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规范信托投资机构的吸纳存款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陈雅慧[1](2020)在《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底条款作为对亏损承担和盈利分配的约定,广泛运用于委托理财合同。目前,我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本法》中有少量指向性明确的规定,无法普遍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几易其稿未有定音。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规制面临立法供给不足、理论研究薄弱、司法裁判不一的困境。2018年央行等联合发文为解决金融机构受托理财纠纷提供了相应规范指引,但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受托主体,非金融机构法人、自然人受托理财纠纷能否参照适用存在适用困境。司法实践中,过半数委托理财合同因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一方面提高了合同交易成本,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另一方面,本该发挥指引性作用减少保底承诺,却因司法适用多元化与裁判结果差异化,加剧了保底条款的滥用。在保底条款导致的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扩大化下,如何为保底条款寻找合法空间,形成规范委托理财行为的法律法规及裁判规则,无疑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值此背景,文章以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主体类型化展开分析,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对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方法进行了说明。第二章,相关理论探究。通过提取实务中的共性,总结出保底条款的定义、特征、类型,并与其他类似条款作出性质的比较与合法性基础探究,为后文研究作理论铺垫。第三章,纠纷案件分析。采用实证研究法对近两年的裁判结果、裁判要旨等作出了定性分析。同时通过深入探究学界观点,针对保底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受托主体借鉴适用《证券法》的合理性等作出批判性分析。第四章,完善建议。一是立法层面。明确委托理财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受托主体类型化的基础上,以维护交易安全与促进交易稳定为立法指导思路,提出保底条款法律设计安排;二是司法层面。立足市场经济与现有法律,在严格遵守合同无效制度与充分尊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基础上,梳理出合法、合理的司法裁判路径及规则。第五部分,结语。概括总结全文观点,并指出研究存在的不足。
胡鑫[2](2020)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模式构建研究 ——基于包商银行的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全球银行与证券、保险业的边界逐渐模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优势日趋明显,金融控股公司显露出相较于单一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显着优势,其融资成本较低,业务组合相对协调,对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有明显的推动作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近几年发展迅速,除中央企业等机构积极探索组建一批金融控股公司外,许多地方政府还积极参与整合地方典当、担保、小额贷款等金融资产,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布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底,中国各类金融控股公司超过90家。从本质上讲,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关联企业,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关联,内部关联交易的开展极为方便。随着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金融控股公司不仅获得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还暴露出监管空白下的潜在风险。2019年5月,“明天系”旗下包商银行因关联交易导致的信用违约风险被银保监会宣布接管,该事件的发生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问题备受行业关注。本文通过对包商银行案例的分析,发现“明天系”为降低融资成本,通过网状交叉持股的方式层层控制包商银行,而包商银行处于控股子公司的地位,被迫接受“明天系”的资金控制,其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标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面临“双涨”压力,这都说明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漏洞。同时,通过对我国上市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现状的分析,发现金融控股公司的交易总量近5年处于连续增长状态,涉及金额大幅增加,且频繁发生在特定的关联方之间。经归纳整理发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监管法规缺位、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方法和路径混乱等问题。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对关联交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现行监管体制的特点和当前监管的问题,并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模式进行设计:从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责目标、设计监管内容与监管实施机制、出台监管法律法规保障监管合法性和权威性等角度出发,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集团层面监管者,控制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设立、变更、停牌和业务范围;银保监会、证监会和中国外汇管理局作为功能监管者,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类伞形”监管机制,通过完善公司信息披露、设置防火墙和监督公司治理机构,统筹“外部监管+内部控制”双维度监管,实现对关联交易的全程穿透监管。在论文结尾,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合理化建议。
王苌赫[3](2020)在《论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信托制度诞生于英国,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不仅没有被历史淘汰,反而不断适应世界发展,成为了英美法系中不可或缺的财产法律制度。不仅如此,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近些年来也开始逐渐引入信托制度。我国也将信托制度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纳入我国的经济体系内,为了引导和规范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在颁布信托法之后的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信托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并对信托业发展取得一定良性效果。但基于信托法舶来品的性质,信托制度还是在我国出现了一些“水土不服”的现象,首先是现有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中的缺失:一、我国信托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信义义务;二、受托人义务体系缺乏系统性;三、信托受托人义务认定标准不清;四、竞业禁止义务缺失;五、信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缺少具体方法。其次是我国目前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规定:一、受托人部分义务设置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二、通道类信托中受托人义务难以落实,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为了帮助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我国信托管理,保护信托受益人权益,本文从构建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角度出发,对比及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从两方面尝试提出建议,在填补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缺失方面:第一,在信托法中确立信义义务;第二,增强信托法系统性;第三,完善信托受托人义务认定标准;第四,制定竞业禁止义务;第五,制定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具体方法。其次修正信托受托人体系中不合理规定:首先要合理调整信托受托人义务;其次注意落实通道类信托中受托人义务。以期对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的构建有所帮助。
钱俊成[4](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提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王冠玮[5](2019)在《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文中研究说明债务催收为债权满足之手段,而此手段可分为自行与委外两种模式。以金融机构为例,其不良债权常借由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催收,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催收所采之手段时常发生违法暴力讨债等社会问题。本文因此产生探讨上述问题法律上灰色地带之解决办法之动机。本文盘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良债权成因与债务催收之研究。发现导致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最早源于产业转型所萌生的“并发症”,如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因此本文第一章从债法之基本概念出发,收敛本文研究范围,聚焦在委外催收之研究。横向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相关产业之起源,以作为后续是否参考境外法制之支点。再从《宪法》之角度思考如何同时保障债务人之人身安全、居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也保障债权人财产权之满足,更维持债务催收人之工作权。最后盘点出现行与催收相关之法律规范。第二章则系就具体罗列实务上常见之十一种催收行为,在第一章盘点出之规范下,归纳出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之不合法等债务催收行为,并分析在司法上、行政上与立法上该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如何成为法律上之灰色地带。至第三章开始,本文主要提出对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之横向与纵向之比较研究,与台湾地区在立法经验上,吸收域外立法例之成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行为管理模式,以及以日本为首的业别管理兼采行为管理模式。本文第四章回头思考我国大陆地区之不合法的催收行为样态与比较美国在实证研究上结果,证立我国大陆地区在订定专法上之必要性。因催收业之催收款来源多元,具有高度之经济影响力,且制定专法后有助于主管机关事权统一,除得帮助经济之发展,亦能有效消除不当催收在法律上灰色地带之空间,成为订定专法之可行之原因。第四章末尾提出建立催收业者之行为规范、自律性公会制度,提升隐私保护、资讯揭露能力,形成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催收人间三赢之局面。在催收的管监理上,建议大陆地区未来得以“商务部”为领头羊,带动下游催收产业之前进;以“银行与保险监督委员会”则作为协助角色,对于金融商品从委外催收债务之源头以及网络借贷做适当风险控管。除追求社会秩序之维持,重视催收产业之发展空间,亦因应科技变化带来之机会与发展。最后,本文认知因各国、各地区催收制度建立之背景不同,除参考境外法制与其相关研究外,期许我国大陆地区能以债务人“经济再生”、“管理开放”之思维订定催收法制。
