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的微观走向与城市空间权利的实现--城市权利的前兆反思_主体性论文

主体性的微观走向与城市空间权利的实现--城市权利的前兆反思_主体性论文

主体性的微观走向与空间权利的城市实现——对城市权利的一种前提性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利论文,城市论文,主体性论文,微观论文,前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城市化的推进与深化使城市权利问题凸现。城市权利就是主体人——无论是城市市民还是农村居民——都有在城市这个空间中获得基本的居住、生活并进行城市管理等权利。这种权利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社会的形成而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列斐伏尔就写作了《城市权利》,对现代城市化问题进行了反思。大约同时,哈维出版了《社会正义与城市》,对城市权利与社会正义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度反思。2003年,米歇尔出版了《城市权利》,对城市权利与公共空间的关系进行了专题研究。2011年,索亚出版了《寻找空间正义》,对城市权利的空间性进行了探索。本文从主体性这个维度对城市权利进行哲学反思。笔者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处于复杂“主体际性”与“主客际性”关系中的人的主体性。城市权利是主体性的空间化展开、空间化实现,是人的主体性在空间生产、城市发展这个流动的场域中的具体体现。从传统的权利观点来看,城市权利也就是人在城市发展中所具有的主体资格、能力、素养。思考城市权利,其本质也就是对城市现代性与空间生产语境下人的主体性这一问题进行思考。厘清城市权利,需要密切联系近代以来人的主体性的发展与转换趋势。

       一、从宏观走向微观:主体性的深层转换

       人的主体性是现代性的一个基础问题,是近代以来哲学与社会思想的主线。面对不断拓展的现代性、不断打开的复杂世界,应该如何认识、安置人的主体性?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贯穿于现代性发展与近现代思想史的始终。从社会实在看,一部现代性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一部人的主体性不断生成与转换的社会史、实践史。从思想演变看,一部现代性的历史也就是一部不同思想者对主体性进行不同维度研究的知识史、概念史。从近代到现当代,不管是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休谟、斯密、边沁、密尔、罗尔斯,还是康德、黑格尔、马克思、尼采、海德格尔,抑或韦伯、涂尔干、西美尔、福柯,如何安排人的主体性是具有不同思考向度的思想家所共同关注的一个核心主题。近代以来不同的哲学与社会思潮之间的区别,不在于要不要讨论人的主体性,而在于如何具体地认识和理解人的主体性。一方面,确认人的主体性,确认人的平等、自由等主体权利,是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性的一个基本成果与核心遗产;另一方面,在不同的语境下,针对不同的时代问题,人们对主体性的理解又存在深刻差异。在社会实在与社会知识、社会史与概念史的辩证互动中,人的主体性的建构与研究不断取得新进展,也不断遭遇新问题。在进展与问题的统一中,从宏观走向微观是主体性转换的一个基本趋势。

       在中世纪后期,商业的繁荣、原初工业的兴起、城市的复兴标志着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以此为基础,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新兴城市出现了文艺复兴。文艺复兴蓬勃兴起,诞生了达·芬奇、马基雅维利等倡导人的主体地位、探索早期现代性的代表性人物。在德国和瑞士等地,路德、加尔文等领导的宗教改革不断推进,使传统的神权受到了致命性的打击,辩证地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文艺复兴的本质是人文主义兴起,人的主体地位开始确立。“对人的重新强调和对人所能取得的成就的重新强调”是文艺复兴的重要遗产。①文艺复兴标志着从中世纪以神为中心的世界观向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的转换,“皮科(Pico)所写的专著《论人的尊严》可以看作是它的宣言书。”②宗教改革在表象上似乎是宗教领域自身的事件,但其意义同样深远。经过宗教改革,“任何一个教会想要获得全世界的垄断地位都是不可能的”③。“就宗教改革的直接遗产而言,它把中世纪统一的教会拆散成大量当地的地方性教会。……所有这些教会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由世俗统治者控制。”④可以说,宗教改革的真正意义,在于以一种辩证的方式确认了人的主体地位。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既标志着中世纪的终结,也标志着早期现代性的兴起,但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还主要是一种象征意义上的。这种确立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开始确认人的主体性;一是其确认的是不同于神权的世俗权力者的主体地位。“传统上认为开始于大约1450年的所谓的‘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代’,只能把它说成是少数人兴趣所在。”⑤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主体是少数精英,其直接、最大的受益者是世俗统治者、绝对权力的掌控者这些宏观主体,其所倡导的手段也主要是宏观政治变革等方式,其指向也主要是上层制度构架等宏观领域,还未能惠及更为广大的处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微观主体,不注重社会日常生活这类微观领域,不重视日常生活变革与创新等社会变革的微观方式,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宏观主体、宏观领域、宏观方式为主的思路。

