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导向与公允价值会计应用--来自我国上市银行的实证研究_公允价值论文

迎合监管与公允价值会计运用——来自中国上市银行的经验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允论文,中国论文,证据论文,价值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人们认识到金融业的安全运行对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金融业而言,其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环境及监管环境会受到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重要影响。同时,基于契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会计准则也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产生潜在影响,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研究会计准则与金融机构经管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促进金融系统的长效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以强调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和运用为主要特征的国际会计准则实现实质趋同。从此,公允价值会计在我国正式进入实际运用阶段,这也为探究在中国特殊政治经济制度背景下商业银行迎合监管行为和公允价值会计引入与运用之间是否存有一定关系提供了重要契机。

与其他行业上市公司不同,上市商业银行除受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外,通常还要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督与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为达到控制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目的,这些监管机构通常都会要求商业银行保证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本和流动性资产。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早在2006年就将资本充足程度(包括资本充足率①和核心资本充足率②两个指标)以及流动性比率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体系中,并以此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监管指标一般都是以适当的会计准则所产生的会计信息为基础再通过一定的调整计算得出,这也就意味着会计准则的变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指标的最终计算结果。为适应此次会计准则的改革,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对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程度时应如何处理因公允价值会计的引入而造成的会计权益变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难发现,商业银行持有的相关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进行后续计量会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基于契约有用性理论和企业管理层经营管理行为调整的分析框架,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和流动性比率两个维度,探讨公允价值会计的引入与运用是否以及如何改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行为,以达到银行管理层迎合监管的目的。

二、文献综述

目前,学术界对公允价值会计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主要集中于探讨公允价值会计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特别是投资者)是否具有决策有用性,即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相关性研究(Barth,1994;Barth et al.,1996;Eccher et al.,1996;Nelson,1996);另一方面的研究主要从微观(公司)层面或宏观经济层面出发,考察公允价值会计可观测到的或潜在的影响,即公允价值会计的经济后果研究,该方面研究主要探讨公允价值会计是否对公司(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行为调整产生影响(Smith and Watts,1986;Moyer,1988,1990;Barth,1995;Beatty et al.,1995;Beatty and Altamuro,2005)以及公允价值会计是否具有顺周期效应而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Allen and Carletti,2008;Plantin et al.,2008;Novoa et al.,2009;Laux and Leuz,2009,2010)。下文将对国内外基于契约观视角下,商业银行迎合监管与公允价值会计运用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述评。

(一)国外相关研究

作为受管制行业,商业银行通常受到监管部门所提出的一系列基于会计信息的监管指标的约束,这也就使得会计准则中有关政策调整的规定与商业银行迎合监管动机之间可能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Smith and Watts(1986)的研究曾指出,相对于非管制行业,受管制的银行业一般较少采用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红利分配计划,这也就暗含一个假设,即在银行业中红利计划对会计政策调整的影响会小于非管制行业。随后,Moyer(1988)通过实证数据验证了该假设,即银行业的红利分配计划确实与会计政策调整不存在显著关系。Moyer(1990)的研究着重分析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与政治敏感性(political sensitivity)对商业银行管理者进行会计调整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时,银行管理者会通过期末会计计量的调整来降低监管成本,但该研究并未通过政治敏感性假设检验。

