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实行企业托管经营的实践经验及其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实践经验论文,及其他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0年10月,两德实现了统一。德国政府为了尽快实现两德经济的融合,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托管局,全面负责处理东德国有企业,对其实行托管经营。经过4年多的艰苦工作,到1994年底,在原民主德国地区基本实现了国有企业和整个经济体制的转轨。在我国当前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日益紧迫之际,深入研究德国的托管实践和经验,对我国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实行托管经营的方式及其基本成效
(一)托管经营的基本方式
德国托管局成立后,首先对原民主德国国有企业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调查。在获得大量第一手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托管局组织各方面专家对现有企业进行综合分析,并按其当时状况和今后发展前景将这些企业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基本条件较好,可以立即向投资者出售的企业;第二类是需要先进行整顿,然后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从而向投资者出售的企业;第三类是即使经过整顿后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仍不具备竞争能力的企业。针对这三类企业,托管局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对第一类企业,用招标方式尽快实现产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托管局在出售企业时要求投标者提交一份具体的企业整顿计划,包括对企业今后经营环境的分析、发展的规划,以及就业、投资计划等内容。在出售方式上,托管局要求一个企业应一次性全部出售,但在特别情况下,也允许分期付款的方式。
对第二类企业,暂时由托管局通过委托或租赁承包等形式限期整顿。除了那些必须马上倒闭清算的企业外,托管局要求所有的企业都必须提出自己的整顿方案。一般的整顿方案要提出整顿期间企业具体达到的目标。企业整顿方案类似我国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的承包方案。企业的整顿方案一经托管局审定之后,企业就可通过托管局担保向银行贷款,开始正常生产经营,直到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实现私有化。
对第三类企业,则采取停业和关闭的方法。按照托管局的标准,这类企业一是没有可能恢复竞争能力的企业,即企业产品几年前就已被市场淘汰的企业;二是那些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
(二)托管经营的基本成效
原民主德国经济是完全的中央计划经济。在统一过程中,从1989~1991年不足两年时间内,原东部地区生产总值下降45%,特别是东部经济的支柱机械加工生产总值下降了70%多。在这种条件下,为了搞好两德统一后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东部企业的结构转变,成立了托管局。
托管局运营初始,是为托管的企业提供补贴性贷款。但由于这种贷款对企业只起到了补贴作用,没有发挥启动生产、调整结构的作用,到1991年就终止了。托管局工作重点也调整为对企业全面进行以私有化为目标的整顿和出售。截止到1994年9月,托管局最初拥有的1.4万家企业、300万就业人员,基本上出售了,没有卖出去的只有300家企业。安排就业人员共130万人,大约50%的员工变成了多余人员。余下的300家企业,到1994年底托管局工作结束、机构撤销时,转变为国有企业,由政府管理,这部分企业的就业人员约有40万人。
由于托管局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三年多的时间内共出售了1.37万家企业,占托管总数的98%,基本上实现了原民主德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同时,对原东部地区企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加上联邦政府对东部地区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诸如加强对东部基础设施的投资,组织西部专家帮助东部地区的经济建设,对东部地区免税,为东部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等,明显地改善了东部的投资环境,缓解了东西部地区经济结构及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较平稳地实现了原民主德国中央计划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的过渡,并增强了统一后德国的整体经济实力。
二、德国企业托管经营依托的条件
德国政府对原民主德国企业实行托管经营是以社会市场经济为体制基础,以一系列的法律为规范标准,并依托于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这三方面是德国企业托管实践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一)托管经营依托的体制基础
1990年10月,两德实现了政治上的统一,这就必然要求两德之间形成一个统一的经济体。为此,德国政府决定在原民主德国地区全面推行联邦德国一直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托管局就是按照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理对原东部地区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造重组的。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战后德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艾哈德提出、倡导并建立起来的。它是介于自由经济和中央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经济之间的所谓的“经济人道主义的第三条道路”。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被认为是一个综合体:一方面通过国家法制保障经济自由,另一方面通过社会福利保障社会公平和安全。根据艾哈德的主张,社会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以自由竞争为基础,国家进行适当调节,并以社会安全为保障的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说坚持这样两个基本点:一是经济活动以市场为基础和纽带,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起主导作用;二是国家具有指导和调节经济的职能,市场活动受到国家一定的干预和协调,而不是绝对自由的。国家进行适度干预,主要是创造正常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竞争,保护竞争,以促进经济运行富有活力和效率;同时,防止和弥补竞争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维护社会公正,以保护经济全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市场竞争和国家干预互为条件,相辅相成。战后40多年来,联邦德国正是按照这种经济运行和管理体制实现了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并较成功地维护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间的平衡。两德统一后,在政治统一、经济统一的前提下,实现原民主德国中央计划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过渡,必然要以社会市场经济为体制基础,对原民主德国国有企业实行整顿、重组、出售和破产。由此可见,托管局的运营是两德统一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为体制基础的。
(二)托管经营依据的法律规定
1.托管经营的主要依据——《托管法》。1990年6月民主德国人民议会通过了重组国有资产和私有化法律,即《托管法》。按照这个法律,托管局的目标和任务就是在使国有资产变成符合市场经济资产结构的过程中,首先实现私有化。自1990年6月后,通过私有化来实现改造国有企业或必要时关闭一些企业,成了托管局各级机构的目标和首要任务。此后三年多的时间,托管局就是按照这一目标运营的。