       这种宏观至上的特点在马基雅维利与路德那里得到了比较清晰的反映。马基雅维利的思想被列奥·斯特劳斯等称为现代性思想的重要起点。马基雅维利一方面强调了不同于神权的人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他所强调的其实是王权的主体地位,其《君主论》探讨的是世俗王权如何运用权术等宏观性手段,建构有利于宏观主体利益的宏观领域,而不是探索如何用微观手段建构有利于微观主体的微观领域。在路德那里也是这种宏观至上的思路。路德反对传统教会的垄断和腐化客观上有利于世俗王权,有利于宏观主体和宏观领域。路德并不支持微观主体的权利追求。公元1522-1525年,当德国农民争取自身的权利时,“路德发表《反对这些杀人越货的农民暴徒》,坚决维护社会秩序,拥护王公的权力。”⑥也就是说,以马基雅维利与路德为知识路标,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人的主体性虽然在总体上得到了成长和肯定,但又具有宏观至上、微观不足的特点。

       近代欧洲的科学革命、工业革命、政治革命,标志着人类在社会实在这个层面感性地进入了现代性。三大革命“互相依赖,相互之间不断起作用”,⑦推动着人的主体性进入了新的阶段。三大革命与启蒙运动相互支撑。启蒙运动是科学革命、工业革命、政治革命的精神基础,三大革命的兴起及其成果为启蒙运动提供了“物质”可能。所谓启蒙,也是人类开始普遍地从蒙昧、落后走向自由、理性,走向自觉而普遍的人的主体性。“启蒙时代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有了‘进步’这种一直延续到20世纪的观念。”⑧启蒙运动是人对自身主体性的深刻确认,标志着人的主体性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启蒙运动开始,人的主体性开始从宏观向微观转换。这种转换深刻反映在“社会契约论”的知识转换上。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社会契约论”发生了深刻的微观转换。

       在霍布斯那里,人的主体性还存在宏观与微观之间的纠结。一方面,霍布斯把微观作为其契约论的逻辑起点,认为“个体有某种相当重要意义的自主”⑨,每个人都有一种自然权利。另一方面,霍布斯又否认微观主体的价值基点地位,认为微观主体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不完美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普遍战争状态中的关系。面对宏观与微观之间的矛盾,霍布斯倒向了宏观,主张绝对、没有限制的王权。这样,以微观主体为逻辑出发点的霍布斯,却建构起一种为宏观主体服务的理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为专制政府张目”⑩,“《利维坦》传出的,是一种深邃、阴郁而可怕的保守主义。”(11)在霍布斯那里,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存在深刻的紧张和矛盾。

       以洛克和卢梭为标志,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的关系开始出现反转。在洛克看来,人的自然状态并不是霍布斯所断定的那样可怕。人天然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也天然具有社会性。政府作为宏观主体,其合法性需要得到社会、微观主体的认同。“洛克坚持社会优先于国家,此说对人应该如何看待政府及政府应该如何对待其公民,都带来深远影响。”(12)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主体性的微观性与宏观性、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的关系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可以通过契约实现和解、达到和谐的关系。但洛克以探索政府建构、宏观制度为核心任务,这表明洛克仍带有宏观至上的特点。