公允价值会计引入后,大量的西方学者开始以公允价值会计的实施为契机研究商业银行迎合监管的行为调整。Barth(1995)通过将历史成本会计与公允价值会计计量体系下得出的银行监管资本作对比发现,在公允价值会计体系下,商业银行更容易违背监管资本要求,但并未发现银行股票价格中包含了这种潜在的监管风险。Bernard et al.(1995)以实施盯市会计(Mark-to-Market Accounting)较早的丹麦银行机构作为研究对象,探讨盯市会计对银行的影响,研究发现,尽管在盯市会计核算体系下存有盈余操控的可能性,但并没有可靠证据表明上市银行通过公允价值会计的运用来规避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Beatty et al.(1995)探讨了SFAS 115实施以后银行投资组合管理的变化,研究发现,当银行权益的平均回报率降低时,银行管理层基于对监管资本的考虑以及权益波动性的担忧,会减少银行所持有的可供出售类证券比例。Beatty and Altamuro(2005)的研究成果表明,即便在计算监管资本时不需要考虑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影响,相对于公允价值引入前,上市商业银行在公允价值引入后发行信托优先债券的动机也减弱了。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学术界对会计准则(特别是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与金融系统稳定性之间的关系问题给予高度关注,此类研究多从监管资本与公允价值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探讨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行为的调整以及由此对金融稳定造成的影响。Allen and Carletti(2008)的研究认为,引入公允价值会计后,当市场处于不断下行的周期中时,商业银行为迎合监管部门的资本要求,通常会采取廉价出售资产的策略,而这可能会产生金融传染效应(financial contagion),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Brunnermeier and Pedersen(2009)从市场流动性的角度考虑,发现当金融机构受到资本监管的限制时,市场流动性会和公允价值会计产生交互作用,从而对企业行为产生较大影响。Heaton et al.(2008)认为,由于商业银行会因公允价值会计及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要求而调整自身的资产管理行为,公允价值会计和资本监管比率之间的交互作用确实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

从上述文献梳理中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对商业银行迎合监管与公允价值会计运用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形成了相对规范的理论研究体系,但此类研究均是基于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背景下进行的,研究结论在我国不具有广泛的参考性。

(二)国内相关研究

国内基于契约观视角下,研究我国企业公允价值会计运用的相关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高管薪酬契约的影响(徐经长和曾雪云,2010;张金若等,2011;Shao et al.,2012;张金若等,2013);二是公允价值会计对债务契约影响的研究(罗楠和刘斌,2012;刘慧凤和杨扬,2012)。但上述文献的研究对象均为非金融类企业,对我国商业银行基于契约观视角下公允价值会计运用与迎合监管的研究甚少。正如刘浩和孙铮(2008)所指出的,在我国转轨经济的特殊背景下,研究公允价值的契约有用性将能获得突破性的发现,从而也就更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我国商业银行因国有控股占比较大,加上政府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以及银行高管的政治背景,使得银行管理层在迎合监督方面往往具有更强的动机。因此,本文将公允价值的引入作为结合点,探究商业银行迎合监管的行为调整特点,以期丰富我国公允价值契约有用性研究。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商业银行迎合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行为调整

在2007年的会计准则改革中,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的引入为企业提供了较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可以依据管理层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对其进行适当划分。在金融资产的划分类别中,被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此,这两项金融资产占企业持有的四项金融资产③的比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偏好及运用程度。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利得(或损失)计入银行的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利得(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但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最终均影响银行的净资产规模,进而也就对建立在相关会计数据基础上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产生一定影响。由此,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说:

假说1:我国商业银行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偏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

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在《修改决定》中,监管部门对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调整所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了特殊规定,并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在核算监管资本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这也就意味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将不再对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因此,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管理层选择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将会产生不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计算结果。若银行管理层将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即便管理者通过积极的资产管理活动提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也不会缓解银行所面临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但若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被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银行管理层可以通过自身的资产选择及管理行为提升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作为受管制行业,当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不足或接近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银行将会面临更大的监管成本(Moyer,1990),而基于理性人经济假设及会计政策选择理论(Watts and Zimmerman,1986;Christie,1990),银行管理层基于自身利益会通过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提高资本充足程度从而达到降低监管成本的目的。由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说:

假说2: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占两项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比重显著负相关,即当商业银行面临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增大时,银行管理层为避免监管成本的上升会倾向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部分,《修改决定》也给出了明确的计算方法,即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正向变动只能按照变动额的50%计入附属资本,负向变动则应从附属资本中全额扣除。这种分正、反向两种情况对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允许计入银行附属资本的比例给予不同的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则不分正反向变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全额计入银行资本中。由于此项特殊规定的存在,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的情况下,若该类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资产增值的部分只能按增值额的50%计入附属资本,而若该类资产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公允价值增加部分可以全额计入银行资本,从而有利于提高其资本充足率。因此,基于假说2中的理论分析,本文提出第三个假说:

