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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9-0236-05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
(一)弱势群体犯罪概述
“弱势群体”一词,最初是在2002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由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当个体处于弱势地位时,也容易在生活质量、竞争机会等方面处于劣势,进而引发失衡心理,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1.弱势群体的界定
虽然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但是究竟什么是弱势群体,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1]有的学者从社会层面,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社会群体;[2](P17)有的学者从经济层面,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3](P93)虽然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和研究存在差别,但大都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弱势群体可以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是由于生理等原因造成的弱势,主要包括老弱病残等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有失业下岗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流浪儿童等。
2.弱势群体犯罪及其特征
弱势群体由于长期处于被边缘化、被排斥的地位,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经济能力低下,在感到不公平的时候极易采用极端的方式,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弱势群体犯罪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实施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无业人员,既包括大量城镇下岗人员、失业人员,也包括进城务工人员。有调查显示,户籍人口犯罪中,失业下岗人员占了五成左右,并以失业人员为主。[4]从文化程度上看,超过70%没有完成义务教育;[5]从年龄上看,大部分为35岁以下青壮年,低龄化趋势明显;[6]从性别上看,绝大部分都是男性。
第二,实施的犯罪类型主要涉及的是自然犯罪,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和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其中尤以财产型犯罪居多。[9]有些城市中,在押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中涉嫌侵财犯罪约占七成,其中涉嫌“两抢一盗”的占43.6%,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占16.3%。[7]
第三,实施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犯罪比较多,犯罪动机以泄愤、报复等的案件也不容忽视。弱势群体在遭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无法融入社会主流文化和价值中去的时候,容易产生反社会心理,萌发对社会和他人的不满与愤怒,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以此报复社会。
(二)相对剥夺理论简述
1982年,朱迪斯·布劳和彼得·布劳夫妇在合写的《不平等的代价:都市结构与暴力犯罪》一文中,提出了相对剥夺理论(relative deprivation theory)。其基本观点认为,贫富悬殊造成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公感,会导致愤怒情绪和犯罪行为。[8](P1056)
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主要源于对参照群体和隶属群体的选择,一般来说与自己实际利益的增加或减少并没有直接联系。人们在实际利益减少时固然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但当实际利益增加时也可能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关键在于参照群体的选择,以及对自身利益增加的速度与所参照群体利益增加的速度的比较。当人们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能力,选择和自己情况相似的群体进行比较时,人们就比较容易获得平衡感和满足感。但是,一旦人们无视自己的条件,选择与自己的情况、条件相差甚远的群体为参照群体时,相对剥夺感就很容易产生;又或者当自身利益增加的速度小于参照群体利益增加的速度时,人们就会感到自己受到了剥夺,相对剥夺感由此产生。因此,相对剥夺感在本质上是群体的一种主观感受。当然,这种主观感受实际上也是对现实的一种反映。现代社会,在绝对生活质量上升的同时,有的人仍会感受到自己的弱势,这就是相对剥夺感的一种表现。总之,相对剥夺感是由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的不同以及占有的社会资源的差异引起的。少数人在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他们占有的社会大量财富、拥有的更多发展机会,必将招致大部分较低除层的人们的不平与怨愤,从而产生相对剥夺感。[12](P197)
二、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对社会的影响及产生的原因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最近的一次调查称,我国城市公众的自我阶层认同有向下偏移趋势: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中层”的城市公众仅为城市总人口数的46.9%,而认为自己身居“下层”的城市公众则达到14.6%。[10]当大多数城市公众将自己归为社会“中下层”的时候,他们内心中的“相对剥夺感”会迅速滋生,并极易导致失衡心理出现,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一)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相关调查,城市居民中有许多群体对自己的生存状况感到不满,具有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而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特殊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他们的相对剥夺感较之普通民众,存在范围更广,程度更高。例如,根据河北省社科院的调查:有70%以上的受访者对自己目前的生活状况表示不满意,其中5%的人认为极不满意。对于是什么原因造成现在的生活状况,有72.9%的人认为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对于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对他们自身利益有哪些方面的损害,有76%的人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有强烈的被剥夺感。在社会地位方面,有78%的人认为自己的社会地位低下;有76%的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精神忧郁和焦虑。[11]
