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论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815(2002)04-0009-05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 问题,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难题。对这一问题作出科学、正确的分析和理论阐释,是理 论工作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剥削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范畴,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并没有对剥削的概念 作出明确的阐释,只是从他们的著作中,特别是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我们能够了 解到他们关于剥削的基本思想和观点。
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版的一些学者的辞书和著作,以及报刊上发表 的一些论文,对剥削的概念作了释义。学者们对剥削概念的表述虽然各有侧重,互有差 异,但却大都包含着以下共同思想:(1)剥削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流通资料、货 币资本)的私有(垄断);(2)剥削的结果和目的是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甚至必 要劳动或必要产品(劳动成果);(3)剥削的途径是无偿地占有和攫取。
我们认为,剥削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释义。剥削的狭义或特指概念 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垄断权),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 集团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必要产品。剥削的广义概念则是: 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对某种经济条件或经济手段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 或集团的劳动、产品或货币。这里说的对经济条件或经济手段的垄断,包括对生产资料 的垄断,对流通资料的垄断,对市场和价格的垄断,对经营权的垄断等等。
无偿占有,是指没有任何付出的、白白的占有。这里所讲的付出,应该包括各种各样 的付出,既包括劳动付出,也包括非劳动付出。传统理论认为,只有投入到生产过程中 的劳动者的活劳动要素所得到的收入才是有偿收入,而投入到生产过程中的非活劳动要 素投入,如货币资本投入、生产资料投入、知识和技术产品投入、风险投入、信息投入 等所得到的收入,都是无偿收入,因而都是剥削收入。这种观点现在看来是不妥当的。 非活劳动要素的所有者投入其要素所获得的收入不应该看作是无偿收入而应该看作是有 偿收入。马克思关于劳动是价值创造的惟一源泉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我们至今仍然认 为资本或生产资料等物化劳动在生产中不能创造价值而只是转移原有价值,但这并不等 于它们就不能参与收益分配。因为它们提供了生产条件,使生产能够得以顺畅甚至加快 进行,使物质财富和价值一同增长,所以就天经地义地应该得到报酬,怎么能说他们的 收入是无偿所得呢?在生产经营者出售商品后的全部收入中,只有扣除了成本以及诸如 以上种种活劳动要素和非活劳动要素投入的“有偿”报酬之外所余下的部分,才是真正 的剥削收入。显然,用这种方法计算出的剥削率,会大大低于按传统方法计算出的剥削 率。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对有偿占有和无偿占有的上述解释与马克思的论述是不大吻合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十分明确地写道:资本家生产的全部商品价值C+V+M在出售之 后,扣除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C之后的余额,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 的新价值V+M,即可供分配的价值,其中V是工人的必要劳动创造的,用于支付工人的工 资;M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自身价值的价值,因 此都是剥削收入。而用剩余价值M除以可变资本V,所得到的就是剩余价值率即剥削率。 一般来说,用这种把资本家得到的 全部非劳动收入都当作是无偿占有收入的方法所计算出的剥削率,往往是很高的。
但是,我们又认为,马克思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分析,是受其分析方法、阶级立场和理 论基础所决定的必然结果。从分析方法来看,《资本论》运用的是科学的抽象法,即舍 去与本质规定无关的方面,撇开表面的偶然的现象,揭示出其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 从而把握经济运动的规律。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资本主义正值发展初期,科学技术和生 产力发展的水平还不高,在商品的价值创造从而剩余价值的创造中,资本家投入的非活 劳动生产要素如资本、知识和科技产品、风险、信息等的贡献率还不高,而在活劳动要 素的投入中,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投入也很少,贡献率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 略不计,因此在整个价值和剩余价值创造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发挥主要作用的则是 雇佣工人的劳动(甚至其主体是体力劳动,脑力劳动所占的份额也不大)。在这种情况下 ,马克思进行抽象地考察和分析,就完全可以把在剩余价值创造中不起多大作用的那些 因素撇开,而抓住主要的根本的因素,在相对比较纯粹的“环境”和条件下研究资本家 是如何榨取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揭示资本的本质和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马 克思的这些理论分析是具有时代的科学价值和重大意义的。从阶级立场上看,《资本论 》是工人阶级的圣经。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目的,就在于阐明工人阶级受资产阶级 统治和剥削的根源,唤醒工人阶级起来与资产阶级作斗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 会主义制度。而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剥削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私有财富的形成本身 就是不合理的、丑恶的。