假说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占两项金融资产的比重负相关,即商业银行当期资本充足率较低时,银行管理层为保证满足最低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倾向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商业银行迎合流动性比率监管要求的行为调整

作为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指标——流动性比率,我国监管部门同样对该指标实施了严厉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是通过银行所持有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值计算得出的。相对于以历史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而言,以公允价值会计进行核算的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较高,即在四项金融资产中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资产比重越高,越有利于提高银行的流动性水平。因此,为迎合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银行管理层存在利用公允价值会计进行资产管理行为调整的动机。由此,本文提出第四个假说:

假说4: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与两项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负相关,即银行流动性较差时,管理层偏向于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进行资产、权益管理。

四、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1.公允价值会计运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的模型

为了探究商业银行中公允价值会计的运用是否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本文以各上市银行公布的资本充足率CAR作为因变量,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四项金融资产的比重TAFA来衡量银行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偏好及运用程度。模型(1)中,TAFA为重点关注变量,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采用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本文预期该变量的回归系数显著异于零。在其他控制变量的选择上,依据Flannery and Rangan(2006)的研究成果,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及其资产规模是影响银行资本权益结构的重要因素,本文将净资产收益率ROE和资产规模(总资产对数)SIZE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同时,依据代理成本理论中企业的担保资产价值是决定其资本资产结构重要因素的结论,本文将银行的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FASR作为衡量担保资产及信用水平的变量。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本文以贷款减值损失占贷款余额的比重LPR来控制银行持有资产的质量对资本充足程度的影响。同时,为了对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加以区别,本文依据银监会对两项指标做出的相关定义,在影响资本充足率的模型中添加了附属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SCR变量。最后,模型还增加了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和资产负债率LEV变量,以控制银行成长性及财务杠杆因素对因变量的影响。

模型(1):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银行金融资产持有和管理行为的影响模型

为研究我国现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由核心资本计入附属资本的特殊规定是否会对银行资产的持有和管理行为产生影响,本文构造两个模型进行检验。首先,在模型(2)中,本文主要考察公允价值会计引入后银行是否存在为迎合监管层提出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对其金融资产的持有和管理行为进行调整。本文将核心资本充足率CCAR作为因变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占两项金融资产的比重TDTFAS作为重点考察自变量,基于修订后《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本文预期该变量的系数显著为负。由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并不包括附属资本,模型(2)的控制变量中去除了附属资本SCR,其余控制变量与模型(1)相同。模型(3)则主要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出发,检验商业银行是否存有经营行为调整。在模型(3)中,本文以CAR作为因变量,TDTFAS为自变量,其余控制变量与模型(1)相同,并预期关注变量TDTFAS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

模型(2):

模型(3):

3.公允价值会计的运用对银行迎合流动性比率监管要求的影响模型

为研究公允价值会计的运用与银行迎合流动性比率监管要求之间是否存有显著关系,本文以商业银行迎合公布的各季度流动性比率LR为因变量,除控制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规模、偿债能力以及成长性因素外,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了存贷比LDR监管指标,其原因在于如果存贷比过高,可能会造成银行支付能力不足,从而引起银行流动性比率的下降。

模型(4):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目前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并以各上市银行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季度面板数据作为样本。本文数据搜集过程如下:(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等监管指标通过上交所、深交所网站公布的上市银行各期年报、半年报以及季报手工搜集得到;(2)有关衡量银行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取自CSMAR数据库。数据处理及统计分析采用Stata.11软件。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与分析

表1为变量定义表,描述了本文所有变量的具体定义。表2列示了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为消除极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按照1%进行了winsorize处理)。从表2中可以看出,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状况总体良好,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均值分别为9.4%和12.1%,基本满足监管部门的最低监管要求。同时,本文注意到我国商业银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占两项金融资产的比重TDTFAS较低,说明目前我国银行总体上仍偏向于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变量相关性分析

