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构造发展伦理的民族地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民族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发展伦理”,是指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思维与构划的某种价值准则或价值基点。长期以来,人类在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上的价值准则实际上是沿袭着一种以获取甚至掠取自然资源来尽可能满足人类物质需求的模式,无论农业社会还是工业社会,这一点基本上都未曾从根本上改变过。因此,说到“发展伦理”问题,似乎并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余地。直到当代人们已经强烈认识到掠夺式发展模式所造成的包括生态、环境等等人类生存条件所付出的代价,并逐渐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新理性认识之后,发展伦理问题才提上日程。自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确立以后,建构新的发展伦理,正在逐步成为一种共识,即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须营造的思想价值前提。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长时期形成的观念定势,并不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一蹴而就得到根本改变,正相反,传统的发展思维,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怎样把与可持续发展相容的伦理推而成为不但是人们显意识而且也是潜意识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仍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因为直至今天,不仅有相当的从事发展实践的人们对旧的发展思维依然故我,而且在理论界也还有不少人对可持续发展战略持不同程度的异议,甚至以为它是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设下的一种“陷阱”。这种短见所引出的负面影响,应当说是显而易见的。
而在诸多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发达地区差距急剧拉大的现实原因,旧的伦理对于人们更新自身观念的障碍性制约作用,更加突出。
我们必须正视,就象国际上先进发达国家因其已经越过了粗放发展阶段能够自觉追求可持续发展、而某些发展中国家却还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故而并非心甘情愿地接受可持续发展思想一样,在国内,实际上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把发展观念从过去的拼命扩张外延转换到改善内涵上来,不但思想转变比较快,而且本身也是其经济结构内在变化的需要;但是,在一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虽然从理论上谁都不会否认中央确定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的正确性,却并非大家都真正转变了思想,在相当一部分人中,有的还是地方领导干部,他们的发展思想还是十分传统而陈旧的,面对着必须实现发展观念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不但没有紧迫感,相反,还存在着不少模糊认识,并进而由此构成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相悖的发展伦理,值得引起特别的重视。
一、少数民族地区传统发展伦理对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良影响的典型表现
在一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群众乃至领导干部中所存在的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模糊认识甚至逆向的认识,明显看到这样一些表现:
第一,认为经济发达地区比较有条件来具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当务之急是不论采取什么发展模式都要加快发展速度,这才是实事求是,此时谈可持续发展,未免脱离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
第二,认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本来就极其低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以明显超过发达地区的速度发展。同时现在贫困地方干部群众发展经济的愿望十分迫切。如果真正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可能会与实现贫困地区的快速甚至超高速发展形成矛盾。在当前的情况下,发展速度必须放在第一位,过早地强调可持续发展,在其战略内涵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现实可能性间显而易见的矛盾无法化解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地区的发展速度和干部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第三,有的同志认为目前全国正处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旧有产业结构向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的经济结构调整时期,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应当抓住机遇,积极而大胆地迎接这种转移中所进入的项目。即便这些产业有的是自然资源高消耗和高污染性质的,也不能犹豫彷徨。应当先引进,先发展,把“摇钱树”种上再考虑今后的治理。甚至认为只要考虑经济发展快、项目上得多就可以,至于治理,那是后人的事情。如果真正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有可能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失之交臂。