它要么是通过资本原始积累,强迫小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 ,大量剥夺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的结果;要么是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转化而成的;即使 资本家最初的资本是他自己垫支的(由“节欲”积累或祖先遗留所得等),但经过一些或 长或短的再生产过程之后,其全部资本也早晚会变成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凝结或资本化 。既然资本家的资本或私有财富本身都是剥削的结果,都是不劳而获所得,那么由资本 带来的剩余价值就不能说是一种有偿收入而只能说是一种无偿占有。从理论基础来看,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是劳动价值论,不了解劳动是如何创造价值的 ,就不可能了解剩余劳动是如何形成剩余价值的。马克思认为,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 泉,资本(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原有价值而不能创造新价值。既然资本(不 变资本)不能创造价值,那么,它就毫无疑问也不能创造剩余价值。从资本没有付出创 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活劳动,但它却要占有剩余价值这个角度来看,显然是对剩余价值 的一种无偿占有而不能说是一种有偿获取,所以毫无疑问就应该把它看作是剥削收入。
马克思逝世100多年来,伴随着科学技术革命和社会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 全球化与市场一体化,世界的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剥削的形式也在不断地更 新和调整,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面貌改变了,剥削手段逐渐经济化和文明化了,剥削的 数量也由于客观情况和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完全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来分析和研 究当代的剥削问题已经显得不合时宜。因此,在肯定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是剥削制 度,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是对雇佣工人创造 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等基本和核心思想、观点的基础上,对其剩余价值理论中的个别 观点和结论,如由资本家的管理活动、科技工作所产生的收入算不算剥削收入;资本家 投入了资本、信息、风险等生产要素应不应该分取一部分收益,这部分收益能不能算作 无偿所得;应该如何科学地分析和分解资本家所获取的剩余价值量(剥削量)等等问题, 我们完全可以在新的形势下运用新的视角和方法进行研究,从而得出新的结论。这决不 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叛,而是对马克思主义采取与时俱进、在实践中继承和发展的态度 的必然结果。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剥削的存在方式大体上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概括:
1.合法剥削与非法剥削。以国家法律是否认可作为区分标准。坦率地讲,无论在资本 主义社会,还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都存在着一些合法剥削与非法剥削的行为和情 况。所谓合法剥削,是指其剥削行为是被严格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的,是法律所允许 的。例如,按照我国的现行规定,私营企业的雇工只要超过一定数量,例如达到8人以 上,就一般地被认定为可能存在着剥削,但只要该企业没有其它违法剥削行为,那么其 雇工剥削就应被视为法律允许存在的合法剥削。所谓非法剥削,则是指法律所不允许的 剥削行为。假定某私营企业违反国家的《劳动法》,使用童工,克扣工人工资,随意延 长工人的劳动时间而不付报酬,那么靠这些手段所进行的剥削,就应视为非法剥削。
2.适度剥削与过度剥削。一般认为,适度剥削应是在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 产品范围之内的剥削,而过度剥削则是超出了这一范围,甚至占有了他人的必要劳动和 必要产品的剥削。适度剥削对于被剥削者来说,往往是可以忍受的,甚至在相当多的情 况下对他可能是有益的,因而被剥削者常常“乐于”接受。而过度剥削在社会劳动生产 率和劳动力价值较高的情况下,被剥削者可能会察觉不到;而在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和 劳动力价值较低的情况下,则常常会明显地降低被剥削者的生活水平,影响其劳动力的 再生产。
3.“必要”剥削与“不必要”剥削。如果剥削的结果是增加了被剥削者的收入,提高 了被剥削者的生活水平,就应视为必要剥削;反之,剥削的结果是被剥削者的收入和生 活水平反不如前,就是不必要剥削。举例来说,假定某农村青年到城里的私营或外资企 业打工,如果其收入远远超过他在农村劳动的收入,那么他即使承受了一些剥削也是值 得的和必要的;如果他在私营或外资企业得到的报酬还没有在农村劳动时高,那么他所 承受的剥削就是不必要的。
剥削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紧密相联的经济范畴。马克思说:“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 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 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 [1](P263)私有制与剥削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前者必然导致后者的产生,后者必然 以前者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但是,由于不同社会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表现形式不同, 特别是私有制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从而决定了剥削的表现形式和深度广度 不同,决定了剥削有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之分。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是两个不同层面的 范畴。剥削制度是制度层面的范畴。如果一个社会中私有制经济是主体,占据着统治地 位,发挥着主导作用,那就势必决定了这个社会制度是剥削制度。