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与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教信仰论文,中国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某些人攻击中国人权状况,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必为其中之一。1997年联合国人权会议没有通过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的提案,以后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相继宣布不再谈论中国的人权问题。让我们以此文来纪念联合国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
去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众所周知,近年来,西方一些政客和媒体散布了大量言论,对中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状况进行歪曲和攻击,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形象。发表这一白皮书,并不指望怀着别样目的的人改弦易张,而是澄清事实,驳斥谎言,以正视听,还给所有希望真正了解中国的人们一个真实。
集中攻击中国的宗教政策,是一种精心的谋划。设定一个前提,说共产党要消灭宗教。真正的目的不在于维护人权,不在于促进宗教信仰自由,而在于通过这一手段达到改变中国的社会制度,遏制中国发展强大的图谋。
近20年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发展,政通人和,成为20世纪末期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透出了新世纪的曙光。但在大洋彼岸,有的人却不高兴了,尽管他们中的许多人从未到过中国,也承认对中国没有什么了解,仍然以毋容置疑的口气,试图给世界传达这样一种信息:中国虽然经济获得发展,人民生活有改善,法制也有进步,但人权纪录仍很糟糕,而且到了非过问不可的地步了。从1996年底开始,他们忽然把对中国人权问题的“关注”聚焦到中国的宗教问题上。他们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需要引起国际注意的普遍人权,对中国“大规模迫害宗教”就应关注;因为宗教迫害是对个人基本人权的不可容忍的侵犯,对中国的“宗教不容忍”现象也就“不能容忍”。这就为他们利用宗教干涉中国内政找到了所谓的“公正”、“正当”的理由。
集中攻击中国的宗教政策,是一个精心的谋划。首先是利用一种情结。西方人民对宗教迫害有着刻骨铭心的历史记忆。稍有一点西方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一部西方文明史,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部基督教文明史。基督教传统根植于历史之中,积淀于人们的心灵深处。但历史西方人民深受“宗教不容忍”之害,饱尝宗教争伐之苦。欧洲大陆许多人为了躲避宗教迫害,逃到北美洲现在的美利坚合众国这个地方寻找新生活。宗教信仰自由的口号最早由西方提出,绝非偶然。因此,西方人民对宗教宽容有着强烈渴望,对宗教迫害异常敏感。其次是设定一个前提。他们说,共产党主张无神论,必然要消灭宗教。作为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中国,不对宗教进行迫害是难以想像的。至于这个前提是否成立、是否真实并不重要,只要不断刺激公众的视听器官,就成为一种印象,甚至成为一种无需证实的事实。再次是开出一串名单。仅靠设定一个前提显然是不够的,必须有“事实”予以支撑。为了印证中国确实存在有组织地、大规模地迫害宗教,他们列举出一个又一个个案,时不时开出一串名单。运用这种渲染个案的方式,试图给人造成“情况果真如此”的印象。
攻击中国“迫害宗教”,正如在人权其它方面对中国的攻击一样,真正的目的不在于维护人权,不在于促进宗教信仰自由,而在于通过这一手段达到改变中国社会制度、遏制中国发展强大的图谋。对此,国际社会的许多有识之士也早已洞察,了然于胸,他们将之称作“阴暗心理”在作崇,可谓一针见血。
对待客观存在的宗教现象,唯一正确的态度是承认现实,唯一正确的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宗教政策,得到了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广泛拥护,这是最好的回答。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近20年来,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白皮书对此以朴实无华的语言作出了极具说服力的权威说明,这里无需复述,只是补充谈些看法。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它的目标是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这是全国人民的福祉所在。达到这一目标的基础是实现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大家奔着共同的目标一齐努力。中国有一亿多人信仰各种不同的宗教,很难设想,如果共产党歧视、迫害这一亿多人,与这一亿多人对抗,不要说实现这一目标,就连自己的执政地位也将动摇。团结人民,依靠人民,是共产党执政的基本原则。因此,“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也是共产党处理同宗教界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宗教界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从行动上作出积极回应。
以上仅是从一种政治常识上去看待这一问题,深入到理论层面上也是十分清晰的。中国共产党认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都将长期存在,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待客观存在的宗教现象,唯一正确的态度是承认现实,尊重规律;唯一正确的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善待宗教,不仅仅是出于政治需要,也有其理论基础。因此,新中国建立后,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都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明确予以规定,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实施。
有人又说,中共不允许党员信教,而中国政府乃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都是由党员担任的,这是歧视宗教的一种表现。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主张无神论,要求自己组织的成员必须是无神论者;同样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又主张宗教信仰自由,要求自己组织的成员模范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当一个公民自愿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时,他(她)已作出了做一个无神论者的选择,并且要按照党的意志,尊重和团结宗教信仰者,自觉抵制一切违反党的宗教政策的现象。如果一个已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成员重新选择信仰宗教时,可以自愿退出党的组织,他(她)的信仰仍然会同其他宗教信仰者一样,得到尊重和保护。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代表全体人民最高利益的政党,具有强大的凝聚力,集结了一大批顶尖人才,因此,许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共产党员担任应是很自然的现象。但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这些职位必须由中共党员担任。事实上,非中共党员担任这种职务也并非鲜见,而且不断增加。为了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上万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代表进入各级人大和政协,他们反映宗教界的合理要求,监督政府执行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的情况。