解刚刚[6](2019)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对我国影子银行业务规模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次贷危机爆发后,一方面影子银行风险的危害性得到充分暴露,另一方面各经济体央行认识到以维护单个金融机构稳定为目标的微观审慎监管具有局限性,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应运而生。各经济体央行频繁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来管理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诸多学者也尝试通过实证研究来评价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作用效果和有效性。然而,监管边界问题和金融监管套利会对瞄准特定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产生影响,即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金融活动和金融风险被转移至影子银行体系。鉴于此,本文基于监管边界假设和监管套利理论阐述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对影子银行业务规模的影响,参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结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我国2017年实施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使用9种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构建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指标,并结合2002-2018年的中国季度市场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指标与影子银行业务规模呈正相关,紧缩性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引起了影子银行业务规模增加。研究还发现,基准贷款利率、货币供给对影子银行业务规模有负向影响,意味着在政策利率上行或广义货币量扩张的过程中,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大于影子银行规模增速。本文的研究结果佐证了边界假设以及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过程中监管套利的大量存在。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时,监管层必须确保受监管业务不会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转移至影子银行体系中。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针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背景下,对如何规范和约束影子银行业务过渡扩张提出以下四点相关建议:统一监管、风险隔离、降低杠杆和信息披露。
李涛[7](2019)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属性出发,理论联系实践,定性与定量研究,对我国住房公积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改革路径。首先,本文就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从基金理论来看,基金理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基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原则和基金管理模式基本一致,现有住房公积金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开放式、契约型基金;从互助理论来看,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互助提高缴存人购房能力;从强制储蓄理论来看,通过强制缴存实现缴存人之间的互助,单一的强制储蓄政策导致不能与参与主体的收入水平进行挂钩,受损严重的群体无法得到更高的损失补偿;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支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作为委托人将部分住房公积金资金业务委托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从公平效率理论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因素缺乏,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得不到保障,中高收入群体则通过多缴的方式来避税,而且长期以来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从公共决策理论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目标是降低缴存者的购房压力,缩小收入差距导致的购买力差距;从新公共管理理论来看,要将市场激励模式和企业化管理运用到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当中。因此,需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骨子上的改革,我国在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改革路径时应当从分权和权力下放、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以及引入现代化管理技术等角度入手。第二章梳理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沿革以及现状,就该制度的作用进行分析。认为伴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了建立和推广。经过20多年的完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演变为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基本制度安排。它在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加快机构职能调整,深化体制改革,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近三十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浪潮而不断推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而逐步展开,通过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自上而下的改进紧密结合,逐步调整制度本身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部分,渐趋完善和成熟,然而,制度运行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推动住房从福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推进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金融体系发展,发挥住房保障功能,促进住房保障和社会公平,促进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第三章基于北京市新市民住房问题的调研结果,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将理论与实证研究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分析的研究假设,为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建立了分析模型。通过研究,本文认为:住房公积金运作流程存在如下漏洞,即事业单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增值收益使用途径存在法律质疑,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定致使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定位不清、性质不当,法定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即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定位不清,导致其权责失衡、职能虚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性质不当,导致其功能错位、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主体难以很好履行监督职责,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包括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的主体受其部门职能的限制,难以很好承担监督责任,住房公积金的多头监督体制使得监督力量分散,协调配合不足;住房公积金资金配置效率低下,抗系统风险能力差,包括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差异较大,统一协调困难,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以城市为单位,系统风险抵抗能力弱;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窄,限制其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投资渠道较少,资金闲置严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及其增值利益分配方式不合理,损害制度的公平性。第四章结合英国建房合作社制度、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制度、日本住房金融公库与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美国一级二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等发达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以及巴西、墨西哥、马来西亚、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厘清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实践以及各国住房政策。本文认为,各国住房发展政策普遍致力于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合理的住房需求,通过各种政策干预手段,使得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来实现住房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和机构的发展,与住房市场和商业住房金融的发展相耦合,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的政策特点。在商业住房金融欠发达时期,住房金融政策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进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以使得居民住房融资的可得性能够得到提高。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通常选择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介入住房贷款市场;在传统发达国家,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或补贴促进住房合同储蓄、建房合作社等互助金融机构的发展,如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和英国的建房合作社。在商业住房金融发达的阶段,商业机构能够满足部分居民的住房融资需求,但是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只有商业机构融资是远远不够的,他们很难或难以承担商业机构的融资支持,因此对住房发展政策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提出新的要求,即其干预方式需要从直接提供贷款,转变为综合使用政策性保险、利率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中低收入人群融资成本。