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商业银行比较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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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的背景不同

商业银行是一类银行的总称。在早期,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英国在17世纪60年代就产生了所谓银行,那时的贷款只对工商业,以商业票据为基础发放短期商业贷款,随着商品的销售而收回贷款,此后,一般就把从事存款、放贷、结算的银行称之为商业银行。美国1791年经国会批准设立了第一国民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掌握政府存款,独占银行券发行权,向政府提供贷款。但普遍认为它并不是一个商业银行,只有在1816年成立的第二国民银行才具有了商业银行的性质,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法定义的商业银行是指:(1)接受存款;(2)发放商业贷款。尽管世界各国的法律基本的规定都如此,而实际上现代的商业银行早早打破了传统教条,开展了多样化服务,大量的表外业务增加。据统计,美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从80年代初的30%上升到1990年的38%,同样日本也从20.4%上升到35.9%,英国从28.5%上升到41.4%,所以,现在仅从一家银行的名字上并不能看出它是否为商业银行。在美国叫商业银行(Comercial Bank),英国叫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德国叫信贷银行(Credit Bank),日本叫普通银行(General Bank),其中又分城市银行与地方银行。这些不同的名称实际上反映了各国银行某一方面的特点或历史上曾有过的特征。例如象日本的商业银行中巨头三菱、三井、信友、富士、三和、第一劝业银行等大的集团化商业银行,它们的形成与日本战前的财阀既有历史的延续性、又有本质不同,其形成主要有以下阶段:①战后日本解散财阀(1945年)和实施禁止垄断法(1947年)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人,但存在着大小企业并存的“产业结构二元化”现象,日本大企业没有吞并小企业,而是注重强化专业化生产,相互保持一定的经济交易关系;②1956~1970年日本经济迅速发展,企业资金需求大,资本缺口靠银行贷款解决;③50年代初,日本金融业重组、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日本企业法人之间大量的经济交易需要保持相对稳定的关系,而企业发展要依靠银行贷款。于是,具有日本特色的以大商业银行为骨干的超级企业集团产生了。

所以,由于国情及时代背景不同,每个国家的商业银行的形式及名称各不相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以认真分析,才能把握业务活动的本质。

二、外部组织形式的差异

商业银行必须以一种状态或形式与外界进行各种金融活动,这种与外界发生联系的形式或状态被称作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它大致分为四类:

1、单一制。这种是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各种银行业务均由某一银行独立经营,又称独家银行制。这种形式在美国比较典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竞争加剧,美国有的州允许有限制地设立分机构。如只允许银行在一个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等。这种形式的有利之处在于它能与所在地政府协调共同采取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的行动,管理层次少,经营比较灵活,能避免银行资本集中形成垄断,减缓竞争的激烈程度。然而,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和经济活动扩大,伴随着管理手段的日趋先进,单一制的业务拓展和金融创新受到了限制。

2、分支银行制。是在国内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业务受设立在某一中心城市的总行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形式按管理层次和职能还可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前者是总行既担负对各种分支机构的职能管理控制,本身不承担对外经贸业务,后者只对分支管理。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这种银行组织制度,其中尤以英国、德国、日本等为典型,此如英国四家最大的清算银行各拥有3000家以上的分支机构,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经营范围大,通过竞争可降低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多样化、加速资本的地区间流动,分散放款风险、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这种形式也利于国家对银行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其弱点是管理层次多,有可能使管理效率下降,资本集中规模大可能形成垄断,总行统一指挥可能造成忽视地方经济发展。

3、持股公司制。即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在业务上受股权公司控制。分两类:①非银行持股公司(不属银行方面的大企业,但拥有某一银行主要股份)。②银行持股公司(由若干银行组成,从属于银行组织),这种组织制度在美国为数众多,大约3/4的商业银行存款和商业银行资产属于控股公司银行所拥有。

4、连续银行制。是由若干个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为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控制,在法律上保持独立性,但所有权和业务经营完全由个人或集团控制。这是在美国商业银行中为打破单一制的限制而发展起来的,它回避了设分支行的限制,但因个人或集团控制力量有限、银行的资本规模亦受到很大限制。

三、国家对商业银行管理上的差异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国家对商业银行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各个国家在经济、金融体制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别,所以他们管理商业银行的法律机构、内容和手段也有一定的差异。

1、有关立法和管理机构。国家对商业银行实行管理的依据是银行法。西方各国政府对本国及境内的外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政策、原则和手段,都集中体现在银行法中。但由于具体环境及历史原因在内容上有较大的差异,在管理机构上,西方国家以英国和美国最为典型和具有代表性。在英国,实行单一的管理体制,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完全由中央银行—一英格兰银行负责实施;在美国,实行的是多头管理体制,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官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实施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其中,联邦储备系统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设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对所有加入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进行管理;货币监理官由美国财政部设置,负责办理联邦级的国民银行注册,与联邦储备系统共同管理国民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其主要职能是防止会员银行破产。此外,各州还设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管理在州内注册的州银行。

2、对商业银行利率的管理。利率是各国政府管理金融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实施利率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日本、法国等市场经济国家,通常通过制定官定利率和实际利率最高限额的方式,来实施国家的利率政策。例如日本经济高速发展以前,大藏省银行局以“窗口指条”限制民间银行的贷款额度及限定贷款利率,对于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短贷,政府一律规定最高限。