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剧了社会焦虑心理的产生
弱势群体在对自己的生存状态与富裕阶层的生活进行比较时,常常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和不公平感,并迁怒于社会制度,这是社会焦虑心理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现象在城市里可能表现得更为明显。如果这种心理没有得到有效的疏导,就会在该群体的交往中不断扩散,最终形成普遍性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焦虑感,并出现恶性循环,导致社会治理的困难。
2.损害社会公正原则并降低社会的整合程度
弱势群体由于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会导致社会地位较低,经济利益无法满足,并且会感到压抑、自卑、无助、受挫、孤立。该群体中的一些人会将自己的弱势地位,归因于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公以及强势群体的存在,并由此不相信甚至排斥现有的社会规则和制度,实施一些反社会的行为,从而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破坏了社会的良性运转。
3.导致弱势群体的仇视心理的滋生
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组合而成的,其中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又是最敏感的。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的社会隐患。[12](P4)这种仇视心理的滋生,也容易导致弱势群体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产生原因
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容易产生失衡心理,导致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促使弱势群体实施犯罪。而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参照群体选择失当
“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主要源于对参照群体的选择。如果人们在进行比较时选择了不适当的参照群体,或者违背一定的比较规则,就有可能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极容易将自己的处境归因于社会的不公平,由此出现绝望情绪,心理失衡加剧,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这种负面心理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疏导,则可能引发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强烈不满,而发泄这种负面情绪的最直接的方法可能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金钱,这也就是为什么弱势群体多实施图财型犯罪的重要原因。
2.社会纽带关系断裂
近年来媒体屡屡报道进城务工人员组成团伙,在城市中实施盗窃、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和外来人口进入城市,脱离原来的社会网络,社会纽带关系断裂有关。
社会纽带关系断裂也是导致弱势群体之一的外来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增强,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这其中既有在不同城市之间的流动,但更主要的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外来人口离开农村,脱离了原先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关系所形成的农村社会网络,但又无法立即融入以业缘为主的城市社会网络。这就导致外来流动人口一方面与原来的群体之间的交往减少,另一方面又因为感受到自己和市民群体之间的差异,以及来自于市民群体的排斥和轻视而无法融入新的群体之中。于是这个群体被城市排斥在边缘位置上,由此形成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甚至有一部分人会进入到违规的亚文化群体中,从事着“灰色”职业,轻微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甚至还会导致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3.收入差距扩大
基尼系数是用来测量社会总体财富分配状况的重要标准。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基尼系数的成长和犯罪的增长成正相关。[13](P232)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81年的0.278上升到2000年0.417,抢劫案件、盗窃案件、诈骗案件的发案次数也随基尼系数的增加,分别从1981年的22266次、743105次、18665次增大到2000年的309818次、2373696次、152614次。[14]由此反映出来,基尼系数愈大,收入差距越大,社会分配就越不公平,弱势群体的相对被剥夺感愈强,从事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愈大,相对丧失感的产生也可能导致弱势群体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财产犯罪和报复犯罪等。
图1 1989-2009年中国基尼系数与刑事案件数量
4.广泛的社会排斥
这种社会排斥主要包括经济排斥、社会排斥和政治排斥。在经济权利方面,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民工)不能同市民获得同等的就业权利,稳定性差,工作环境恶劣,工资水平低,并且时常被拖欠;在社会权利方面,弱势群体常常享受不到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居住条件恶劣,业余生活更是贫乏单调。这种社会排斥最为严重的危害,就是造成社会各个群体、阶层之间处于疏离状态,相互交流甚少。并且,由于各个群体、各个阶层之间界限分明,强弱对比悬殊,处在相对优势地位的群体和阶层不断设置障碍,阻止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群体或阶层向自己迈进,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群体分化呈现出固定化趋势。[15](P115)社会的隔离以及群体分化的固化,使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拥有的社会资源较少,他们的不满足感和被剥夺感是十分强烈的,并且由此形成了强烈的逆反心理。为了排解内心的无力感,他们想要通过“攻击”的方式来报复这种排斥。当这种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一旦出现任何“导火索”,潜在的不良心理很可能就转化为犯罪的动机,从而刺激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实施犯罪。