第五章总结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定位存在工资说、社会福利说、员工福利说等,从实然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员工福利,但从应然的角度其应该定位为住房保障措施。否定目前存在的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合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后,按照渐进式改革原则列举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可选择模式,并对于新时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环境展开分析,总结并得出适合当下的最优模式。本文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模式,可以选择组建法定机构、筹建信托机构和组建国家住房发展银行。本文认为应当建立更加规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具有适应新机制的金融职能,搭建组织架构。以更加规范的金融管理体系来管理住房公积金,加快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也将有助于增强资金的安全性。随后综合考虑了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对机构改革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路径展开研究分析,研究讨论总体路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基本内容以及基本步骤,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如成立法定机构模式,但需要政府大规模集中的财政拨款,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较大的权力之下所要求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也要相应完善,因此需要较长时期的逐步变革过程。又如筹建信托机构模式,不仅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更加全面,而且对其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对银行与信托机构仍采取的是“分业管理”的方法,虽然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在不断增强,但能否维持和保障这一相对较为复杂的信托管理体系长期平稳和高效的运行,仍然需要进一步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考虑到住房公积金保留强制性储蓄特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留行政职能的需要,要求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转变成国家住房银行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时间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实施可行性的基础上,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职能,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变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为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最优路径和模式。
李士岩[8](2019)在《“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和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影子银行体系在全球主要经济体内得到了快速发展,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但在2008年次贷危机之前,关于“影子银行”的研究并未受到重视,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的认识及监管措施也没有跟上影子银行发展的步伐。危机之后,通过对危机的反思与深入研究,被普遍接受的一个观点是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缺失是次贷危机的主因之一。影子银行作为一种新的分析视角成为监管层、学术界以及金融业界讨论的热点课题。中国金融业处在规模快速发展与结构深入调整阶段,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壮大,资产管理业务迅速扩张,银行表外业务快速增长,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以“商业银行为核心”。伴随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不仅对宏观经济波动产生影响,而且对金融稳定以及商业银行体系均产生影响。鉴于此,强化影子银行监管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围绕以“商业银行为核心”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这个核心主题,着重探讨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中国特色“商业银行为核心”影子银行构成与运行机制;其次是“商业银行为核心”影子银行对不同层面(宏观经济、金融稳定以及商业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最后是针对当前影子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以及未来的改革路径。论文的主要工作如下:(1)在分析与对比欧美学者以及国内学者对影子银行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从“核心要素”与“特征要素”两个层面定义影子银行。从核心要素层面来看,影子银行的本质属性是指传统银行业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实体及业务活动,核心功能是为实体经济提供信用。基于特征要素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界定,取决于该范畴界定的目的与角度。例如,基于风险观的角度,影子银行的重要特征是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基于监管的角度,强调的是影子银行业务处在监管范围之外。欧美的影子银行体系与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起主导作用的金融机构存在差别;第二,业务模式存在差异;第三融资模式不一致。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是以商业银行为中心而展开,“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是指以规避监管为目的,通过创造信用货币为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以及同业业务两种途径展开。银行理财业务可以将表内存款转化为表外理财资金,再通过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资产配置。如果依据金融属性与法律属性来判断,银行理财业务应该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但刚性兑付机制的存在却使其具有表外融资的特征。同业业务则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存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向影子银行提供融资。上述两类业务实质上是银行开展的“类贷款”业务,通过该类业务满足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该类业务并没有记录在贷款科目下,一部分反映在同业资产或投资资产项目下,另外一部分通过表外理财业务移出资产负债表。导致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影子银行业务的因素是多方位的,但其中的核心因素是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动机。银行通过理财业务进行套利的核心在于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将表内资产腾挪至表外或直接通过理财业务进行表外融资。银行同业业务监管套利其核心在于利用监管规则对同业业务不同于普通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2)影子银行发展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效应主要体现在宏观(宏观经济波动)、中观(金融稳定)和微观(商业银行体系)三个层面:第一,基于MS-MFDFM模型测度月度宏观经济因子,该因子综合了季度GDP数据以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月度数据,很好地反映了我国宏观经济波动周期。在此基础上,利用TVP-SV-VAR模型,研究了影子银行对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影子银行规模具有顺周期性,并且这种顺周期性是时变的。在影子银行监管上应考虑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防止对宏观经济系统产生较大风险。第二,利用FAVAR模型构建金融稳定指数,该指数较好的反应了我国金融稳定情况。分别利用DCC-GARCH模型和TVP-SSM模型,研究了影子银行规模与金融稳定之间的风险溢出效应和时变非线性效应。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不是简单的正负关系,而是表现出时变性非线性的影响。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支持上述结论。第三,利用DVECH-GARCH模型构建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指标。接着以13家上市商业银行构建面板门槛模型,研究了影子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非线性关系。实证结果显示,随着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大,影子银行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具有门槛效应。不同门槛下,影子银行对银行系统性风险表现出差异性。故而对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在监管时应按照影子规模进行分类监管,从而更好的预防系统性风险。(3)在深入分析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效应的基础之上,主要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及具体监管措施两个层面探讨影子银行的有效监管。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内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明确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以及货币政策的实施主体,并明确三者之间的协调机制。核心问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是否应由中央银行来承担。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相互协调至关重要。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必须考虑宏观审慎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在深入分析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基础上,权衡把握政策的方向和力度,真正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达到金融稳定的目的。第二,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与微观审慎监管主体之间的内在协调机制。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以及各国的监管实践经验,本文认为“央行+行为监管局”、“央行+审慎监管局+行为监管局”两种模式值得深入探讨并完善。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不一致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不统一,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对具有相同金融属性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具体路径可以考虑基于《信托法》调整所有信托关系,强化《信托法》对所有信托行为的有效规范是改变不平等竞争状况的主要途径。对于影子银行业务的具体监管,需要解决刚性兑付、期限错配、各类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以及非标资产的有效管理。刚性兑付的实质是银行在为理财产品提供信用背书,结果是理财产品变相的成为负债业务,进而扭曲风险与收益,扭曲资源优化配置。刚性兑付的理财在表外核算,不计提资本,虚增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放大了系统性风险。破除刚性兑付需要完善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二是加强信息披露要求;三、禁止资管产品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非标”项目本身的信用风险并不高,因此风险并不在于非标资产本身。“非标”真正的风险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刚性兑付造成信用风险积聚。第二,期限错配所形成的流动性风险。解决了刚性兑付与期限错配问题后的银行理财非标资产投资其实就成为了资产证券化。理财作为隔离风险的SPV主体,“非标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银行理财SPV+非标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
