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立法的“提高水平”与“统一范围”:从本田罢工中的薪酬问题看_最低工资规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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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媒体报道,4月8日佛山市出台了《关于调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复函》,从2010年5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月(之前为770元/月)。而《广州日报》报道,南海本田为达到92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提出将“从330元补贴中扣除150元,并将这150元算入薪酬”。这样一来,工人们的最低工资就达到920元/月,符合标准。但工人们拿到手的收入却丝毫没有变化,这引起了工人们的不满,最终导致罢工。[1]罢工至今余震未了。这场罢工本身意义深远,可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笔者在此仅从微观处谈引发这场罢工的因素之一——最低工资立法,最低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相互关系,这是值得我们研究的话题。

最低工资国际标准的讨论成为焦点

今年年初,中国经济的V型翻转被一大批经济学家称道。春风所及,各地纷纷上调最低工资,江苏平均上调12%[2],上海上调15%[3],而广东甚至上调21%以上[4]。江苏一月份宣布,上海二月份宣布,广东三月份宣布,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地方政府不断加码。如果不是“本田罢工事件”的“突然”爆发,不知是否还会继续加码。

然而,面对各地政府做出的努力,有关方面似乎并不满意。“尽管很多省市已经纷纷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的水平似乎离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邹震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他于近日表示,总工会已建议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能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他表示,“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均没达到上述水平。”[5]此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黄任民说,按照国际标准,一个地区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而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却与这一标准相距甚远。[6]

这些说法其实并不新鲜。2006年《中国经济周刊》曾经报道:“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7]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4月2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刘开明、苏海南的说法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工人日报》一篇题为《最低工资过低不只是标准问题》[8]的文章比较代表当时的观点:“刘开明披露、并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实的这一说法,再次暴露出当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事实。具体到各地月平均工资,比如广州是2800元,北京是2734元,上海是2235元,如果仅按照40%的最低标准计算,这几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起码也应该在894元/月以上。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2005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为690元/月,最低的为340元/月。其中,广州是684元/月,北京是580元/月,上海是690元/月。”“如果不是有关专家披露相关信息,很多普通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从业者根本不知道最低的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一味地把廉价劳动力作为‘优势’,一再地把最低工资标准压低,以吸引资本长驱直入。对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视程度,检验着各地对低收入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态度。因此,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实现最低工资标准应随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同步增长,充分监督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各地政府部门不可推卸、不能怠慢的责任。”

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作为一个通用的国际标准被一再提及,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些更为详细的论证。

我国立法口径与现实执行的悖论

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公布并实行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在这一规定的附件中首次出现了“国际上最低工资一般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的表述。我国2004年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再次提及了这一被广为宣传的标准。如果说1993年这一提法尚有某些合理性,在10年间最低工资、社会平均工资两个口径的逆向发展,使得至2004年,这一提法由于难以验证而已经丧失了操作性。

从1993年到2004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两个国家级的最低工资立法的口径变化不大。但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这些在1990年明确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项目,在1996年以后的统计中已经列入工资总额范围。如果我们对比1990年、1996年、1999年、2002年全国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便会发现存在着逐年扩大的态势。例如,1996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了“租赁承包经营的单位职工档案工资以外的工资性收入”;1999年在1996年的基础上增加了“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房贴、房改补贴”,“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过节费”等;2002年在1999年的基础上增加了“商业性保险”,“实报实销职工个人固定电话费、手机费等费用”,“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等。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变化总体上是由窄变宽。经过10年的发展,“最低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已经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口径,没有了可比性。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可见,最低工资经过各项扣除后,是一个“窄口径”。

社会平均工资是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主要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情况表(I104表)指标解释(国统办字[1999]106号)》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可见,社会平均工资是一个“宽口径”。两个口径中的主要差异在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福利四个方面。

如果两者要进行比较,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是,只有先调整成同口径才能进行比较。这种调整存在着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最低工资的口径上加宽,即在最低工资的窄口径基础上,按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加入扣除部分,即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福利等四个方面的数额。另一种是在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上收窄,即在社会平均工资的宽口径基础上,减去扣除部分,即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福利等四个方面的数额。从技术上看两种方法都极其复杂,但是可以做一个简单的还原,仅将四项中的其中一项进行还原。我们可以上海为例,来进行计算。

