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婧[1]2012年在《从李昌奎案谈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文中提出近几十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上都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人们的思想活动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对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等看法上,由于传播媒介的多样化及现代网络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看法呈现出复杂、多变的趋势,社会舆论对社会发展和稳定带来一定、有时甚至是至关重要的影响。进入网络时代的这些年间,大量案件一经宣判或者正在审判过程中就已经在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许霆案、邓玉娇案、李昌奎案等案件,网民们普遍表现出对弱者的深切同情,对于公权力的满腹忧虑和普遍的不信任。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审判的结果是直接关系到个体公民的切身权益,从关注自身权益及监督法律实施的角度而言,公民和媒体存在知情权,有知悉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的愿望,同时公民和媒体也有防止司法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的义务和责任,如何理顺和协调处理好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其各自追求的价值得以实现是当前面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今年舆论热点李昌奎案件入手对“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这一课题展开讨论。对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界定舆论监督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其特征,分析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内在价值。重点讨论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网络舆论是把双刃剑,在促进司法正义和推进司法公正的同时,对司法的独立性及公信力也产生了冲击。通过对这正反两方面影响的讨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在舆论监督背景下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构建以及保障机制的可行性建议,倡导加快网络舆论的立法规制,确立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民意沟通,正确处理、分析舆情,引导网络舆论回归理性,及时解疑释问,主动接受网络监督,使司法公正与网络民意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姜文娟[2]2013年在《论司法公正中的传媒角色》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以新媒体为主的传媒机构凭借其有效的传播方式极大发挥了媒体监督的作用。但由此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果媒体在监督过程中不注意分寸的把握,很容易发生媒体舆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状况,并有可能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侵蚀司法公正。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中国媒体的监督影响力之大令人堪忧,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从各自的利益和角度出发行使着宪法权利,彼此间的冲突和对抗也不断加深。媒体与司法之间虽存在现实的冲突,但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可协调、可兼容的。基于公开审判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媒体监督角色介入司法是具有必要性的。如何做到既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又确保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新媒体监督为样本,试图揭示出新型传播环境下传媒界和司法界的关系现状,分析两者冲突关系更深层次的原因,厘清当代中国传媒影响司法的实质,并提出重构二者关系的设想。结构上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传媒监督、司法公正的概念进行定位、剖析,并对媒体监督角色介入司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为后面两者现状的分析和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以新媒体监督为样本分析当前中国传媒在司法公正中的角色现状,探讨现阶段新媒体监督司法的主要特征以及新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第三章针对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原因进行分析,发掘两者冲突的真正根源所在,明确两者冲突的原因和深层内涵才能明晰两者的内在联系,从而为解决两者的矛盾冲突做好理论上的架构。第四章对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改革提出建议和设想。通过对西方国家处理此问题的模式借鉴,界定两者的权利与义务,指导和规范双方的行为,探索和构建适合我国的媒体监督机制并完善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
蒋伟[3]2013年在《浅议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以彭宇案为视角》文中认为时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司法过程中舆论监督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能发挥积极作用,否则将会阻碍司法公正。剖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而尽量限制其消极作用,是值得思考的。
席典玉[4]2013年在《论新媒介环境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文中指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必然现象,两者相互制约,共同促进着国家的法治进程。由于科技的发展,新媒介技术的不断突破,媒介融合现象的出现延伸出一个新媒介环境。由于新媒介自身的技术特性,舆论的张力不断加大。司法机关在处理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时,也处于相对尴尬的地位。究其原因是没有找到一个契合点去平衡二者的关系。同时,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合理监督,可以促使案件得以迅速、合理的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然而,任由网络舆论的自由发挥,那么必将会对司法审判进行干扰。之所以,在实践中如何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实现二者和谐共存对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意义重大。那么,从理论上研究如何协调好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实现好二者的良性互动,必将会对实现司法审判“三个效果”的统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体系提供理论帮助。
钟俊[5]2015年在《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文中认为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融合中国传统“公正”观念与西方“正义”原则,将“公正”诠释为“公平正义”,已成为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识之一。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为,理解“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不但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还要坚持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确保立法的公正。立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应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立法如有偏私将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立法的内容应合乎“事物的法理本质”、合乎伦理。列宁则通过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认为立法应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并做到条文严谨;在立法过程中要善于妥协让步,协调各方利益;同时,列宁主张为了革命需要,法律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废止或修改。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和积极参与者,董必武认为立法工作要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要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并借鉴他国的经验。基于上述观点,为确保立法公正,一要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二要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三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鉴于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最为有效的途径,加之我国存在的立法滞后、立法腐败、司法解释权异化等问题,都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缺陷有关。