在美国和英国,主要通过官方规定贴现率来实施政府对利率的管理,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实行自由利率政策。贷款利率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市场供需情况,受价值规律支配,通过图(1),我们就可以看出放款利率的变化受市场因素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西方国家决定利率时以存款利率和再贷款,再贴现率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业务费用、风险、供求等因素。在美国,法律规定再贴现率由联邦系统确定并随时调整,每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情况拟定本地区的贴现率。但要经过华盛顿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审定,以保持统一和基本接近;在英国,由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统一规定对各贴现所的再贴现率,一般每周公布一次。

四、商业银行的内部监察制度差异

为了在竞争中站住脚,求发展,商业银行的内部监察十分严格,把信贷、财务、利率、规章制度,干部考核等内容融为一体的总检查,对于西方商业银行这种一般采用股份制的企业来说,一般监督机构由监事会和各种检查委员会组成。在众多的监察制度中,日本的监察制度是比较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日本商业银行自改的监察董事会是对董事的工作进行监察的人员,与其他国家相比,由于国情不同,监察董事在经营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

日本商业银行的监察董事会是总行的领导成员,根据职务的执行形式可分为两种:即会计监察和业务监察。

监察董事具备强有力的权限:①董事会出席权;②各种调查权;包括营业报告要求权,业务财产调查权;③董事违法行为禁止要求权,包括与董事诉讼时的企业代表权;①对会计监查人的有关权限,包括对会计监查人报告的要求权及会计监督人任免的权限。监察董事在每次决算时必须在股东大会上作“监察报告”,为了强化这种内部监察,日本最近的监察制度有所变更;一是把社外监察董事制度与行内监察董事会职能结合起来;二是股东代表申诉的简化,董事在失职并给本行造成损失时,在一定条件下,股东可代替本行向董事要求赔偿损失,由监察董事执行。与日本监察制度所比较,德国的监督部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有权监督,并处于其上一级,有更大的权力,它对商业银行内部实行严格的管理,包括成本管理,借贷管理等。

五、银行经营业务上的差异

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是负债、资产和中间业务。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大型商业银行业务呈现全球化大量的表外业务增加,为银行带来了可观的收入,使商业银行成为所谓的金融百货公司等,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但各国之间又存在着差异。

在英美等国,虽然商业银行一度也曾大量从事投资业务,但30年代大危机使这些国家修订了有关银行法,设置了银行专业分工的界限,禁止商业银行再从事证券业务及某些信托业务,于是便在世界上形成了两大体制模式:专业化商业银行体制模式和全能化商业银行体制模式,二者之间的不同决定了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范围上存在着很大差异。例如对于股份制私有的大型商业银行如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等和政府所有的储蓄银行系统,业务范围几乎不再限制,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能银行,它们除了参股(控股)于保险、房地产及工商实业外,主要经营存款业务、贷款业务、有价证券业务、国际业务和房地产信贷业务等。当然业务功能的全能化,并没有丧失以前的经营特色。如德国三七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重点在大、中型企业、国际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上,而储蓄银行的传统业务则是对私人放款业务、房地产信贷业务、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而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直到目前为止,仍以吸收存款、提供短期贷款为主,不能直接拥有股票等。综合起来,这些差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存款业务。专业化商业银行原来吸收的存款主要是活期存款和工商企业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吸收得很少。

2、信贷业务。专业化商业银行主要为工商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近几年也涉足长期资本贷款、消费者贷款等,但对房屋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则不经营或很少经营。

3、证券业务。专业化商业银行原则上不经营证券,或只从事于政府债券业务。日本战后实行了严格的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离的作法,商业银行不能涉足证券业务,但1981年日本通过的新银行法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美国法律目前尚未解冻。与专业化商业银行不同,全能化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全面证券业务,从代理发行、包销到投资持有。如德国的德意志银行同时也是德国最大的证券交易行。在证券业务中,西方商业银行最具特色的应该算是抵押证券。它是以长期不动产担保的债权作为一种有价证券的金融商品。美国从1982年开始普及抵押证券以来,其发行市场规模为公司债的三倍,市场值规模仅次于国库券市场;日本的抵押证券市场规模约为公司债的1/3。抵押证券是1931年立法。1983年日本三菱银行“钻石抵押证券”与专业公司成立,使商业银行经营证券迈出了更大的一步。一般发行公司将本券都存入银行,这种证券的购买起点颇高,具有高收益的证券为日本银行看好。成了近年来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的一个侧重点。

4、信托业务。专业化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信托业务,如美国商业银行从事信托业务的部门必须与银行财务上分开,独立核算,日本也有类似规定,有专门从事长期投资的信托银行;全能化的银行可以从事全面信托业务,如香港的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包括以下9种,即投资服务、基金管理、遗产承办、公证代理、租贷营业、收款代理、保险箱业务、代理保险业、证券业务等。这些都很少有体制上的限制。

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这些变革引起了整个西方金融体系的变化。观察与分析作为金融体系支柱的商业银行,无疑能强烈感受到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对于驱动银行改革与经济发展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这个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灵魂的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可转让与付命令帐户(NOW),超级可转让与付命令帐户(Super NOW)、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MDA)等等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注入了无穷的生力,新技术的冲击,使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更加现代化,同时跨金融集团争夺国际市场的斗争日益激烈。处于我国改革前沿的金融业,由专业银行走向商业银行是历史的必然,但可行的选择只有从我国实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有银行,同时应认真借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成功的管理经验与运行体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过转变后的商业银行应与西方商业银行一样,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形成适应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新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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