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智远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公众利益的法律。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催生了它的产生。当时代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后,有着新的发展现,但也出现许多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又在面对各类新问题后应该有怎样的发展。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后的必然产物,伴随着19世纪和20世纪的经济的快速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无到有,从简陋到全面的发展起来。伴随着21世纪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世界的发展呈现出了复杂多样的特性。经济的发展尤其突出的表现了灵活多变的状态。一方面伴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世界经济又面对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的机遇;但另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出现了依靠于网络的新型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面对着各类新问题和新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新的环境下,产生了一系列的新发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世界各国所认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大致有:禁止一方竞争者无正当理由擅自断绝与另一方竞争者的经济交往,或给其他同行一些好处,使他拒绝与自己的竞争者交易;禁止用价格手段打击竞争者;严格限制用户提供赠品的方法来争夺顾客;禁止滥用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交易条件;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侵冒对方商标、服务商标或者产品标志的行为;禁止在广告宣传中做诋毁竞争者的宣传行为等。
(二)、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在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就新兴的网络时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上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上的表现;另一种则是在网络环境中所产生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就是二者之间具有竞合关系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刘大洪、王永强《网络环境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制度研究》2008年第00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第435页。
1.网络环境中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的快捷和便携使得网络成为了商业贸易的新的发力点,在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商业竞争之中。例如在互联网服务中常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14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互联网中极为著名的“3Q大战”就于此相关。在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腾讯公司认为奇虎公司等第三方被告实施了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奇虎公司利用自身网络主页“360网”发布了多篇针对QQ软件的攻击文章。称腾讯软件在使用过程中会窥探用户的隐私与个人数据,该言论虚构事实,构成了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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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对其他软件的不合理屏蔽
互联网服务已经成为了众多互联网企业的盈利的重要方面,通过自身服务的特性,进行广告宣传和其他附加服务,已经成为了互联网所公认的一种合理的盈利方式。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互联网服务商,通过自身产品的设置,屏蔽其他服务商所提供的某些功能和广告,造成其它互联网服务商的损失。例如之前审理过的“优酷诉猎豹案”中,猎豹浏览器通过自身技术,屏蔽了优酷视屏中插播的广告。虽然从网络消费者的角度来讲,能够减少对不感兴趣的广告的浏览次数,是一种有利于公众的做法。但这种通过屏蔽他人服务和广告的做法,从而提升自己产品竞争力的方式,是一种互联网时代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通过“埋设”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
网络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搜寻信息时,大多是通过搜索引擎完成的。在网络服务商们提供的搜索引擎中,网络用户通过搜索关键词等方式,来寻找自身所需要的信息。但互联网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网站的点击量。拥有大量网络点击的网站可以更快的销售自身的产品和扩散其影响,同时点击率的高的网站也意味着更高的广告收入。于是有很多的不正当竞争者利用“元标记”,将一些知名网站的关键词,比如网站的所有者、网站标志、网站特征、网站特色等键入自己网站之中。因为网络用户在搜索信息时,习惯性的喜欢点击搜索结果的前几页,而相同的信息又有着替代性,所以就能够通过“搭顺车”的方式提升其效益。例如说在之前腾讯公司在宣传其《英雄联盟》这款游戏时,故意键入了《DOTA》的相关信息,从而达到了宣传其游戏的效果。
二、互联网时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方向
(一)、明确“经营者”和“竞争关系”的范围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主要保护的仍然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在过去的商品贸易时代,通过对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能够基本上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但是伴随着互联时代的来临,传统的“经营者”定义已经不能够完善的规制商业贸易中的各类主体,单纯的只保护狭义的“经营者”的权益,会损害整个社会中绝大部分个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网络世界的开放性和多元性,旧有的思维观念已经无法全面的考虑各类关系。所以在互联网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以行为作为判断的标准,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商业地位,只要是在互联网中进行商业行为,即为“经营者”,也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通过扩大“经营者”的定义范围,从而将目前众多的游离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外的主体纳入到管理范围当中来,确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真正的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落实到商业竞争中去。同时,重新定义“竞争关系”,不再使用之前的狭义解释。扩大“竞争关系”的范畴,从而将商业贸易中各个方面的竞争都进行合理的管理,维护商业贸易过程中各个竞争环节中相关个体的利益。
(二)建立“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制度
互联网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注点不应当只集中在“经营者”身上。如何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正常的商业贸易,同样是它应当关注的重点。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将有效的增加网络环境中不正当行为的曝光率和被制裁率,从而防止网络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最终保护相关者的利益,真正维护商业贸易的合理运行。而实行“公益诉讼”较为有效的方式,则是赋予相关的社会团体以诉权,通过商业工会、商会、消费者协会等各类相关社会团体的主动诉讼,从而保障正常的商业贸易的进行。同时“集团诉讼制度,是一项对于消费者的极为重要的保护制度,尤其适用于网络环境中受侵害消费者的广泛性和侵害方式小额、无形的特点。[邵建东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1、3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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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J]. 黄勇.电子知识产权. 2015(Z1)
[2]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应引入消费者权益因素[J]. 张素伦.电子知识产权. 2014(04) [3]互联网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J]. 张学军.竞争政策研究. 2015(02)
作者简介:蔡智远(1993.10—),男,陕西省靖边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 政法干警专业 研究生
论文作者:蔡智远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5
标签:互联网论文; 不正当竞争论文; 反不论文; 正当竞争法论文; 经营者论文; 网络论文; 时代论文; 《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