       到了卢梭那里,微观主体、微观领域、微观手段的重要性比霍布斯又前进了一步。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然权利状态是一种美好的状态,而政府是导致现实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人有权利推翻现实的恶政府,重回自然状态,重构政府形态。“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民主之处在于,必须有人民大量的同意,国家才具备正当性。”(13)可以看到,虽然都是“社会契约论”,都探索人的主体性,但与霍布斯、洛克不同,微观与宏观的关系在卢梭那里已经发生了革命性反转。微观主体成为衡量宏观主体合法性的基石,微观领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认,微观手段的作用也得到了肯定。可以说,卢梭是主体性微观转向的真正起点。但由于时代局限,卢梭的这种微观转换存在需要反思的两个问题:其一,卢梭虽然确立了微观主体的主体地位,但其目标仍然是建构合理的宏观领域,仍然带有宏观至上的色彩。其二,卢梭把微观领域设定为一个没有问题、天然美好的领域,忽视了微观主体、微观领域、微观手段也可能存在问题,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建构,这其实否认了微观领域、微观主体的发展可能。

       卢梭以后的哲学与社会思想研究,不管是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理性主义还是存在主义或其他思潮,基本都在以下三对矛盾中讨论人的主体性:一是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的关系,二是微观领域与宏观领域的关系,三是微观方式与宏观方式的关系。虽然不同的思想家和学者对微观性的理解不同,对微观领域、微观主体、微观方式的理解也不同,但是,对这三个方面的微观性的日益重视已经比较清晰地成为政治与社会思想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比如,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作用的强调,对主体性的微观化具有综合确认作用,对后来的日常生活批判等微观性研究具有重要开启作用。斯密对市场与道德自足性的强调,对“看不见的手”作用的强调,也就是对微观领域自足性、微观方式的基础作用的一种确认,象征着主体性微观化研究在经济学、经济哲学领域的深化与拓展。西美尔对日常生活主体的“交互行动”的作用的强调,对诸多日常生活领域的开创性探索,象征着主体性微观化研究在社会学、社会哲学领域的深化与拓展。而福柯对日常生活中权力与知识关系的分析,对日常生活合理性的强调,对不同维度日常生活问题的探索,则象征着主体性微观化研究在政治学、政治哲学领域的深化与拓展。

       主体性的微观化是一股强劲的思想潮流,更是当代现代性发展的重要方向。二战以后,主体性的微观化进一步向纵深推进。新科技革命、新产业革命,以及后工业社会、消费社会、知识社会、后福特社会等的不断推进,为主体性的进一步微观化奠定了社会基础。列斐伏尔把当代社会称为城市社会。在列斐伏尔的视野中,城市社会的推进为主体性的微观化提供了新语境、新要求、新可能。列斐伏尔认为,人类社会正步入的城市社会是一种不同于工业社会的新型社会建制与存在方式。城市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中心化、多样化、非集中化,也就是微观化,具体表现为:由日常生活构成的微观领域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由普通人组成的微观主体对社会稳定与创新的作用日益突出,日常创新、日常实践等微观手段和微观方式对社会构成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突出。

       反思现代性的生成与转换史,我们可以说,主体性的微观化与社会实在、社会整体建构的微观化,在总体上具有同步性。在现代性发展的早期,由于生产方式等发育不足,人们往往更加注重宏观主体的利益、宏观领域的变革、宏观手段的运用,希望通过剧烈的革命性变革推进社会快速进步。随着现代性的深化、社会财富的积累、社会建构的逐步完善,人们开始日益重视微观主体、微观领域、微观方式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制约与推进作用。随着现代性的深化,任何忽视微观基础、微观支持、微观接受度的所谓宏观变革,日益变得不可持续;任何忽视微观主体、微观领域、微观手段的理论研究也日益表现出滞后性。微观化是主体性建构与主体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需要结合现代性的新进展、新问题,对主体性的微观化进行更加具体的研究。

       二、空间与城市权利:主体性的时代焦点

       人是一种具体的对象性存在。人的主体性总是相对于某种对象而言,没有对象内容的主体性只是一种空泛、抽象的主体性。这里的“对象”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关系、主体间性意义上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所谓主体性也就是相对于其他人而言的主体性,是与他人产生综合关联的主体资格、能力和素质。二是人与物的关系、主客间性意义上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所谓主体性也就是相对于某物而言的主体性,相对于某物而拥有或处置某物的主体资格、能力和素质。在前现代语境下,人的主体性的基本对象是土地、领土、财富,甚至作为物而存在的人本身,比如奴隶。一个人拥有的土地、领土、财富、奴隶越多,其主体性就越强。现代性发展初期,人的主体性的基本对象是日益符号化的货币与资本,一个人拥有的货币与资本越多,其主体性也越强。在列斐伏尔看来,随着人类逐渐进入后现代社会、城市社会,人的主体性的基本对象转换为作为社会生产的产物的空间,能否生产、占有、处置空间,日益成为衡量主体性的重要尺度。空间权利是城市现代性语境下人的主体性的基本内容。