表3列示了本文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及显著性检验结果,除TAFA和LEV及FASR和LPR两组变量相关性系数较高外,其他各自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4,多重共线性问题对本文回归结果影响有限。为进一步确认多重共线性问题的影响,本文还进行了VIF检验,结果显示VIF值均在2.0以下,进一步证明不存在严重共线性问题。从表3可以看出,资本充足率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占四项金融资产比重之间呈显著的正向关系,而核心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占两项金融资产的比重变量之间同样呈现显著正向关系,这与假说2、3不符。鉴于相关系数检验仅是简单地对两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而并未考虑模型中的其他控制变量,相关性分析结果有待多元回归检验的进一步修正。

(三)回归结果与分析

通过Hausman检验,本文对模型(1)、(2)、(3)采用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对模型(4)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表4分别列示了四个模型的回归检验结果。

模型(1)的回归结果显示,商业银行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占四项金融资产的比重确实会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且两者之间的关系显著为正,证明了假说1。

模型(2)的回归结果显示,交易性金融资产占两类金融资产比重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一结论支持了假说2。表明即便在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偏向于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当商业银行持有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较低时,银行管理层会倾向于将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期通过积极的资产投资管理提高核心资本,满足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要求,降低其可能面临的监管成本。回归结果同时也说明,当商业银行拥有较高水平的核心资本时,银行会偏向于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其资产储备,以便在未来面对监管约束压力时可通过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补充资本④。

模型(3)的回归结果证明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其所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占两类金融资产比重之间存在显著的负向关系,即在迎合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方面,当商业银行预计当期面临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成本较高时,银行管理层会偏向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以规避监管,这符合假说3。

在模型(4)的回归结果中,并未发现因变量与主要关注自变量之间存在显著关系,这说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可能不存在利用公允价值会计来满足监管部门有关流动性比率要求的行为,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公允价值会计在调整商业银行流动性方面影响较小,不足以使银行管理层进行经营管理行为的调整。

以上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采用公允价值会计的偏好及程度确实对其资本充足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由于受到银行监管部门有关资本充足程度监管要求的约束,商业银行管理层存在利用公允价值会计进行资产经营管理行为的调整现象。具体表现为:(1)当商业银行面临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增大时,银行管理层倾向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当银行拥有的核心资本较充足时,由于其受到的资本监管约束较小,银行管理层偏向于将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减轻未来受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压力。(2)在迎合资本充足率方面,银行也会利用公允价值会计进行行为调整。当商业银行预计当期资本充足率较低时,其管理层倾向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本文并未发现银行利用公允价值会计来满足监管部门有关流动性比率监管要求的证据。

六、进一步研究分析

(一)公允价值会计运用对资本监管指标具体影响方式研究

本文所提出的研究假说1、假说2及假说3均通过实证数据的检验。研究结果显示,为迎合资本监管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存在利用公允价值会计相关政策进行资本管理的行为。但该结论也引发了人们对另一问题的思考,即公允价值会计政策的运用究竟通过何种方式对银行资本监管指标产生影响,下面本文将对该问题展开研究。依据《修改决定》相关规定,由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以下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额)可全额计入商业银行监管资本中,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则受相关制约⑤。因此,本文认为当商业银行面临资本监管压力时,其可通过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积极的资产投资管理行为,提高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额,从而有利于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提升[⑥]。为证明上述推论的正确性,本文构建了模型(5)。

模型(5):

在模型(5)中,因变量为LFI,表示当期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额的对数⑦。表5列示了模型(5)的回归检验结果,从结果中可以看出,自变量TDTFAS与因变量LFI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即表明当商业银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比重越高时,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额也会越高。此结果可能与银行管理层积极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管理活动有关。该检验结果也证明,当商业银行面临潜在的资本监管成本问题时,其管理层可以通过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并努力提升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实现银行监管资本(即分子项⑧)的提高,从而对最终计算出的资本监管指标产生有利影响⑨。

(二)不同银行特征体系下商业银行利用公允价值会计迎合监管行为差异性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存在利用公允价值进行资产管理行为调整的现象,也表明了当商业银行在面临监管成本可能上升的问题时会偏向于采用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的会计政策。然而,作为不同的商业银行个体,其所面临的监管约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

