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新资本协议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风险管理论文,资本论文,协议论文,水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3年7月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第三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与1988年出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内容丰富、技术先进。但新协议对不同国家、不同银行的影响是不同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应该如何看待新协议所产生的影响与争论,如何借鉴新协议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是本文试图探讨的主要内容。
新协议及其在全球银行业产生的影响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内容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1988年巴塞尔协议反映的主要是银行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如统一规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不管银行贷款对象是AAA级的企业还是BB级的企业,银行所需的监管资本都是贷款金额的8%。这就是说,监管资本与银行根据内部信用风险模型测算的经济资本(银行相信他们需要的资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银行还利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以减少监管资本要求。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优质资产转移出资产负债表,信用质量较低的资产则留在表内。从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敏感性看,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敏感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得更加明显。
监管实践中,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因此,新协议提出了两大目标,一是提高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二是激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于资本充足率,新协议还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这样,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测算结果显示,新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高级法的美国、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这一结果是巴塞尔委员会希望看到的。这预示着长达4年之久的新协议的起草工作即将结束。从近期各国监管当局的态度也说明了这一点。
欧洲中央银行已经明确表态,新协议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而且适用于欧盟的所有信贷机构和投资银行。
美联储将要求美国最大的10家银行采用新协议关于内部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高级法,美国另有10家大银行将自愿采用高级法。这20家大银行的海外资产占所有美国银行海外资产的99%,国内资产占美国银行本土资产的2/3。美联储允许美国的中小银行继续采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来计算资本要求。
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将如期实施新协议。为了与新协议内部评级法的要求相一致,2002年9月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了贷款分类新框架。在香港,有的大银行已经在为采用内部评级法做准备;当地更多的授权银行则是抱着等等看的态度,因为香港当地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6%,没有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他们计划实施标准法。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鼓励新加坡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当地注册的银行赞成内部评级法,并对在2006年实施内部评级法(至少是初级法)表示乐观。新加坡银行目前平均的资本充足率为12%。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计划如期实施新协议。澳大利亚四大银行(占全国银行总资产的68%)计划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中小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则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如何认识欧美银行业关于新协议展开的争论
尽管各国监管当局的态度已基本明朗,但是全球银行业,特别是欧美银行业围绕新协议进行的争论仍在继续。
欧美银行业在关于新协议的适用范围、新协议的复杂性、亲经济周期性、操作风险应该放在第一支柱还是放在第二支柱、中小企业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分散性等方面,展开了激烈争论。其中,最主要的争论是关于新协议的复杂性。反对者认为,由于新协议十分复杂,给各国监管者实施有效监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果不能解决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的监管差异,就难以保证在国际活跃银行之间实现公平竞争。对银行来说,为达到新协议的要求,必须在人员、风险计量技术、IT信息系统、会计系统等方面进行大量投资。一些国际大银行估计,实施新协议大致需要5000万~10000万美元的投资。投资和收益是否匹配,也是银行争论的焦点之一。赞成者认为,现代风险管理已经采用了越来越多的风险量化技术,由于风险管理技术本身的复杂性,新协议的复杂性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注意到:近日,国际金融协会(IIF)认为新协议中有关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条款可能强化银行在经济景气时放贷,在经济低迷时收紧银根的倾向;IIF同时还认为,新协议未能考虑到银行业务多元化对降低业务风险的作用,随着新的强制执行系统的建立,尽管风险管理方法得到了加强,但在一些资产组合上,监管机构所规定的银行准备金却可能大大增加。
国际银行界关于新协议的不同反应主要来自以下方面的原因:
金融体系的差异。欧洲各国的金融体系以德国为代表,是一种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银行贷款所占企业外部融资的比例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所占的比例。而美国则是一种资本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企业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的比例大大超过银行贷款所占的比例。在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下,银行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内部信息,相对市场而言,银行在内部评级方面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在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下,由于资本市场上大量公开信息的存在,由咨询公司进行的外部评级可以涵盖较广的范围。这说明,相对于美国银行而言,以提高资本要求风险敏感度为目标的内部评级法,对欧洲银行适用性更强。这也是为何欧洲中央银行要求所有的商业银行如期实施新协议,而在美国则仅有20家大银行实施新协议,其他数千家中小银行将继续使用1998年巴塞尔协议的原因之一。
