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高于主权”的本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于论文,人权论文,主权论文,本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冷战结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再高谈“人权高于主权”,从而给国际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
笔者认为,“人权高于主权”这一命题的错误之处首先在于它歪曲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无论是国际关系史还是国际法都充分表明: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人权是主权的体现。在现实国际社会,没有国家主权,人权必然失去基础和保障。
主权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基本标志,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之一,是一国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人权,一方面是指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状况、才能等都应当享有的个人的权利,主要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另一方面也包括集体人权。
进入20世纪以来,在对待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在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中的地位、以及限制主权与维护主权等问题上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趋势。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近代国际关系史的实践充分表明,对殖民地、附属国人民来说,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没有主权,便无人权。为此,195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1955年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再次重申“自决是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1960年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进一步确认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人民饱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欺凌,深知个人的人权与自由同整个国家的主权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国家丧失独立,那么任何个人的人权也必然完全丧失。邓小平在1989年会见尼克松时说:“你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基于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尊重基本人权,并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使人权问题得到国际社会关注。此后,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又先后形成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有三类情况属于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第一,凡属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对殖民地、附属国及其他国家的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主权、发展权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个人权利的大规模公然侵犯,均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反对。第二,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大规模地制造和迫害难民、宣传战争、鼓吹法西斯主义等,均属于应予禁止的国际犯罪。第三,国家间有关人权的协议一致的条约、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各有关参加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和政策方面采用并尊重这些规范。如果签约国违反国际条约、公约的义务而侵犯人权时,国际社会有权对该国进行干预和谴责。应该说这些规定是人类社会和文明的一大进步。但是,联合国和国家社会的这些公认的认识和规定并没有改变人权本质上是国内管辖之事项。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和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原则宣言》对上述原则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指出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阻挠其他国家行使选择和实行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如强迫别的国家采取与自己同样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包括选举制度,这种行为早已超出了人权国际保护的范畴。
从国际人权条约的运行机制上看,国家主权对实现人权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对国际人权条约参加与否,完全由各个主权国家自行决定,即使参加,也可以提出保留,即可以不遵守其中的某几项规定。一个缔约国认为另一个缔约国人权状况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进行指控,但必须满足这样的先决条件:指控国和被指控国都发表声明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接受和审议这一指控的职权。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后,虽然国家主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根据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的限制。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要向根据条约建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等,但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所规定的人权规范必须通过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来实施和执行。所有这一切充分说明在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上主权具有支配性的作用。
二
