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和东欧国家当前的农业组织结构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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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变前,中东欧国家主要采用合作社、农工综合体和私有农户等生产组织形式,它们在过去的半个世纪的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曾出现许多弊端。剧变后,中东欧国家把农业土地归还给原土地所有者,使农业土地严重分散化和小块化,建立起小农私有经济。因此,中东欧国家在土地经营规模和整个农业生产水平方面与欧盟国家相比都有较大的差距。为了入盟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年来,在中东欧国家已建立起一些性质不同的农业组织形式。它们正在以竞争为特点的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以在生产率、效益、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产者权益方面的竞争中取得的实际成果而生存、发展或者被淘汰。

一 当前的农业组织形式

(一)个人农庄(或称家庭农庄)

中东欧国家的个人农庄是指从事农业活动而又独立的生产单位(单个经营者)。下面以保加利亚为例探讨有关个人农庄的问题。

保加利亚到1994年底注册的个人农庄有189.5454万个。由它们经营的土地占保加利亚耕地总面积的24.5%。保加利亚经济界人士和经济学家通过对各个乡的考察后看到,这些个体农庄经营效果比较好,几乎所有农民都赢利。从经营规模看,保加利亚现有如下几种类型的个体农庄。

第一种类型的个体农庄的规模是有1-1.5公顷土地的农民。它们不保证整个家庭成员的就业,因此,它们得到的收入是对家庭基本收入的补充。这种个体农庄只有通过从事其它活动,方能保证家庭收入。这些农庄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并通过各种合作社或者通过享用它们的服务而存在。

这种类型的农庄现在各发达国家都有。例如,在美国1/3的农场都在从事另一种基本职业,并能给农场带来70%以上的收入,而农业是作为辅助性的工作。在德国和其它发达的欧洲国家50%以上的农庄是所谓的不充分就业。它们只能提供很小一部分农业商品——5%-10%,但却有重要的社会作用。据统计,当家庭农场的总数因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减少时,这种农庄的数量则能得以保持。这说明,它们的社会职能没有旁落。保加利亚和一些中东欧国家的许多人喜欢组织这种小农庄作为对它们基本活动的补充。

第二种类型农庄的规模是4-5公顷土地的农庄。它们拥有相当多的资金和资源。然而,这些农庄的少数因高风险而具有过渡性质。这个风险是它们作为所有者在生产和销售产品中承担的风险。

第三种类型农庄的规模是最低有20公顷土地的农庄。它们有运用现代技术和工艺的可能。它们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但这种类型农庄的建立是逐步的,因为它们需要投资、很高的职业素养和正确的国家政策。

第四种类型农庄的规模,在粮食产区至少有100公顷土地,在畜牧区,每个农庄到少要有30公顷土地和15头牛,或者30公顷土地,40头母猪。在中东欧国家这种大型个人农庄数量还不多。大型个人农庄要在个人租赁土地基础上得到发展。在这些大农庄不仅家庭成员要参加劳动,而且还要雇佣劳动。其规模的确定将取决于生产的专业化和技术化。建立和发展这种大型个人农庄将伴随着许多问题和困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与恢复土地所有权有关的问题,确立与贷款机构的关系所必须的条件问题。

中东欧国家学者普遍认为,对于顺利发展个人农庄重要的是国家要实行优惠的税收、贷款和价格政策。由于它们按发达国家传统的方法扩大自己农庄的规模在客观上还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它们还不是承担解决当前农业问题的主要生产组织形式。对于大多数中东欧国家最为现实的是发展新的合作制,建立新型的合作社。

(二)(新型的)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1.合作社的定义和内涵。

合作社是中东欧国家转轨后普遍采用和建立的农业组织形式。它的种类很多,它的内涵与剧变前的合作社有很大的不同。现在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实际上主要是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概念下的合作社。它们由劳动者全员入股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社员既是财产的所有者,也是劳动者。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和管理,按资分红和按劳分红相结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例如,保加利亚在1991年7月19日大国民议会通过的新《合作社法》第1条就明确描绘出:转轨后的“合作社是由拥有可变资本的人们,通过互助和合作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进行经济和其它活动而志愿联合的组织。”可以说,这个定义包含了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合作社具有以下内涵和基本特点:

(1)合作社是在以竞争为特点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个缺少竞争力的小所有者的联合组织,但是他们联合起来,建立起来的是能共同抵御风险和有效益的经济主体。

(2)合作社通过社员的共同劳动和经营能够解决自己成员切身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劳动就业和得到高收入,保护自己不受投机商的欺诈,得到美观而便宜的住宅,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可以享用到必要的贷款,等等。

(3)合作社的活动不是建立在互相剥削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合作和互助的基础上。这些原则在合作社民主中,在其成员的平等权力中都得到了体现。

(4)合作社是讲求经济效益的经济组织。它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是通过慈善事业,也不是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再分配职能,而是通过市场经济活动。

(5)合作社在分配原则上既按劳动分配,也按土地和资金入股而分红。但有些合作社按劳动分配的成份大些,有些则按股份分红的成份大些。因此,新型的合作社与剧变前的合作社有很大的区别。

(6)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

2.合作社的种类

(1)按活动对象划分。现在在中东欧国家按劳动对象划分的合作社有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建筑合作社、居民住宅合作社、贷款储蓄合作社、服务合作社(例如,在服务于农业的合作社中有农业植物保护合作社、机械服务合作社、农产品收购合作社,等等)。

(2)按经济性质划分。现在在中东欧国家按经济性质划分,合作社分为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这两种合作社在经济上有以下基本类别:

生产合作社以联合组织的名义在市场上销售自己成员生产的产品,其目的是为自己成员的利益用最高限价出售,获得最大利润。这些利润作为劳动和资本(股份)的红利在生产合作社的成员之间分配。

消费合作社是买者(消费者)的联合组织,它是买者,是市场交换的反方。它们总是试图通过最低收购价格和降低商业服务的支出,用尽可能低的价格把商品提供给自己的成员,因此,它分配消费红利。

服务合作社(例如,收购和销售农产品)可以是有组织的作为消费者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社员既是股份资本的所有者,也是经营者。

同是服务合作社也可以作为生产(销售)合作社成立。合作社员既是股份资本的所有者,也是合作社的正式职工。他们管理合作社并把利润作为劳动和股份红利自己分配。

在对同一对象活动时,这两种类型的合作社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任务:一种完全属于消费任务的活动,它有利于享用服务的消费者;而另一种则属于生产任务的活动,它有利于享用服务的生产者。它们恰恰是在市场过程的两个对应体。

下面介绍中东欧国家几种主要的合作社形式。

(1)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中东欧国家当前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化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在转轨期间和复杂的市场关系条件下,小土地所有者为自身利益联合在农业生产合作社里,它能保证其成员有效益地经营自己的小块私有土地。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是集体耕种土地的公司,尽管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之初在一些中东欧国家人为地制造了许多困难,但在土地归还之后,小土地所有者仍迅速地、自愿地组织起来,共同耕种土地,共同克服各种困难,有效地发展生产。例如,在保加利亚,在土地归还工作尚未完成的1995年5月1日,就注册了2107个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合作社耕种的土地占保加利亚耕地的37%以上。以后,这种合作社的数量仍在继续增加。

(2)农产品供销和加工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由中小农产品生产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建立的,他们用自己的资金组织从生产到在市场上销售自己的产品的一条龙经济活动:收购、采购、销售和加工。土地归还之后,单干的私有农户在对其农产品的收购、对农产品的质量评估和价格确定、获得市场信息等环节都遇到了相当多的困难和风险。他们在这种合作社里可以共同克服困难,抵御风险,保证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生存和发展。正因为如此,中小农业生产者积极加入这种性质的合作社。这些小农业生产者主要是用费工费时的手工劳动从事像牛奶、蔬菜、葡萄、水果、烟草和肉类等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在中东欧国家农产品供销和加工合作社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显示出以下优点:

①由于这种合作社实行公开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因此,对于所有的农业生产者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

