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第一次高级考试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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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曾对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录取的制度,即所谓的公务员制度。这种西方用人机制在中国的推行,对促进国民政府行政体制的完善乃至对中国现代化制度层面的推进起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本文拟对首届高等考试作一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和前辈。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久,就积极酝酿着试行公务员制度。1929年10月29日,南京政府颁布《公务员任用条例》,条文共十三条,对各级官员的任用、选拔作出较细的规定(注:《国民政府公报》,第308号,1929年10月29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西方行之有效的公务员制度将在中国作为一种新的制度逐步确立。条例的面世,一方面反映了国民政府在其统治初期迫切需要贤才的渴望,以充实政府管理机构人员的不足,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国民政府顺应世界的形势,引进在西方行之有效的运作制度,使全国的有才之士有机会通过考试走上仕途。但由于时局动荡,南京政府的中央权威尚未确立,因而条例在此时只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推行。

南京政府积极筹备首届高等考试。到1931年初,国民政府已基本实现全国的“统一”,国内政局也较平稳,再加上部分省市率先试行公务员考试获取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高等考试,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31年1月8日,南京政府公布《高等考试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条例》,条例对考试资格、考试科目作了明确的规定。条文规定:考试资格为“中华民国国民有考试法第五条所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普通行政人员高等考试”(注:《国民政府公报》,院令第673号,1931年1月8日。)。根据考试法第五条规定,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国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2.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3.有大学或专科学校毕业的同等学力,经检定考试及格者;4.确有专门学术技能或者著作经审查及格者;5.经普通考试及格4年后或曾任委任官及委任官相当职务3年以上者(注:天津《大公报》,1931年6月13日。)。考试分三试:一试为普通科目,包括国文和党义两类共6门;二试为专门科目,分为必试科目和选试科目,共12门;三试则为口试。从上述规定来看,具有这样一些特点:1.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较高。虽然仅规定专科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就可以应试,但对中国这样一个教育落后、大多数人还是文盲的国家来讲,这种要求应该是较严格和高标准的;2.招收的人员面较广。不仅国内的公私立大学人员可以应试,而且海外留学人员以及社会工作人员具备一定资格者也可以参加此次考试。对于有专门学术技能和著作者也在应试之列,这就使得一大批学有专长者也可以参加到政府工作人员中,是为“专家治国”的先声;3.对考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参加考试者要参加普通和专门科目的考试,同时更要参加严格的面试,这说明,国民政府开始是比较重视选拔知识结构全面并具有一定工作水平和能力者参政的。

1月26日,考试院公布《应考专门资格审查规则》,决定特设应考专门资格审查委员会,聘请大学校长和教授及富有经验的专家担任考选委员,考选委员会副委员长为审查委员会委员长(注:《国民政府公报》,令第682号,1931年1月26日。)。国民政府规定1931年4月1日起至6月底为检定考试日期,报名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5日,7月15日为正式考试日期(注:《国民政府公报》,第684号750号。)。随后,考试院又陆续颁布一些条规,对各类人员的考试作出周详的规定。公务员考试的准备工作由此紧锣密鼓地积极进行,具备考试资格者也刻苦攻读,希望在首次考试中金榜题名。

国民政府对首届公务员考试十分重视,舆论界也非常关注。1931年7月6日,主考官戴传贤等首先在国民政府大礼堂举行隆重的宣誓就职礼,监察院院长于右任担任主席。宣誓完毕,主考官兼典试委员戴传贤,典试委员会秘书长陈大齐、委员戴修骏等13人,高等监试委员刘季平等8人,以及高等考试襄试处主任邵元冲纷纷抵达入围地—南京中学第二院(注:《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台)正中书局1991年版,1931年7月—12月,第56-57页。)。大门外搭起一座彩牌大楼,高挂“为国求贤”四个大字。12时30分,正式举行封门礼,主考官戴传贤率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地,襄试处主任邵元冲亲自加封,监察委员高一涵和姚雨平代表监察院监察入围情况。此次入围礼盛大庄重,报界纷纷发表评论,表示满意。

1931年7月15日,第一届高等考试在南京正式举行。此次考试计设五类,报考审查合格者2185人。考试分两批进行,7月15日至22日为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日期,7月23日至30日为财务行政、教育行政、外交领事官考试日期,7月30日考试正式结束(注:参阅考试院考铨业指导委员会主编:《中华民国高普考试制度》。)。

