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主义”到“国家整体主义”——黑格尔的社会文化价值目标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黑格尔论文,个人主义论文,述评论文,社会文化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西方社会文化价值目标的性质,我国历来实行着一种司空见惯的分类法,即将“个人主义”界划为资产阶级的领域,而将“集体主义”定格为无产阶级的范式。然而,当我们考察黑格尔的价值旨趣时,却发现:这位举世公认的资产阶级思想巨匠,为社会设定的价值目标竟是“国家整体主义”(更彻底的集体主义),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来说,即是:“在我们现在生活着的这一个时代里,精神的普遍性(“国家整体主义”的代名词——笔者引)已大大地加强,个别性已理所当然地变得无关重要,而且普遍性还在坚持着要求占有它的整个范围和既有财富,因而精神的全部事业中属于个人活动范围的那一部分,只能是微不足道的。”(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0页。)
西方近代确立“个人主义”的价值目标,从“自然法”学者到康德,都将其奠基于以“普遍理性”为依据的“社会契约论”之上。而当人们认同社会契约是所有个人意志的结合物时,国家也即成为个体本质的普遍物。这样,“普遍理性”就从个人意志中游离出来,演变为社会制度、道德等客观本质。黑格尔接过这一思趣延伸道:既然“普遍理性”是每个人都必须服从的客观本质,那它就不会植根于个人的内在本性,而只能是某种外在的绝对精神。而当这种精神托显于人类时,它异化为国家,“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 第253页。 )这样一来,西方近代的传统理性在黑格尔手里就发生了变异:理性本是人的能力,现在却成了外在精神与国家等普遍物,具体个人倒成了实现它们的手段。于是,近代“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重心就被黑格尔移向“以国家为本位”的整体主义。
一
黑格尔确立“国家整体主义”价值目标的直接理据是“主体世界”学说,他借助《精神现象学》中的“主体即实体”思致,把近代“个人主义”的学理基址——“主体性”——改造为“主体世界”思境。
在黑格尔看来,世界的存在有其本原,它只能是某种意识主体,这种意识主体就是绝对精神。由于大千世界都是绝对精神的产物,因此事物实体也发生在意识主体中,在这个意境上,“主体即是实体”。黑格尔指出:“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达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达为主体。”(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页。)他并揭示了“主体——实体”辩证运动的内涵。
第一,“主体——实体”的辩证运动是借助否定的辩证法进行的。黑格尔认为,意识主体的存在运动赋有自我认识的使命,为完成这一使命,它在运演过程中必定会采用“自我二元化”的方式,由自身设定实体,并通过识别实体,否定实体而达到自我意识与自身回归。这样,“活的实体,只当它是建立自身的运动时,或者说,只当它是自身转化与其自己之间的中介时,它才真正是个现实的存在,或换个说法也一样,它这个存在才真正是主体。实体作为主体是纯粹的简单否定性,唯其如此,它是单一的东西分裂为二的过程或树立对立面的双重化的过程,而这种过程又是这种漠不相干的区别及其对立的否定。所以唯有这种正在重建其自身的同一性或在他物中的自身反映,才是绝对的真理,而原始的或直接的同一性,就其本身而言,则不是绝对的真理。真理就是它自己的完成过程,就是这样一个圆圈,预悬它的终点为目的并以它的终点为起点,而且只当它实现了并达到了它的终点才是现实的。”(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页。)这就是说,“主体——实体”的辩证运动是通过双重否定来达到真理性认识的:一方面,主体借助对实体的认取而获得日益丰富的规定性,从而不断地否定自我的虚无性,凸显出自我建构的进程。另一方面,主体又不断地反思、否定、扬弃自己所获得的实体性,在更深刻的层次上重构自身规定性,由此展示出主体的自我反思过程。绝对精神正是在这种双重的否定运动中,由“自在的存在”而获得不断丰富的规定性。而规定性的不断丰富,又使绝对精神由抽象向具体发展,并在越来越高的层次上向自我复归,从而形成思想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的圆圈。这就是绝对精神由“自在的存在”到“自为的存在”,最后达到“自在自为的存在”的真理完成全程。
第二,“主体——实体”的辩证运动导源于绝对精神的自由本质与目的。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之所以堪称“绝对”,是因为它自身即是自作主宰、自作缘由的一元本体,所以它是无所对待的——在作为实体的同时即是主体。如果说它有所对待,那也是“自己二元化自己”并能够“自身回复自身”。因此在“我是依靠自己而存在的,那我就是自由的”(注: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56、58、79页。)意义上,它的本质是自由。唯其如此,当绝对精神按其本质展开自我运动时,“自由本身便是它自己追求的目的和‘精神’的唯一目的。”(注: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56、58、79页。)据此,黑格尔诠释道:在绝对精神的否定性辩证运动中,尽管昭示于外表的,是实体之间的彼此外在,并且无不受制于必然性的强迫。但从内质上看,实体与实体之间并不相互外在,它们最终统一于自作主宰的精神主体。在这个底蕴上,必然性与规律性只能被归结为主体内在的自我决定作用。据此,必然性便转化为自由,世界的本质也被界定为自由。黑格尔指出:自由的实体性表明,自由乃是万物之根本,整个世界归根结底是一个自本自根的自由世界。而自由的主体性则显示,自由是一个活生生的精神活动过程,是精神的自我实现活动。