宣潇然[9](2019)在《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管行业的蓬勃发展无疑是近些年金融行业最为重要的景象。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进入到了“全民理财”时代。起初,信托行业借助其投资限制较小、经营范围灵活的优势,首先获得了银行“青睐”,我国资管市场由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出现得到了迅速的扩张。随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的出现丰富了资管市场中金融机构的类型,也加剧了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同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在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以及“高收益承诺”成为了金融机构吸引投资者的“诱饵”。该时期,除私募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之外,确实鲜有资管产品违约事件发生。投资者开始尝到了资管产品的“甜头”——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且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正是基于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的存在,导致我国资管市场从发展初期开始就存在诸多隐患: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占据更多市场份额,在资管产品的销售推介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忽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资管产品。又如金融机构在销售资管产品过程中,普遍对于投资者进行保底承诺,导致投资者混淆资管产品与银行储蓄之间的区别。在资管产品的投资运营过程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管理人几乎掌握了所有关键信息,投资者仅能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获取信息,对于管理人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约束。因此,管理人不尽职管理行为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近年来资管产品违约事件频发,投资者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市场现行规范性文件大多以规范资管市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缺乏对于管理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当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司法救济是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现阶段,资管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大多以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性规章为主。由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限制,资管市场中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各扫门前雪”,针对不同资管产品分别制定不同规则。但是司法裁判中,法院并没有适用上述部门规章的义务。换言之,我国资管市场司法中判决标准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投资者司法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从2017年开始,银保监会、证监会一系列资管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资管业迎来了一轮强化监管的浪潮,对资管业务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要求增强,行业面临重塑。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管行业进入到规范发展时期。资管新规中明确指出我国资管市场要打破刚性兑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我国资管行业面临着一次重大的“洗牌”。由此不难看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成为了我国资管市场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命题。但是由于我国资管产品法律性质不清,法律对于资管市场的调整面临着不小的难题。本文以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作为核心,围绕资管行业中投资者的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以及事后救济的逻辑线条,提出完善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路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逻辑和主要研究问题。第一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本章通过梳理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总结我国资管产品的发展现状与特点。对于我国资管产品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特点及区别。随后分析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总结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一般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本质不同。第二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风险社会理论在资管市场中的体现与结合,分辨资管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显着信息不对称及其危害。结合相关理论,明确我国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及方法。第三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资管市场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总结为“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人”,我国并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金融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到资管行业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简化为了风险匹配原则——金融机构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资管产品风险等级作以简单匹配,风险匹配原则并不能完全体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质,有必要对于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应当明确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内涵与原则,并整合现行立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其制度内容,科学制定产品风险评估与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式。第四章为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资管市场中当事人双方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作为弱势一方,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管理人行为失范现象普遍存在,投资者投资风险较高。我国资管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信托,投资者对于管理人存在合理信赖,二者之间关系应当界定为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是“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构建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不但需要明确信义义务的法律性质,而且需要明确其在资管市场的具体表现,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可以分为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唯有明确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关系,对于管理人课以相应法定义务,才能起到规范管理人行为之目的,进而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五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本章通过对于资管市场司法救济现状及裁判规则进行检视,总结出我国资管市场现行法律规则位阶较低,大多体现为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导致司法适用存在困难。我国资管市场司法建设中首先应当明确金融规章在裁判中的效力,将金融规章作为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并充分应用商事思维,对于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第六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对于资管市场进行统合立法已经成为了学界共识,英国、日本等国家均采取对于金融市场进行横向统合规制的立法路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程度不断加深,我国金融立法中也应当顺应这一趋势。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修改相关立法作为支撑,具体而言,应当构建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风险为后盾的立法理念,通过对比不同立法路径之优劣,选出我国立法最优路径。通过修订《信托法》以及《证券法》,将资管产品纳入立法调整范围,这成为了资管市场统合立法最为现实的路径。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确保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性、系统性,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撑。