第四,认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走依靠改善内涵实现经济增长的道路不实际,贫困地区劳动者素质低,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水平落后,而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又十分繁重。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过分提倡走改善内涵的道路。在可以预见的相当一个历史时期内,贫困地区还是要依靠外延的扩大来促使经济发展,对于外延的投入还是实现发展目标的主要凭靠。在贫困地区,粗放型的发展还是必要的。
第五,认为大量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从现实产业结构来看,除了个别产业外,多数是属于粗放经营和粗放管理的产业。这些产业,历史决定了多数只能适应旧的发展模式,如果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些产业中有不少都属于难以持续发展之列,只好被淘汰掉。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二、传统发展伦理及实践必将步入的困境
认真审视上述诸种认识,实事求是地分析它们之所以产生的内在的因果原由,也不难看出,之所以导致这些看法的成立,确实因为有着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背景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是必须承认和面对的。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这一系列认识,是在一种狭小的思维空间里得出的。从狭小的范围来讨论,它们似乎各有其理;但是,当把它们置入全国甚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中,立刻显出了其狭隘性和在实践方面所可能遇到的严重障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愿放弃前述那些认识的还有不少人。让这些同志及时并清醒地懂得现实发展趋势对于旧的发展伦理的严峻挑战,是一件不能够忽略和迁延的事情。所有对可持续发展不以为然的人,都应当正视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认识到旧思维无出路,从而实现自己的观念更新。
从世界范围来看,创新性知识和智能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强劲的内在动能、知识经济已经现出端倪,这种宏观经济变化的大趋势,将使得主要依靠科学技术和高素质人力资本实现发展的模式越来越具有竞争优势。越早将发展思维定位于此,就越易于处于发展的高起点和竞争的有利地位。这种趋势,势必将把那种主要依靠拼自然资源和外延投入的粗放型发展模式逼入更加困难的处境。在这种情况下,类似一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干部所主张的“粗放型发展不可避免论”,就只会路越走越窄,最终必定要吃很大的苦头。
又比如,基于环境生态一体性的性质,此地环境生态因为发展所产生的成本,决非仅仅由此地人们所负担,它势必对更广阔的地域产生广泛的影响,引发一系列的大地域社会经济问题甚至危机。当这种情况发生之后,其环境生态状况对别的地方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建构什么样的产业类型,已经不仅仅是你这一地区的事情,而必须置入更大发展空间的利害关系格局中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是否具有合法性。有的时候,甚至可以凭借国家强制行政力量的方式使我行我素的发展模式不得不终止。例如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的形成,就与云南、四川等长江中上游一些地区(这些地区很多都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历史上开发林木产业过度有着直接关系。在此次长江水险发生之前,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对于长江流域造林护林问题多年来也十分重视,采取过多种制约长江中上游地区天然林木开发规模的措施。但是,事实上是以开发林木资源作为地方产业依托的发展模式在一些地区仍然一如既往。云南省有的贫困地区尽管在理论上并非不认识过度开发林木产业与可持续发展的相悖,但由于现实资源条件和旧的发展思维没有改变,林木产业的规模还一再扩大,有的地方甚至已经以林木产业收入作为地方财政支柱。结果长江水发,中央和国务院一纸刚性命令,一切以天然林木为资源的产业不得不嘎然而止。那些长期以林木产业为支柱产业、不改变发展模式的地方,一下子后继乏业,显得十分被动。实际上,长江水险虽然是突然发生,但是国家注重保护环境生态的方针政策是早已形成的,如果能够尽早转变发展思维方式和思维角度,与传统的发展模式逐渐脱离,构造新的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支柱产业,可能代价就不会如此的大。
还比如,原先生态环境状况不错的某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有的干部对于发展自然资源物耗很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使群众脱贫和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这种发展方式确实尚可维持下去。但是,国家从可持续发展的既定国策出发,是不会长期容忍那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存在和扩大下去的,国家必然要为达到制约这种发展方式的目的而健全完善法律环境。当处于这些具有刚性的法律环境之中时,那些仍然停留于旧思维中的地方又何以自处呢?