8月9日,公布录取名单。首届高等考试,共录取99名,第一名为周邦道。其中,普通行政人员计43名,教育行政人员24名,财务行政人员7名,外交官领事官7名,警察行政人员19名(注:《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31年7月—12月,第212-213页。)。

8月12日上午,第一届高等考试授证典礼在考试院举行。陈布雷、刘瑞恒分别代表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致词,足见国民政府对此次考试的重视。盛大的授证典礼结束以后,戴传贤率全体人员向孙中山谒陵,首届公务员考试至此结束。南京《中央日报》称此为“全国统一后的第一次揽才盛典”(注:南京《中央日报》,1931年8月13日。)。

事实上,第一届高等考试共录取100名,可榜示却为99名,原因是考试委员会忙中出错,漏计了一位及格人员。8月13日,典试委员会秘书长陈大齐面呈考试院长戴传贤,声称查核人员分数时,发现外交官领事官考试人员刘锡章的分数有误,其平均分数为56.159分,工作人员误计为51.614分,没有被列入及格人员名单(按:此次考试只有40多人及格,后由主考官决定,所有55分考生均加分为及格)。戴传贤称:这是由于工作人员过度疲劳,时间紧迫的缘故(注:天津《大公报》,1931年8月15日。)。经查实后,又补发了刘锡章的公务员资格证。

国民政府为树其国信,严肃考纪,对此次考试的失误责任人作了较严厉处分。1931年8月14日,国民政府召开第11次常务会,考试院长戴传贤、秘书长陈大齐上呈自请处分呈文,称对此次考试刘锡章失误案负责(注:天津《大公报》,1931年8月15日。)。8月21日,国民政府召开第九次常务会,通过对考试院长戴传贤等作出罚俸、记过的处分决议案。决议的主要内容是:(一)考试院长兼主考官戴传贤罚俸三个月;(二)秘书长陈大齐罚俸一个月,典试委员会第二科科长张心一记大过一次(结算分数、印刷试题等工作由第二科承担,张心一为该科科长);(四)其余应负责任计算分数人员各记过一次(注:南京《中央日报》,1931年8月23日。)。

国民政府在成立初期,对选拔官吏作了较合理的计划。早在1929年,考试院便颁布《公务员任用条例》,12月17日,考试院又拟定训政时期考试进行方案,议定以4年为期:1929-1930年为筹备时期,办理各项事务并成立专门机关;1930-1931年为实施时期,“依暂定考试区域筹备各种官吏考试及候选公务员考试诸事宜”;1931-1932年为完成时期,制定一整套考选、铨叙的制度(注:上海《时报》,1929年12月18日。)。12月18日,中央政治会议特任考试院长戴传贤兼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邵元冲为副委员长,陈立夫等四人为委员(注:《国民政府公报》,第353号。)。可见,南京政府的选拔用人制度是按既定计划有条不紊地执行的。如果不是由于日本侵略者的干扰,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务员制度或可能在中国建立起来。

此次考试,是考试院成立以来,依据考试法举办的第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考试,因而各方面都作了积极的配合工作,取得了较圆满的结果。

首届高等考试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考前工作准备充分,考试及录取较严肃公正。

考试院从1931年1月份起陆续颁布各种相关条例、条文,并成立了各种组织,对阅卷、评审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考生报考,须经过襄试处的严格体检,由卫生组指定医生于7月9日至13日体检,合格者分批送典试委员会审查,再由襄试处榜示,才发放考试证。《大公报》发表评论称:此次考试的特色,“为绝对严格”。为了证明监场的严厉,杜绝舞弊现象,典试各员,入围月余,与外界断绝往来,表明“国府尊重考试权之精神,关于此点,定为一般国民所满足者也”(注:天津《大公报》,1931年8月8日。)。这个评论虽充满溢美之词,但也反映了许多客观事实。