第三,“主体——实体”的辩证运动表现为从“个别→特殊→普遍”的超升趋势。黑格尔指出,绝对精神的全体自由性的实现也即对自身真理性的总体把握,而“真理只是作为体系才是现实,或者说,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这乃是绝对即精神这句话所要表达的观念。”(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页。)这就规约了“主体——实体”的意识过程必须经历不同的“体系阶段”。首先,在个体性意识阶段,实体指称意识以及相当于意识环节的经验对象,而主体则是自我意识的对象及自我意识本身。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本质、人,在黑格尔看来,是和自我意识等同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5页。 )而理性作为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统一,体现为“主体即实体”,这就是个体性阶段的真理。其次,在特殊性意识阶段,实体标示自在的存在,而主体则表征着自我的纯粹自为存在。黑格尔指出:“认知着的实体先于其形式或概念形式就在那里存在着,因为实体是还没有发展的自在存在,或者说,是还没有展开其简单性中的根据或概念。”(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7页。 )而凡是自在的实体要成为主体的认知对象,都必然要进入人的意识范围(在黑格尔看来,绝对精神必须外化为人的意识才能达到自我意识)变为自为的存在。因此,把实体当作主体,也即由自在的存在转化为人类意识的自为存在。最后,在普遍性意识阶段,实体是存在的普遍本质的一般,是作为本质的统一性整体,而与此涵义相对应的主体则已上升到“概念”或“绝对”,概念是普遍自我的形式,这时的主体就是普遍性的主体,是个别自我的总体。而这时的所谓“主体即实体”,就是“精神总体”在自我运动全过程中,为主体所扬弃与融汇了的实体。
第四,黑格尔凭借“主体——实体”学说的以上理趣,将西方近代的“主体性”观念演革为“主体世界”范畴。黑格尔宣称:由于“主体——实体”的运动形式遵循着否定的辩证法,因此主体扬弃实体而达到自我认识是不可避免的,这既是主体逻辑运动的先验规定,也是实体自为转化的必致之势。鉴于“主体——实体”运动的本质与目的在于自由,因此实体过渡到主体的自为意识必然导致人的出现,因为无限精神必须以有限思维为寓所并通过后者才能达到自我体认,所以人的出现恰是“精神”从自在的存在达到自为的存在的真正契机。由于“主体——实体”的运动沿循从个别→特殊→普遍的趋势,所以人的发展也呈现着从个别(个体)→特殊(群体或社会)→普遍(主体世界)的过程,这是无可规避的历史逻辑的演化结果。应当指出,黑格尔的“主体世界”思理含纳着耐人寻味的意义:欧洲近代自从笛卡尔确立“我思故我在”的命题以来,“自我”立足于“我思”的基址,高标独立,似乎个人的主体性与“他人”无涉。这种绝缘的、抽象的“主体性”便成为原子式“个人主义”的哲学依据。黑格尔的“主体世界”学理指出“我”之确立自我意识乃至真正生成为主体是一个辩证的过程,即“我”必须以“他人”为中介,并在否定“他人”中体现自我的独立性。因此,这也正证明了,“我”必须与“他人”相联系而生成,个人的主体性不能超越“我”与“他人”共同组成的“主体世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指出,“主体世界”表征着普遍本质的主体性,因为它代表着类的价值。而且在通常情况下,类的价值总是大于个体价值的,因此“主体世界”的主体性也远高于个体的主体性。这样,黑格尔赋予了“主体性”以全体的意境。
二
赋有自由本质与目的的绝对精神,在采用否定性辨证运动构建“主体世界”时,同样遵循着从个别性(个人)→特殊性(市民社会)→普遍性(国家)的先验理路。它表现为:
首先,个体生命的存在方式是自然本能与社会本能的对立统一。根据黑格尔的视角,当绝对精神异化为人类时,它无可规避地要以人的自我意识为寓所。因此个人的自我意识成为“主体世界”的个别性环节。个人的自我意识的最大特点不是感觉,而是欲望,由此决定了它的活动也不是单纯的认识过程,而更是满足欲望的行动进程,这种行动就是劳动。人类的劳动在质底上是交相缠绕的,因为“个人满足他自己需要的劳动,既是他自己的需要的满足,同样也是对其他个体的需要的一个满足,并且一个个体要满足它的需要,就只能通过别的个体的劳动才能达到满足的目的。——个别的人在他的个别劳动里本就不自觉地或无意识地在完成着一种普遍的劳动;这样,整体就变成了他为其献身的事业的整体,并且恰恰由于他这样献出其自身,他才从这个整体中复得自身。”(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 第234页。)这就是说,个人本来只具有追求欲望满足的自然本能, 但由于欲望的满足方式只能是社会性劳动,因此个人在劳动中陶冶出社会本能。社会本能是在社会进化中固定下来的对社会总体进化有意义的行为,它能合社会规律地推动社会运行。因此,一旦社会本能被个人自觉地意识到之后,他的本能活动就转化为自觉活动。由此可见,人的个体生命就存在于自然本能与社会本能的双重属性中。
其次,市民社会的内质在于私人性与社会性的矛盾共处。黑格尔指出:人的社会本能决定了绝对精神必然把个人带入社会化的环境,而这环境就是作为“主体世界”特殊性环节的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一方面,每个人由其自然本能决定,都以自身利益为目的,形成了自我封限的原子或个人。但另一方面,人们之间又必须唇齿相依。因为在社会生产植基于劳动分工的前提下,没有谁能在离群索居的情景中自我生存。这样,个人的社会本能就构成了人们通过劳动和交换而自发形成的社会体系。市民社会奉行两个原则:“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8页。)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从私欲私利出发的活动与“历史理性”实现自由的目的并不矛盾,因为“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它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现象的,它们在历史上直接呈现在我们的眼前。”