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与我国信托市场的发展_信托法论文

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与我国信托市场的发展_信托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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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正式施行。在中国即将加入WTO之际,《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了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的独特功能和经济价值,必将为我国信托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规范的信托制度的建立

信托是一种专门的财产管理制度,“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特征。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受托人按照特定的目的管理和处分其信托财产,形成民事财产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它由信托目的、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信托存续等基本要素构成。信托法就是调整、规范信托关系的法律。今年九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信托法》全文共分七章七十四条,对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阐述。

(一)明确信托的设立标准。

《信托法》第二章规定了信托的设立条件,明确提出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及须载明的事项,遗嘱信托的基本规定等。如“设立信托;必须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二)明确信托财产的内涵。

《信托法》第三章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的区别以及与属于受托人所有财产的区别,明确指出,“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发生死亡、解散、破产等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取得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等,在法律上确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明确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信托法》第四章用了三节的篇幅详细阐述了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托活动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要求受托人遵照一定的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在设立信托时由委托人指定,享受信托财产所得利益,它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信托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员。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信托法的调整和规范,从而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受托人的信托行为,依法维护了受益人的正当利益。

(四)明确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信托法》第五章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对委托人或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等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等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而出现“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或信托被撤销解除等情形之一的”,则信托终止。

(五)明确公益信托设立和运作规范。

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表示了国家对公益信托的支持,《信托法》第六章用了整章十五条的篇幅阐述了公益信托的内容,规定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环保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公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均属于公益信托,并要求“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予以支持”,明确“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指出,尽管《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关系涵盖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三种信托活动,但是考虑到我国信托业的现状以及国外信托立法的实例,我国此次出台的《信托法》单纯规范信托基本关系,而未涉及对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信托业做出立法规定。

二、《信托法》对发挥信托制度的专业化财产管理功能意义重大

一般认为,现代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18世纪英国的“USE”制度,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其他特定目的,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其最原始的功能定义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务管理功能。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托制度不断创新,至20世纪初特别是70年代以后,这种制度因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已为当代世界上不少国家所采用,并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引进信托制度,并立法予以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民财富的不断增长,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财产管理市场,《信托法》的全面实施,无疑对信托制度专业化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形成我国规范的信托市场。

1979年我国信托业开始恢复和发展,由于许多方面的原因,二十年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极不规范。一方面,多数信托机构将“信托业务”办成“信贷业务”,只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在业务经营中严重扭曲了信托本义,带来信托业务的风险,遭遇“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厄运,信托机构的信托本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形形色色的财产管理机构层出不穷,它们在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外从事着名目繁多的理财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信托法》作为调整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其颁布实施,对各种信托财产管理活动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各种理财机构必须按照《信托法》的规范进行运作,有利于我国规范的信托市场的形成。

(二)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人利益。

《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条款的规定决定了信托是一种能够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财产管理制度。现实经济活动的需要和国外财产管理市场发展的自然选择结果表明,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是现代财产管理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在信托关系中,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信托财产能够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同时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时采用分别管理、分别计账的原则,这对于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是非常有效的;另一方面,受托人的法定职责,即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应承担法律的规定,也可促使信托财产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运用。

(三)有利于信托财产管理功能在更广泛的领域得以运用和发展。

首先,通过对信托财产的制度安排,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了财产管理关系的科学化。信托财产设立之后,即意味着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而受托人则成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持有人。一方面,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和其他人的干涉;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又不属于受托人的私有财产,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这样的一种设计,可以达到由他人实现对自己财产的最有效管理,并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其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个人财产、企事业单位资金、各种形式的公益性基金、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越来越需要外部的财产管理机构来实现其财富的增值,信托的投资功能日益呈现,信托机构所能组织管理的财产资源巨大,而信托机构资金运用的渠道和空间也日益广阔,信托将在社会的广泛领域发挥其财产管理功能,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信托业将发展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的四大支柱之一。

三、《信托法》为促进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的信托业最早从信托投资公司起步,它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不足,利用闲置资金,拓展融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多元化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机构定位不确定、业务范围不明确、资产结构不合理、内部约束机构不健全等问题。《信托法的》出台,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是确立了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功能定位。信托投资公司是信托业的主要经营机构,多年来业务扭曲,走了许多弯路,《信托法》的颁布实施,规范的信托制度的建立,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做什么,怎么做,确立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定位;二是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为制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法律、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创造了条件。当前,信托投资公司应以《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

(一)加快整顿步伐,尽快实现信托、证券的分业经营。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历经5次整顿,其21年的发展历程可谓坎坷,《信托法》的颁布实施,应当说为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拓展了空间,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应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剥离证券资产,进行重组改造。一方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壮大资金实力,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对原有业务进行改造,将过去的存贷款和投融资关系重新调整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此外对无法进行信托改造的业务,要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制定不良资产清收计划,通过债转股和签定债务重组协议,逐步消化处理历史包袱,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二)拓展信托业务空间,谋求更大发展。鉴于信托的特点和优势,利用信托制度从事信托经营活动,其前景非常广阔。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原则,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内涵,规范开展信托业务,做到既有延续性,又有创新性,充分发挥信托专业理财的优势,在金融市场上寻求更大的发展。随着潜在的信托市场的逐步形成,在基于信托财产管理的基础上,信托业务的创新、信托职能的深化、信托范围和品种的拓展也将更加广泛,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探索从事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动产和不动产信托及公益信托等金融信托品种的设计,探索有关产业基金、风险基金、社保基金和成立基金公司的工作。在具体业务运行中,可以考虑在资金信托等主要业务方面设计出统一的信托品种和范本,便于规范管理和实践操作。

(三)彻底转变经营思想,形成良好的运营机制。良好的信用和声誉,这是一个行业发展和壮大的首要前提,因此,在日益激烈的信托业竞争中,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特别注重品牌效应。未来财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将是一种综合实力的竞争,取胜的关系是要抓住竞争的核心所在,以专业化服务能力为后盾,依赖财产管理业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和相关领域雄厚的研究实力。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规范后不再从事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主要经营财产管理业务,信托业务种类繁多,对专业理财能力要求很高。可以说,没有高素质的人才,就不可能谋求信托业的健全发展。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建立信托专业人才库,形成良好的运营机制。(执笔:曾晖、黄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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