刘艳艳[10](2017)在《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效应研究》文中提出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进而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学术界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关注和研究。影子银行体系是一个涉及金融产品、机构和市场在内的复杂三维体系,其最基本的功能是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及信用风险转换。一方面,影子银行体系的出现和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创新性。影子银行体系是应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而产生,影子银行体系所带来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业务以及相应的市场,丰富了经济主体的投融资渠道,成为了以商业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的有利补充,促进了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转变,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有利于金融结构的优化和金融市场的繁荣。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不容忽视,影子银行体系隐蔽性强、不透明,各类活动基本上发生在表外、机构外和场外,且大都游离于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或缺乏监管,具有期限错配(负债短期性,资产长期性)和高杠杆率(融资活动的杠杆率约为传统金融机构的2倍)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影子银行体系潜藏着极大风险,从而对金融稳定性造成威胁。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金融工作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金融结构,加强功能性监管。所以要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直接融资工具、促进投融资均衡发展等途径优化金融结构,从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传统增长动能减弱,新增长动能正在培育,要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依然需要金融改革发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促进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盛松成,2016)。监管套利和效率获得的特点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了发展空间。监管资本是金融机构的成本和负担,因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监管套利的动机,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交易在保证维持其业务规模和整体风险的同时满足监管资本的要求,被称之为监管套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各主要经济体的监管当局对银行体系的监管不断增强,无疑为游离于常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发展机遇(Philip Halstrick,2011);效率获得指金融脱媒使资金在银行中介之外在资金盈余方和资金短缺方之间配置,使得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供给更加分散,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Pozsaretal,2010)。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格局依然是以银行为主导、间接融资为核心,但是以非传统信贷融资为主要特点的影子银行体系增长迅速,具有高隐蔽性、监管不充分的特征,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不容忽视。2010年以来,由于政策的转向,传统的信贷渠道为经济社会提供的资金支持占比迅速下降,非传统信贷融资的重要性相对提高,促进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据估计,截至2013年9月,我国广义的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达27万亿元,占银行业全部资产的19%(胡斌,2014),所以研究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非常有必要。本文首先对已有的关于影子银行体系和金融稳定性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其次构建了本文的理论基础,将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效应分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体系抵御外来冲击能力和资产价格的影响四个分效应,从资金融通、货币流通、风险传导和金融监管四个角度来讨论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机理;此后,本文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现状并对影子银行规模进行估算、构建衡量金融稳定的金融稳定性指数;然后对影子银行体系对金稳定性的影响效应分别从四个分效应和综合效应五个方面做实证检验;进而利用SVAR模型实证检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机理;考虑到金融监管趋严的背景会影响到影子银行体系的持续发展,本文利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和博弈论思想讨论影子银行体系和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最后给出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文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和西方国家包含高度创新金融衍生工具的影子银行体系有很大差异,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功能不是交易、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而是融资,所以本文对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界定时侧重于融资的特征,本文将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以资金融通为本质特征,能够发挥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及信用转换功能的非传统信贷融资,包含产品或工具、机构和市场“三位一体”的综合系统。和以往研究相比,本文对影子银行体系的衡量更加全面,既考虑了和银行相关的同业业务、理财产品、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又考虑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影子银行业务,也考虑了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更贴近实际。本文研究的影子银行体系可以划分为三个子系统:银行体系内的影子银行子系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子系统和非金融机构影子银行子系统。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根据社会融资规模、金融行业资产负债率、金融与经济的稳定关系以及根据本文从功能角度对影子银行的定义这四种途径对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进行了估算,结果表明,第一层即银行内影子银行子系统占比最大。对金融稳定性的衡量是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金融稳定性内涵将衡量金融稳定性的指标划分为金融机构平稳运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市场抵御外来冲击的能力和资产价格平稳运行这4个一级指标和11个基础指标,并通过主成分分析确定各个指标的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最后计算出金融稳定性指数来衡量金融稳定程度。本文的理论基础源自于金融结构理论、金融脆弱性理论、金融经济周期理论和金融监管套利理论,并从资金融通、货币流通、风险传导和金融监管四个角度分析了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机理,为实证检验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的实证分析由三大部分组成。首先在依次分析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四个方面即金融机构平稳运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市场抵御外来冲击的能力和资产价格平稳的影响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效应检验;然后利用规模估算的影子银行体系数据和构建的金融稳定性指数的数据,构建FGLS模型进行综合效应检验,发现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有利于金融稳定但存在滞后。实证检验影子银行体系的三个子系统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时,发现第一层次影子银行子系统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最大。最后,实证检验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机理,根据理论分析的四个角度提出两个研究假设,用SVAR模型做实证检验,通过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各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发现影子银行体系主要通过资金融通角度影响金融稳定,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较弱,而反过来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受新增贷款的影响较大,短期里二者的补充效应更加明显。从理论上说,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符合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二者应会在博弈中互相促进。从近年来我国的现实发展来看,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并没有因为监管的趋严而大幅度缩减,但是监管改变了其资金运用的渠道并增强了信用链条的透明度,使其运行更加规范。从实证结果来观察,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利弊共存,只要监管政策得当,应能发挥影子银行体系的积极作用而抑制其消极影响,减少和消除对金融稳定性的潜在威胁。政策的重点应该是采取措施规范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维持金融体系的持续稳健运行。
二、应规范信托投资机构的吸纳存款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应规范信托投资机构的吸纳存款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
二、保底条款无效对合同的影响 |
三、保底条款无效后的合同处理 |
四、简要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之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界定 |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界定 |
二、保底条款的定义 |
三、保底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分类 |
一、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 |
二、保证本息回报条款 |
三、附条件生效保底条款 |
第三节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区别联系 |
一、一般合同下的保底条款 |
二、保底条款与风险条款 |
三、保底条款与固定收益条款 |
第三章 保底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之分析 |
第一节 近两年裁判实证分析 |
一、司法数据分析 |
二、裁判要旨分析 |
第二节 学术界的现有争议 |
一、保底条款无效的理由分析 |
二、保底条款有效的理由分析 |
三、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对合同的影响 |
第四章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之立法司法完善 |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路 |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定位 |
