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的税务关系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_税收论文

解释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的税务关系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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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随着香港的回归,外界特别是香港工商界对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关系越来越关注。为此,记者走访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他们对“九七”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关系问题作了如下说明:

一、内地税法与香港税法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后,香港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按“一国两制”的构想,继续实行原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确定税目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内地实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将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及协定执行方面,内地与香港的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可否适用于香港问题。

《基本法》第1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从目前我国已同外国签订的56个税收协定的具体操作来看,由于税收协定依双方具体税制的特点进行谈签,协定所列我国税种仅适用于内地,所以,这些税收协定均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2.香港可以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税收协定、保持和发展税务关系。

根据《基本法》第15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税收协定、保持和发展税务关系。

三、香港同胞来内地投资、或从内地取得收入的税收问题

“九七”后,香港同胞来内地投资、或从内地取得收入,继续比照适用我国现行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不变;中央人民政府将继续鼓励香港同胞到内地投资,凡依照有关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者,均可继续比照享受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内地与香港间开展贸易的税收问题

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间的贸易(指货物买卖,不包括服务贸易)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两个不同关税区之间的贸易。对香港的贸易仍视同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间的进出口贸易,继续执行现行的税收政策。即:内地从香港地区进口的货物,应按税法的规定征收(或减免)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内地出口到香港地区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待遇。

五、解决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可能产生的重复征税的基本原则

关于香港回归后解决两地间可能产生的重复征税的基本原则是:

1.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两地间可能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制度地区之间的问题,不宜采取两个主权国家之间采用的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方式解决。

2.由于香港实行单一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其居民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所得不征税,内地税法中也有对在内地以外缴纳税收抵免的规定。因此,事实上已经基本解决了两地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3.由于两地法律运作标准以及具体规定在操作上的不同,不能排除在个别方面产生重复征税的可能。如在个别情况下产生了重复征税,可通过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当局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六、关于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关优惠政策能否形成港商与外商的税收差别待遇问题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减免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宗旨是协调划分缔约双方的税收管辖权,即基于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来源地和居住地两种税收管辖权,为了避免对同一所得或财产的重复征税,按照国际通行原则,缔约双方在承认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行使的基础上保留居民管辖权。一般来说,纳税人要受到双重税收管辖,来源国的税收减让意味着居民国征税权的保留,纳税人在来源国享受的协定优惠待遇并不代表其最终的税负水平。

从现实情况看,来内地投资的港商的实际税负并不高于其它外商(指与内地签有协定国家的投资者)。外商来内地投资,要受到内地及其居民国的双重税收管辖,而由于香港实行地域管辖原则,港商在内地经营只须在内地纳税。一般来说,外商在来源国纳税后,其居民国还要就其该项所得在居民国征税,但允许抵免其在内地已缴纳的税款。也就是说,外商的实际税负往往取决于其本国的税收政策。港商来源于内地的所得在香港不征税,其实际在内地的税负就成为其最终的负税水平。

因此,港商与其它外商于内地投资在税收上是否有不同的待遇,不应简单地将内地税制与税收协定待遇加以比较,而应结合其在居民国征税的情况看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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