②这种合作社可以建立收购组织,对其所有成员都很方便,符合其所有成员的利益,不管其规模大小。

③这种合作社有条件保证获得市场信息,可为其成员选择和使用工艺、种子、畜种、生产工具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服务。

④这种合作社追求减少生产支出和销售支出的经营,因此,能保证自己的成员获得较高收入。

有鉴于此,可以说,农产品供销和加工合作社是既对其成员,又对国家经济都具有好处的纵向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保加利亚经济学家认为,它把各部门和各种经济活动统一到这种合作社里,而合作社的各种经济活动成为一个或者一组产品再生产过程中有连续性的阶段,从而在这种合作社里取消了许多中间环节,并能把偶然的市场联系变为经常性和长期性的市场联系。因此,所有这些最终能导致:在再生产过程的所有阶段都能合理地使用资源,创造条件跟踪新产品的开发和最终产品的市场开发,并迅速地反映在需求上——通过支助生产者生产市场需求的产品。

(3)农业生产服务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建立在总的确实有效的原则基础上,为农业生产和销售环节服务。合作社成员是合作社的正式职工,也是合作社股份资本的所有者。他们管理合作社并把利润作为劳动和股份红利在其成员中分配。

(4)农业收购和销售服务合作社。它属于有组织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的消费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产品收购和销售服务。它的正式成员是股份资本的所有者,也是合作社的经营者。但这种合作社的职工是雇佣的,他们不是合作社员。

(5)农业信贷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独立的、专业化的信贷合作社。成立农业信贷合作社的目的是在互助原则基础上保证为个体农户提供财政资金。农业信贷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是在股份资本形式下积累起来的。农业信贷合作社不实行利率制,而计算红利,按原则红利不超过8%,在目前状况下其成员得不到红利,而可以计算到他们的股份资本上。

每个合作社都必须有“储备”金。“储备”金由合作社的利润组成。股份资本的“储备”金是合作社自身的财政来源。在现阶段,合作社指望着这些资金。农业信贷合作社也可以吸纳外部资金来源,主要是其成员和居住在本地区的居民和其他人的储蓄。对于这部分储蓄的利息要保证接近市场储蓄利息,但在高通货膨胀时,很难作到。

(6)合作社和合作社之间的企业及协会。在农业部门进行有组织的结构改造进程中逐步建立起合作社之间的企业和协会。这样,最终将在农业部门形成具有本地、地区和国家级结构的和完善的合作社体系。随着农产品收购、储藏、加工和销售活动在农业系统中形成的纵向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最终会导致限制商业和工业资本的垄断及非法掠夺农业收入的可能性。

在转轨时期,农业结构改造中的复杂状况和大批建立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求合作社之间的企业作为必要的经济主体而存在。合作社通过它们组织包括生产服务、建设、产品销售、农产品加工等经济活动。

(三)一人商业公司。

这种形式是中东欧国家一些个体农户自由选择的公司形式。他们试图通过雇佣劳动实现大农业生产。这种公司按劳动合同雇佣工人。目前,在牛奶和奶制品加工及贸易、肉和肉制品的加工及贸易都是通过这种公司进行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种形式的公司是有前途的,并能促进大笔私人资本流入农业流域,而这种大笔私人资本是某些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一体化进程的组织者和参加者。

(四)人才公司和资本公司。

这两种公司形式是从事农业贸易的合作社的选择。人才公司主要由亲属、亲戚和亲近的朋友组成,也就是由相互认识和了解的人组成。这种公司的职能是在农业部门进行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靠介绍工作收取服务费用赢利。

资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司有别于在合作原则上建立的企业,它是专业投资公司,向农业项目投资,而不是向个人企业投资。它成立和活动的目的就是以赢利为目的。各种农业合作社和个人经营者都可以参加资本公司的赢利活动。当资本公司有资金时,同时外界又有一个需求投资并且是有利可图的项目时,该公司就会向这个项目投资。此外,如果资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向一个项目进行大笔投资,但是自己的资金又不足时,它还可以从其它领域吸引其他的投资者。

