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土地改革进程及意义的历史考察
● 张永杰
[摘 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利用三年时间进行了土地改革。农业生产贵在遵守时令节气,“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华东区土地改革主要是在冬春季节或夏收秋种之间,力争不违农时、生产渡荒。华东区土地改革分为准备和实施阶段,利用1950年冬到1951年春、1951年冬到1952年春两个时间窗口,提前完成了土地改革。华东区土地改革与其他大区相比,较好地保存了富农经济。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村活力,改变了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土地占有权重。
[关键词] 华东区;土地改革;进程;意义;历史考察
华东区是中国的经济高地和人口大区,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华东区土地改革是全国土地改革的重要部分,华东区按照“不违农时”的理念,利用农业生产空隙,分成两个时间窗口进行,促进了农业的休养生息和国民经济的恢复。本文结合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土地改革的史料,尝试对华东区土地改革进程及意义进行历史考察,期冀在土地改革和行政大区研究上有新的发现。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并无太大分歧。两者只是从不同的层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前者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商业贿赂犯罪范围所作的界定,后者则是从狭义的层面对其所作的说明。鉴于以下的论述需要,本文是从狭义层面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即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种。
一、华东区土地改革的准备阶段
土地改革是一项庞大的土地所有权变革运动,涉及面广、关系复杂,需要“未雨绸缪”。华东区土地改革具有异步性,在原有土地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法律法规、机构人员、政策宣传等方面的准备,为土地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条件。
(一)华东区土地改革的区域时差
华东军政委员会遵照《共同纲领》规定,在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实行土地确权,颁发土地证,以证件形式确认土地改革成果,防止地主复辟。华东区内各省市因解放先后、条件成熟度等原因,土地改革进程差异很大。总体来说,大部分地区属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条件还不具备,除了山东、苏北等老解放区外,大部分新区土改尚未实施,处于镇压反革命、剿匪、反霸、减租减息、生产救灾等准备阶段,各省市有一个共同特点是生产救灾,特别是长江以北的省份,其承担着支援解放战争的任务,同时还承担镇反剿匪、准备土改的任务,更为急迫的是面临严重的灾荒。山东属于老解放区,一些地区的土地改革在内战爆发后已开始,因而其土改完成的广度和程度要高于其他省市。其他省份约可分为两类,多属于革命后发区和外源性革命区,先有革命战争后行土地改革,或革命战争与土地改革并行。一类为恢复区(复辟区)之新生,如苏北、皖北行政区;一类为新解放区,如苏南、浙江、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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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工商业发达的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土地改革与其他省区不同。上海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城市接管、各界代表会议、旧人员处理、财经工商管理、劳资关系、公安司法工作、公用事业与事业建设等方面。[1]上海传统经济成分少,现代经济成分多,故其征粮和土地改革主要在郊区。南京郊区土地稍异于上海,南京郊区土地比较零散,土地所有者复杂,且除了个别大地主外,一般中、富农占有土地不多,人多地狭是其显著特点。
(二)华东区土地改革的“三个使知道”
1.形成三级法令制度体系。1950年7月14日,华东军政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中心议题是土地改革,通过了《为完成华东土地改革而奋斗》的报告。相比第一次会议,此次会议将土地改革政策具体化,形成制度体系。从中央到大区、省区市,都制定了土地改革的法令、条例或制度。会议通过了《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干部在推行土地改革工作时的八项纪律》,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了《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华东局制定了《华东小城市和集镇中地主多余房屋的处理办法(草案)》和《对地主保有部分船只的处理意见》,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制定了《关于老区与曾经分配过土地的恢复区结束土地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南京市制定了《南京市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中共福建省委制定了《闽华侨土地房屋问题处理办法草案》,山东省制订了《山东省土地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和《颁发土地证办法》,形成了中央—大区—省区市三级土地改革的法令制度体系,为土地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依据。
本实验研究了正多边形纸瓦楞管在轴向准静态压缩下的力学性能,计算出总吸能、比吸能、单位面积吸能、压溃力效率、行程利用率,分析了管方向、横截面形状、管长、压缩速率对纸瓦楞管的失效模式与缓冲吸能特性的影响。