二、坚持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
三、兼顾促进交易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层面 |
一、受托主体的规制 |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 |
三、保底条款的内容 |
第三节 司法层面 |
一、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 |
二、保底条款无效对合同的影响 |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模式构建研究 ——基于包商银行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研究综述 |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相关概念 |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
二、关联交易导致的风险传染与风险集中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联交易产生前提的相关研究 |
二、关联交易的动因研究 |
三、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表现的相关研究 |
四、关联交易监管机制研究 |
第三节 各国关联交易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伞形”监管模式 |
二、英国“双峰”监管模式 |
三、日本“统一”监管模式 |
四、国外关联交易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文献评论与问题的提出 |
第三章 包商银行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包商银行背景与事件梗概 |
一、包商银行背景介绍 |
二、“明天系”背景介绍 |
三、包商银行事件过程 |
第二节 包商银行与“明天系”关联交易动因分析 |
一、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
二、包商银行股权分散,“明天系”运作手段高明 |
三、“明天系”转入战略收缩,被迫放弃包商银行 |
四、包商银行的控股子公司地位使其被迫接受“明天系”抽资 |
五、包商银行内部控制不完善,资产风险评估与控制滞后 |
六、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监管处罚不力 |
第三节 接管前包商银行财务状况分析 |
一、财务分析方法——基于CAMEL分析体系 |
二、包商银行盈利能力减弱 |
三、包商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低于监管红线 |
四、包商银行资产质量面临“双升”压力 |
五、包商银行流动性畸高 |
第四节 案例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方面的启示 |
一、精准识别包商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关系 |
二、评估关联交易定价公平性,保护包商银行自身权益 |
三、监督包商银行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与控制制度 |
四、规范银行信息披露,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
第四章 我国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与监管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现状 |
一、金控公司关联交易总体笔数与金额占比高 |
二、样本公司主要涉及与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 |
三、资金项目交易是样本公司主要关联交易形式 |
四、样本公司与单项控制关联方的交易最为频繁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趋势 |
一、关联交易规模扩大 |
二、关联交易重心向资金流入型转移 |
三、资金交易、劳务及资金交易持续增长 |
第三节 我国当前监管方法与路径存在的问题 |
一、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法规空缺 |
二、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主体不明确 |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与防火墙制度未系统建立 |
第五章 我国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类伞形监管模式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监管模式构建基本思路与原则 |
一、构建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模式的基本思路 |
二、构建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模式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探索建立“类伞形”监管模式 |
一、“类伞形”监管模式基本框架 |
二、建立健全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法律法规 |
三、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外部监管 |
四、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
五、统筹“外部监管+内部控制”双维度监管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的内容与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概述 |
第一节 信托受托人概述 |
第二节 信托受托人义务必要性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缺失 |
第一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未确立信义义务 |
一、信义义务在我国受托人义务体系中的缺失 |
二、确立信义义务必要性 |
第二节 受托人义务体系缺乏系统性 |
一、规定分散 |
二、规定笼统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义务认定标准不清 |
一、从案例看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认定标准问题 |
二、理论层面分析我国受托人义务认定标准问题 |
第四节 竞业禁止缺失 |
第五节 信托人分别管理义务具体方法缺失 |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 |
二、分别管理义务缺少具体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缺失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以“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为核心的信义义务 |
第二节 提高受托人义务体系系统性 |
一、完善信托法中受托人义务一般条款 |
二、制定信托业法 |
第三节 完善信托受托人义务认定标准 |
一、谨慎义务 |
二、忠实义务 |
第四节 规定竞业禁止义务 |
第五节 制定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具体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中的不合理规定 |
第一节 我国受托人义务体系中部分义务设置过于严格 |
第二节 通道类信托中受托人义务“虚有其表” |
一、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
二、通道类信托 |
三、受托人义务难以适用于通道类信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不合理规定的修正 |
第一节 调整受托人义务规范 |
一、忠实义务 |
二、谨慎义务 |
三、亲自管理义务 |
四、分别管理义务 |
五、信息提供义务 |
第二节 通道类信托受托人义务落实 |
一、尽职调查 |
二、信托基本事务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5)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探讨 |
一、台湾地区文献探讨 |
二、大陆地区文献探讨 |
三、催收研究趋势 |
第四节 研究架构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架构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预期研究结果与研究限制 |
一、预期研究成果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催收制度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催收法制概念建构 |
一、概论 |
二、债的相关概念 |
三、催收相关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一、美国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二、日本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三、台湾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四、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第三节 催收行为之管理对催收当事人权益之影响 |
一、非法与不当催收所涉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侵犯 |
二、催收专法对催收人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三、催收专法对于债权人财产权实现的限制 |
四、催收法制于宪法架构下理想之设计 |
第四节 债务催收相关规范 |
一、催收基本民、刑法规范 |
二、行政管理与纪律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催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大陆地区非法催收实例 |
第二节 合法的催收行为 |
一、电话催收请求主、从债务人还款 |
二、行使抵销权 |
三、请保证机构理赔 |
四、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代为清偿 |
五、由金融机构自行拍卖担保物 |
六、由金融机构承受担保品 |
七、寄送催收信函 |
八、外访 |
九、法务催收 |
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 |
十一、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之限制 |
第三节 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 |
一、不法催收 |
二、不当催收 |
第四节 催收实务与现有法令规定的落差 |
一、司法上缺乏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之救济途径 |
二、行政上主管机关管制思维欠缺远见 |
三、立法上欠缺处罚明文之灰色地带 |
第三章 境外债务催收法制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之特殊规范 |
一、有关债务人地点信息的获取 |
二、与债务催收有关的通讯 |
三、不当催收手段类型归纳 |
四、虚伪或误导的表述与提供不正确表格 |
五、不公平行为与复数债务清偿之指定 |
六、债务确认程序 |
七、主管机关提交管理状况报告 |
八、消费者投诉 |
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催收活动的监督 |
十、债务催收法庭之友摘要 |
十一、执法情形 |
十二、教育和推广计划(Education and Outreach Initiatives) |
第二节 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之特殊规范 |
第三节 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与《贷金业管制法》之特殊规范 |
一、对债权管理回收业的设立与变更 |
二、债权管理回收业者业务经营 |
三、对债权管理回收公司的监督 |
四、行政调查与债权管理回收业之关联 |
五、《贷金业管制法》 |
第四节 美国、日本与英国委外催收法制之横向比较 |
一、立法背景 |
二、催收行为主体 |
三、催收行为客体 |
四、催收行为规范 |
第五节 其他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委外催收管理要点 |
一、德国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三、欧洲银行管理局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四、其他国家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第六节 台湾地区立法经验 |