上海2010年最低工资1120元,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566元,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百分比是多少?答案是:在只将四项中一项进行还原的情况下,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为41.7%。具体计算如下:2010年每月社保个人缴费底限为:3566×60%×(8%+2%+1%)=235元。其中:60%为社会保险缴费下限,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每月社保个人缴费底限为235元。上海2010公积金缴费底限为134元,则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为:(1120+235+134)÷3566=41.7%。

一般认为,在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福利这四个方面的数额中,加班工资是数额最大的,如果我们将这四个方面数额统统还原,上海最低工资非但不是没有达到40%的低限标准,而是接近60%的高限标准。如果我们认为“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是一个通用的国际标准,以这一标准来衡量,至少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都是不低的。

最低工资变化的中外比较

如果我们对比发达国家,目前由于陷入经济危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不具有可比性。哪怕是在经济情况良好,且欧洲大力推行社会市场经济和福利国家的上世纪末,最低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也很少有达到60%的上限标准。以1997年为例,国家最低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为法国0.52,美国0.39,卢森堡0.55,荷兰0.45,比利时0.43,加拿大0.41,葡萄牙0.45,英国0.41,西班牙0.35,希腊0.52,1997年平均值0.448。[9]从希腊等一些国家爆发的债务危机看,一部分欧洲国家的社会福利的确已经搞过了头,有些教训还是应当吸取的。

最低工资的增长与就业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笔者在此以美国和法国的例子来做说明。从表一可以看到,从1968年到2002年,美国最低工资年平均增长率是4.25%,小于CPI的增长率4.87%;而法国恰好相反,最低工资年平均增长率是8.19%,远高于CPI的增长率5.68%。结果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一直保持比较低的失业率,基本维持在4%到6%之间;而法国的失业率年年居高不下,大多数年份超过10%。[10]基于最低工资与失业率的关系,失业率的高低间接显示企业对最低工资的承受能力。

反观我国,仍以上海市为例,上海从1994年至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是一年至少调一次,年年增高,具体标准是从1994年的220元调整到2008年的960元。[12]如果我们以1990年价格100为参数,至2008年,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287.4。[13]两相对照,从1994年到2008年,上海最低工资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2008年与1994年相比,最低工资达四倍多,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还不到两倍。上海最低工资增速远高于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中我们也可以得出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的增速也是不低的(见表二)。

最低工资立法中“提水平”成主流观点

提高甚至大幅度地提高最低工资,构成了我国目前的主流看法,越是接近决策层的专家越是持这种观点。

“目前省会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1500元左右。”[15]200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向媒体公开表达的这条建议,引发多方关注。如果省会城市在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1500元左右,那么像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至少应在1800元以上,在当时就应该提高100%。这是可能的吗?不仅提出“15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文波还笃信,大部分企业都有这样的承受能力。“如果我不是做企业的,有人会说我是信口开河,但只要了解我的(企业管理者)身份,就应不会怀疑这个(企业能够承受这样的工资标准)。”[16]没有计算,没有数据,只因为是做企业的,就不是“信口开河”?就应不予怀疑?

近年来,我国有些城市的最低工资已经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但为什么几乎大部分的研究者均大呼太低呢?一些简单的计算为什么没有人愿意去进行呢?这恐怕与一些不正常的社会宣传有关。当劳动关系的正常研究统统被贴上“劳资阶级对立”标签时,科学研究会被扭曲。我们不妨看一些论证:

向文波表示:“有人说,最低工资标准应该由市场决定,这个是绝对错误的。”他还直言,工人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全世界不管是哪个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关于员工的基本福利,都有法律性的强制规定。”“一个企业,国家的《劳动合同法》你不遵守,最低工资标准你不执行,环保也不出力,那基本上就等于没有什么社会价值了,这样的企业,还要它干什么?”[17]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对于我国工资立法有较大话语权的曾湘泉教授认为:简单掠夺低端劳动力市场的时代应该终结了。曾湘泉表示,过大的收入差距,导致低端市场、低端人群购买力不足,消费不足。而通过最低工资制度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最有效、最具有强制性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方法。他还认为,提高工资并不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反而将逼迫产业转型与升级。[18]直接参加工资立法决策过程的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能够改善民生,促进内需,拉动地区经济发展。”“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不必要的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使低端基础性产业向内陆转移,促进相对发达地区的产业升级。”[19]

