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首先总结了几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然后分析了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我国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发达国家 职业教育 启示
一、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
1.已经建立起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大多数的西方发达国家首先从立法入手,让职业教育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因为良好的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和长期持续稳定的运行靠的是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做保障。以德国为例,和职业教育有关的法律就有《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职业培训条例》、《企业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劳动促进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州一级重要的法规有《学校法》、《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框架协议》等。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比如为增加培训企业,并进而提高培训岗位的数量,德国的《培训师资质条例》曾一度中止生效,但随着增量效应的减弱以及企业培训质量的下滑,该条例于2009年重新回归,并进行了新的调整。
2.已经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校企合作模式,在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
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国外许多国家不断摸索,现在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校企合作模式。这些模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迅猛发展的重要路径,也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高职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渠道。在这些模式中,德国“双元制”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双元制”是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双元制”在德国的推行,不仅为德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不少贡献,也为其他国家的校企合作提供了典范。而英国的“三明治”和美国的“工学交替”则是学校主导、企业辅助的。还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企业与学校合股办学或企业独立创办学校的形式,如日本、韩国就非常鼓励企业自创学校,像丰田公司开办的丰田工业大学、松下电器公司开办的松下电器工学院、日立创办的日立横滨工业专科学校等。
3.重视实践教学,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摆在首位。
虽然各国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方法有所不同,但这些国家都非常重视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在所有课时中占据重要的比重,比如美国教学时间的分配是1∶1,英国四年制、五年制的实践课和理论课比例分别是1∶3和2∶3,而德国的实践课占比则高达70%。他们让企业参与到了学生的培养中,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出了高技能劳动者,使他们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二、我国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不足
我国理论界近年来也一直很强调校企合作,并进行了各种尝试,对校企合作的研究在观念、理论角度、实施模式和方法上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尽管这样,校企合作的实施仍然面临诸多困难,还未能形成自己的特色模式。
1.理论成果颇丰。
(1)探索出多种校企合作的模式。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从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关系来讲可分为单主体型、双主体型、新主体型和多主体型。单主体型又分为以企业为主和以学校为主两种类型,在合作中以一方为主来决定双方合作事务。单主体型包括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订单培养模式、企业办学校、学校办公司、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企业委托学校开展研究、高校技术入股企业、学校或企业建立研究中心或工程中心等。双主体型指企业和学校两个主体协商决定双方合作事务,双主体型包括校企共同体、校企联盟等。新主体指企业与高校联合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公司等。多主体型指多个学校、多个企业多边协同处理合作事务,这种类型主要体现为职业教育集团、科技园区。从校企合作的目的来讲可分为教学型、科研型、生产型。从校企合作的实施方式来讲可分为分散型、集中型。从校企合作的远景来讲可分为契约型、平台型。
(2)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内部体制进行合理改革。为了加强校企合作,学者们都认为各职业院校必须进行内部体制改革。学院内部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建立促进校企合作的机构、制定规范其运行的有关制度以及针对高校学生和教师的制度改革。如郑卫东、陈建明等提出的:学校应设立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科创中心等机构,负责产学研的日常工作,协调各二级学院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同时制定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师下企业实践制度、产学研基金管理办法、产学研奖励办法等产学研结合规章制度,使校企合作工作有组织和制度上的保证。
(3)对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将辞海里对机制的解释运用到对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研究,并理解为应该包括校企合作动机的研究和校企合作保障的研究。
①校企合作的动机研究。对校企合作中企业动力不足的原因得到了较深入的分析;平等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得到普遍认同;同时提高学生的培养质量,使其更好地满足企业需求。