3.土地改革干部的“八项纪律”。华东区特别强调对土地改革干部的培训,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做到完全掌握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绝对不许有任何无政府无纪律的状态发生。必须采取政府与群众相结合及干部与农会相结合的方法,来保证土改的领导。在秋收前,各地应将一切参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干部训练完毕。在训练土地改革干部时,应结合进行整顿干部作风的工作,以克服思想不纯和作风不纯的现象。同时,在秋收前,各省(区)、各专区、各县应分别进行土地改革的典型实验,以便取得经验,教育干部。”[8]干部是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能否顺利完成土地改革、实现休养生息,领导干部非常重要。参加土地改革的干部要经过训练,要学习政策。[9]华东区共计训练干部十余万人[10],并制订了干部八项纪律:一、严格执行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法令,不得违犯;二、坚决拥护土地改革,不得包庇地主;三、廉洁奉公,不得贪污果实,不得接受贿赂;四、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倾听群众意见和批评,不得欺压人民;五、一切重要问题和大家商量,不要个人决定,强迫推行;六、依照法律手段办事,不得乱捕、乱罚、乱打、乱杀,不得使用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七、坚决服从上级指示,不得阳奉阴违;八、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虚报情况,不得各自为政。[11]
(三)华东区土地改革准备阶段的特点
通过对华东区各省市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梳理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华东区土改准备阶段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土地改革呈现出异步性和区域时差性,这与解放的先后有关。二是土地改革情形多元,但都遵循镇反、剿匪、反霸、减租及合理负担、生产救灾的政策,积极准备土地改革的条件,体现了未雨绸缪。三是各省市都面临灾荒的困扰,都身兼征粮支前与生产救灾的双重任务。四是通过发动农民,组织农民协会,营造土地改革情势。五是革命先发区和内源性区与革命后发区和外源性区并存。六是苏南、上海地区工商业发达,技术先进,地主与工商业者身份交织。七是北方干部南下与北方土地改革经验的南方化。
华东区土地改革的两个阶段划分大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为界标,经过华东军政委员会先后四次全会的推动,于1952年5月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华东区土地改革利用冬春或夏收秋种的间隙进行,利用“两个时间窗口”,做到不违农时、生产渡荒。
二、不违农时与“两个时间窗口”
但是,另一种情况更可能发生,甲把乙说的话完全理解成了另一个样子,甚至可能与原意相反。这也就导致另一种让人无奈的现象产生:人们只能听到自己想听到的,只能看到自己想看到的。然而,模式拼接能力也不是全然无用的东西,否则我们的大脑就不会进化出这种能力了。
(一)华东区土地改革的第一个时间窗口
1.使农民知道“六个必须坚决”。要推动土地改革,需要激发农民热情;要维持社会秩序,需要规约农民行为。华东军政委员会在土地改革准备方面提出使农民知道的“六个必须坚决”,以表明态度、确立规则、教育农民,即“必须坚决反对乱打、乱杀、乱抓、乱罚错误倾向;必须坚决保护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利益;必须坚决不侵犯工商业,包括地主及旧式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在内;必须坚决爱护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革命青年知识分子;必须坚决团结一切赞助土地改革开明绅士;必须坚决纠正减租与征收公粮过程中所发生的偏向和错误”[2]。
2.使地主知道“赏罚分明”。地主有开明与守旧、遵法与抗法、顺时因势与违时逆势之分,华东军政委员会别而待之。对一切遵守政府法令,及保护耕牛农具有功的地主和旧式富农,将宽大处理,并保证他们将来在分配土地时得到足够维持生活的一份土地和财产;但对一切非法转移土地、宰杀耕牛、破坏农具、砍伐树木、拆卖房屋、生产怠工及以任何方法贿赂干部,收买农民,破坏土改的地主和旧式富农,必将予以严厉的处分。[3]
2.不违农时,将土地改革成果应用于农业再生产。农业生产贵在遵守时令节气,“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华东区土地改革主要是在冬春季节或夏收秋种之间,避农忙就农闲,尽量不违农时,使农民得到尽可能多的休养生息。1950年冬至1951年春是土地改革全面推开的第一个时间窗口,客观上的充分准备与主观上的热情,使华东区土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华东军政委员会结合华东区实际,制订了十条具体实施办法,对地主、工商业者、富农、中农、寺院公地、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等的土地都作了规定,特别强调土地改革应与恢复生产相结合。第十条规定:“土地改革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一切措施,均应从有利于生产着眼;一切工作均应照顾农业生产的季节,务须不误农时;灾荒地区,应首先全力领导群众生产渡荒;凡土地改革已完成地区,即应以组织群众生产为一切工作的中心。”[6]可见,土地改革是方法,目的是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不违农时、生产渡荒,土地改革果实应投向再生产,这样才能产生“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效果。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辅助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严禁地主宰杀牲畜、砍伐树木、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处分,必须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地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7]把土地改革的成果应用于农业再生产,以期尽快渡过饥馑。