西方一些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一个主要论点是,人的尊严、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归国家所有,个人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行为主体。从国际政治的理论和实践上看,这一观点也是言过其实的,它过分夸大了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政治的发展,关于国际和行为主体的传统观点虽然受到“个人的活动先于主权国家而存在”、“决策分析论”等观点的挑战,某些西方学者认为,个人和国际组织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不断上升,个人和国际组织都应是重要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特别是进入80年代后,全球化迅速发展,跨国公司已将自己的生产、投资、销售等活动的“据点”遍布于全球各地,跨国公司这一非国家行为主体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地位大大提高,据此,有人提出了“泛行为主体”观点。然而,笔者认为这种泛行为主体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国际行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具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拥有相对稳定或固定的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和某些国际组织并不具备国际行为主体的基本要素。
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是在拥有独立、主权的近代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当前,近200个民族国家是国际关系体系最基本、 最重要的构成单位,有些学者把它们称为“元素”或“细胞”。无论在全球层次上,还是在地区、亚地区、多边或双边层次上,国家都表现为核心要素,占据中心位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已有数以千万计的非国家行为角色进入国际关系的广阔视野,如最近几十年里,在西方国家,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大量涌现,并成为了重要的压力集团。其活动领域包括监督人权状况、开展调查、起草报告、为被指控犯有政治罪名的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为争取通过人权文件进行游说等。其中,有不少组织已在联合国或地区组织中获得了咨询地位[3]。即便如此,这些国际性和地区性组织在促进遵守和实施基本人权方面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说到底,能反映国际关系本质规定,成为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多样性统一基础的,只能是民族国家。这是因为:(1 )国家是国际关系体系中唯一享有充分主权的行为主体,因而也是最有实力的角色。国家主权是各国行为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且能以国家的名义全权实施一系列重大的对外行为,并能运用整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来实现其战略目标和利益。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根本特征,这是非国家行为主体所望尘莫及的。(2 )国家间的相互关系直接规定了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状态。换句话说,国际关系中的各种矛盾、竞争、冲突与合作都深植于国家的本质属性之中,虽然它们的内容、形式、地位和作用各异,却都根源于各国不同的价值观念、社会制度与国家利益。尽管在国际关系体系中共性不断增强,但不断升华的民族意志和情感、国家主权和利益,仍然十分敏感,大量的国际问题尤其是核心问题,都要直接依靠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来解决,舍此无其他出路。(3)非国家行为主体大都为国家的派生物,都是在国家间关系日益发达的基础上演化出来的。它们的性质、地位、行为、作用即使不是由国家决定,也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国家的制约与影响,而它们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行为的能力的大小。即使有些国际组织享有部分主权,也是国家自愿让予的结果,由单独行使变为共同行使,归根结蒂仍受国家意志的支配。迄今为止,非国家行为主体不能无视或取代国家在国际关系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在迅猛发展,但全球化并没有否认每一国家还有自己的国家利益。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各个阶级、社会集团的发展,都是建立在一定民族国家基础上,并在一定的主权国家范围内实现的。无论是统治阶级或被统治阶级,都需要在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上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虽然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要求进行超越国界的、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合作,但每一国家都没有离开国家利益的基本价值判断。即便是在全球化情形下的自愿的主权让渡,实质上还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的根本利益。全球化虽然对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国际关系的核心依然是实力政治和国家利益。全球化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传统的国家利益,但并不能取代国家利益,因为领土、资源、人口、财富、文化、制度这些有形与无形的东西依然是以民族、国家为界线划分的。美国的财富是美国的,中国的资源是中国的,英国的专利是英国的。那种认为世界经济全球化后,不应谋求自己的国家利益,而应以个人的发展和利益为重的想法是极其天真的。
三
就美国来说,推行人权外交,由来已久。但90年代以来,“人权高于主权”论则为美国扩展民主和推行新干涉主义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从60年代以来,美国就竭力推行人权外交。1961年肯尼迪声称要“充分利用人权问题发挥道义上的影响力”。1974年,美国对外援助法中增加了502B款和116款, 决定对“违反国际人权”规定的国家不提供安全和经济援助。1975年,美国国会正式成立“人权事务司”。1977年卡特就任总统,表示“美国将继续履行在国外促进人权的坚定诺言”,将“人权外交”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他国家鼓励发展“民主体制和实践”。里根就任美国总统后,在强调“以实力求和平”的同时,仍然认为“人权是把外交同美国人民的传统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关键重要性的问题”[4],把人权作为冷战政策的工具。 不仅强调在促进美国的地缘政治利益和人权之间的协调性,而且,直接关注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问题。