显而易见,对于不少贫困地区的干部来说,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挑战,让自己成为对于未来的明眼人和明白人,是一件十分需要认真去做的要务。
三、民族地区重构发展伦理的构想
目前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诸多人在发展问题上均有着一种明显的短期行为思想,竭泽而渔、杀鸡取卵、以邻为壑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同志甚至将不顾生态环境只追求眼前所获利益的发展方式错误理解成“发展才是硬道理”,认为只有如此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确实,在人们普遍认同必须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识下,具体怎样实现发展,在选择上并不是一致的有时甚至会是相互矛盾的。这种发展观念的参差不齐,说明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之后,尚缺乏一种新的发展伦理的支撑。因此,应当注重重新构造新的发展伦理观念。关于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发展伦理问题,现在还处于探索研究的阶段,但是,从民族地区的发展实际来看,起码可以就这样一些方面展开构想:
第一,在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不仅仅对自己这一代人负责的思想。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目标,应当改变过去那种短期的、近视的定位模式,把发展建立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基础之上,实现良性循环。在产业构划和实施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都应充分考虑到代际间社会成员长远生存、发展、幸福的资源凭靠,坚决拒绝那种以超前消费后代资源凭靠来满足当代人即期物质需求的发展习惯。并由此形成理性和对未来负责任的新发展观念。
第二,在发展过程中与自然相和谐的思想。相当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尚有存留较好的自然生态环境系统,但这种系统条件又现实地受到近视者掠取型发展观念的威胁。少数民族地区必须以高度的自觉性认识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珍贵,下最大的决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对生物资源、地貌景观等力加保护。以此为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在产业结构调整的选择和新办产业的确定方面,都应当以人类同自然的和谐性为导向精心设计。如果能够真正做到这一点,少数民族地区尚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就有望得到“产业化保护”。可以考虑在那些自然环境存留较好的地方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如放弃开发传统的工业和林木采伐加工业,转而发展旅游产业、绿色产业。这样,存留着的自然环境就势必可以纳入旅游产业所依托的资源范畴,从而在经济内在动力的作用力下,实现有效保护。欧洲诸多国家原先比较贫困的山地,其自然环境在整个欧洲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仍然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些存留已经不多的山地自然环境成为了旅游产业重要资源财富的原因。在旅游产业化发展水平很高的条件下,自然山林、岩壁、湖泊作为观赏资源的经济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它们作为其它资源的经济价值,可望受到“产业化保护”,这样,它们就不再有受损之虞。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各方面为贫困地区的产业调整共同作出努力。
第三,在面对发展所产生的环境生态成本时为他人、为全局着想的思想。“全国一盘棋”,这一思想,从生态灾难的角度在1998年长江洪灾中也得到了生动的体现。这从实证的层面给了那种以邻为壑的传统狭隘发展观一个警示:你的发展“成就”(当然是指按照不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实现的成就),很可能会成为别人灾难的根源。在经济一体化成为大趋势的时代,如果不更新旧的发展伦理,把只考虑自己的生存发展转变为同时也考虑别人的生存发展,那么,不仅会取之于此、祸之于彼,而且很可能会成为区域矛盾甚至国家间矛盾的引发点。这是特别需要加以重视的大问题。
第四,在控制发展所造成的环境成本方面全社会共同负有责任的思想。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以来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乃至牺牲。象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大型有色金属矿区(如原“铜都”东川市、“锡都”个旧市),就是在为国家输送了巨量矿产金属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耗净了资源和使原有的自然生态环境付出了相当的代价。这些代价的积累,已经成为相当严重的现实问题。对此,少数民族地区理应持有需要全社会为这些代价承担责任的思想、发达地区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思想、少数民族地区过去资源开发中受惠者应当反哺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等等。持有这些观念,并非缺乏自我发展的志气,而是从历史层面认识现实问题所必然得出的理性思考。目前,以扶贫要从“输血”变为“造血”的看法为据,一些同志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的问题只能够由把这些地区的群众推入市场经济中去解决,而完全忽略了这些问题的历史生成过程和原因,这是一种缺乏公正性的伦理,应当加以改变。
第五,在对待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分配时积极取用一部分收益改善生态环境的思想。云南省省长在'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前夕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被问道云南省治理滇池污染所花的上百亿元巨资是否值得,被采访者的看法是,不但值得,而且必须要花。这实际上已经体现出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地方政要发展伦理观念的根本性变化。这种积极的变化,理当成为更多干部的共识。
第六,用新的含环境因素在内的综合评估办法去判断一个地方发展的得失价值的思想。应当树立发展包含社会全面发展的观念,以人的全面需要为目的,积极促进社会的公正、稳定、文明、健康、和谐。发展确实是硬道理,但它并不仅仅意味着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和谐进步,同样是发展的必有内容。应当改变片面以经济增长指标作为判断发展水平尺度的传统观念。
重构发展伦理的内容当然包括许多方面,以上所言仅仅是择其要义。总而言之,在重构发展伦理的基础上,可以唤醒少数民族地区在发展问题上摆脱单纯追求经济发展规模和单纯经济效益的旧模式,转而走一条全新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