因此,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对于确保立法公正乃至实现司法公正而言,都十分重要。独立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当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判中能够排除非法定程序与非法定事由的干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原则及其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对其历史进步意义予以了充分肯定,表现在:第一,揭示了分权制衡及司法权独立的进步意义;第二,指出了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理论依据;第三,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法官独立。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不仅在其理论著作和指导苏俄司法建设的指示中得到体现,还在苏俄的革命法令和宪法中得到确认,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司法权要相对独立;第二,党不能干预独立审判。基于上述观点,结合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和社会转型期国情,我们应切实推进法院“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等改革,最终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在大力推进司法独立的同时,必须积极发展司法民主,以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确保司法公正。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较为丰富,表现在:第一,指出了资产阶级陪审制的阶级本质与历史意义;第二,明确了法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第三,重视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对审判的监督;第四,主张法院审判公开。列宁的司法民主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一脉相承,内容包括:第一,主张人民定期选举代表参与审判,反对资产阶级通过资格限制而将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排除于陪审员之外的做法;第二,主张法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反对资产阶级的法官终身制。第三,主张舆论监督审判和审判公开。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应切实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等改革,最终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在这点上,马克思主要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对人民正当诉权的剥夺,强调国家应当将起诉权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列宁则主张司法审判要尽可能方便群众,杜绝官僚主义作风。而董必武的司法为民思想,在他的“人民司法”理论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包括:第一,司法的宗旨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第二,司法应当便民,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问题;第三,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请求。基于上述观点,让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一是要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二是要通过贯彻法[2014]140号文件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三是要在全体法官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工作。法官司法的过程,即是一个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解释和应用的诠释过程。在司法诠释的过程中,规范法官的司法诠释行为,确保法律解释方法得到正确的运用,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恣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以下主张:第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需要由法院的法官来进行;第二,法官在司法实践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第三,法官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智和良心来解释法律,而不应囿于法律的原意。基于上述观点,为解决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规范问题,我们除了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外,还应当认真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改革决定,通过健全完善法官制度,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素质。
孙剑锋[6]2013年在《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刑事司法公正之冲突和协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主题。但互联网的出现赋予了它全新的内涵,近年来自媒体的勃兴更是促进了进一步研究这一主题的必要。这一必要对于我国而言,尤为如此。限于时空与精力,公众不能了解每一件新闻,由是催生了媒体。媒体的产生改变了舆论传播的形态。在现代社会,法治新闻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由此交叉。在现实运行中,两者经常发生冲突。经过建国以来一代又一代人民的不断努力,国家的政治民主建设正大步向前。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都在不断前进,舆论监督促进了司法活动的进步。近年来,进入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在推动司法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和司法公正产生了冲突,这一冲突在刑事司法领域尤为明显。由此,“网络审判”、“舆论量刑”等时常让司法运行陷入两难境地。我国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其在司法环节的全面实现,还有待时日,而司法自身公正的程度,则说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真正水平,也说明了我国广大公民的自身合法的利益能否得到真正的落实。网络舆论监督尚属于新兴现象,人们对其认识还在不断深入。本文拟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刑事司法公正实际运作情况展开实证分析,展示现有的冲突状态。继而从理论的角度探讨着其深层因素。同时,本文认为这一冲突在各主要国家都是值得研究的话题,关注国外实例是有必要的。最后,本文尝试提出协调这一冲突的对策,使网络舆论监督更好地服务刑事司法公正。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和刑事司法公正的现状。这一部分首先从近五年由网络评选出的五十大案件中选出造成舆情压力的十个典型公案,分析我国公案的特点,探寻公案中舆情的成因,剖析应对舆情的关键,以期对建立合理长效的舆情应对机制有所裨益。其次,这一部分专注于关于我国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行使之间相互作用的调查,而这一调查的目标包含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包含了广大网民在内的受众。同时通过剖析我国政法微博以及针对政法机关的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实证分析。第二部分着眼于我国刑事司法公正与网络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这一部分详细分析刑事案件中网络舆论的特点。而后这一部分分析了网络舆论监督对刑事司法产生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并详细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网络相当于能量场,放大了舆论的力量,加剧了其与司法公正之间原来甚为紧张的关系。其中,这一点在部分典型案件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第三部分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析英美与大陆两大法系对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理论与实践。这一部分选取了美国、英国等典型国家的相关现状,同时考虑了相关的国际公约,以期吸取相应的经验教训。第四部分则立足于提供可行的对策。对策的出发点在于理顺司法与舆论之间的关系。对策认为平衡网络影响下的舆论监督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关系主要有如下途径。一是加强事前对于两者的建设,使之更为规范;二是冲突发生后,协商应当作为重要的解决思路。