       空间与主体的关系是当代主体性建构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列斐伏尔、索亚等看来,“我们日益意识到我们古往今来,始终生来就是空间的存在,积极参与着我们周围无所不在的空间性的社会建构。”(14)而“1960年代晚期和1970年代早期以来,地理学家显示出对主体性与空间关系的敏锐兴趣”。(15)其实,不仅是地理学家,当代现代性及现代性研究也发生了综合性的空间转向。“所有形式的空间思想都预示了某种主体性理论,反之,所有形式的主体性也预示了某种空间理论。”(16)

       空间与主体具有本体性、实践性关联。一方面,主体必然是空间性的存在。“主体性不是某种既定的东西,而是过程和产物,同样不可否认:主体性的场所和空间也是产物,这一点很关键。换句话说,我们栖居的空间和地方生产了我们,我们如何在那些空间中栖居其实是一件互动的事物。”(17)实际上,“主体性与空间连接在一起,而且不断与空间特定历史又重新绞合在一起。”(18)任何一个主体,其现实存在必然会占有物质、社会与精神空间。另一方面,空间也必然是一种主体性存在,空间总是归属于某种主体的空间,而不管这种主体是虚拟的(比如上帝)还是实在的(比如某类人)、自在的(比如物自体)还是自觉的(比如有理性的人)。不存在无主体的空间。现代性条件下,如果说空间是一种关系,那么这种关系一定为人而存在,由于人的实践而产生并获得意义。这一点正如列斐伏尔所指出,空间是人的社会实践的生产物,具有社会性、政治性。社会越发展,发展程度越高,空间的主体属性越明显。索亚也指出,“我们日益意识到社会、历史和空间的共时性和它们盘根错节的复杂性、它们难分难解的相互依赖性。”(19)空间与主体相互依赖、相互生产。

       在现实中,“为了改变生活……我们必须首先改造空间。”(20)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空间与主体的关系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前现代是绝对空间与绝对主体的统一:绝对的主体拥有绝对的空间,绝对的空间由绝对的主体所占有和再生产。在一定意义上,现代性生成与转换的过程也就是从“绝对空间与绝对主体的统一”走向“相对空间与相对主体的统一”:有限主体拥有、建构一定范围的有限空间,一定范围的有限空间由一定的有限主体所拥有和建构。

       前现代语境下,空间与主体的关系主要是空间与权力的相互关系;现代性条件下,空间与主体的关系主要是空间与权利的关系。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现代性区别于前现代的重要特点。随着现代性的深化,特别是城市社会、城市现代性的推进,空间与主体的关系日益复杂,空间与权利的关系日益凸显、日益重要,空间的权利化不断发展,空间权利日益成为主体性建构与研究的时代焦点。

       我们认为,所谓空间权利也就是人的主体性在空间向度、空间问题上的具体展开。空间权利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微观化。对空间权利的微观化特质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确认。

       其一,当代空间范畴的微观本性。空间这个自古就有的传统范畴之所以在当代成为一个需要反思的新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方式与社会构成方式都发生了深刻改变。人们发现,在现代性条件下,人不仅生产着物质与精神财富,也生产着空间本身。空间不再是一个没有内容的“空范畴”,而是一个包含第二自然意义上的物质空间、社会空间和精神空间的“实范畴”。现代性条件下,空间具有两个共性:一是生产性,空间都是人的社会实践的产物,物质空间、社会空间、精神空间在本质上都源于人的生产、创造、实践;二是多样性,物质空间、社会空间、精神空间都由更为具体的空间构成,并不存在一个抽象统一、一元性的物质空间、社会空间、精神空间。在不同主体、不同区域、不同生产方式下,物质空间、社会空间、精神空间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每个主体都现实性地遭遇、面临、生产着具有不同特点的具体的物质空间、社会空间、精神空间。这样,空间范畴的当代兴起本身就具有深刻的微观化意蕴:从绝对、一元空间走向相对、多样空间,从由绝对主体控制的宏大空间走向由诸多主体自治的微小空间。对现代性而言,空间的微观化与主体性的微观化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其二,权利范畴的微观本性。相对于权力而言,权利在本质上是一个微观性范畴,虽然权利也具有整体性、宏观性,比如国家与民族权利。但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中,权力是一个宏观性范畴,其行为主体是掌握国家强制力的统治精英;权利则是一个比较意义上的微观性范畴,其行为主体主要是处于日常生活的普通民众。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本身、权利范畴的突现本身,就是现代性微观化特别是主体性微观化的一个具体呈现。即使是在民族、国家权利这个意义上,权利也意味着微观化、多样化。只有在现代性语境下,才会有权利范畴的显性化,权利这个范畴才具有本质上的微观性。确认权利范畴,也就是确认人的主体性的微观化。