银行规模的差异。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表明,对于欧美大银行而言,采用高级法能平均节约6%的法定资本,但节约法定资本只是银行开发高级法的一项外部激励因素,决定银行是否采用复杂的风险计量技术的主要原因,还是银行规模大小的差异,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
为有效缓解金融交易中的信息问题,银行开发了基于不同种类信息的多种贷款技术。这些技术可归纳为4大类:财务报表型贷款、抵押担保型贷款、统计模型技术、关系型贷款。前3种技术所涉及的和生产的主要是易于编码、量化和传递的“硬信息”。关系型贷款则有所不同,它所涉及的主要是难以量化和传递的“软信息”。贷款交易成本除了信息成本以外,还有代理成本。大银行由于代理层次更多更复杂,为了减小代理成本,大银行贷款决策权的配置更加倾向于集权。在大银行贷款决策更加集权化的情况下,他们将倾向于生产和依据易于进行技术处理与传递的“硬信息”来做决策。这是大银行越来越多地采用复杂技术进行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因。
银行业务结构与客户结构的差异。新协议将信用风险分为公司、主权、银行、零售、股权等更加具体的风险类别,对不同类别的资产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特别是对零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住房按揭贷款规定了较低的风险权重,同时还将表外衍生业务统一纳入资本监管框架。此外,新协议根据银行操作结构的复杂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这些监管要求,对于不同业务结构、客户结构的银行的影响是不同的。业内人士认为,新协议最大的赢家是零售业务导向型的银行;资本要求提高较多的银行是那些在公司、主权和银行间业务方面风险暴露较大的银行,尤其是那些大的资本市场交易商将为他们的衍生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增加资本要求,如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J.P.摩根大通银行等。如果资本要求的差异恰当地反映了银行业务结构、客户结构的风险差异,那么这正是新协议所要达到的提高资本要求风险敏感度的目标。关于零售业务导向型的银行成为新协议的最大赢家这一点,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Howard Davies先生认为,在过去十年,英国银行的信贷业务向零售业务而不是向批发业务倾斜,是因为零售业务的收益高,不是由于其监管资本要求低。
我国商业银行应如何借鉴新协议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协议的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与新协议要求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人员培训、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等方面,还有许多基础工作有待完成。在我国实施新协议,无疑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前不久致信巴塞尔委员会,阐明中国对国内银行业暂不实行新协议,仍继续执行1988年巴塞尔协议。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协议的实施是国际趋势,任何一个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银行都无法摆脱它的约束。因此,国内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应对自己提高要求,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首先,要辩证地看待新协议的两大目标。新协议的一个目标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敏感度。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盈利能力,若银行仅仅依靠自身的资本积累,很难在2006年之前达到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更不可能达到新协议的要求。新协议的另一目标是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于后一个目标,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若能积极应对,在2006年年底前,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达到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的要求,是有可能的。原因在于,新协议在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已经提出了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这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不良贷款率偏高,既有历史原因,也有银行内部的原因。为了如期达到新协议的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补充资本金方面,需要国家政策支持。从动态发展的观点来看,尽快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是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根本保证;如果风险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即使资本充足率暂时达标了,也难以持续达标。因此,以达到新协议要求为契机,以国有商业银行为重点,尽快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是我国银行业应对新协议的一种合理选择。
其次,要把握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提高风险计量水平。虽然风险评级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风险计量则是近20余年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金融理论、统计理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风险计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风险计量技术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从市场风险计量到信用风险计量,乃至操作风险计量;从早期的零售业务信用评分,到公司客户违约率的测算,风险计量已经成为大型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新协议内部评级法的思想正是来自于这些先进大银行的现行做法,但并非所有的银行都在使用这些风险管理技术,新协议三大支柱的核心是鼓励更多的银行投资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正规化、系统化地进行风险管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金融体系还将是银行主导型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新协议,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
第三,要合理把握新协议蕴含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新协议内部评级法除了对风险类别、风险要素、风险权重作了明确规定外,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还提出了必须达到的10个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蕴含着关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新理念。也就是说,为了做好风险管理,银行不但要建立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开发相应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为了保证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和各种模型工具得到合理使用,银行还需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业务流程等制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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