李凤利[7]2011年在《论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公众在传统媒体上评论司法审判活动的渠道阻塞性及网络自身的优越性,网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成为公众评论案件,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平台。因此,网络舆论也成为了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方式和不可忽视的力量,其可以使司法案件备受关注,督促案件的审理趋向公开、公平和公正,通过其与司法审判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一旦对网络舆论不加任何限制和监管而任由其表达,那么其必将干扰法官的判断,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寻找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冲突的原因,如何有效化解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矛盾,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对舆论、正义等基本概念的考察、概括、总结和分析,得出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概念,为下文论证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打下了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冲突的表现形式的概括总结,来探求造成二者冲突的各种原因。网络舆论在监督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于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固有属性之不同,因此,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在案件事实认定标准、追求标准及对待案件态度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的冲突。然而,这在本质上准确的体现了利益主体之间对于法的价值的不同追求而产生的冲突。所以,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冲突的本质是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在自由与正义、自由与秩序、权利与权力等价值维度的冲突,这些价值冲突是可以调和的。最后,希望通过上述的理论分析,能够准确定位网络舆论,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法律监管,解决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并使它们形成良性互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网络舆论的定位在于它只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自由表达公众意愿的工具,网络舆论关于司法审判的报道与评议只是在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只是由此产生的副产品。因此,网络舆论的存在价值在于满足公众对司法审判信息的知情权,其职责在于客观、全面、真实的报道和评价司法审判活动,监督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而司法审判的价值在于通过公开的审理,公正的判决,实现审判“三个效果”的统一来化解社会予盾,实现司法公正所以,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共同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实践方面,希望可以为网络舆论正确监督司法审判,及对其自身的法律监管提供理论依据。
张晓婷[8]2008年在《我国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现状分析》文中指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和冲突在世界各国都不例外,现代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才建构起二者良性互动的较成熟的调整规则,当前,我国媒体与司法正出现错综复杂的状态,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本文集中笔墨关注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现状。首先在概念上理清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等的含义,探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必然性。其次,以典型案例的展示、分析,对比国外在此问题上所采用的方法对策,分析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现实冲突中的主要表现,即藐视法庭罪—司法对传媒的严厉制约;媒体评论—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庭审直播。其三,落实到我国的现实情况上,分析探讨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
武崇松[9]2018年在《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网络舆论监督队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的一面主要表现在对司法的独立性、公开性、透明性、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作用上;消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不当的网络舆论监督会影响法官审理案件的中立性,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网络舆论之所以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司法领域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司法腐败依旧严峻,司法独立落实不到位,司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二是网络舆论监督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网络媒体的职业素养偏低,网民的法律规范意识不强;三是两者固有属性上的差异,如二者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存在价值理念上的差异,权利与权力的冲突等。为了保障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避免消极影响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从建立重大案件及时回应机制、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促进网民和媒体自律等方面来进行完善。
莫玉鑫[10]2013年在《舆论监督的边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失位和过度的舆论监督是无效监督的表现,其结果都影响舆论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甚至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为了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必须明确舆论的最大监督范围。本文将边界理论及异化理论创造性的引入研究话题。通过理论结合案例分析,探讨舆论监督在政治、法律、伦理道德领域的失位和越界情况,从而寻找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舆论的政治监督缺乏对民主测评中的形式主义、程式主义的监督;在“李刚门”等涉及政府官员的事件中因过度监督,激发民众仇官心理,质疑到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合理性,故舆论监督的政治边界是确保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确保国家政局稳定及社会的安定,不能替代制定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形态。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缺乏监督,存在失位现象;而在“药家鑫案”等司法审判中存在过度监督,媒体预先设定一边倒的舆论造势,对司法审判形成舆论绑架,故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是确保司法的独立地位。舆论对道德失范行为产生的内部机理缺乏监督,存在失位现象;而对“小悦悦事件”等社会公德失范行为的过度监督,造成助人于危难的善意之举极受威胁,抑制了道德规范积极作用的正常发挥,故舆论监督的道德边界是确保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独立地位,既不能抑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积极作用的正常发挥,也不能替代制定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参考文献:
[1]. 从李昌奎案谈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D]. 牛婧. 兰州大学. 2012
[2]. 论司法公正中的传媒角色[D]. 姜文娟. 山东大学. 2013
[3]. 浅议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以彭宇案为视角[J]. 蒋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
[4]. 论新媒介环境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D]. 席典玉. 广西民族大学. 2013
[5]. 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D]. 钟俊. 安徽师范大学. 2015
[6].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刑事司法公正之冲突和协调[D]. 孙剑锋. 华侨大学. 2013
[7]. 论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D]. 李凤利. 山西大学. 2011
[8]. 我国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现状分析[D]. 张晓婷. 兰州大学. 2008
[9].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研究[D]. 武崇松. 黑龙江大学. 2018
[10]. 舆论监督的边界研究[D]. 莫玉鑫. 新疆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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