       其三,微观化的空间与微观性的权利是一种相互生产、相互确认的关系。一方面,权利必须以空间、特别是微观空间为载体。没有具体的空间内容、空间对象的权利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权利,往往具有虚假性、虚拟性。比如,一个人被声明具有生命、财富、尊严、自由,却没有安置自身、放置财富、保持隐私、自主行动的场所和空间,很难想象这个人会真正地拥有权利。权利是微观主体与微观空间的统一。另一方面,空间也只有在具体的主体关系中,才会成为权利的具体对象。比如,道路之所以成为路权的对象,是因为在交通日益重要又日益紧张的情况下,诸多主体把道路作为竞争的对象。空间只有与微观主体相关联,才能成为微观空间。权利化是空间微观化的重要条件。比如,如果住房不能属于微观主体,不成为微观主体的权利内容,这种具体的空间也就不作为微观空间而存在。空间的权利化,空间成为权利的对象、载体、工具,这既是空间微观化的表现,也是空间微观化的历史原因。在关系论与历史论意义上,如果没有权利范畴的介入,没有权利意识与权利行为的自觉化,空间可能会永远地保持其绝对性、抽象性、宏大性,不会产生微观转向。在行动论意义上,如果没有诸多日常生活主体对权利的争取,以及与此必然同步发生的对自身空间、微观空间的争取,也就没有和绝对主体相一致的宏大空间的逐渐消解,也就没有空间的微观化。当空间与权利随着现代性的生成和深层发生历史性的关联时,空间的微观化就获得了历史或者说时代的确认,而作为微观范畴的权利也就同时性地获得了具体内容。建构空间权利,也就是在现代性语境下对主体性的具体微观建构。

       空间权利包括多层内容。相对于全球化,在政治地理学与地理人类学意义上,空间权利主要指国家的领土权、领空权、领海权。相对于市场化,在经济地理学与经济人类学意义上,空间权利主要指市场主体在什么区域拥有经营权等。相对于城市化,在城市地理学与城市人类学意义上,空间权利主要指与城市发展相关的主体是否拥有城市权利。在西美尔看来,“城市是现代性的空间形式,现代生活在城市中、并通过城市被经验、被形塑”(21)。在列斐伏尔城市哲学的语境中,随着城市化的影响和作用的日益增大,城市逐渐成为现代性的当代形式,城市权利的重要性也就日益突现,日益成为空间权利的核心所在。城市权利是城市现代性、城市社会语境下主体性建构的具体形式和时代焦点。也就是说,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形式是城市化,城市是当代主体性建构的一个核心场域,人与世界、人与对象的关系集中体现为人与城市的关系,人的主体性建构的一个核心问题与当代内容是城市权利。把握城市权利,也就是把握人的主体性建构的当代问题。

       在列斐伏尔那里,作为空间权利之具体时代形式的城市权利主要有三层含义。其一,作为一种问题表达和主体要求,城市权利是日常主体对自身在城市发展中所承受代价和不幸的一种抗争和辨证表达。城市发展往往由日常主体所推进,但城市发展的成果往往由少数精英所占有,城市发展的代价主要由日常主体来承担。人们要求城市权利正是对这种问题现状的一种反应,对改变这种现状的一种要求。其二,作为一种资格和制度安排,城市权利是人们获得城市身份、在城市中获得基本保障的一种资格。城市权利也就是“不被排除于城市中心和中心发展之外。”(22)创造财富的人未必能够获得财富,生产城市、发展城市的人甚至不能获得城市居住者身份。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权利也就是一种共享城市发展成果的主体资质,一种保障人们平等分享城市权益的城市制度。其三,作为一种行动和实践方式,城市权利是指人们能够作为行动主体有效地参与城市发展、城市决策、城市管理。“城市权利不能被简单理解为造访和回归传统城市的权利。城市权利只能被建构为转换和更新城市生活的权利。”(23)能否作为城市的主人管理城市、发展城市,能否具有行动论意义上的积极权利,这是城市权利的根本内容。