除了近年流行的所谓劳资对立、劳资冲突的理论外,有人希望最低工资体现社会责任,有人希望最低工资解决消费不足,有人希望最低工资解决产业转型与升级。这些目标是最低工资能够负担得了的吗?其实,“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的下限管制。”[20]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能离开“最低”二字,这是《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的定位。从这一定位来观察,“这种价格的下限管制”也成为企业的准入标准,一个无力承担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当被淘汰。换言之,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直接后果将是淘汰一批用工密集的制造型、服务型的中小企业。这种淘汰可能与“产业转型”有关,但未必与“产业升级”联系。“这种价格的下限管制”的逻辑是将企业转入用工少、利润高的“产业”,从某种角度看,温州炒房团的出现也许正是符合这种逻辑的运行结果。对于一个存在就业压力的大国来说,这种淘汰方向未必妥帖。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五个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实践中,调整最低工资主要考虑两种因素: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发展状况。通货膨胀使最低工资的实际购买力下降,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水平可以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而经济的发展状况在最低工资水平中也应有所反映。问题的关键在于最低工资的调整一定要谨慎,一定要使最低工资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从技术的可操作性上考虑,最低工资的调整幅度一般不应超过同期的通货膨胀率。[21]以定量的观点看问题,我国提高最低工资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试图用最低工资去推动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本身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想法。

“本田罢工事件”的启示:从“提水平”到“定范围”

开篇已述,南海本田为达到92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提出将“从330元补贴中扣除150元,并将这150元算入薪酬”。这样一来,工人们的最低工资就达到920元/月,符合标准。但工人们拿到手的收入却丝毫没有变化,这引起了工人们的不满,最终导致罢工。[22]仅从管理的角度看,“330元补贴”其实已经进入了工资总额,也就是社会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却没有进入最低工资的计算口径,将其中的一部分调整进入最低工资的计算口径,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最终引发的结果显然已经说明这是一次极不成功的调整。然而,这样的口径调整事实上并不只是发生在企业。当我们不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时,一些地方政府也在悄悄地进行最低工资口径的调整。极具讽刺的是,这种调整始于广东,随后各地政府紧随其后,但愿这种现象不要继本田之后,被企业广为复制。其实,南海本田也只是模仿了各地政府早已流行的做法。南海本田的罢工事件,应该为各地政府正在流行的做法敲响警钟。

1993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中一处看似细微的差异,引发了这场地方政府的口径调整。1993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剔除项”中表述为,“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里的“福利待遇”是否涵盖劳动者保险?依笔者看来,这可能只是起草者疏忽留下的一处有歧义的表述,近年来的劳动立法中,这种歧义条款可以说还有不少。然而,当各地针对这一处歧义做出不同的回答,各地最低工资口径开始变得混乱不堪。

笔者仍以上海为例来观察全国各大城市的最低工资,仅看表三,似乎可以得出广州、深圳在2006年,深圳、苏州、杭州在2007年,深圳在2008年最低工资高于上海;苏州、杭州在2006年,杭州在2008年最低工资与上海持平。其实这些看法均不正确,由于口径差异,这些城市的最低工资远低于上海。仅看表三几乎无法判断最低工资的实际水平。

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之前,我国最低工资的口径基本相同,然而,从表四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在各地最低工资口径的差异已经非常之大。这种差异基本上出现在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之后,随着口径的不断调整,各地在不同年份的最低工资口径也不完全相同。类似南海本田的做法,在广东、江苏、浙江,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实早已出现过。最近几年,为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各地被要求加大最低工资的提高幅度。一些省份于是通过调整基数,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纳入最低工资的计算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名义上有了大幅度提高,实际上并无明显增加,但这种空转,却给其他省份最低工资调整带来进一步上涨的压力。最终,其他省份也依样画葫芦,这也是一些地方的劳动者感到“被加工资”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从报表上看,似乎工资有增加,其实只是一些福利项目的转移。这种口径调整正在产生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从这个意义上看,从保护劳动者的实际利益出发,当今中国统一最低工资口径也许比提高标准更加紧迫。

周其仁教授的说法也许是对的。“脱离市场状况把最低工资定得太高,一种结果是市场力量比法律的力量大,最后定了也不执行,或者说一套、做一套。那样的损失是离法治社会越来越远,反正有法也不依。另一种结果就是真执行,但是就业量减少,就业机会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大多数可能在这两极的中间,普遍并不认真执行,但增加了‘选择性执法’的空间,增加了寻租机会。”[23]这种结果是我们需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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