②校企合作的内部保障机制的研究。有学者提出:在开展产学合作之初,要进行细致的管理机制的设计;产学双方必须建立双向参与、互利互补的关系。具体的观点认为要建立全面领导和管理合作教育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在学校由主管教学或科研的副校长来领导,在企业则由主管研究开发或生产的副厂长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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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校企合作的外部保障机制的研究。校企合作的外部保障机制研究主要涉及两个部分:一是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角色定位;二是政府要积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2.实践应用的不足。
虽然认识到校企合作对培养职业人才的重要性,对校企合作的合作模式、相关机制都有所研究,形成了很多理论成果,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但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很多好的想法还只是停留在理论上,没有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尝试和应用。
(1)对校企合作立法都有呼吁,但如何开展校企合作立法缺少研究。基于国内外校企合作的比较研究和国内校企合作的实践,人们已经认识到国家关于校企合作的立法对于促进校企合作意义重大,因此,众多的文献中都在呼吁政府尽快针对校企合作立法。但是,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如何建立,各项法律法规应该包含什么样的内容,学术界对这些问题还缺乏系统的思考和专门的研究。
(2)对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研究不够。到目前为止,文献中提出了大量校企合作具体的实施办法,但是,如何保障这些办法的顺利实施,如何确保这些办法能真正产生效果,从当前已有文献中较少看到这些方面的研究。从已有文献和校企合作实践来看,人们还过多地停留在观念创新阶段,还未完全真正进入实践创新阶段。
(3)对校企合作评价的研究缺乏。校企合作评价使得高校、企业、政府、学生都能比较客观地评价校企合作,分析校企合作的内在因素,促进校企合作。有了校企合作评价指标体系,就可以从理论高度分析各种校企合作措施的共性,发掘这些措施背后的深层蕴含,还便于对校企合作开展横向或纵向比较,从而更深入地研究校企合作,更好地引导高校与企业开展合作,为政府推动校企合作提供政策依据。国内学术界已经开始对校企合作评价展开研究,但是在教育类的权威刊物上还很少见到有关校企合作评价研究的文献。这说明对校企合作评价的研究还没有真正得到学术界的重视。
三、如何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
1.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的立法功能与政策导向功能。
对校企合作有指导意义的法律主要是《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这些法律作为一般性的法律,其对校企合作仅仅做了一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相关规定,但是至今尚无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单项法规和规章。校企合作政策大多是宏观指导性的,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对校企合作制订出考核目标,没有奖励与惩戒机制,没有有效的管理机构,没有必需的经费保障等。因此,制定相关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可能成为政府推进职业教育的重点工作。同时,对那些在校企合作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政府将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资金上的支持。这些形式具体、操作性强的措施会使企业获得实惠与利益,自然会提高其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2.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通过对国外成功经验的研究,我们也已经充分认识到调动企业积极性对发展校企合作、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教育人才的重要性。但由于政府的原因、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的原因以及我国现有劳动力数量及质量状况的原因,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效果不佳。以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不仅因为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主要是因为在合作过程中对企业的利益考虑得少,加之一些高职院校服务意识不强,自身科技和解决企业问题的能力水平也不高。在本课题中,将重点讨论如何切实实现企业的利益。具体包括:学校让合作企业优先挑选、录用实习中表现出色的学生,使企业降低了招工、用人方面的成本和风险;使企业感受到接受学生顶岗实习不仅不是负担,而且成为有效的劳动生产力,降低了劳动力成本;学校协助企业将人力资源开发计划与学校的教学大纲对接,也鼓励企业将员工培训委托学校进行,使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学校教学环节紧密结合,降低了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与职业培训成本;学生在企业学习专业技术,企业的技术人才通过带教实现教学相长,加强了自我提高能力;在校企合作中,将企业文化与理念传输给教师和学生,扩大了企业品牌与无形资产的影响,造就了企业潜在的合作伙伴和客户群体。
3.强化职业教育在我国的战略地位,促成社会多方力量积极参与的良好态势。
在国外,职业教育逐渐融入终身教育体系,不再被看作普通教育的附属品,而是被当作一种主流教育渠道,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处于并重的地位。因此,社会众多部门都积极地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形成了由众多部门参与的多元多层次管理体制。例如:在德国,除联邦和州政府外,经济部门、行业协会、联邦劳动局、各类公共部门和教会均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参与者。按《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培训、职业继续教育和职业转换培训三方面内容,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承担且在不同的地点进行。这种社会多方参与、合理办学的趋势理应成为我们借鉴的内容。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其次,要通过国家法律的硬性规定、激励政策的引导等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最后学校要顺应新形式的发展重新定位自己,进行体制创新,以便更好地配合企业搞好校企合作,最终形成政府、学校和企业多方紧密互动的良好态势。
参考文献
[1]赵钦蕊 《浅析职业教育如何做好校企合作》.《商情》,2012年,第52期。
[2]李振兴 王启亮 《加强校企合作,搞好专业建设》.中国水利教育网,2011年5月25日。
[3]庞世俊 庞少召 《建立长效机制,搞好校企合作》.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年,15期。
论文作者:王 宏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2015年8月总第83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7/8
标签:校企论文; 企业论文; 职业教育论文; 学校论文; 主体论文; 政府论文; 产学研论文; 《教育学》2015年8月总第83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