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党的建设中的成就_中共五大论文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党的建设中的成就_中共五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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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597(2007)05-0042-05

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的紧要关头,中共五大于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汉口举行。① 当时全党上下最关切的问题是:如何从危难中挽救革命。但大会在如何争取无产阶级领导权、如何领导土地革命、如何建立革命武装等问题上没有提出有效的措施。所以,党史界评价五大时大多认为其“没有解决任何紧迫问题”,“缺点是主要的”。② 但笔者考察了中共五大通过的《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组织问题议决案》、《职工运动议决案》、《对于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决议案》,以及大会后的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等文献,认为中共五大在党的建设上还是有重要成就的。

在1926年11—12月间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七次扩大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中共代表谭平山作了《关于中国情况的报告》的发言并提交《关于中国情况的书面报告》,指出了我们党组织上的一些显著缺点:基层干部能力太弱、组织不太健全、党员的思想修养较差等。对党的工作问题的建议是:建立健全的领导机关,扩大党的队伍,提高支部的思想修养。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中国形势问题的决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任务:要扩大、深入、改善和巩固党内的教育工作,党的组织坚决实行集体领导等。③

根据共产国际第七次扩大会议精神,中共五大在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的群团工作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新的思路,作出了新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门把“党的建设”列了一章,突出了党的建设的重要性,而且内容上较之前三部党章更加充实和完备。

一、中共五大提出了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新措施

中共四大以后,党的队伍发展很快,到中共五大召开的时候,党员人数已经达到5.79万之众。党的队伍的迅速发展,政治形势的风云变幻,迫切要求在组织建设方面提出新的措施。

1、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组织原则

五大没有来得及修改党章,就把此事委托给了中央政治局,6月1日的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即五大章程。

二大、三大、四大党章都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定,如“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等。但五大章程才第一次正式使用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明确指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提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措施: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组织;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也就是说,各级组织都由选举产生,党员个人要执行党组织决定,下级组织要服从上级组织命令,各级党组织要执行和服从党中央决议。

五大《组织问题议决案》还提出:“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指导,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集体领导原则的提出,是对过去党的领导经验,特别是陈独秀家长作风教训的总结,实际上体现了党内民主的理念,这个理念也成为后来毛泽东关于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思想的渊源。

2、扩大了党的中央委员会成员数量

1927年5月9日,中共五大选出了新的中央委员会。当选的中央委员有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周恩来、李维汉、李立三、瞿秋白、刘少奇、苏兆征、张太雷、任弼时、陈延年、罗亦农、贺昌、向忠发、彭湃、项英、赵世炎、恽代英、谭平山、彭述之、罗章龙等31人。候补中央委员有毛泽东、陈潭秋、陆沉、黄平、李震瀛、袁达时、林育南、吴雨铭等14人。在随后召开的中央五届一中全会上,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陈独秀、蔡和森、李立三、李维汉、瞿秋白、谭平山、张国焘7人为中央政治局委员;苏兆征、张太雷、周恩来3人为政治局候补委员;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3人为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陈独秀继续被选为总书记。④

四大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9人,候补执行委员5人,中央局委员5人。⑤ 与四大比较,显然中共五大中央委员和政治局委员的数量都扩大了。

应该说,扩大中央委员会成员数量,还为中国革命选拔了一大批栋梁之材。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任弼时、李立三、张太雷等领导骨干得以进入中央领导层,为以后的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3、完善了党的各级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

五大章程第一次把党的组织系统划分为五级: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这样就按照行政区域确定了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系统,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党的组织体系。党的组织体系的活动原则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报告及提议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有命令及指导,均按照党的系统程序进行。

五大章程对党的中央机关、省、市、县、区、支部等党组织的职权、组织制度和工作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在党中央领导机关建设上。五大章程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召集一次,其工作任务是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和方针,改选中央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及其他。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三个月召集一次,每两个月须给省委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的书面报告。在中央委员会内设立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在中央政治局内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这些规定加强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也基本上完善了党中央领导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

在党的地方组织建设上。从1921年11月开始,中央局要求各地成立“区执行委员会”,先后成立了湘区、广东区、北京区、上海区、武汉区、豫陕区、陕甘区等执行委员会,山东、江西、重庆、大连、奉天、北满、福州等地方委员会,以及长春特别支部、南洋临时委员会、旅欧总支部、旅莫支部等。根据五大章程,党的区委改称省委,地委改称县委或市委,先后成立陕西、湖北、东三省(奉天)、山东、湖南、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等省委,以及云南工委、广西特委、四川临委。⑥ 这些地方组织的称谓大体沿用至今。

在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建设上。1925年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以及1926年中央执委会第三次扩大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了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四大党章也对支部的设置和会议制度作了初步规定:各农村、各工厂、各矿山、各学校等机关,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个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各支部每星期至少开会一次。⑦ 五大章程明确指出:“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是党与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对支部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进一步规定:在党员较多的产业生产部门中,可组织支分部,支分部亦可组织干事会,不能组织支分部之党员多的支部,得组织小组,支分部下亦得组织小组,小组公推小组长一人,直隶支部干事会,或支分部干事会;支部干事会议,每两星期至少召集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部干事会的工作,及讨论支部所在之机关或区域内的一切实际政治及经济斗争的问题;支部书记之撤换,须经过支部全体党员大会之通过及得区或县市委员会之同意。这就使得支部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五大章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支部的六项任务:(一)积极在工厂等之内活动,领导该处群众之日常斗争,扩大党的影响;(二)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于群众中;(三)吸收新的党员;(四)服从地方党部从事组织与宣传的工作;(五)积极参加地方政治经济的斗争;(六)尽可能讨论党的重要问题。以后历次党章基本上沿用了这个提法。五大《组织问题议决案》还主张:中央应该尽力使党的基础建立在产业支部上面,并使所有大工厂、铁路、码头等都有我们的以支部为基础的组织。