3.使公务人员知道“三不许”。为了完成土地改革工作,整顿我们干部中的作风,特别是命令主义的作风,是一个带有决定性的关键。[4]华东区对广大公务人员和农村干部提出“三不许”,即不许私吞果实,不许多分果实,不许接受任何方式的贿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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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华东区土地改革的第二个时间窗口
新中国的土地改革,各大区间呈现时空差,大致分为三批。1950年冬至1951年春在华北、华东、中南、西北等约1.28亿农业人口地区的第一批土改,1951年冬至1952年春在华南、西南等约1.1亿农业人口地区的第二批土改,以及1952年冬至1953年春主要在约3000万农业人口地区的第三批土改。[19]与同期的中南区、西南区、西北区相较,华东区土地改革是在已有基础上进行的,不同于其他三区的以新区为主。华东区40%的农业人口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中南区包括的六省二市中,除了河南部分地区是老区外,大部分是新中国成立后刚解放的新区,中南区农业人口只有约10%的农业人口在1950年春完成了土地改革。[20]华东区与中南区土地改革的起点不同,使规定时间内的任务量不同;西南区属于土地改革的赶超区,这也导致两区在具体政策上有差异,特别是富农政策。两个大区相较,中南区对富农经济的打击相对严重,华东区的富农经济则保存较好;四个大区相衡,华东、西北地区执行情况较好,而中南、西南执行情况相对较差。[21]富农、中农掌握的生产资料较丰富,华东区的江浙地区经济水平较高,中农、富农较多,团结中农、保存富农,可以最大限度把现有生产资料用于经济恢复与发展,实是利远胜于弊。
2.加强对土地改革的领导,预防“三种现象”。加强对土地改革的领导,把握方向和量度,主要是预防三种现象:一是群众热情不够,担心地主复辟报复,群众教育不够深入,难以有效发动群众,属于领导失位、政策虚浮。如在各地土地革命全面展开时期,恰值抗美援朝战争紧张关头,一方面,由于恶霸不法地主加剧破坏土改,激起了群众的义愤;另一方面,由于各地负责人大都忙于战斗准备,对群众教育不够深入。二是防止一些干部和群众热情过于高涨,走向极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乱打、乱抓、乱罚、乱杀地主,造成土地改革恐惧,破坏生产。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执行法令条例、政策办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如个别乡村在划分阶级成分时,曾发生漏划或错划阶级成分现象,在进行没收和征收时,曾个别发生超出范围现象,以及个别地方存在浪费果实及违犯土改纪律等。[16]
(三)华东区土地改革的完成
经过两个时间窗口,华东区土地改革接近尾声,华东区的中心工作逐渐转移,且农村形势起了新变化,农业互助合作渐兴。为彻底完成土地改革,全面开展经济恢复与发展工作,华东军政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了七项工作任务,即加强抗美援朝工作,继续镇压反革命,彻底完成土地改革和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加强民主建政工作和按期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继续稳定金融物价,开展大规模的增产节约运动,开展思想改造运动。[17]与前三次会议比较,可以看出,土地改革有所降位,除了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等先前任务外,在政治方面提出加强民主建政,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在经济方面,由发展农业生产过渡到发展工业生产、城乡物资交流、稳定金融物价,粮食危机初缓,工业生产导向增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爱国增产节约运动;在思想教育方面,提出开展思想改造运动。华东农村形势又发生了新变化,即互助组、合作社发展起来,换言之,由分散的个体经营变为所有权农有的互助经营和合作经营,所有权不变,经营形式改变。会议通过了《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工作任务的决议》,决定“以提高农民政治觉悟、遵照毛主席‘论合作社’‘组织起来’的指示,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领导农民普遍组织互助组,有重点的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中心任务”[18]。土地改革有了合作的新动向,农业的休养生息承担了为工业化服务的职能。
三、华东区与其他大区的比较和土地改革完成的重要意义
(一)华东区与其他大区的比较
1.颁布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巩固了土地改革成果,发展了生产。1951年初,华东地区土地改革全面展开,部分地区土地改革已经完成,为了保护土改、奖励劳动和发展生产,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了《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其中有两条托底政策,即“保护农民已分得的土地及财产,不得侵犯。保护农民的劳动所得及合法利益,不得侵犯”[12],这是对土地改革成果的巩固。十大政策奖惩兼备,一方面实行奖励劳动模范和奖励生产的政策,另一方面督促地主、懒汉参加生产和严惩地主、匪特破坏生产的违法行为。十大政策中最重要的是生产方式的自由宽松,给予群众发展生产以较大自主性,既可以根据自愿和等价交换原则发展劳动互助和合作供销事业,也允许借贷自由和奖励城市资金下乡,还允许富农经济发展和劳动雇佣自由,针对烈军属做好代耕工作。[13]相对宽松的政策,调动了群众生产积极性,盘活了农业生产要素,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同年3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召开了第三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既是对前一阶段土地改革工作的总结,也是为取得华东区土地改革完全胜利指导鼓气。