第二,考试人员覆盖面广,素质较高,且有女子参加考试,开女子参政议政的新风气。

这次考试,就省份而言,遍及全国25省,是南京政府统一后的第一次大规模的考试。报名省份最多者为江苏,共418名,其次分别为湖南240名,浙江219名,安徽189名,报考人数最少的为宁夏、蒙古,仅有一、二人报考。录取省份最多者仍为江苏,计29名,其次为湖南17名,福建7名,湖北6名,广东6名,河南、山西各仅1名,在录取的人员中有16省榜上有名,脱榜的省份为陕西、甘肃、宁夏、蒙古、热河、绥远、黑龙江、广西、云南,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来和报考人数及距离远近有关,二来与当地的文化教育程度相关,反映了中国地域广阔发展的不平衡性;就年龄而言,年龄最小者为21岁,最高者为41岁,考生平均年龄为28岁,主要集中在青壮年阶段,有利于官吏任用的年轻化、知识化;就工作阅历来讲,那些在名牌大学毕业并参加实际工作一段时间者“恐怕要占全部录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注:南京《中央日报》1931年8月12、15日;天津《大公报》,1931年8月15日。),在校的毕业生是参加考试的主力军,结果上海交通大学和北平师范大学分居一、二名,其录取人数占报名数的25%和23%,而中央大学录取人数虽较多,但就录取数占报考数的百分比来讲,却只有16%,此次被人们看好的北平朝阳大学录取百分比仅为3%。本次高等考试,就性别而言,男性报考与录取总数占明显优势,20名女子参加报名,但十分遗憾的是无一人及格,主考官称:“大抵因为天气炎热,又加以连日大雨,故应考终场的只有12人,而女子的体质较男子薄弱,以致成绩不良。”(注:南京《中央日报》,1931年8月12、15日;天津《大公报》,1931年8月15日。)事实并非如此,女子的教育虽在民国期间得以发展,但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却没有完全破除,女子参政还为许多人,尤其是下层民众视为雷区。不管怎样,女子参加首届公务员考试,表明人们的思想理念已有所变更。

第三,国民政府各部门,中央和地方较积极协作,保证了考试的顺利举行,并取得成功。

在考试场地,设立了卫生救护设备,应付可能发生的紧事。南京警察厅针对南京生活水平高、旅舍简陋的情况,饬令各旅店折价收费。铁道、交通两部门还对应考人员减轻车旅费用实行减价收费制;各省的工作人员因应考而请假者,由各机关批给证明,给予各种便利。及格人员授证以后,国民政府公布了第一届高等考试及格人员的任用规章,对考试及格人员按成绩优劣作了具体规定,并给予有证者享有遇缺可优先实授的权利(注:《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31年7月12日,第212-213页。)。

由于首次举办全国性的公务员考试,国民政府考试院虽作了周密的安排,并得到各方配合,但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首先,路远费巨,使许多寒士对应试望而生畏。

按照考试法规定应考资格,有人估计应考者不下数万人,“但按实际情况,将大大减少,最多为三五千,最少为一二千”(注:天津《大公报》,1931年6月13日。),这和实际结果基本相吻合。针对于此,有人提议,应该由当地士绅捐助或政府酌拨公款,给予应试者以一定补助,但当时的绅士响应者甚少,各地方政府也以财政拮据为由拒绝提供补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平选拔有才之人。

第二,一处设考,百处受苦,给考生带来诸多不便。

首届高等考试,仅在南京一处设考点,给其它省份带来困难,尤其是那些交通不发达的省份。而临近南京的省份报考者甚众,尤其是江苏,其报考者和录取人数遥遥领先,所以时人怀疑此次考试的真实性,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因而考试之后,有人提议为解决一处设考的诸多困难,应在北平另设一个考试地点,便于考生就近应考,体现公平竞争的精神。

第三,考试录取及任用机制尚不完善健全,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有一定困难。

此次考试,考试院预录取人数为多不过200人,少不下50人,“今取百人,恰为预定名额折中之数。在当局之意,或谓事属创举,宁缺勿滥”(注:天津《大公报》,1931年8月8日。),当时国民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任职人员多是利用亲属、同乡等关系进入,素质较低,因而国民政府急需大批有学识的公务员,以提高办事效率,但政府又无力排除地方势力和派系争斗的干扰,故而录取人数只能以少为好。即使如此,由于当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用人,尚未转入正轨,所以很容易造成应考人员即便及格,也未必就可以任职,法制的不健全与内部的腐败时刻侵蚀着南京政府的活力。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公务员任用法》,使公务员任用得以法规化(注:论评选辑,《国闻周报》,第11卷第二十四期。)。但是由于国民政府的主要精力在“剿共”,同时受日本的侵略的困挠,再加上各地方势力的貌合神离,使公务员制度实行的可能性时刻受到威胁。抗战爆发以后,公务员制度更是有名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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