一、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 |
二、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台湾地区催收法制现况 |
三、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沿革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债务催收专法之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可行性 |
一、催收款来源多元且具高度经济影响力 |
二、制定专法有助事权统一与将不当催收纳入规范 |
第三节 催收专法立法原则与建议 |
一、催收相关当事人间基本权利冲突之平衡 |
二、立法目之设定 |
三、催收主管机关 |
四、行为管理或行业管理之选择 |
五、资讯揭露之要求 |
六、委外管理组织架构 |
七、隐私保护 |
八、挡债律师制度 |
九、催收人员资格限制 |
十、债务催收的范围 |
十一、催收行为与行业管理之罚则 |
十二、公会制度之建立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
二、催收法制应视为债务人“经济再生”之机制 |
三、催收法制应从实证面建立基础 |
四、催收法制应建立于管理开放之思维 |
第二节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对我国影子银行业务规模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关于影子银行的研究 |
1.2.2 关于宏观审慎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 本文特色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中国影子银行的现状及理论基础 |
2.1 中国影子银行的定义 |
2.2 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特征 |
2.2.1 监管缺失、透明度低 |
2.2.2 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关系密切,缺乏独立性 |
2.2.3 杠杆率高 |
2.2.4 批发型的融资模式 |
2.2.5 交叉产品和业务的监管套利明显 |
2.2.6 期限错配 |
2.3 中国影子银行产生动因的理论基础分析 |
2.3.1 监管边界假设 |
2.3.2 监管套利理论 |
2.3.3 二元金融结构理论 |
2.4 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
2.5 中国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及组成现状 |
2.5.1 银信合作 |
2.5.2 委托贷款 |
2.5.3 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
第3章 协整模型构建和实证结果分析 |
3.1 变量定义 |
3.1.1 影子银行业务规模 |
3.1.2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指标 |
3.1.3 控制变量 |
3.2 协整模型设定 |
3.3 统计性描述 |
3.4 实证检验与分析 |
3.4.1 单位根检验 |
3.4.2 协整检验 |
3.4.3 实证结果分析 |
第4章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建议 |
4.1 统一监管 |
4.2 风险隔离 |
4.3 降低杠杆 |
4.4 信息披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相关术语界定 |
第三节 相关研究现状评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目标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六节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理论研究总结 |
第二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
第三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基于北京市新市民住房问题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调研设计与实施 |
第二节 研究的基本数据统计 |
第三节 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 |
第四章 典型国家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改革实践研究 |
第一节 发达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沿革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改革实践 |
第三节 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实践研究总结 |
第五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定位 |
第二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可选择模式 |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影子银行与系统性风险:一个理论框架 |
第一节 影子银行与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
二、系统性风险的定义与成因 |
第二节 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积累机制 |
一、影子银行的顺周期性系统性风险 |
二、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
第三节 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发生机制 |
一、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信用创造特征的对比分析 |
二、影子银行体系挤兑机制分析 |
三、市场流动性蒸发机制 |
第四节 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扩散机制 |
一、风险从信贷市场向资本市场的传导 |
二、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的传导 |
三、风险在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传导 |
第二章 中美影子银行运行模式对比分析 |
第一节 影子银行体系的构成及运作模式 |
一、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构成 |
二、“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运作模式 |
第二节 中美影子银行体系对比分析 |
一、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模式 |
二、中美影子银行体系对比 |
第三节 中国影子银行的内在风险 |
一、影子银行推动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 |
二、影子银行推高总杠杆率 |
三、资产池模式的期限错配与杠杆化融资风险 |
第三章 “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发展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影子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分析 |
一、宏观经济环境与监管导向呈现周期性变化 |
二、同业竞争加剧 |
第二节 监管套利行为导致影子银行发展 |
一、监管套利行为的具体路径 |
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套利行为分析 |
第三节 监管套利的具体业务模式 |
一、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套利模式 |
二、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套利模式 |
第四节 监管套利视角下影子银行发展动机实证分析 |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
二、数据与实证结果分析 |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四章 影子银行顺周期性行为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混频宏观经济因子的构建 |
一、马尔可夫机制转换混频动态因子计量模型 |
二、变量的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实证检验模型构建 |
一、TVP-SV-VAR模型简介 |
二、变量和数据来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模拟及估计结果 |
二、检验结果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风险溢出效应 |
第一节 金融状况指数的构建 |
第二节 影子银行规模对金融稳定的时变风险溢出效应 |
一、DCC-GARCH计量模型 |
二、变量检验和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的非线性影响机制检验 |
一、时变参数状态空间模型 |
二、实证结果分析 |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六章 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业务风险溢出效应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实证模型设定 |
二、面板门限回归模型 |
三、系统性风险度量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变量和样本数据 |
二、门槛效应检验 |
三、实证分析结果 |
四、稳健性检验 |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
第七章 影子银行监管体制及法律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失调:影子银行监管视角 |
一、当前中国金融结构发展趋势 |
二、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路径 |
一、欧美国家监管体制的演进路径 |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业务监管缺陷及对策建议 |
一、制度安排缺陷对银行理财金融属性的影响 |
二、银行理财发展与监管建议 |
三、同业业务发展与监管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 |
第一节 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 |
一、域外集合投资类产品的起源与发展 |
二、我国资管市场的发展脉络梳理 |
三、我国资管市场产品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二、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规范内涵 |
二、资管市场中委托-代理问题对投资者保护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不完全契约理论 |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在资管市场的体现与运用 |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管理人行为的约束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 |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下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要义 |
第三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 |
第一节 完善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资管产品销售中的不规范 |
二、投资者的有限理性 |
三、金融市场的复杂性 |
四、投资者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 |
五、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失灵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在要求 |
一、“了解产品”——资管产品的风险评估与揭示 |
二、“了解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三、“匹配推介”——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反思 |
一、现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检视 |
二、资管产品风险评级失准与风险揭示不充分 |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 |
