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办教育营利的可行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行性论文,民办教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52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842(2001)04-0064-05
新中国的教育事业,历经坎坷,风风雨雨地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路程,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教育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其中教育经费的匮乏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有利于优化、共享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实施了院校合并的举措,同时将“条条”办学逐步过渡到“块块”办学或“条块结合”办学的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1997年国家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条例同时又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5年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及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均有类似规定),也即投资教育是不准有营利回报的。这就引出了一个投资办教育在一方面是受到鼓励而另一方面却又受到利益限制的两难问题,也给我们带来了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对教育产业的再认识
国家对投资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是有其深层次原因的。众所周知,长期以来认为教育是以培养、提高人的素质为宗旨的;教育的结果是人的知识和能力、思想道德的提高;其基本性质是精神性、社会服务性,是一种公益事业,社会效益是第一位的。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尤其是对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举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也就不足为奇了。很明显,这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色彩。
其实,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将教育列为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教育事业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行业,属于第三产业,应加快发展。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全教会上又强调指出:“要将教育纳入战略发展重点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切实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因此,教育作为第三产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既然教育是产业,那么应具有商品的属性,就有价值规律和效益原则。在市场经济大潮下,教育完全远离市场,不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成果性质的变化,不考虑教育的商品属性是不切实际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律,对教育同样是重要的、适用的。[1]
但是,教育作为一种产业,是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的。它非比一般的企业,却是一个特殊的服务产业,从事的是非实物生产,主要生产准公共产品。一个人的一生当中,理想的受教育模式是经过幼教、小学、中学直到大学,最后成才为社会服务。这种现象又恰似“来料加工”行业,犹如一个铸件(毛坯)经过若干道工序加工后成为一颗螺丝钉(成品)而用之于消费领域,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收取的是加工费而非产品销售费。同样,学校在进行教育活动时,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是学费(培养费)而非“准公共产品”的出售费。因此,教育作为一种产业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营利性就可见一斑。若要推动教育产业的发展就应当允许其以营利为前提,否则将难以刺激该产业的发展。只要有利可图,投资者就会有积极性,那么吸引民间资本的步伐也将加快,从而有力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关于对教育产业化及教育可否营利的争论
1992年邓小平南巡,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1993年教育界围绕教育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教育产业化等问题展开过讨论。1998年末,由于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不足,物价指数持续下跌,财政和货币政策难以启动消费市场,社会各界开始思考通过教育启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对教育产业化从概念到运行方式再次发生争论并形成高潮。争论的结果,主要产生了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是教育产业化论。认为教育要完全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把教育办成产业,学校按照企业来经营,并按市场经济规律(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与社会相交换,从而实现教育劳动的价值,并取得维持学校运转和发展的资金。因此,认为举办教育是可以营利的。
另一种是教育非产业化论。认为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产业化一定要求市场化,教育产业化也必然要求教育活动市场化、教育机构企业化、学生受教育投资化。而这种产业发展的逻辑并不完全符合教育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也有人认为教育产业化提法的背景是教育经费不足,通过教育产业化和教育市场化作为解决教育经费问题的根本途径是错误的。因此,认为举办教育就不应该营利。
笔者认为,以上二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根据,却又有失偏颇。教育产业化论以偏概全,完全忽视了教育活动的社会效益和自身的规律及我国的国情,过高地估计了我国老百姓的教育投资能力;教育非产业化论未能正确认识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发挥的作用,片面强调教育的社会效益,而忽视了教育应有的经济效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非义务教育或民办教育领域实行产业化,倒是比较符合国情的。
其实,教育的营利并非一定要通过使教育发展成产业化才能实现,而教育非产业化在客观上也抹杀不了教育产业的可营利性。有些学者,甚至是权威人士认为“教育是可以营利的,但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想以此折衷的提法缓和双方争论的矛盾,从而提供一个双方均能认可的理论依据,但这恰恰在逻辑上又无法立足。因为如果我们在允许行使某项权利时,再去过问“有无以行使该项权利为目的”就显得多余了。如果我们给出一个“你可以杀人,但不得以杀人为目的”的命题,肯定都会认为这有多么可笑。如果“猫是可以捉老鼠的,但不能允许猫以捉老鼠为目的”,这同样会让人感到有多么荒唐。根据著名的“猫论”,“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那么再去究问它“是否以捉老鼠为目的”又有何意义呢?当然,持该种折衷观点者仍有较强的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色彩,似乎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是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仍然局限在姓“资”姓“社”的圈子里不能自拔。
三、举办教育营利的现状