2.托管经营的法律依据之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联邦德国议会于1957年通过并实行的,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对垄断行为和“不道德”竞争加以必要干预。一是禁止卡特尔化;二是控制大企业间的兼并;三是监督企业不得滥用其竞争力。托管局在整顿、重组、出售国有企业,吸引国内外投资者过程中,依照联邦德国的《反垄断法》,在不违反这一法律的前提下,对在原民主德国投资的本国和外国企业不存在任何限制,任何投资者均可持有企业百分之百的股份。
3.托管经营的法律依据之三——《消除障碍法》。为了促进投资,加速私有化进程,1991年3月联邦法院通过了《消除障碍法》。托管局就是按照这个法律的规定,在原民主德国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出售等问题上本着优先优惠于投资者的原则进行的。托管局依照《消除障碍法》,较好地解决了投资者与财产原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既维护了原所有者的利益,又为投资者的长期投资提出了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
4.其他法律依据——《环保法》和《工会法》。在德国《环保法》中规定了有关鼓励私有化和投资的法律内容。由于企业托管工作涉及到广泛的社会经济问题,如失业问题,因此《工会法》也是托管局工作中严格遵循的主要法律之一。
(三)托管依托的财政支持
托管局在运营中一项较大的支出是为企业支付的整顿费用及其偿还贷款和利息,企业的新老债务负担也由托管局承担。截止到1994年底,托管局工作结束时,其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赤字、偿还原民主德国企业债务及民主德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债务和东部房地产的累计欠债,三项共计4000亿马克,最终均由联邦财政承担下来。由此可见,如果没有联邦政府的担保与支持,如果没有联邦财政雄厚的实力作依托,托管局整顿、出售、重组这么多的国有企业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三、德国实行企业托管经营的成功对我国的启示
为了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对待企业托管经营问题上,我们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我国实际,认真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有效经验。
(一)托管是企业整顿、重组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目的。从德国企业托管的实践看,被托管的企业是按照私有化的方针,还是按照股份制或国有制的方向进行整顿和重组,是由托管所依托的社会制度基础、法律规定和政府的目标所决定的。托管本身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从德国托管实践可以看出,它是针对企业所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诸如企业结构不合理、负债率过高等而设立运营的。托管针对企业存在的这些问题,综合运用资金支持、专家管理、资产重组、体制创新、产品开发、资产出让等各种手段,对企业进行整顿和重组。
(二)企业托管须依托于一定的体制基础、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政府的既定目标。如前所述,德国企业托管形式的实施,是以其社会市场经济为体制基础,以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目标进行的。就其本身来说,它是企业整顿、重组的一种形式或手段,并不带有特定的目的性。德国可以运用托管的方式达到政府规定的目标,那么,我们也完全可以运用托管的方式或手段,来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即依托我们正在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遵循我国日益完善的法律规定,使托管达到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下,调整产业和企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搞活国有经济。
(三)通过托管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进行综合治理,不易引起大的社会震荡。企业托管机构,类似于一个综合性的修理厂,当企业不能进行正常经营运作时,就可进入修理厂即被托管起来。由托管机构组织各方面专家,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诊断,找出症结所在,然后依据企业托管的有关法律规定,制订出该企业的整顿方案,实施对该企业的整顿与重组,从而使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的能力。当然,被托管企业也不排除最终只能破产的情况。因为进入被托管状态的企业不只一家,而且都面临着整顿和资产重组,这样使托管机构易于根据实际情况,将一家破产的企业与另一家企业的资产重组结合起来,使破产企业的职工、债务能够被全部或部分承担下来。这不仅对破产企业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有益,同时也大大减少了由于破产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与震荡。
(四)企业托管,不仅可以促进产权的流动与重组,而且可以促进职业企业家阶层的形成,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与结构的优化。由于企业托管主要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由托管机构对被托管企业进行整顿与重组,在托管期间并不发生企业产权的一次性交割。托管期结束,委托方可以决定是收回被托管的企业,还是延长托管期,或者是出让整体或部分被托管企业的产权。由于企业经过了一段时期的托管,即使最终发生产权的交易与流动重组,也不会出现大规模破产和失业问题,有利于在平稳中实现企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另外,企业托管有利于一个强有力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经营管理团队,对被托管企业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并依据这个方案,调动各种资源对企业进行整顿与重组。在被托管期内,企业经营者集团是托管机构选择合适的经营人才组成的,它可以是该企业的原经营者,也可以从社会上选择。但不论是谁,都是受托管机构的聘用,按照整改方案,对企业进行独立经营运作,而不受企业原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免和管理。可见,运用托管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结构的调整与优化,而且有利于我国职业经营人才和职业企业家阶层的形成。
(五)通过企业托管,有可能探索出一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途径。托管作为企业整顿、重组的一种形式,具有方式方法多样、操作灵活方便的特点,便于运用国际新型金融工具如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企业改革进行国际融资,同时又便于与其他改革措施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有组织地选择一些企业进行托管试点,必将有助于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有的地方企业集团对另外的企业实行托管,如彩虹电子集团公司对黄河机器制造厂、西安无线电一厂实施托管,就是走向联合的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北京的一轻经验,实质是一种以一轻系统企业为整体进行托管的做法;另外有的地方对企业实行委托经营,从本质上看也是企业托管的一种形式。这些做法,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研究与实践表明,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及经营机制的转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所在。从德国的实践看,通过企业托管的形式,不仅可以使国有企业转变为非国有企业或私有制企业,而且有利于企业制度创新与经营机制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一致的。这对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中小型国有企业改革不能不说是一个深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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