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防止区域性复辟和违法侵权,会议通过了《关于检查华东土地改革工作的决议》,指出:“凡土地分配业已完成地区,应该深入进行检查。切实保护农民在土地改革中的胜利果实,及时组织群众生产。凡土地分配尚未完成地区,应在春耕期中暂时停止土地改革的进行,将未了事项放在春耕紧张时期之后,利用农业空隙继续贯彻,务期不误农时,及时春耕,以利生产。”[14]决议强调土地改革不应妨碍春耕生产,坚持不违农时、以利生产,实现土地改革、春耕生产、秋收、土地改革有序衔接。刘瑞龙在《关于华东土地改革工作的报告》中,总结了1950年冬到1951年春的土地改革工作:“由于土地改革进行比较顺利,土地改革目标超出原计划,原定两年内完成土改的目标有望提前实现。华东原定去冬今春的土改区,只包括4700万农业人口,已扩大到6600万农业人口,加上结束土改的老区,共计将近1亿多农业人口,至于上海、南京及各省区大中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已进行了典型试验,正在逐步开展,预计大部分地区(除福建部分地区和皖北重灾区外)的土地改革,大致在4月底可基本完成,余下1000多万农业人口的地区,打算利用今年夏、秋、冬三季生产空隙,陆续进行。”[15]华东区的土地改革政策方法是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则是时令性、季节性的,方式是中心点的季节性向外辐散,最后实现多区域、多中心的无缝对接,地休人动、地产人静,边土改边生产,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二)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村活力
土地改革是两千多年来农村未有之新变局。华东区土地改革意义是巨大的,对于除旧布新、安民固邦起到重大作用。土地改革是对农民经济压力的释放,是个性的解放,是“土地梦”的现实成像。土地权的获得、自主权的归位、揭批抗议权的行使,让压抑许久的广大农民热情澎湃,激发了农村活力,这是两千多年来农村生产关系最广泛最深刻的变动。
(三)变革了乡村社会传统治理秩序,建立了新的治理格局
乡村社会传统治理秩序,是建立在宗族宗法思想和制度之上的,通过将农民与土地债契绑定,维护封建土地制度和封建特权。土地改革是一场生产关系和基层治理的双重变革,在废除了宗族宗法制度的同时,建立了基层人民民主政权,改变了基层治理格局和人员结构,特别是在新解放区,大批积极分子被选拔进基层政权。如浙江省在土地改革中涌现出300多万积极分子,有41.1万人成为乡、村政权的领导干部。[22]
(四)土地改革改变了各阶层的土地占有权重
华东区到1952年5月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并逐步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山东、苏北、苏南、上海、南京等于1952年3月春耕前全部完成土地改革,浙江、福建、皖南、皖北等到1952年5月份除少数乡外基本完成土地改革。
有的家长认为接种了流感疫苗以后就不感冒了,或者之前接种过流感疫苗孩子仍患感冒就觉得疫苗没有用,这些想法是错误的。
华东区土地改革的完成使华东农村发生巨大变化,农村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更加均衡,各阶层的地位升降不一。华东区土地改革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削高平低的方法,缩小土地占有贫富差,各阶层人均占有土地更加均衡。传统社会食利、半食利者土地占有量大幅削减,地主和半地主式富农的人均占有量出现“断崖式”下降,富农、工商业者、小土地出租者的人均占有量出现不同程度减少,但富农的人均亩数成为最高的,也反映了华东区较好地执行了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而中农、贫农、雇农、手工业者和其他阶层都成为土地改革的得益者,贫农、雇农、手工业者的人均亩数分别增加2.8倍、7倍和6.4倍。[23]
华东区土地改革是华东区经济恢复的磐石,土地改革是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生产资料的再分配,经济恢复是生产力的蓄养和动产的新进,后者比前者需要更多时间和精力。土地改革为经济恢复提供了基础和动力,经济恢复推动了国家工业化进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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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11]王志毅,编.华东土改参考资料[G].上海:实用出版社,1950(8):6-7.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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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检查华东土地改革工作的决议[J].山东政报,1951(4):25.
[15][16]刘瑞龙.关于华东土地改革工作的报告[J].山东政报,1951(4):28.
[17][18]华东军政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开展增产节约和思想改造运动[N].人民日报,1951-11-26(1).
[19][22]当代中国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一卷(1949-1956)[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2:60.62.
[20][21]尤国珍.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区和华东区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执行差异解析[J].中共党史研究,2012(5).
[23]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Z].1952:12.
[中图分类号] D6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9)07-0023-06
本文是上海市社科规划青年课题“中共中央及其派出机关在上海的组织谱系的研究”(批准号:2017EDS0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晏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