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凭借其雄厚的金融资本及广阔的市场占有率,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享有较为特殊的地位,其经营的稳定性对我国金融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在监管方面所面临的压力通常强于非四大国有银行,在此情况下,即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高于其他商业银行,由于受到更为严厉的监管约束和更高的潜在监管成本压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层利用公允价值会计进行行为调整的幅度可能也不会弱于其他商业银行。为证明此推断,本文引入虚拟变量STA(当样本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时,STA为1,否则STA为0)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占两项金融资产的比重TDTFAS与STA的交互变量TDT*STA,对模型(2)和模型(3)进行了拓展,分别构建模型(6)和模型(7)。

模型(6):

模型(7):

为了比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非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本文对两组样本的资本充足率CAR与核心资本充足率CCAR进行了描述性统计,表6列示了统计结果。表6中可以看出,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变动幅度均显著大于四大国有银行。同时,t检验结果⑩显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样本组的资本充足程度(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值显著高于其他商业银行,这说明在总体情况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不仅较为稳定同时也显著优于其他商业银行。

表7列示了模型(6)和模型(7)的回归结果。在两个模型中,TDTFAS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符合预期。但需要注意的是交互变量TDT*STA的回归系数虽为负值,但结果并不显著。这表明即便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显著优于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公允价值会计迎合监管的行为调整幅度与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显著差异,这可能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监管约束及潜在监管成本高于其他商业银行有关。

七、结论与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为迎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存在利用公允价值会计进行金融资产分类调整的行为。进一步的研究发现,银行的资产管理行为调整与其所承担的潜在监管成本可能存在一定关系。原定于2012年在我国开始实行的新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11)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将从以往的两极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同时,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消除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银行核心监管资本的影响。因此,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新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银行为迎合监管要求而利用公允价值会计赋予管理层的选择权进行操纵金融资产分类的行为,从而使银行对金融资产的划分更加真实、合理,同时也保证了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监管指标能够更为真实地反映银行持有的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和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对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长效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本文的研究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支持意见。

①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依据我国于2013年前所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依据我国于2013年前所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③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企业持有的四项金融资产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④根据我国2007年初至2012年末实施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增值部分只有在资产出售后才能计入银行监管资本中。因此,当商业银行面临资本监管压力时,可能通过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投资收益以补充银行资本,为此,可以假设资本充足率越低,银行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幅度越大,但鉴于目前我国上市银行只在年报中简要披露金融资产的处置情况,难以获得详细样本数据,本文仅对该问题作出初步的假设,详细数据检验有待于未来进一步的研究。

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商业银行监管资本(监管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受一定限制,有关具体限制的内容已在假说2及假说3中作出详细解释,此处不再赘述。

⑥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其中分子项“资本-扣除项”也可表示为“核心资本+附属资本”。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额可全额计入银行监管资本(监管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额的提高将可能有助于资本充足率的提升。

⑦该数据从各上市银行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手工搜集得到。

⑧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可知,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项受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本两项的影响。其中,风险加权资产是根据各项金融资产的风险权数计算而来。我国于2013年前所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将金融资产分为库存现金、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对公用企业的债权、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和其他资产七大类,并按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由此计算出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的概念也较为复杂,是指商业银行为抵御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而计提的资本,主要涉及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从以上有关资本充足率分母项的介绍可发现,依照我国目前财务信息的披露内容来看,无法从分母项中分离出公允价值会计相关信息。因此,本文主要考虑公允价值会计信息对资本充足率分子项的影响,有关公允价值会计运用对资本充足率分母项的影响只能有待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做进一步研究。

⑨考虑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对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存在影响,本文应对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分析。但鉴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情况,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额的季度及半年度数据难以获取,因此,无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额与附属资本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数据检验。待我国银行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高后,作者将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⑩原假设两组样本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均值相等,对不等方差进行校正后的t检验结果分别为0.0000和0.0139,表明原假设不成立,即两组样本的资本充足率存在显著差异。同时,进一步检验结果显示,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显著高于其他商业银行。

(11)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将新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时间推迟至2013年1月1日,并于2012年12月7日发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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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导向与公允价值会计应用--来自我国上市银行的实证研究_公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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