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并不容易_纳税筹划论文

税务筹划并不容易_纳税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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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询问税收方面什么样的书最畅销;答案肯定是关于纳税筹划的书。因为许多纳税人都希望通过对纳税筹划知识的学习来掌握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巧,从而达到降低税负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纳税筹划对纳税人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就不言而喻了。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学懂容易学会难,这就像炒股,说起来容易,但能够赢利的终究是少数人,纳税筹划也是一样,真正能够实现纳税筹划目标,达到节税目的的也终究是少数人。

那么,纳税筹划在经济生活中的可行性怎样?可操作性又如何?有哪些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笔者对这些问题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纳税筹划人)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分析如下。

一、税务部门

(一)税法的严密性和成熟性

我国的税法经过建国后几十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已经具有了相当的严密性和成熟性,目前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的优惠政策方面,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如果一味寻找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违背税法的立法意志追求最低税负,那就是避税或偷税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止或制裁。

例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又对暂行条例第六条所述的“价外费用”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从而有效地堵塞了在确认消费税计税收入方面的漏洞,保证了消费税税基的完整。如果纳税人不将从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一并计算交纳消费税,那就是偷税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又如,一些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常常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来规避流转税或所得税。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所交易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无可厚非,这就给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来降低流转税或所得税的税基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但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条例中都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作出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来重新核定其计税基数的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对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已经产生了很好的抑制作用,企业要想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将非常有限。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笔者要说明的是,税法本身的严密性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不规范、不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如果纳税人强行突破税法的严密体系,违背税法的意志,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惩处。

(二)纳税筹划要经得起税务部门的严格检查

笔者认为,成功的纳税筹划不但要符合税法对有关经济行为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税法的立法宗旨,即不管是从实质还是从形式上,都必须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吻合。另外,最关键的还要看是否经得起税务部门的严格检查,不然就可能误入禁区,变成避税或偷税。

比如,一些纳税人为了规避房屋出租收入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在订立租房合同时弄虚作假,将房租的出租收入通过合同表现为承包费、联营分利、上缴管理费等。税务部门为了堵塞漏洞,在以后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对采取固定收益形式的上述收入均视为房租收入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此类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但是,一些纳税人又采取与承租方签订真假两份合同的办法来逃避税负,还有一些纳税人将本单位部分职工的工资安排由职工直接向承租方领取,美其名曰安置职工,更有一些纳税人干脆直接在承租方报销本单位的费用或职工福利。但是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要发现纳税人是以提供自有房屋为前提,双方仅存在出租和承租房屋的关系,不管合同上表现的是什么关系或何种获取报酬的形式,均将视为房屋出租行为,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这种本质上属于偷税的所谓纳税筹划或避税行为。

再如,一些购房单位为了降低购房成本,与开发商签订虚假委托建房的协议来逃避营业税。税务部门针对此类问题及时对委托建房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如要求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项目计划以及建设项目的批准手续,且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委托代建还要符合“其他代理服务”的条件等,对于这些要求,一般单位是不容易也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所以,如果想在上述问题上造假是经不起税务部门检查的。

(三)税务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

税务部门征管的方式方法和严密程度往往影响和决定着税收筹划成功与否。所以,从此意义上讲,一些所谓成功的税收筹划,并不完全是因为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的“聪明才智”,而常常与税务部门征管方面的缺陷和漏洞有密切的关系。由于税务人员的玩忽职守,粗心大意,甚至是一些徇私枉法的税务人员的里应外合,成就了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的所谓筹划行为,而这些所谓的纳税筹划,从严格意义上讲往往就是避税和偷税。合法、合规的纳税筹划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但是对这些披着纳税筹划外衣,实际上是在进行避税或偷税的行为应该予以坚持打击。目前税务部门已经成立了反避税机构,我国第一部反避税的法规也即将出台,一些地区对避税行为已经采取了强有力的行动,全国范围内的反避税队伍也将建立,避税行为将在我国受到更严厉的打击和约束,亡羊补牢,未为迟也。

二、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

(一)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必须具有相当的素质

笔者认为,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要成功进行纳税筹划,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税收法律和财务会计知识,而且需要掌握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具有税收、财务和会计方面的丰富实践经验,更需要具备税收、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各方面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除此专业素质外,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素质,既要保证纳税筹划在法理上的合法、合规,还要保证纳税筹划不是以侵害国家利益为目的和前提。要求如此之高,可见纳税筹划并非任何人都可为。

(二)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对税法的滥用

由于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条件苛刻,一些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就想方设法寻找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进行所谓的纳税筹划,甚至故意歪曲税法。例如,税法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如果安置的“四残”人员达到35%以上,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如果安置的“四残”人员为35%以下但在10%以上,则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同时,税务部门对符合上述比例要求的福利生产企业还规定了必须同时达到的其他五个条件。国家作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民政福利企业充分吸纳残疾人就业,是出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如果一个福利企业通过招聘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并同时符合其他五个条件而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还解决了一部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为国家、为社会分了忧解了愁,这是顺应国家政策导向,合法、合规、合情的纳税筹划行为,是值得鼓励和支持的。但是,一些企业想方设法寻找残疾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吸纳那些残疾人就业,而是利用他们的残疾证明和身份去申请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果审核企业申报减免税的资料,那肯定是十全十美,无懈可击,但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真正招聘那么多的残疾人,有的仅是招几个残疾人装装门面而己,这表面上是对税法的滥用,实质上就是一种偷税行为。但是,由于税收征管力量和力度的薄弱,再严密的税收法律也会因为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而受到侵害。

又如,我国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等地区新办的企业有比较诱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促进那些地区的经济发展,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从而推动全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但是,有的投资者为了寻求自身利益,仅在那些地区注册一个空壳企业,将企业的有关会计账务在优惠地区进行核算,从而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而那些地区为了所谓的政绩,也会默认企业的这种行为。事实上,这些企业根本没有解决那些地区的劳动就业问题,更没有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去什么良好的效应。这就不符合国家制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和意图,实际上是对税法的滥用,因此,不能认为上述行为是合法、合规的纳税筹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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