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论文_何乐基

探析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论文_何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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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虽然两者具体内容有有所区别,但其两者的规划重点和基础内容却有一定的相似性,所规划的根本目也是一致。只有详细的了解两规,并对当前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增加两规的协调性,才能更好为城市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关键词: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指标协调

1.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含义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涵义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了改变并控制土地利用方向,组织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生产力,根据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进行空间上的优化组合和时间上实现优化组合的安排。它是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的充分、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其中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和长远的利益出发,各级政府为贯彻国家的土地利用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的在部门间分配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构想和设计方案,即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的总体的、战略的部署和统筹安排。

1.2城市总体规划涵义

城市规划是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用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空间功能布局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一些大中型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其中城市总体规划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它是代表城市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通过对城市未来发展目标的确定,制定相应的实现城市布局的途径和步骤,并通过对城市空间尤其是城市土地使用的分配和安排来引导和控制未来城市的发展。

2.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间的矛盾分析

1)为了满足现阶段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进行城市规划体系及其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协调是必要的,从而满足现阶段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通过对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分析,可以得知当下经济的发展是进行农用地的转换,进行经济建设用地的转换,为了满足经济稳定性的需要,进行耕地的保护是必要的,从而保证耕地建设与工业建设的协调,这就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进一步的优化现阶段的耕地保护政策,进行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

在现阶段城市规划中,通过对国家人均用地指标的分析,更有利于满足当下社会的经济发展需要,这就需要进行部分地区的城市规划策略的应用,进行城市建筑用地规模的控制,同时需要进行不同的土地规划思想的优化,进度用地分类标准的优化,保证城市人口的有效核算,避免由于其错误指导而导致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中的错误。进行用地规模指标、时限差异等的控制,进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展,进行城市建筑用地的优化。

2)在当下土地规划应用中,两规策略产生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比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项目选址及其用地预审的分析得知,这两个环节都是土地利用的重要衡量标准,这需要实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规划部门的协调,保证选址及其预审的协调,从而满足当下建筑项目的工作需要。如果这两个环节不能得到协调,就难以实现土地的有效规划。但是目前来说,不合理的土地规划策略是普遍存在的,这涉及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等的问题,这种规划、土地应用设置等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3)为了更好的满足现阶段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进行土地的编制的优化是必要的,从而实现耕地的积极保护,进行耕地占用及其保护指标等的协调,要保持其一定的计划性。总体来说,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展,要满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需要从各个经济规模的用地需求状况展开分析,从而进行土地的有效利用。目前来说,在土地规划编制中,两规不一致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比如人口统计口径数据及其分类标准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建设用地指标的不一致,影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正常开展,不利于土地规划的正常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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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国土规划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到国民经济发展及其社会的发展,这需要从土地自身的适宜性展开分析,进行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及其保护,满足土地空间及其时间上的安排,进行城市规划的分阶段运行,比如做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的工作,促成城市经济建设具体规划的有效开展。

3.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3.1法规体系的协调

由于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上存在差异,因此,应从法律上进行恰当的修改,调整,使《城市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相互协调,补充,如在《城市规划法》中适当地增加对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合理控制的内容,加强对城市有偿使用土地的规划管理,在《土地管理法》中也可以加入社会公众参与、责任的条款,让社会公众、行政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土地的合理利用及保护中,体现城市文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意义。同时,还可以结合我国区域及城市发展实际,加强区域性的土地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促进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互补。

3.2行政体系的协调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行政管辖部门、管辖范围上需要根据规划的总体目标、规划实施的模式,进行科学、有效的创建、协调。为此,可以从中央一级建立统筹规划的行政管理机构,或结合建设、交通、城市规划、环境、土地资源等部门,以省、市、县(乡)逐级进行规划管理,省级及以下的管理机构需要接受上级行政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由此,以统一的管理机构,结合区域规划的实际,以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为原则,促进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的一致性。另外,还要建立公众性的规划委员会,引入人民代表、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开发商等公众作为规划委员的成员,实施对土地规划的监督,在增强公众对土地规划参与积极性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管理上的效率低下,腐败等问题。

3.3编制体系的协调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价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内容等,进一步解决城市土地供需之间的矛盾。在城市规划中,还应加强对乡镇、村庄、产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域能够对交通、基础设施、风景园区、重点保护区、生态园区、工业园区等践行合理的土地建设控制要求,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空间分布、建设指标设置提供一定的依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除了对土地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研究外,还应该适当地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方向及实际,补充城镇用地结构、功能,对城市土地规划提供更加切实的指导。使城市规划能够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提出的标准进行科学的设定。在编制上二者还应明确各自的重点,避免重复或矛盾。

3.4运作体系的协调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区域规划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为了促进区域范围内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应以区域规划为协调运作的平台,在加强自身规划质量的同时,遵循国家、区域、公众的利益,积极沟通、合作,使规划的各项要求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施,在二者运行过程中,管理部门、职能机构应本着发展区域社会、经济的目标,在合理利用、珍惜、保护土地的基础上,促进人、生态、城乡的协调发展。

4.结语

通过对两规协调的开展,更有利于进行不同级别规划的协调,实现其协调功能的优化,保证其整体协调性的提升。这就需要进行区域规划及其土地规划的开展,实现这两者的有效协调。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之间关系。再就是“两规”协调的焦点建设用地指标的处理应该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才有可能加以协调。

参考文献:

[1]张玉民.浅议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间的协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2(03).

[2]陈常优,张本昀.试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6(04).

论文作者:何乐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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