冷战结束后,美国的人权外交似乎在形式上不再同意识形态的斗争结合在一起,但实际上把人权因素与美国的对外战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克林顿入主白宫后,提出了经济、安全和人权为核心的外交三支柱。1993年9月23日, 克林顿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安东尼·莱克在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研究学院发表演讲,发出了扩展战略的先声。莱克在演讲中声称,在整个冷战时期,美国和西方世界遏制了市场民主国家所面临的全球威胁,现在,美国应该谋求采取一项扩展战略来扩展民主制度。“在实行了遏制主义之后必须采取一项扩展战略——扩大这个世界由市场民主制国家组成的大家庭。”“民主和市场经济越是在其他国家起作用,我们自己的国家就越安全、繁荣和有影响,而更广泛的世界则将越有人情味与和平。”在国外扩大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将有助于扩大出口,给美国创造就业机会,同时它还可以改善生活条件,促进国外政治自由化的要求。增加新的民主制国家使得美国更加安全,因为民主国家往往不会彼此开战或支持恐怖主义。它们在外交上更值得信赖,而且在尊重它们人民的人权方面干得更出色。1994年美国政府正式提出了“参与和扩展战略”,主张加强由主要市场民主国家组成的大家庭;在可能的地方帮助促进和巩固新的民主制和市场经济;抵御敌视民主和市场经济的国家的侵略;不仅以提供援助的方式,而且以帮助民主和市场经济在存在严重人道主义问题的地区生存和发展的方式,来完成美国的人道主义议程。
正是在美国“参与和扩展战略”提出后,近年来,在西方社会出现了一股挑战和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并危及现存国家体系的政治思潮,如“主权演变论”、“主权可分论”、“道德相互依存论”、“主权弱化论”、“主权让渡论”、“人权高于主权”论,等等。这些理论的直接目的在于为它们干涉别国内政制造理论依据,逃避干涉别国内政的责任,服务于它们的既定的国际战略目标:推行西方文化和价值观,政治上打倒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认为“不听话”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以人道主义干预为名而对南联盟的战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四
“人权高于主权”在西方盛行有着深刻的背景和众多的原因。概括起来说,主要是:
第一,冷战思维继续在影响和作用于西方的对外政策。所谓冷战思维就是在战后持续多年的东西方冷战这个国际大环境中人们观察国际事务的特有的思想模式或认识框架。冷战思维的最主要内容就是过分强调国家间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念的对立,用西方的民主自由价值观衡量其他国家,用反共意识形态来看待不同制度的国家。冷战结束后,两种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之间的斗争并没有结束,西方大国仍旧把西方民主、自由的价值观念当作判断别国政治行为的标准,并施加各种压力,促使他国按自己的意志发生变革。在相当一些美国人看来,民主国家(指当代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可以避免战争,而民主国家同专制国家存在根本利害冲突,只有世界的民主化才有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因此美国必须推行人权外交,把美国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和社会制度推到世界各地去。
第二,国家利益和价值观的结合是人权外交盛行的重要原因。在冷战期间,美国领导人常常让民主和人权的考虑服从于东西方斗争的地缘政治需要。苏联解体后,美国成为惟一超级大国,但美国很快意识到,冷战的结束并不意味着美国面临的一切矛盾与冲突的消失,恰恰相反,旧的矛盾不仅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且新的问题开始大量涌现。为了确保美国在21世纪的领导地位,美国必须聚集足够的力量和意志,发挥美国“硬国力”和“软国力”的优势,对俄罗斯等国实行接触加遏制的政策,以促进那里的民主和人权,同时进一步“西化”其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布热律斯基在发展其欧亚地缘战略思想的同时,极力提倡精神信仰,呼吁美国重新确立道德标准的中心地位,认为惟有如此才能维持“世界领导地位”。在美国的相当一些政要看来,美国政府应该“以支持民主和自由市场来取代反共,作为美国90年代直至21世纪安全政策的概念基础。”只有更多地强调把国家利益和价值观结合起来,“才能动员并保持人们对于美国在新时代的全球领导作用的坚实的、两党一致的支持”,才能确保“民主国家不相互进行战争”和美国的安全,才能使“民主国家在贸易和外交上能结成更好的伙伴”。
第三,民族主义重新崛起和民族矛盾的加剧为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进行干预提供了客观条件。无论是国际关系史,还是国际关系理论都未能证明“文明冲突论”和“民主和平论”的正确性。然而,冷战结束以来,在非西方国家,一度有所蛰伏的民族主义重新崛起。在苏东地区,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联邦国家分崩离析后,爆发了大规模的民族冲突和民族战争,如波黑战争、科索沃之战、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的纳卡冲突、格鲁吉亚内乱、车臣危机等等。在亚非,伊斯兰复兴思潮、泛突厥主义思潮冲击着北非、西亚、中亚、南亚等国。在黑非洲,一些国家内部出现了残酷的部族残杀和部族分离运动。这股民族主义浪潮给西方国家的地区战略的调整和“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尽管这些年来西方国家对某些民族冲突和动荡地区的干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由于西方国家对某些地区冲突的干预往往带有自己的战略利益,因而不能不使那里的局势更加复杂化。
第四,经济全球化对西方国家的传统主权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为“人权高于主权”论提供了单方面的理由。进入80年代以来,以高科技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世界经济的市场化、知识化、自由化和网络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两极格局的终结和计划经济体系的崩溃则使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地转向以市场化、自由化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开放政策,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深度和广度,并对国际政治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在发达国家,经济全球化使得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日益加深,通过部分主权的让渡,建立起一系列有效的国际合作、协调和干预机制。“主权过时论”不外是从这里找到了部分理论依据。但是,从全球层次上看,经济全球化是有限度的。一方面,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不仅存在明显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经济全球化的主导权完全控制在发达国家手里;另一方面,即便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到现有的较高水平,也并不能说明主权对一个国已经不重要,也不能说明“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