       权利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分,其本身是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统一。消极权利是一种资格性权利,是获得或接受某物的权利;积极权利是一种行动性权利,是靠自己的能力和行动得到某物的权利。在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统一中,城市权利的根本内容是行动论意义上的积极权利。在列斐伏尔看来,城市权利作为一种“转换与更新城市生活的权利”,作为一种行动的权利,也就是一种“去居住”的权利(the right to inhabit)。(24)列斐伏尔之所以区别居所(habitat)和去居住(inhabit),正在于强调作为积极权利、行动权利的城市权利,强调城市权利的最本质内容是一种作为城市主体而进行的城市行动。积极权利、行动性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如果人们只能被动地接受城市发展的结果,而没有途径、没有可能参与城市发展的规划、过程与结果管理,那么,人们是否真正拥有城市权利将十分可疑。在要求、资格与行动的统一中,能否不断获得行动论意义上的城市权利,是城市现代性语境下衡量人的主体性的真实性的一个现实标准。

       三、走向微观策略:城市权利的深层建构

       关于如何建构城市权利,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在列斐伏尔看来,建构城市权利的关键是推进“表达性空间”。列斐伏尔认为,城市作为空间生产的结果,由三个层面的空间构成:一是空间实践(spatial practice),一是空间的表达(representation of space),一是表达的空间(representational spaces)。(25)所谓“空间实践”,是指空间、城市是人的社会实践的产物,人在总体上具有改变城市的能力与可能。所谓“空间的表达”,是指现实的空间总是某种具体主体实践的产物,现实的城市往往表达着精英主体的意志,是精英主体主导下的实践产物。这里,“空间的表达”是指现实的城市其实是一种不平等的城市,人们的现实城市权利具有不平等性,城市作为空间、符号表达着主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现实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统治者、权力与资本的拥有者往往占有更多、更好的空间。所谓“表达的空间”,是指人们的愿望如果需要实现,必须通过空间来表达,人具有在空间表达、实现自己愿望的可能和条件,作为日常生活主体的普通人有权利通过空间改造、再造去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权利、需要、要求,扩展“表达的空间”也就是推进城市权利。

       在哈维看来,城市权利是一种具体的社会权利,其本质是不同阶级与阶层在城市问题与对象上的利益配置问题,调整社会关系是建构城市权利的根本。在索亚看来,城市权利是一种空间权利,空间由第一、第二、第三空间构成,第一空间是物质性空间,第二空间是精神性空间,而所谓第三空间,也就是作为物质性与精神性空间相统一的空间,其本质是由多样异质人口所组成,与日常生活主体紧密联系的空间。索亚认为,拓展第三空间是实现城市权利的基本路径。在米歇尔看来,城市权利的核心是公共空间问题,在私有制语境下建构城市权利的根本途径是通过制度调整、重构公共空间。这样,实现城市权利的关键就在于不断增强表达性的空间性能力和力量。

       笔者认为,不管是从社会生产方式理解城市权利,还是从社会空间辩证法理解城市权利,或是从社会运行制度来理解城市权利;不管是把城市权利理解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还是文化权利、社会权利或生态权利,都需要紧密联系现代性的转换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主体性建构的历史趋势、时代特点。在以主体性的微观化为主要方向的当代现代性、城市现代性语境下,建构城市权利需要一种全面而辩证的微观策略。

