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发展中的作用_劳动关系论文

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发展中的作用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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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 922.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597(2007)02-0078-03

劳动关系是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利益关系,是影响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在党的历史上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论断。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法、劳动法赋予工会的使命,是履行维护职责的基本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工会在劳动关系的设立、运行、监督、调处等全部过程中,对推动建立和谐稳定、互利双赢的新型劳动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在劳动关系设立过程中,工会的功能在于促进职工就业和再就业,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实现和保护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稳定

1.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就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协商、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工会在设立劳动关系中的职责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包括劳务公司)与职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会法》第20条还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协商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违约金、其他条款);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此外,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缔约责任和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具有告知义务,要求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2.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的设定、履行、调处仲裁以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综合的和单项的书面协议或契约。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其核心内容:工资收入分配调节;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劳动定额。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在于:一是双方充分平等的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和关键环节;二是职工方协商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协商内容的确定充分尊重全体职工的共同意见,集体合同条款向全体职工公布;三是避免企业集体合同内容假大空等形式化问题。工会拥有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第33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18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推行平等协商和企业集体合同制度,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将集体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企业管理体制结合起来,在已经独立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行企业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代表职工每年与企业签订一次集体劳动合同。

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会的功能在于既要推行工资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各项制度,又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等各项制度履行的监督,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

1.工会参与多层次的工资协商谈判机制,确保职工参与收入分配权利的实现。收入分配是劳动关系中与职工利益最为直接和最为敏感的切身利益,工会参与并监督收入分配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成为职工实现参与分配权利的重要组织保证,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的经济权益得到保障,也提高了企业本身的和谐程度,其具体方式:一是工会通过参与多层次的工资协商谈判制度,成立工资平等协商协议委员会,委员会由行政方和工会方对等代表组成,通过协商会议就年度工资增长以及工资改革等问题进行谈判和协商,使企业工资调整更加程序化、合理化、法制化,通过工资谈判机制,实现职工参与分配的权利,职工通过与企业协商共同决定工资水平,从而有效限制企业对职工的专断行为,防止企业对职工的盘剥,缓解企业与职工的矛盾;二是推广计时和计件工资集体协商;三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代表劳动者一方的企业工会成员本人对企业具有依附性,往往造成协商结果的不公正和形式化,在此条件下可选择成立行业工会,由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进行行业工资协商,制定统一劳动报酬标准,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对本行业所有企业的劳动者都适用。在非公有制企业还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为,建立健全职工参与的工资分配共决制度和工资调整机制。

2.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强化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建立与国际劳工标准基本接轨的劳工标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用劳动标准认证来维护劳工的基本权益。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当前世界各国的劳动保护还很不到位,工伤事故尤其是农业、采矿业、建筑业、水产捕捞业和运输业的工伤事故比例较高,矽肺病等职业病严重。对此,许多国家都批准实施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劳保和保健的公约并转化为国内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保法规体系和标准,统一生产安全和劳动卫生的最低标准和要求。工会的作用在于:一是促进建立健全作业场所、安全卫生、工时标准、休息休假、最低劳动标准、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和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这也是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手段;二是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劳动标准体系;三是建立健全劳动标准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3.工会参与劳动保障监察和劳保执法监督,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有序运行。尽管世界各国劳保监管模式不尽相同,但劳动执法监督仍然是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除此之外,发达国家工会普遍积极参与广泛的劳保立法和执法监督活动,主要有:工会享有社会监督权,与企业主签订劳保集体合同,派代表参与劳保机构的工作并享有同等权利,监督政府解决劳保热点问题,建立工会劳保监察体系,推行工会劳保信任人制度并经常聘请劳保专家协助工作,监察生产和环境安全。依据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我国工会也可以参与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架和谐劳动关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做出处理,但目前我国工会参与劳动监督的职能手段、程序效力、独立性等缺乏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致使工会劳动监督仅仅停留在协助或配合政府或行政机构进行劳动检查,即配合各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监察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在劳动保护监管方面,工会可成立进城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和维权中心,与劳动监察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各方解决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和健全劳动用工合同,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

4.工会组织建立并完善工会维权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卫生权;社会保障权等。实现和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它是将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道德要求引进企业的行为准则,形成一套指标体系的劳动标准,它来自于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和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等8项国际劳工公约(核心公约)和若干建议条款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的有关内容。工会通过执行国际或国家劳动标准来加强劳动保护中的作用:一是积极推行国际通行的劳动标准。企业赚取利润应重视以人为本,生产过程人性化,确保产品符合道德要求;通过关注员工权益和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来改善企业内部关系,培养员工对企业的感情;加强产品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倡导劳工权益监督标准化。二是在现有劳动法律体系框架内加强维权能力建设。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某些内容与我国迄今已批准的各项国际劳工公约具有一致性,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面对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化、市场化、契约化,工会应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创新工会维权机制,整合维权资源,建立并完善工会维权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三是工会组织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为维权重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减少和消除劳动关系矛盾、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协调利益关系的基础。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点工作是:一是代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工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二是积极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督促欠薪的用人单位落实清欠责任,保证及时偿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三是依法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案件的法律援助;四是工会要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改善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生产和生活环境,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五是以劳动法和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法制化维权模式。

三、在劳动关系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工会的功能在于促进完善劳动争议的调处仲裁机制,包括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参与地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仲裁,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协商

1.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是劳动争议调处制度的重要内容和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广义的劳动争议调解是指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协调、调停,促进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和解的活动,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调解和法院所进行的调解。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仅指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这里指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主要有:企业违法不签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国有企业改组或改制中暗箱操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不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工作程序不公开,随意裁减职工或变更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等引发的集体或个体劳动争议;克扣劳动报酬、不缴或少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等引发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企业忽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不对职工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培训,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引发工伤争议;还有违规签订集体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工会有权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并发挥积极作用。《工会法》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法》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点:一是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二是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会利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民主协商,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创新在于:一是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广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模式,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二是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人员为主、吸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行政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三是工会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加强劳动争议预防,推动建立劳动关系超前预警机制;四是在工作模式上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相衔接机制;五是劳动争议调处制度的法制化,提高劳动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劳动争议处理法和调解法等法律依法确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工会代表在调解劳动争议的中立身份问题。

2.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居中公正裁决,及时快捷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劳动者(被单位招工或录用的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或劳动权利义务纠纷而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仲裁方法的方式寻求公正解决。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发生劳动争议时,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居中裁决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工会法》第28条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工会代表和兼职仲裁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强制性的处理方式,只要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3.工会积极稳妥地推进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共同协商处理劳动关系问题,预防和化解矛盾。《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法律保障。微观层面的“劳资共决”和宏观层面的“三方机制”是协商机制的两种模式,其中三方机制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手段,它是由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共同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要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使有关劳动政策的制定能够真正体现职工的利益,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方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即由三方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的幅度、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即协商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措施、制度,确保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包括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种类、待遇、条件以及保险费的缴纳等;职业培训,即研究确定培训的鼓励性政策、培训的资金投入、培训的保证措施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问题,即协商研究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原则、内容、程序,采取推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施的措施;职工民主管理,即按照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研究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内容、要求;劳动争议处理通过三方协商的方式处理,有助于矛盾及时化解并得到公正解决。各级工会应当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劳动关系三方协调,通过国家的、地方的及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指导或协调,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构建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以调解、平等协商等手段,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减缓或消除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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