四、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偏离本质 |
第四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建议 |
二、完善资管市场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 |
第一节 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表现 |
一、管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尽职管理义务 |
二、管理人利益冲突行为 |
第二节 信义义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 |
一、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
二、我国资管产品信托本质地辨明 |
三、信义义务——“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及法定化路径 |
一、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特殊性 |
二、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 |
三、信义义务法定化的路径选择 |
第四节 资管市场管理人信义义务法定化的具体内容 |
一、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
二、管理人的勤勉义务 |
第五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 |
第一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现状检视与反思 |
一、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
二、投资者司法保护中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资管新规为例 |
三、我国现行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差异 |
二、对于管理人积极管理义务的忽视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 |
四、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困难 |
第三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金融机构违反监管法规行为效力 |
二、将金融规章作为商事习惯引入司法裁判 |
三、商事思维在投资者司法保护中的运用 |
四、资管市场司法纠纷程序方面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理念 |
一、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 |
二、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 |
三、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后盾 |
第二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
一、国外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二、我国资管市场立法的反思 |
三、构建我国资管市场横向统合立法体系的必要性 |
四、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中必须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
一、处理好资管市场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 |
二、处理好立法统一化与差异化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结构安排 |
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数据来源 |
1.4 本文的创新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影子银行体系的文献综述 |
2.1.1 影子银行体系的含义 |
2.1.2 影子银行体系的功能及特征 |
2.1.3 影子银行体系的范畴 |
2.1.4 影子银行体系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
2.1.5 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 |
2.1.6 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 |
2.2 金融稳定性的文献综述 |
2.2.1 金融稳定性的定义 |
2.2.2 金融稳定性的影响因素 |
2.2.3 金融稳定性的评估标准 |
2.3 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影响的文献综述 |
2.4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2.4.1 主要观点 |
2.4.2 文献述评 |
2.4.3 本文的改进 |
第3章 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影响的理论基础 |
3.1 理论基础 |
3.1.1 金融结构理论 |
3.1.2 金融脆弱性理论 |
3.1.3 金融经济周期理论 |
3.1.4 金融监管套利理论 |
3.2 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机理 |
3.2.1 资金融通的角度 |
3.2.2 货币流通的角度 |
3.2.3 风险传导的角度 |
3.2.4 金融监管的角度 |
3.3 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效应 |
3.3.1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
3.3.2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
3.3.3 对金融体系抵御外来冲击能力的影响 |
3.3.4 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现状及规模估算 |
4.1 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界定 |
4.2 发展现状 |
4.2.1 银行体系内影子银行子系统 |
4.2.2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子系统 |
4.2.3 非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子系统 |
4.3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的原因及构成特点 |
4.3.1 产生与发展的动因 |
4.3.2 构成特点 |
4.4 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估算 |
4.4.1 根据社会融资规模的估算 |
4.4.2 根据金融行业资产负债率的估算 |
4.4.3 根据金融与经济稳定关系的估算 |
4.4.4 根据功能角度所进行的估算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金融稳定性指数的构建 |
5.1 衡量模型及方法 |
5.1.1 扩展的宏观经济模型 |
5.1.2 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 |
5.1.3 网络模型 |
5.2 金融稳定性指数的定义及指标合成方法 |
5.2.1 金融稳定性指数的定义 |
5.2.2 指标合成方法的选取 |
5.3 数据来源及基础数据的处理 |
5.3.1 数据来源 |
5.3.2 变量选取 |
5.3.3 基础数据的处理 |
5.4 我国金融稳定性指数(FSI)的计算 |
5.4.1 改变指标性质 |
5.4.2 季节性调整 |
5.4.3 金融稳定性指数的计算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影响效应的实证分析 |
6.1 分效应1: 对金融机构平稳运行的影响 |
6.1.1 具体表现 |
6.1.2 金融机构平稳运行的衡量指标 |
6.1.3 实证分析 |
6.2 分效应2: 对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的影响 |
6.2.1 具体表现 |
6.2.2 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的衡量指标 |
6.2.3 实证分析 |
6.3 分效应3:对金融体系抵御外来冲击能力的影响 |
6.3.1 具体表现 |
6.3.2 金融体系抵御外来冲击能力的衡量指标 |
6.3.3 实证分析 |
6.4 分效应4: 对资产价格平稳运行的影响 |
6.4.1 具体表现 |
6.4.2 资产价格的衡量指标 |
6.4.3 实证分析 |
6.5 综合效应: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 |
6.5.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6.5.2 模型构建与改进 |
6.5.3 实证结果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影子体系对金融稳定性影响机理的实证分析 |
7.1 研究假设 |
7.2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7.3 SVAR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 |
7.3.1 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
7.3.2 SVAR模型的构建 |
7.3.3 脉冲响应结果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监管趋严背景下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稳定性的动态博弈 |
8.1 金融监管政策出台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影响 |
8.1.1 对委托贷款的监管 |
8.1.2 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 |
8.1.3 对信托业务的监管 |
8.1.4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
8.2 监管趋严影响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的实证分析 |
8.2.1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8.2.2 实证检验 |
8.3 监管趋严背景下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稳定性的关系探讨 |
8.3.1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 |
8.3.2 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根据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特征制定发展方略 |
9.2.2 进一步规范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 |
9.2.3 对影子银行体系分层次管理以提高金融稳定性效应 |
9.3 研究展望 |
9.3.1 不足之处 |
9.3.2 未来研究打算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应规范信托投资机构的吸纳存款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研究[D]. 陈雅慧.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模式构建研究 ——基于包商银行的案例分析[D]. 胡鑫.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3]论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的构建[D]. 王苌赫.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5]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D]. 王冠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8)
- [6]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对我国影子银行业务规模的影响研究[D]. 解刚刚. 湖南大学, 2019(01)
- [7]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D]. 李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研究[D]. 李士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宣潇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效应研究[D]. 刘艳艳. 山东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