       第一,深层确认城市权利的微观性,推进城市发展思路的微观转换。虽然城市权利的实现对城市的可持续繁荣、可持续稳定、激活城市活力等具有基础意义,虽然城市权利历史性、时代性地具有微观性,虽然城市地理发展与城市权利的实现存在重要区别,但是,在城市发展实践中,人们往往用城市发展来代替城市权利,往往更为注重通过宏观性的城市化运动改变城市地理,注重城市权力的建构与实现,注重通过城市发展来证明或实现城市权力,而相对缺失城市权利意识,相对忽视建构与发展城市权利。这种宏观至上、权力主导的城市化运动,虽然往往可以迅速改变城市的地理景观,实现地理学、景观学意义上的城市发展,但也同时导致以牺牲诸多城市主体的权利、权益为代价。

       列斐伏尔、雅各布斯等对这种宏观或宏大城市化策略进行过深刻批判。他们认为,宏观性城市发展往往与城市霸权相联系,这种模式的城市化往往更多地有利于少数既得利益者,而漠视、压制、剥夺多数城市相关主体的多样的和可能的权利。如果说,城市的本质是一种多样文明的聚集,是人对可能性生活的一种生产与创造,那么,忽视城市权利而单纯追求宏观的城市发展,其最大问题就是抹杀了人的可能性生活,抹杀了城市深层进步的基础与可能。忽视城市权利的宏大城市化运动往往会形成“中心-边缘”结构的二元化城市,往往会积累、诱发深刻的社会冲突、社会矛盾。在具体语境下,在不合理的城市制度与城市理念左右下,城市发展与城市权利的推进甚至可能是一种反比例的关系:城市越发展,人的城市权利就越少,城市生活就存在越多问题。现实中的诸多城市问题、城市矛盾,确与城市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合理实现有关。忽视城市权利,特别是忽视城市权利的微观性,是导致诸多城市问题的重要原因。深刻认识城市权利的基础性,特别是其微观性,对推进城市发展的合理化,对解决深层次的城市问题,具有基础意义。

       第二,充分重视日常理性、生活理性的基础作用,推动城市理性的微观转换。忽视城市权利、忽视城市多样性的宏大城市化,其深层理念是近代工具理性。工具理性向城市发展的殖民,对城市发展的掌控,这是导致当代城市发展异化的一个深层原因。反思城市发展史,便会发现城市发展历来有两种模式,其内含两种理性:一是注重自觉规划的发展模式,以宏大理性、精英理性为基础;一是注重日常变迁、有机生成的发展模式,以微观理性、生活理性为基础。近代以来,宏大理性、精英理性以工具理性的形式呈现,工具理性注重追求统一、普适的规律,注重用一种绝对的、唯一正确的公式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改造城市。对城市发展而言,工具理性有其历史与时代意义,对解决诸多物理、地理空间层面上的城市问题,营造日益巨大、坚固、广大的城市物理空间,营造作为第二自然的城市景观,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在工具理性的主导下,人的城市主体地位也日益走向异化,甚至沦落为城市发展、资本城市化的工具。需要在承认工具理性的巨大城市成就的基础上,确认与回归一种生活理性、常人理性,建构一种充分重视日常生活、以人本身为目的、以普通人为主体的城市理性。

       第三,确认日常主体、多极主体的主体地位,推进城市主体的微观转向。没有对微观主体、常人的城市主体地位的深层确认,也就没有城市权利的真实建构。在没有微观主体参与、没有获得微观主体合法性认同与支持的情况下,城市也会迅速发展,城市地理景观也会迅速改变,但以这种方式发展起来的城市往往只具有形式上的繁荣、表面的秩序,而不具有真正的活力、内在的秩序。在雅各布斯看来,多样性是城市的内在特点,也是城市发展的动力,而城市多样性的根本在于城市主体的多样性。没有多样的城市主体,也就没有多样性的城市,没有城市发展与稳定的有机统一,没有城市繁荣与稳定的可持续性。

       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何符合城市发展趋势的策略很难实现,为何城市主体的微观化很难实现。列斐伏尔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掌握城市权力的精英主体往往被一种绝对化的意识形态所左右,往往自认为掌握了世界变迁的根本规律,掌握了改变世界与城市的唯一正确方案,并利用其所掌控的强制权力推行其策略,压制普通人、常人的微观实践。而按照阿尔都塞的思路,其根本原因在于常人本身对绝对意识形态的接受。“阿尔都塞的主体理论对于思考主体性的空间属性,具有奠基性的影响。”(26)“阿尔都塞感兴趣的基本问题是,为什么社会在面对巨大不平等以及个人不平等时,还能平衡运作。这个问题虽然简单但持续表达我们时代最迫切的问题。”(27)在阿尔都塞看来,现实中每个人都被强大的现实意识形态所建构,并深层地、不自觉地接受了意识形态的暴力。问题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标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需要从两个向度建构面向未来的城市主体:一是逐渐削弱精英主体的城市主体地位,一是逐渐增强日常生活主体、常人的城市主体地位。城市主体的微观化,需要社会历史条件,也需要历史机遇,更需要合理的城市行动。