从国外看,增强教育部门的国际竞争力,以培养和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保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举措。从国际竞争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既是高级人才的“加工厂”,又是高级人才的“争夺站”。美国提出了“引进留学生,深加工‘半成品’的人才战略”,把高校招收留学生看作美国第五大从海外获取利益的产业。(注:王元京.提升我国教育国际竞争力的思考.内部参考,1999,(33):5-6.)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公校私营”模式以来,已有10万余名儿童在200所私营公司管理的公立学校中学习。私营公司在公立教育领域引入了竞争,促进了改革,引起了美国社会对教育私营化和教育私营公司等问题的关注和兴趣。[2]澳大利亚则提出了“要把外国留学教育当作国际贸易看待”,并已成为世界上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国家。1990年澳大利亚政府规定所有留学生(或其资助人)必须全额交付培养费用,这一由“资助”向“商贸”政策的重大转变,为该国带来了巨额的“出口收入”。1994年澳教育部长在澳大利亚高等学校国际发展计划组织年会上指出:“教育和培训服务创汇从8年前的0.5亿澳元剧增至1993年的15亿澳元”。[3]
从国内看,民办幼儿园的开设,中小学“贵族”学校的创办,直至民办大学的设立,其实施的高收费政策,无不带有较强的营利性。尤其是一些“高考补习班”、“成人自考助学班”、成人学历教育(包括函授、电大、远程等教育方式)以及各类技能培训班、资格考试短训班的举办,其营利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甚至是从事各类个体化教育的“家教”,都带有浓厚的营利色彩)。这些已营了利的教育机构的举办,又有谁能说清楚这些营利中是绝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因素在内呢?倘若是带有一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因素的,那么前述若干个教育法律法规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不就显得苍白无力而失去了规范性吗?其实,让法律处于如此尴尬的境地并非法律本身的过错,而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种体制下观念碰撞的结果。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是按照“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方式运行的。因此,近年来民办教育的兴起才会有立足之地,否则,若按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去审视,恐怕民办教育早就半途夭折了。民办教育只有通过高收费才能维持自身发展的需要。从民办与公办学校的收费方式及学生所享受的教育服务质量来看,对学生而言似乎是不平等的,但从学生自由择校行为而论,却又是公平的。因为只要是努力的程度不够,就必然要支付更多的成本,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法则。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教育费用成本(学费)由学生(或家长)缴纳是合理的。这能较好地解决目前教育经费捉襟见肘的窘境,可促使民办教育走内涵发展的道路。
目前,一些有实力的投资财团为《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而欲将资本投入教育,却又因“举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而举足不前,正处于持币观望状态。这对于目前国内教育资金不足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讥讽和悲哀了。
四、关于发行教育股票(债券)的可行性
1999年彭佩云副委员长对浙江省民办教育情况进行了调研,有较多的人认为,为了调动举办者的积极性,办学应允许取得一定的回报和补偿。绝大部分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收回自己的原始投入并获得利息。他们认为如果没有适当的回报,就没有民办教育的发展。因为我国现阶段还没有拥有大量财富,愿将财产奉献教育的大富翁。有的学校搞了股份制,应允许学校的股票上市。(注:全国人大民办教育立法调研小组.关于民办教育的调查报告.内部参考,1999,(33):9.)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也认为,集资办学要有一定回报。体现在现金收益上以与买国债收益相当为宜,相当于企业买了教育债券。
我们知道,天然的逐利性是资本的根本属性。我国经济生活长期以来因不能正视资本追逐价值或财富增加的生产力本性,不能充分有效地运用资本要素去进行管理,形成了教育资本过剩与短缺共存、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办学局面,阻碍了教育的发展。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在客观上构成了与资本逐利性的矛盾。而经济股份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投入的股本在公司(或企业)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这为教育股份制中学校财产的稳定性与资本的不得直观逐利提供了依据。因而,它为教育的公益性与资本的逐利性找到了一个平衡支点,因此,发行教育股票是可行的。并且,对股东的直接回报应随办学效益的提高而增大,这将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对教育的投入,较好地缓解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
目前,我国民办中小学只有5000多所,还不到同级学校总数(70万所)的1%;经国家批准的民办高校也才37所,只占普通成人高校总数(1800多所)的2%,(注:数据摘自中国教育科学网公布的“民办教育基本情况”,2000年8月.)远远不足以成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真正实现“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必须象当年扶持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那样,出台若干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加速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发展。
五、关于民办教育可以营利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要求社会各个方面与之相适应,教育正面临新的抉择。教育必须打破高度集中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体制;打破脱离经济发展的旧的办学格局,建立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办学格局;打破封闭式的旧办学状态,建立开放式的新办学格局;打破由政府单一办学的模式,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模式。因此,这需要建立一整套的教育法律法规,以此规范教育的发展方向。
首先,要处理好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关系。对于教育法律法规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应附加条件。倘若不问清红皂白,一概不许营利,对当前动员社会力量办学将十分不利。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职责,理应由政府来办,当然应该规定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也应相对低一些,以便招收那些家境并不富裕的学生,这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而对于非义务教育,尤其是民办学校,则应允许其营利,我们大可不必担忧其发展会畸形化,因为只要存在,就是合理的。
其次,是办学营利部分的去向问题。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非义务教育都是可以营利的,但前提是必须重新投入到学校教育中去。因此我们可以作出规定,对于教育的营利部分应按比例重新投入到教育中去,这必将会提高财团投资教育的积极性。
第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发行教育股票或教育债券进行融资办学也是可行的,这将促使把居民存款及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教育投资上来。
以上几方面都需要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重新出台若干法律(如民办教育法等)来进行规范。按照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只要是利国利民的事,就应该允许并鼓励其发展。因此,我们在主观上应淡化“举办教育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意识,而在客观上努力寻求一条有利于我国教育发展的路子。无论办教育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即便是营了利(甚至是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促进教育发展了,就应积极鼓励并予以扶持。只要民办教育能够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收稿日期]2001-02-28 [修订日期]200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