三、相对剥夺感的消除对策
既然相对剥夺感也是弱势群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那么我们更应该重视该致罪因素的消除问题,通过立法和执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疏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
(一)增加社会支持,开展社会修复
从社会学的视角而言,应当增加社会支持,开展社会修复,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缓解弱势群体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压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首先,提供的社会支持的内容应该多样化。除了物质性的社会支持之外,还应该包括精神上的支持。例如,利用各种媒体的宣传优势,为弱势群体营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让他们感到社会的尊重与关怀,从而在最大限度上,把基于物质上的不平等给弱势群体带来的相对剥夺感降到最低点。其次,社会支持的方式应该多元化。既应该多渠道、多途径的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还应该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提供相关的制度保证和渠道支持,让弱势群体不仅“有话能说、有话敢说”,而且“有话有途径说”。
(二)培养社会归属感
强化弱势群体的社会纽带联系、培养归属感,是降低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预防该群体犯罪的重要途径。如何强化社会纽带联系、培养社会归属感,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中的流动人口实行社区化管理,从而使外来人口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中,摆脱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境地,弱化他们在城市生活体验中的相对剥夺感。首先,社区既要为外来人员提供迫切必需的服务和保障,创造一个安定和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并培养相对一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化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社会责任心,营造和谐融洽的社区环境;其次,社区也应该创造机会让外来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增加社区意识,促进社区融合;再次,针对流动人口群体中案件多发、易发等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剖析典型案例,发挥刑罚的威慑和警戒功能,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16]最后,除了社区的归属感之外,还应该帮助弱势群体寻找工作的归属感,满足其心理需要,促使该群体将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不再寄希望于违法犯罪致富。
(三)建立补偿机制
有学者认为,由于城市倾向的社会保障政策,失业民工会比失业的城市居民更加脆弱,从而具有更高的犯罪倾向,脆弱的失业民工的增加是推动我国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力量。[17]因此,在弱势群体犯罪的预防方面,应该本着平等原则,着手建立相关补偿机制,给弱势群体提供多方面、多角度的机会和途径,改变现状,化解消极不良情绪。
1.国家应该承担其自己应尽的义务,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怀与帮助
在福利国家,给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或弱势群体提供必要和必需的福利保障,是“实质正义”的重要内容。而这种福利保障,已不是一种慈善之举,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18](P200)这种福利制度的完善,不仅包括加大社会福利保障的投入,而且包括完善社会保险机制。
2.社区应该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例如,可以通过社区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的培训,为弱势群体实现个人目标提供机会和手段,提供就业机会,提高该群体的生存能力,改善该群体的生存状态。对于那些未就业的人员,如果符合一定的年龄条件和健康条件,应当由居委会利用基层自治组织的社区力量和舆论力量,进行定期免费职业培训。这种职业培训应该根据群体的性别、年龄、文化水平等,在了解其个性、能力和择业意向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指导和培训,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于失业、下岗人员中的中年妇女和老年工人,可以进行创业指导和培训,引导和扶持他们通过自谋职业、自我创业解决自身的就业问题。
3.应该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金的投入使用,发挥强势群体的积极作用
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主要应该由国家以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形式承担,但是民间慈善组织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处于强势地位的群体,应该积极帮助、扶持弱势群体,运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引导弱势群体提高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如果一个社会只是偏向于强势群体,终有一天会因弱势群体的对抗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只有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共同获益,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强势群体可以利用自身的力量和影响力,吸收利用社会慈善资金和闲散资金,建立慈善福利型、社会服务型、社会互助型民间组织,从事一些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以提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式,实施社会援助,有效地帮助社会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