       第四,推进日常实践、日常行动的合理化,推进城市制度、城市秩序的微观转向。应该说,城市权利的培育与扩张离不开城市本身的发展,其实现需要城市宏观制度的规则性确认和保障,调整城市宏观格局、城市制度是改变城市权利结构的重要方式。但问题在于,仅仅进行宏观领域的变革,没有微观领域自身的完善、微观行动自身的合理化,城市权利能否真正实现?反思历史与现实中的城市问题,城市权利的实现、城市秩序的建构、城市制度的完善遭遇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宏观领域对微观领域的侵入,宏观主体、宏观制度、宏观秩序对微观领域的强制性干预;一是微观领域、微观主体自身的问题,微观领域自身的运行秩序有待于进一步合理化,微观主体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其要求与行为有待于进一步合理化。现实中的诸多城市冲突既与宏观秩序、宏观制度的缺失有关,也与微观秩序、微观制度的不合理有关。

       随着当代现代性、城市现代性的推进,城市制度与城市秩序的建构日益进入微观化阶段。一方面,没有微观领域、微观主体的认同,所谓的宏观城市制度、城市秩序将失去合法性;另一方面,没有微观主体对自身行动及其所处领域的自觉合理化、规范化,所谓的城市秩序、城市制度也将没有深层合理性。推进城市启蒙,促使城市微观主体在扩大其地位的同时也规范其行为,促使城市微观领域的合理化,这就成为实现城市权利、建构更为合理的城市秩序的基础选择。城市社会由众多具体微观领域(比如诸多基层单位、家庭、社区等)所构成。如果说民主与自由是城市权利的重要内容,而我们在每天遭遇、经历的日常生活中却没有自由,那么,所谓的宏观自由、社会自由将令人怀疑;如果说责任与义务是城市权利必须具备的内容,而我们自身在每天都进入、参与并进行再生产的微观领域都不会承担责任和义务,那么,所谓的宏观正义、社会责任也将让人置疑。在一个日益多样化的城市社会,改变微观也就是改变宏观,改变、建构微观秩序的意义可能大于改变、建构宏观秩序。

       总之,在当代条件下,微观化是现代性转换的重要方向,也是人的主体性转换的重要方向。城市权利是建构人的主体性的重要当代形式。城市权利的推进需要宏观策略,更需要微观策略。在推进宏观策略的同时,系统推进微观策略,对具体实现城市权利,建构合理的城市社会,推进现代性的自觉转换,深层建构人的主体性,都具有基础意义。

       注释:

       ①③④⑦⑧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下),吴象婴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375页;第384页;第385页;第474页;第516页。

       ②⑤⑥诺曼·戴维斯:《欧洲史》(下),郭方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第473页;第462页;第481页。

       ⑨⑩(11)(12)(13)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第255页;第222页;第259页;第275页;第307页。

       (14)(19)索亚:《第三空间》,陆扬等译,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第1页;第3页。

       (15)(16)(17)(18)(26)(27)安德森等主编:《文化地理学手册》,李蕾蕾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413页;第415页;第431页;第439页;第425页;第426页。

       (20)迪尔:《后现代都市状况》,李小科等译,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第77页。

       (21)Andrzej Zieleniec,Space and Social Theory,SAGE Publications Ltd,2007,p.48.

       (22)Henri Lefebvre,The Urban Revolution,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03,p.150.

       (23)Henri Lefebvre,Writings on Cities,Blackwell Publishers Ltd,1996,p.158.

       (24)Don Mitchell,The Right to the City,The Guilford Press,2003,p.18.

       (25)Henri Lefebvre,The Production of Space,Blackwell Publishing,1991,pp.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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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的微观走向与城市空间权利的实现--城市权利的前兆反思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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