,不同国家的国家决策者展开政治性互动,构成国际政治动态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个人行为体带来国际体系分析的变化
引入个人行为体(国家决策者)的体系分析明显与传统的体系理论不同,这种不同不仅表现在分析内容的变化上,还体现在体系分析的本体论的重要变化上。与本体论的变化相适应,其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必然显现出自己的特点。
本体论是国际政治研究中最根本、最深层的问题,涉及对国际政治本质的认定。“即便是最具经验主义思想的国际政治学者也必须做一下本体论,因为为了解释国际体系的运行方式,他们必须做出一些关于国际体系是由什么构成的,是怎样形成结构的等形而上的假定。”(注:[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446页。)目前国际政治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本体论是物质主义和理念主义。理性主义者通常假定国际政治的本质是物质的,国际体系的物质因素(如新现实主义的权力、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制度)是其研究的主要内容;建构主义学者则主张国际政治的本质是理念的,国际体系的观念和文化成为他们研究的基础。
体系层面的个人研究,具有完全不同的本体论基础。它通过对国家决策者这一关键行为体的重塑和选择,将国内、国际要素的研究结合起来。其基本变量关系是:国家决策者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互动,导致一定国际体系结构的产生;国家决策者在国际体系结构和国内要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一定的互动结果。这种变量关系把互动——即国家决策者的实践活动作为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实际上把国际政治看成是“实践”的。这种实践本体论既不同于现实主义体系理论的物质本体论,又有别于建构主义体系理论的理念本体论。在国际政治学界呼唤进行所谓的“本体论革命”(注:罗伯特·基欧汉编,郭树勇译:《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7页。文中提出新现实主义的批判文集中显现的建立所谓“实践本体论”的问题。其中主要涉及Richard K Ashley,John Gerard Ruggie,Robert W.Cox三个人的文章。)之际,这一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体论的变化必然带来认识论上的变化。在国际政治领域主要存在两种认识论,一是“说明 (explanation)”,二是“理解(understanding)”。(注:[美]亚历山大·温特 :《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46页。)前者认为国际政治的社会世界跟自然界一样, 也具有客观性,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进行观察和说明。这一学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实证主义”学派,或曰“科学实在论”,主张对国际政治进行实证研究。后者认为国际 政治是一种主观形态,没有客观性,不能进行观察和说明,只能进行理解和解释。这一派被称为“后实证主义”学派,也叫“理解”学派。它主张国际政治研究只能进行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些不同的理解和解释相互作用,使我们的认识不断趋于全面和接近“真实”。
体系层面的个人行为体研究关注的是国家决策者在国际体系中的互动即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具有主观性的一面,但在一定意义上仍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来自于实践活动的“主体间性”:所有互动性实践活动都不是作为个人意志的结果独立表现出来的,而是所有参与互动的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共同意志的结果,这说明所有互动性实践活动都是一种“主体间”活动,具有“主体间性”。这意味着互动性实践活动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具有对于个人意识而言的外在性,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使得从第三者的角度(研究者的角度)将其作为“物”来观察是可能的。(注:[法]E.迪尔凯姆著,狄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3—36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体系层面的个人研究采用“科学实在论”作为其认识论基础,即承认国家决策者的互动性实践活动是客观的、可观察的、有规律可循的。
最后是方法上的变化。限于篇幅,这里仅从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相区分的意义上加以说明,因为这是体系层面个人行为体研究需要重点澄清的部分。体系层面个人行为体研究采用的是体系理论惯用的整体主义研究方法,这与对体系理论的“拯救”努力是一致的(体系理论本身就是一种整体性研究)。但是,体系层面的个人行为体研究中的个人不再是传统的“层次分析法”中亚国家层次(即单位层次)上的具体个人,而是国家化了的、代表国家参与互动的、体系层面上的个人,是与传统的国际体系中国家行为体相当的个人。确定这样的个人行为体是进行体系层面个人行为体研究的前提。这与决策分析中对具体个人的研究完全不同。决策分析中对具体个人的研究是一种微观研究,它属于“拯救国际体系研究工程”的第一类努力,是对单位层次具体国际决策者的决策过程及其决策模式的研究,比如研究某个决策者的个人特点和具体动机是怎样影响决策结果的,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是怎样与对手讨价还价的,等等。(注:James E,Dougherty & Robert L,Pfaltzgraff,Jr.,Conte nding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Comprehensive Survey,Second Edetion,Harper & Row,Publishers,Inc.,1981,pp.474 —477.)决策分析虽然也进行了一些研究国际要素影响决策结果的努力,如詹姆斯·利 克特(James G.Richter)对冷战思维延续的研究(注:James G,Richter,“Perpetuating the Cold War:Domestic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Patterns of Behavior”,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107(Summer 1992).),“双层搏奕”理论 ,等等,但它仍属于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不涉及国家决策者的一般性研究,所以与体 系层面的个人行为体研究有着根本的区别。
总之,体系层面的个人研究可以看作是“拯救国际体系研究工程”的第四种努力。这种努力通过对国家决策者这一个人行为体的选择和重塑,不仅方便地将国内、国际要素这两组变量统一在体系研究的行为体上,还自然地将国家决策者的互动性实践活动作为 体系研究的基础和起点,从而实现了国际政治研究本体论的实践性转换。实践本体论的 基础和对国内、国际要素的自然结合,必将完善体系理论的理论建构,提高体系理论的 解释能力。这正是进行体系层面个人行为体研究的真正用意和真正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