4、建立了党的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

建立各种职能机构,是实现党中央领导的组织保证。此前党中央先后建立了宣传教育委员会、组织部、宣传部、工农部、职工运动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农民运动委员会。在此基础上,五大决定建立党的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主席杨匏安,委员有王荷波、张佐臣、许白昊、杨匏安、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7人,候补委员有杨培森、肖石月、阮啸仙3人。

五大章程还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还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权限作出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在处理中央及省委员会与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的关系上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和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5、在工会、农会等其他团体中建立了党团

为了在各方面扩大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五大首次主张建立党团。《组织问题议决案》指出:要在工会、农会、国民党及其他团体中“组织党团,严密服从党的指导”。

五大章程进一步规定了党团组织条件: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会等等)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在党团与党委关系上规定:各级党团均隶属各级党的委员会,党团对于党已有决议之各种问题,应严守并正确执行之;党的委员会可添派或撤回党团的分子,但须向党团说明其理由;党团与党的委员会有不同意见时,党的委员会应召集党团全体会议重新讨论之;党团所讨论之事项,涉及政治性的问题时,党部机关须派代表参加。

二、中共五大在党员队伍建设上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在党员发展上,既要重视数量又要重视质量。五大《组织问题议决案》提出,必须特别注意:努力扩大党的数量,并吸收产业工人、进步农民和革命的知识分子到党的队伍中来,同时党应该尽可能迅速实行党的教育,训练新党员。

在党员资格上,按照列宁党建思想,五大章程规定:服从党的决议,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才能入党。对入党的年龄规定:党员年龄须在18岁以上,凡年龄在20岁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

在党员权利义务上,五大章程的规定增加: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遇必要时得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允许其参加市或县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地、正确地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完全自由讨论之。

在党的纪律上,《组织问题议决案》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五大章程专门把“党的纪律”列了一章,首次提出:“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并且具体规定了对党员和党部的处罚方式:对于整个的党部是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对违纪处罚的程序规定: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三、中共五大突出了党的群团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五大《组织问题议决案》指出:积极在广大工人群众中做政治工作,这才是真正领导工人群众。党应该严重注意党外劳动群众的工作,在他们中发生影响,并指导他们。这些任务,经过济难会运动、妇女协会运动、学生会运动及革命的城市小资产阶级团体运动,是能够做到的。

五大《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指出了青年运动的作用:将来党对于共产主义青年团必须建立一种亲密的联合,必须积极地领导共产主义青年团,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帮助。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共产主义运动中最主要的一部分,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一条运河,党须经过这条运河,而影响到广大的劳苦青年群众。还指出青年团工作的方向是:共产主义青年团将来的工作,一定要很注意群众运动的发展,要利用一切的机会,在工人之中以及乡村和军队之中去发展青年群众运动。

五大《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还认为:必须比从前更加重视妇女群众的工作,因为“妇女是人民中最受压迫的一部分,她们在革命队伍之中,也是最为热心于革命的”。

五大明确了党与工会的关系。《职工运动议决案》指出:工会的斗争应当完全在党的指导之下,同时不能使工会丧失其独立性。具体地说,就是党对于工会的指导,第一应该是党的支部在群众中起作用,使群众完全受党的影响;第二,在工会的机关中,应该有党团的组织,使党的意志去影响工会的一切工作。这样自然可使工会的机关和群众,都完全在党的指导之下了。同时,党在每个时期的政策(如宣言、主张等),应尽可能公开地在工会中讨论,增加群众对党的认识。要指导工会工作并为工会培养人才。《职工运动议决案》还指出:要训练人才,第一,要使工人群众多参加工会的工作,在许多斗争中,提高他们的经验和工作能力。特别要注意工人代表会的建立和训练。第二,各地总工会都要设立短期的职工运动训练班。党应该选择很好的工人同志,办一高等职工运动学校,养成高级的干部人才。

五大章程第一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列入党章,规定: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表决权;党的中央委员会应派中央委员任青年团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各级青年团执行委员会书记应为当地党的委员会委员。

总之,中共五大在党的建设上的这些成就,为后来党的建设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当时中国共产党还处在幼年时期,理论准备不足,对党的建设中的许多问题,例如如何保持党的先进性,如何正确处理党的建设与政治路线的关系,如何实现无产阶级的领导权等等问题,还来不及深入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难以作出满意的答案,因此也难以形成系统的党的建设理论。

注释:

①关于中共五大的开会日期,党史界说法不一。李玲《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日期考》(《党史研究》 1983年第1期)一文认为是1927年4月29日至5月9日。王学起《关于中共“五大”开会日期问题》(《党史研究资料》1981年第12期)一文认为是1927年4月 27日至5月9日。沈宏礼《中共“五大”开会日期之再探》(《党史研究资料》1982年第6期)一文认为是 1927年4月28日至5月10日。这里采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最新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的提法。

②例如宋晓明《中共党建史(1921—1949)》、胡乔木《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等都认为五大缺点是主要的。唐正芒在《五大的历史功绩试探》(《湘潭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一文中认为,五大的历史功绩是主要的,在对陈独秀的批判、无产阶级领导权、土地革命、党的组织建设四个方面是有贡献的。

③参见《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75、198、287页。

④此名单依据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中六大时的统计。参见赵朴:《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六)——五次大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八十年重大会议实录》(上),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⑤吕澄等主编《党的建设70年纪事(1919—1991)》,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5、49页。

⑥张天荣等主编《党的建设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

⑦吕澄等主编《党的建设70年纪事(1919—1991)》,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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