迄今为止,人类历史 上曾经出现过三种剥削制度:奴隶制、农奴制和雇佣劳动制。剥削现象是现象层面的范 畴。如果一个社会中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占据着统治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同时也 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处于从属和补充地位的私有制经济,那就只会产生剥削现象而不 会产生剥削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剥削阶级和 剥削制度在我国已经被消灭了。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剥削现象。 这也就是说,剥削现象可能产生和存在于非剥削制度之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 象是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客观依据和合理性的。其中主要的是:
1.生产力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层次多的客观条件,决定了必 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即除了发展公有制 经济以外,还要允许私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而与私有制经济成分相联系,剥削 现象就必然会产生和存在。如果在现阶段人为地反对甚至消灭剥削现象,势必违背生产 力发展的规律,阻碍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政策依据。党和国家的现行经济和政治政策,是允许剥削现象存在的。从所有制政 策来看,鼓励私有制经济发展,实际上就是肯定了剥削现象存在的合理性;明确包括私 有制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剥削 现象合法存在的空间。从收入分配政策来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政策 ,已经肯定了凭借非劳动要素获得非劳动收入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为剥削收入的实现提 供了政策条件。从党对社会各阶层的定位来看,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社会阶层中出现 的6种人员,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实际上是承认了私营企业主这 一有可能成为剥削者的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
3.现实依据。从剥削现象的现实反映来看,其存在的合理性已经得到包括被剥削者在 内的大多数人的认可。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一种社会的分配和物质生存条件的联系, 如此深刻地存在于事物的本性之中,以致它经常反映在人民的本能上。当一种生产方式 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里吃了亏的 那些人也会热烈欢迎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如此,当这种生产方式对于社会还是正常 的时候,满意于这种分配的情绪,总的来说,也会占支配的地位;那时即使发出了抗议 ,也只是从统治阶级自身中发出来……而在被剥削的群众中恰恰得不到任何响应。[2]( P188-189)恩格斯指出的这种现象,在今天不是同样如此吗?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业 的劳动者,从总体上说,也是欢迎和满意于其分配方式的,否则他们就不会在那里就业 。恰恰是一些并未遭受剥削的人,特别是一些受党教育多年的老干部、老党员却无法接 受剥削存在的现实,成为恩格斯所说的“发出抗议的人”。“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 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做证据,而只能看做象征。”[2](P189)这种愤怒来 自于一种盲目的情感,是对活生生的现实视而不见的教条主义的产物,是不科学的、对 现实有害的。事实上,劳动者最关心的并不是他们是否被别人剥削了,而是自身的实际 生活和工作境况。如果遭受剥削后的生活和工作境况好于不接受剥削时,他们会毫不犹 豫地选择和接受剥削。大量的社会现实呈现的是,剥削的存在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不少被剥削者的境况得到了改善,得以安居乐业,有一部分被剥削者甚至进入了高收入 阶层,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和谐相处,共同生存和发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不仅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而且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作 用。
首先,剥削现象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提供了条件。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 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 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3](P44)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下,有一部分资本是私人占有的,这部分私有资本与劳动者 的结合必然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的形式,这便有可能导致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削, 而剥削的合法存在为这种结合铺平了道路。假如国家不允许剥削存在,这些私有资本的 所有者就会丧失把资本投入生产的积极性,这些资本便不能与劳动结合,结果便会造成 资本和劳动的双重闲置和浪费,这样无疑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我国 现阶段,资本是稀缺资源,而劳动力却相对过剩,在这种情况下,千方百计地调动包括 私有资本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本投入生产的积极性,是我们必然的也是必须的选择。目前 ,私有资本在我国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这既是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允许剥削现象存在 所产生的结果,更是我们继续允许剥削现象存在的原因。私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保持和进一步调动其发展的积极性,是离不开允许剥 削存在的政策的。