(注: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56、58、79页。)这也就是说,绝对精神正是通过个人私欲这一“恶”的杠杆来实现历史目的的。在这里,黑格尔无形中道出了一个千古不废的历史真理: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结构的主体。千千万万人的欲望与追求,不仅是历史嬗演的杠杆和动力,而且造成了无数理性的与非理性的、逻辑的与非逻辑的社会运动及历史发展的自我逻辑过程。所以,无论历史的进程多么扑朔迷离、波谲云诡,它都是人们按照自身欲望活动的结果。即使是那些超越自我的巨大的历史力量和变局,也是千百万人参与造成的总体趋势。因此从根本上说,芸芸众生的历史实践构成了兴衰成败之理,也构成了历史演化的最一般规律。
最后,国家是对个人和市民社会的总体统摄。黑格尔认为:由于“市民社会以个人的特殊利益为其基础”,因而导致了个人主义的过分膨胀;于是,社会和个人不能构成直接性的内在统一,只能系于外在的关系。换言之,市民社会的整体性,表现为非整体的整体性;而其社会性,则显现为人与人的非社会性或孤立个人的杂多性。这是一种残缺不全的关系,因此“绝对精神”势必将它提升至更高的人类关系,这更高的关系便是作为“主体世界”普遍性的国家。“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的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这个实体性的统一是绝对的不受推动的自身目的,在这个自身目的中自由达到它的最高权利,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一样,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3 页。)据此,黑格尔把国家(理念性的国家——笔者引)界定为绝对合理的东西,认定其合理性就在于:普遍性统摄了个体性与特殊性,从而实现了主观性与客观性、权利和义务、自由和法律的有机统一。具体说来,也即:“‘国家’是‘地球’上的‘神圣的观念’。所以,在国家里面,历史的对象就比以前更有了确定的形式;并且,在国家里,‘自由’获得了客观性,而且生活在这种客观性的享受之中。因为‘法律’是‘精神’的客观性,乃是精神真正的意志。只有服从法律,意志才有自由;所以它所服从的是它自己——它是独立的,所以也是自由的。当国家或者祖国形成一种共同存在的时候,当人类主观意志服从法律的时候,——‘自由’与‘必然’间的矛盾便消失了。那种‘合理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当我们承认它的法律,并且把它当作我们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它,我们就是自由的。于是客观的意志和主观的意志相互调合,从而成为一个相同的纯粹的全体。”(注: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56、58、79页。)立足于“国家整体主义”的价值,黑格尔界定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为:( 1)国家是“地上的神”,是伦理整体(普遍性)与自由的现实;而个人只是人,是偶性与部分(个别性与特殊性);因此,国家理应支配个人。黑格尔指出:国家之所以高于个人,是因为普遍性构成个别的本质,个人只有在符合他的普遍本质规定时,才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因此“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而国家决定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是理所当然的事。(2)国家是目的,个人是手段。 由于国家的普遍利益绝对重于个人利益,而国家的全体性高于个人的主体性,因此“国家所要求于个人的义务,也直接就是个人的权利。”(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 263页。)“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力。”(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1 页。)这样,黑格尔强调个人对国家“以义务为本位”,而不是“以权利为本位”。从而用“主权在国”否定了启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权论”。(3)国家是上级权威, 个人是下级从属。国家的要素是强权,其权力中心是政府,而个人只是围绕此权力中心的枝节与奴仆。因此当二者发生矛盾时,个人只能牺牲小我利益以成全国家大业,甚至“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9页。)
黑格尔的“国家整体主义”在底色上是一种资产阶级的集体主义,因为国家履行的是资产阶级的职能,保护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它具体表现为:(1)国家维护私有财产制度。 按照黑格尔的界说:“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0页。)因此,“在近代国家里,保障私有财产的安全乃是全部立法围绕它旋转的轴,公民的大部分权利都是与它相联的……这种私有财产权却是我们一切政权机构所关心的东西,是我们国家的骄傲。”(注:转引自汝信:《西方的哲学与美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81页。)(2)国家并不否定个人的自由权利。黑格尔说:“国家必须保证公民活生生的自由和固有的意志,而且还允许公民有巨大的活动范围。”(注:《黑格尔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9页。)