有关方面专家认为,在农业部门广泛推广资本公司是有前途的,特别像在猪和牛的育肥,水果和蔬菜的加工等方面,若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需要使用高度机械化的工艺。建设这些资本密集型项目必然要由大的加工公司、商业公司和工厂等来承接。

除了上述农业组织形式之外,罗马尼亚还建立了家庭农业合作组、农业生产贸易公司等组织形式。在中东欧国家农业转轨和国家经济困难时期,上述各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都对发展农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 合作社的财产

中东欧国家合作社的财产主要是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股份资本,另一部分为共同资产。

(一)股份资本

中东欧国家合作社的股份资本包括:社员入股缴纳(或称股金)、社员入社时带入的土地、机械和牲畜等,统称为股份资本,即起始资本。社员可根据合作社最低股份缴纳增加或减少自己的股份。社员的股份资本是可变的,但合作社的一股价值是多重的,其价值由合作社章程确定。合作社股份实际上是股票,它们与其它一些商业公司的股份相近似,不能转卖或者退出。当社员离开合作社时,或者在某此情况下进行清算时,社员的股份缴纳可以退还。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合作社的股票是股份,但这种股票并不按数量比例为入股者带来权力,在社员大会表决时,所有社员都是平等的。

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这两种基本类型的合作社在股份资本构成和分配股份红利两个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差别。它们的差别如下:

(1)生产合作社(包括销售合作社,以下相同)的股份资本。生产合作社的股份资本是由数量比较少,但有相当规模的社员缴纳的股金构成,这些社员既是合作社的生产者,也是合作社的正式职工。因此,生产合作社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有利于消费合作社:

一是生产合作社鼓励社员给合作社投入更多更大的股份。因为合作社的资本越多就越容易使生产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为达此目的,合作社就要增加股份红利的相对规模和比重(与劳动红利相比)。剧变前的合作社只按劳动分配,结果是既没有节约资金和原材料,效益也很低。中东欧国家在转入市场经济后,经济决策掌握在合作社代表大会手中,社员投入更多更大的资本对投入更多股份资本的社员本人和合作社都有利。

二是生产合作社不能无限制地接受新社员。这是因为生产合作社接受社员有股金、劳动能力及合作社生产规模等条件的限制。因此,一些国家的有关法律不设后补社员条款。

(2)消费合作社的股份资本是由大量消费者成员投入较少股金构成的。与生产合作社成员不同的是:消费合作社的成员离开合作社时,不得撤出自己的股份资本从事独立的经济活动。他离开消费合作社时,只能是在更换居住地的情况下。由此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一是消费合作社的成员确定自己对本合作社的态度并不是按股份红利或者按劳动红利,而是按消费红利。

二是消费合作社没有任何理由限制其成员。这就像谁也不会选择走进自己商店的顾客一样,恰恰相反,成员越多,有保证的流通就越多,从而合作社获得的股份资本也就越多。

(二)共同资产

共同资产就是从通过共同经济活动得到的收益(利润)中扣除社员(股东)按股份和劳动分红后剩余部分作为积累,或称利润资本化,以合作社(企业)法人名义占有,归全体社员(股东)共同所有的资产。在一个社员离开合作社时,或者在清算合作社情况下就产生了这部分共同资产的产权问题。对共同资产的产权问题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在离开合作社时的作法

生产合作社的社员离开合作时,合作社须退还其股金。应退还的这个股金除了包括社员入社时带来的本金外,还包括合作社每年根据每个社员的股份和劳动贡献确定的现实股份。这份现实股金是把合作社增值的这部分资产定期人格化得来的资产。

由于消费合作社的股金是由一份份数额小而批量大的股金构成,其人员很少流动,所以消费合作社得到的那份共同资产不拟人化。

2.在清算合作社时的作法

在清算合作社时,生产合作社把合作社的共同资产在社员之间分配。在消费合作社则把剩余的资产提交给中心基金会为发展消费合作社服务。

此外,合作社在管理方面具有类似股份公司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实行民主管理。

据中东欧国家有关方面专家预测,上述农业组织结构是当前和至少在未来20年内的组织结构。这是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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