其次,剥削现象的合法存在为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追逐利润,是市场经济 的铁律,是资本的根本动机和经营目的。私有资本尤其如此。不论是民营私有资本,还 是外国私有资本,是否能获得满意的市场利润量是它们决定要不要投资、在哪儿投资、 投资什么项目、投资多少的根本因素。在剥削现象可以合法存在的市场环境下,就能给 这些私有资本提供获取满意利润的机会,从而也就为这些资本投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 供了原始动力。这样不但可以激励私有资本所有者将其资本投入生产而不是用于个人的 挥霍性消费,而且可以激励他们进行资本积累,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同时有利于吸引 外资流入,减少国内资本外流。事实证明,私有资本对我国GDP增长的贡献率在大幅度 地提高,我国GDP增长速度最快的地区,恰恰是私有制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当前,在我 国有效需求不足,出现明显的通货紧缩局面的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启动民间私有投资是 我们不容轻视的一种选择,而这种启动的必然前提和基础就是允许剥削的存在,而且是 允许稍高一点的剥削率的存在。
最后,剥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经济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其稳定经济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有助于稳定和提高投资需求,扩大消费需求,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总供给 和社会总需求的均衡,抑制通货紧缩,刺激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其稳定社会的作用主 要表现在: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为更多的劳动者安居乐业创造条件,在减轻社会就业 压力的同时,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剥削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不论是剥削制度还是剥削现象,都是人类 历史进程中的阶段性存在。剥削制度存在的阶段性已被历史实践所证明,剥削现象在非 剥削性质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存在也同样具有阶段性。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 指出:“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中,我们党既有每个阶段的基本纲领即最 低纲领,也有确定长远奋斗目标的最高纲领。我们是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的统一论者。 ”《共产党宣言》已经明确了我们党的最高纲领:“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 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4](P265)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这 是我们党的最高纲领,它决定了剥削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可能永远存在。但是,我 们现在只能直接为实现党的最低纲领而奋斗,而最低纲领是由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 平所决定的,因此与目前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剥削现象的存在,是符合最低纲领的要求的,剥削现象还将在社会主义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继续存在。
那么,应当如何评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呢?
第一,对其评价应该坚持经济标准与道德标准的统一。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 剥削的存在虽然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但在道义上却始终是有罪的、不人道的和残酷的 ,没有丝毫的合理性,应该受到谴责,起码不应该提倡。[5]这种观点可称为对剥削评 价在经济上和道德上的“不一致论”或“矛盾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对 实践也是有害的。道德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应 该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把超越经济基础的道德付诸于实践是错误的。长期以来,我们 习惯于用共产主义道德去衡量一切,这显然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一种 经济上合理的行为,如果总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势必会限制这种行为的发生与 存在。社会道德上的“剥削有罪”的价值取向与鼓励私有制经济健康存在和发展的现行 政策是对立的,因而对经济的发展必然是有害的。
第二,对其评价要既讲功也讲过,但功是主要的,过是次要的。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剥削现象的功前面已经论及,那么它的过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它的过倒不在于剥削 行为本身,而在于剥削的结果可能会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两极分化。从实践中 看,如果不对剥削进行必要的和有效的控制而任其自由发展,将会导致严重的贫富差距 ,从而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那就谈不上发挥其经济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了。 对剥削结果的这种控制单靠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是无法达到的,它只有通过政府干预来 实现。
收稿日期:20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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