中国的历史已经证明,社会主义使宗教信仰自由这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最广泛的领域和程度上得以实现,共产党的领导使宗教信仰自由的主张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而且实现了历史性的进步。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宗教政策,得到了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广泛拥护,这其实是一种最好的回答。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在现代国家,公民在依法行使和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和履行义务。一切宗教团体都主张,教徒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这已纳入了联合国的“宣言”。
近20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长足进步。与之相适应,宗教法制建设也有很大进步,并逐步完善。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在宪法中得到确认,还在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中得到具体体现。
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明显,在某个地方、在某个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违背党的宗教政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足为奇的,这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中国政府和执法司法机关对此类事情一经发现,都能及时依法处理,如近年来各地依法处理一系列出版物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违法事件,信教群众对此十分满意。举出我国一些地方出现的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个别事例,无视我国政府的态度和处理情况,从而断定中国“迫害宗教”,这已经不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而是一种别有用心的恶意攻击。
更令人惊讶的是,那些来自“法治国家”、自称“人权卫士”的先生们,居然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和人权常识。他们把强奸妇女的、扰乱社会治安的、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组织邪教组织的人称作是“令人尊敬的”“宗教领袖”或“宗教人士”,把中国司法机关对他们的依法惩处指责为“迫害基督徒”。根据这一逻辑,不知道他们对自己国家监狱中关押的成千上万的宗教徒有何说法?在现代国家,公民在依法行使和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和履行义务。一切宗教团体都主张,教徒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宗教不能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原则在他们的国度里不知是否适用?如果是急于攻击中国的宗教政策,忽略了法律和人权方面的基本常识,不能不说是一个致命的疏漏。
中国历史上一直有着对宗教宽容的传统。各宗教彼此间也能和睦相处,相互融和。国际社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促进,就需要更多地关注这些经验。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在不同的国家、民族,宗教状况存在许多差异。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已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同。但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都是发展的、具体的,而且是多样性的。
在中国这个具有五千年灿烂文明史的国度,有着对宗教宽容的传统。与许多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政教合一的现象(西藏的政教合一只是地区性的),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宗教迫害和宗教冲突,更没有打着宗教旗号对别国发动过侵略战争。在兼容、宽容的精神氛围中,中国的各宗教——无论是外来的还是土生土长的——都得以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落脚、生长。各宗教彼此间也能和睦相处,相互融合。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在弥漫着人文精神的传统中,不信仰宗教的人一直占多数,宗教问题在社会中的影响远不像西方那样突出。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与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相一致,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一,既强调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倡导信教的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能彼此尊重,团结互助。其二,国家尊重各宗教而不加以利用,不推行某种宗教,也不压制某种宗教,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各宗教不得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其三,中国的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操纵,在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基础上积极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宗教组织和人士发展友好关系。中国在这方面的具体实践是成功的,信教的与不信教的人们之间、各宗教之间、各教派之间都能够和平相处,没有对立和冲突,不仅对促进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也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得到更加充分、更加完整的体现。
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像中国一样,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方面进行着种种努力,积累着经验。国际社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促进,就需要更多地关注这些经验。
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只能通过对话和合作的方式,正如其它人权问题一样,对抗是没有出路的。
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书和公约已形成一些公认的重要原则,而要真正付之实施,最重要的就是将这些原则与各国实际相结合,通过各国的国内法律得以实施。对在实践中出现的分歧(这是难以避免的),只能通过对话和合作的方式,正如在其它人权问题上一样,对抗没有出路。
现在真正的威胁正是挑起对抗。挑起对抗的根源无外乎有二条:一是人权上的沙文主义,一是把人权作为从事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冷战虽然结束了,但冷战思维的阴魂未散。致力于人权的发展,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共同的崇高事业,但一旦被冷战思维的阴魂附体,人权事业就会受到威胁,遭到破坏。利用人权,包括利用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挑起对抗,干涉别国内政,就是其典型表现。
但人类总是充满希望。无论是在双边领域,还是在多边场合,对抗的形式遭到越来越多的抵制,对话与合作越来越被广泛接受。中国是在人权领域进行对话与合作的积极倡导者,正如白皮书所指出的:“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在维护人权包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