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标志--解读中小学财务制度_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论文

中小学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标志--解读中小学财务制度_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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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颁布这个《制度》?《制度》第1条就明确指出,是“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颁布《制度》的重要意义

目前在中小学校内部财务管理上(本文不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宏观管理)存在的问题是:(一)财务管理体制不规范,财务活动无章法,财务会计的核算、计划、控制、决策、组织、分析等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二)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学校财务习惯于等、靠、要,缺乏资金筹集意识,客体资源与主体目标之间的矛盾有增无减,且大有扩大之势。(三)在“应试教育”思想影响下,资金分配重毕业年级,轻起始年级;保升学考试学科,轻非考试学科;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四)长期受经营权与所有权统一的“家族学校”模式影响,管理者缺乏经济效益意识,在资金使用上满足于按开支标准管开支,不注重挖掘学校资源潜力,不善于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由于主管部门统得过死,学校财务管理没有自主权。(六)由于条块分割,学校财务会计工作在运转程序当中,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与干扰,因而难以用会计原则进行指导和约束。

基于此,颁布新的财务制度,是有效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确保中小学校以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筹措资金,统筹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依法保护学校自身权益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重大变革已经开始,并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制度》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科学依据

《制度》共13章55条,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延续和落实,具有法规的性质,只能严格遵守,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阳奉阴违。《制度》所指的中小学校是一个大概念,包括由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初等学校等。

《制度》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原则、任务、体制、内容和方法都做了最基本、最明确的规定。它既体现了《会计法》、《规则》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又有对中小学校工作的要求;它既反映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现状,也考虑了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它既要约束中小学校乱收费行为,又为保护中小学校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因而,《制度》是中小学校高层管理者及其财会人员管理财务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讲,应当着力理解和掌握的主要内容有: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第3条指出, 中小学校高层管理者和财会人员应遵循的指导思想有三点: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2.“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制度》第4 条明确规定了七个方面的财务管理内容与责任,即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学校财务管理的体制。《制度》第5、6、7条规定:1.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不具备(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学校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2.学校财会人员的职责、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等按《会计法》执行。3.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等财务活动均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度》第8~39 条从总体上确定了单位预算、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它和原有财务管理内容比较,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同:

1.改变单位预算的管理形式。国家原来对单位预算的管理形式有三种:一是全额预算管理,即单位的各项收支全部列入国家预算。对经费支出采取“全额经费包干,结余留用;部分经费包干结余留用;总额控制,结余上缴三种管理方式。二是差额预算管理,即以本单位的业务收入抵补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由国家预算拨款;收大于支的差额上缴国家预算。三是自收自支管理,即单位用其自身的创收抵补相应支出,收入抵补支出后还有盈余可用于事业发展。新颁布的《制度》取消了这三种预算管理形式,第9条规定,“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2.改变财务收支管理体系。原有学校财务收支管理体系,只单纯反映财政拨款及其支出,不能全面反映、核算和监督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对此,《制度》做了较大的变动,确立了“大收入”和“大支出”的概念,实行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系。所谓“大收入”,《制度》第14、15条规定:“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它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即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即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共六项。所谓“大支出”,《制度》第17、18条规定:“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有事业支出、建设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3.规范了专用基金管理。过去虽然有的学校也设置了专用基金,但无法可依,显得杂乱无序。《制度》第25~27条对中小学校设置专用基金做了明确规定:“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它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中小学校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4.增设了资产和负债管理。过去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只管资金的来源、运用和结存,没有引入“资产”、“负债”概念。而现代学校必须把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强化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风险意识,从提高学校理财水平的要求出发,《制度》将“资产”和“负债”作为两个重要要素分别阐述。所谓“资产”,《制度》第28、29条指出:“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30~36条还分别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做了科学界定,并提出了的相应的管理要求。所谓“负债”,《制度》第37、38条指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它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由此还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学校财务管理的方法。

1.财务清算。《制度》第40条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是指宣告划转、撤销、合并的中小学校,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清算工作,并处置清算剩余的财产、现金和存款。中小学校财务清算首先应当成立清算机构,负责对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第41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批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第42条)。

2.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第43~45条指出:“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这是一种新的财务报告体系。它极大地改变了过去各种报表类型多、内容杂,缺乏通用性与可比性的状况,有利于全面真实地反映中小学校财务状况,有利于国家对学校进行宏观调控。对财务分析,《制度》第46条做了规定,并提出了中小学校财务分析的四大指标。

3.财务监督。《制度》第47条指出,“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由此,《制度》第48、49条提出了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财务监督形式,以及财会人员必须行使《会计法》所赋予的财务监督权。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能否施行,关键在于学校主要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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