因为“人民的个人努力是个威力至大,不可战胜的精灵……只有当最高权力尽可能把事情委诸公民自己办理时,这一精灵才有生命。”(注:《黑格尔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7页。)据此,他主张国家应允许公民通过“等级要素”即有组织地发挥自己的自由意志;允许“言论自由”,他指出:如果说君主代表着国家整体自由的“主体性”,那么“公共舆论”则表征着单个人自由的“主体性”,二者应该统一起来。( 3)国家并不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黑格尔不承认国家是所有个人的集合体,在他看来,个人作为绝对精神自我意识的一环,根底上只是普遍性的“类标本”,因此个人只有隶属于“最近的类”(他所属的阶级或等级)才具有自己内在的普遍的现实性。推而言之,个人只有作为“等级要素”的成员才能以“中介”的身分参与国事。这样一来,人数众多的无产阶级被剥夺了直接的选举权与参政权,自然难以形成代表自身利益的“多数人意志”。至于让无产阶级以“等级要素”的身分参与国事,这个阶级一无所有的“低贱”地位早已决定了其意见的微不足道。由此可见,黑格尔的“国家整体主义”在实质上所要求的是:由国家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表(由“君主立宪制”的王权作为国家代表),强行维护业已形成的私有制分工和阶级压迫的新格局。因此它对于无产阶级来说,仅意味着集体对个人的异化与压抑。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过去各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构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集,第83页。)
三
梳理黑格尔“国家整体主义”的真涵,对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建社会主义的文化价值目标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从理论意义看,它为否定“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姓资”、“姓无”的僵化模式提供了理论铁证。黑格尔的“国家整体主义”表明:集体主义并非无产阶级的专有价值,资产阶级照样倡导本阶级的集体价值。同理,个人主义也不是资产阶级的独享价值,无产阶级也有其个性价值,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曾宣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集,第273页。)事实上,社会上的芸芸众生从个人利益出发,是顺理成章之事,因为“我”的存在与发展不能被其他任何存在所代替,所以“我”才不能不首先以自身利益为基点。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肯定道:“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4页。)。应该指出,从个人利益出发并不意味着人性本恶,也不必然导致利己主义;因为这只是个客观事实,在纯粹个人的范围内它是中性的。只有当从个人出发而引出的行为结果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关系时,才会出现善恶问题。恶,导源于损人利己的利益冲突;而善,则从彼此利益的合理合法关系中产生。由此可见,从个人出发,既可以导致利己主义,也可以导致利他主义,而“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75页。)
从实践意义看,品评黑格尔的“国家整体主义”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伦理观的重塑。在我国今天,“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来看,以个体为本位的个体主义伦理体系的兴起是有其历史理由的。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日常生活是在契约关系中展开的,而凡是涉及到个人的契约关系,个人都是作为独立人格出现的。举例来说,个人如果不能作为独立的人格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那么,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就不可能产生;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根本动力乃是人们对更多利益的追求,如果某个个人从一个单位‘跳槽’到另一个单位的话,他的行为正是以个人为本位的,而且在道德上是无可谴责的。尤其是当大量民工以分散的状态拥入城市时,他们从生存方式到伦理行为都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我们用哪种集体主义观念去规范他们呢?”(注:俞吾金:《俞吾金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因此,我们再也不能用传统的集体主义价值套路去裁剪实际生活了,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进行实事求是的科学性考究,在“弃其糟粕,取其精华”的基础上,溶二者优长于一炉,借以建树起合乎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文化价值目标。
标签:绝对精神论文; 黑格尔哲学论文; 世界历史论文; 主体间性论文; 本质主义论文; 世界主义论文; 本质与现象论文; 历史主义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哲学家论文; 市民社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