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规划的二元模式述评_二元经济论文

预防犯罪规划的二元模式述评_二元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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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是由荷兰司法部预防犯罪局主任詹·J·M·范·岱克及其同事捷帕·迪·沃德于1991年提出的。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的学术背景,如前者既兼任荷兰莱顿大学犯罪学方面的教授,也曾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主持过近40个国家参加的国际犯罪调查;另一方面则主要是由于7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犯罪问题日趋严重,以往的犯罪统计、刑事司法系统、治理犯罪的对策、预防犯罪的理论已难应付犯罪的新挑战,为此,美、加等国的一些学者提出了“环境预防论”和“三级犯罪预防理论”,英国有关方面推行了“五阶段安全城市与社区安全战略”,丹麦有关方面倡导了“社区发展犯罪预防模式”,等等。正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背景情况,岱克与沃德在总结了80年代末以来各国犯罪状况,有关犯罪调查与被害调查以及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础上,分析了前人有关预防犯罪理论与对策的利弊,以联系和发展的眼光认识预防犯罪,并全面考虑犯罪人、被害人、司法制度、司法部门的分工与运作,社会、人工环境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相互作用,摈弃了以往那种“大政府小社会”,仅依赖刑罚和司法手段预防犯罪的模式,转而从犯罪产生和发展不同阶段的时间角度和社会环境中犯罪的主体与指向对象、情境的空间角度以及二元维度相结合的时空场来构筑自己的理论框架,从而建立了“预防犯罪规划的二元模式”。

二、“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的定义、理论出发点、总体上的目标

“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是指在执法活动以外,公民个人与国家政策从时间与空间二个维度出发所实施的诸种预防犯罪的举措。

“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主要遵循两个理论出发点:其一,预防医学理论中疾病预防的三阶段论,即根据人们生理特征,疾病往往具有发病前阶段、发病早期症状阶段和已经发病接受治疗以及并发症或复发症阶段,将犯罪人犯罪分为犯罪的初级阶段、犯罪的次级阶段、犯罪的三级阶段,并由此相应地设计了三个不同阶段的预防措施;其二,常规行动理论所涉及的犯罪人、情境、被害人等空间与人所形成的防卫空间方面的缺陷,重点放在社会环境中的犯罪人、惰境和被害人。

“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在总体上目标是力图将犯罪人、情境、被害人三方面因素及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情况综合起来考虑,以取得最佳的预防效果。所涉及的具体目标是:减少某些人有可能的犯罪倾向,即从犯罪原因角度来加以预防;提高情境中的预防与保护措施的水平,使犯罪人不易得手,加大犯罪人被打击的风险,降低犯罪人犯罪“投资”之后的获益水平;避免潜在被害人的易受攻击性,使被害人对于引起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无意识地顺应了犯罪的发生能够有所警觉,并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犯罪的发生。(见下表)

目标 犯罪的发展阶段

初级 次级三级

(大众)

(危险人群与情境) (核心人群与情境)

犯罪人 1 2 3

情境

4 5 6

被害人 7 8 9

三、“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 的内容

(一)防止个体实施犯罪或重新犯罪〔1〕

防止个体实施犯罪或重新犯罪主要是针对个人在社会中,可能会从非犯罪人向犯罪人发展与变化而专门设计的预防成为潜在犯罪人,纠正那些实施过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的恶习,以及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等措施。

1.初级阶段

该阶段主要将普通公民视为潜在的犯罪人,尤其是将处于初级社会化阶段的儿童与少年作为预防的重点。措施主要有:

(1)加强对家长的责任感培养,使家长能在儿女的成长中作到尽职尽责;

(2)对就学育少年进行保护,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

(3)防止青少年不遵守校规,制订避免逃学计划;

(4)充分运用传媒对破坏公物、逃税、家庭暴力、吸毒、酗酒进行抨击。

2.次级阶段

该阶段预防主要是针对一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包括来自异地的少数民族青少年和一些越轨小群体),及时地进行早期辨认和识别,在此基础上专门制订一些特别措施,包括:

(1)对一些有不良行为和恶性发展倾向的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基础教育;

(2)就业培训与职业选择指导,使青少年能有人生奋斗的目标:

(3)专门开设特别生存营,对一些青少年进行有关的身心磨炼;

(4)进一步呼吁家长增强责任感,并敦促他们不在家时,对子女采取一些特别的保护措施。

3.三级阶段

该阶段预防主要涉及现行犯和累犯可能实施重新犯罪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除了已有的传统措施,如监督与劳改、说服教育、心理疗法(涉及戒毒、戒酒、变态等)、就业安置之外,还主要包括:

(1)对缓刑者严密监控,遇有不测便快速反应;

(2)通过专门人员落实被害人与违法者的和解措施;

(3)对经常酒后开车的人进行专门的教育,以使他们除祛恶行;

(4)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相应的惩处,如社会生存的训练,强制一些违法者参加社区义务劳动。

(二)情境方面的预防

情境预防涉及了那些产生犯罪动机的人以及犯罪人,对他们可能作案或经常作案的区域和场所,进行预防犯罪的相关设计,制约和限制犯罪的发生。

1.初级阶段

进行情境目标强化以使寻机作案的犯罪人感到作案风险大于收益,并通过对环境与建筑物进行特别的设计来降低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措施包括:

(1)交通工具(包括小汽车、卡车等)可以通过街道上的纵横锁和警报装置来确保安全;

(2)单门独院的住宅与自成一套的建筑物可以通过门锁、门闩、照明和电子装置,如报警器、闭路电视、通过检测仪等来加以防范;

(3)兴建新的建筑物可以通过有关建筑物的专门法律规定,由犯罪预防专家进行专门的实地考察并和保险公司共同促进预防犯罪水平的提高;

(4)住宅区和商业区的情境预防设计制定多项预防犯罪的指标,如能见度等细致的评估标准,公众通行的特别限制指南,迪斯科舞厅与酒吧等非住宅区的建筑许可证发放及其建筑标准,以增强预防犯罪的氛围感。

2.次级阶段

特别针对已往的高发犯罪地区所涉及的一些住宅区、楼群区、商业区、学校及医院、购物中心,采取一些特别预防措施,主要措施包括:

(1)加强物防手段,涉及对环境进行再设计。具体表现为:封闭通道的交汇点,拆迁有关建筑物,对半开放地区构筑一些特别设施进行专门限制;

(2)加强民间治保队,有关机构和公共住宅门卫、志愿联防队的建设;

(3)将物防与人防措施配套,提高综合效益。

3.三级阶段

根据犯罪热点地区的特殊情况,集中力量实施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以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主要措施包括:

(1)通过警察工作的年度总结,确认一定区域内犯罪特别集中的地带,依靠预防性的法律措施和规定,对具有犯罪诱因的某些场所,如娱乐场、色情商店、妓院、赌场、迪斯科舞厅等进行专门治理;

(2)对建筑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趋利避害;

(3)发放特别营业许可证,对特别行业进行控制。

(三)被害人方面的预防〔2〕

被害人方面的预防涉及如何避免某些人成为潜在的被害人、易被害人群所引发的可能被害、正在被害以及对被害过的人如何进行保护和预防再度被害。

1.初级阶段

把大众均视为潜在的被害人,提高他们预防被害的意识和能力,避免充当犯罪中的被害人角色。主要措施包括:

(1)传媒经常进行有关预防被害的宣传,对一些被害突出的问题进行重点讲授;

(2)对预防犯罪的一般性知识进行宣传,告知人们基本的预防措施;

(3)对于预防犯罪的技巧进行传授,如提醒公众购买和使用保险锁,不把贵重物品留在未上锁的车中,不给陌生人开门等。

2.次级阶段

重视对易被害人群经常受到侵害情况的预防,使产生犯罪动机的寻机作案人无从得手。主要措施包括:

(1)对于上夜班的妇女、高级雇员、工业巨头,提出防范建议,实施特别的护送、保护以及看护,并授之以特别防身技能;

(2)对于易受害的少年儿童专门设置“安全之家”,以实施特别的照顾;

(3)对犯罪高发区,在现有环境设计措施的基础上,辅以“邻里守望制”和“鸣哨捕盗”制(通过吹哨把危险情况通知给警察)等,使犯罪不能得逞。

3.三级阶段

对于已受害的被害人一方面进行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及对被害人进行授助,另一方面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以避免其受害程度进一步加深或转化为加害人。

(1)倡导犯罪人与被害人进行和解,将一些案件解决于诉讼之外;

(2)实行政府有关普遍援助计划、被害人援助计划和支持计划,使被害人的权利及身心在受害后能得到维护和救护;

(3)制订有关被害人赔偿、补偿、应得到返还财产的规定,使被害人在经济上得到补偿,渡过生活上的难关,并得到心理的慰籍。

“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须对可能的犯罪或已实施的犯罪进行细致的分析,并比照有关犯罪人的犯罪后果和认罪态度,找出待解决案件的所需要的综合预防措施,以取得实际的效果。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主要以九个方面的预防措施为根据,视预防犯罪的针对性问题,具体进行不同的搭配与组合。如对有抢劫银行前科的缓刑犯实行特殊的监控(实施犯罪人方面预防三级阶段的措施),对当地的银行进行细致、稳妥的保护(实施情境方面预防次级阶段的措施),对潜在的被害人——银行出纳员进行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应变训练(实施被害人方面预防次级阶段的措施)和对已受害的被害人进行相关专门援助(实施被害人预防三级阶段的措施)。在打击这方面犯罪的实践中,针对情况各异的抢劫案,还可对上述九个方面的措施进行精心的选择与搭配,以取得综合效应。

四、对“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的评价

对于“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的评价既涉及了对预防犯罪基本理论探讨的问题,也触及了对现实犯罪预防体制的重新评估与定位。

(一)该理论的积极意义

从这一理论的积极意义来看,对犯罪预防理论的发展、新的犯罪预防政策的制订及新的犯罪预防体制的建立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表现为:

1.理论上有了新的突破。理论创立者十分重视关于被害人方面的预防,第一次在犯罪预防体系系统中,完整地提出了对潜在被害人、正在受害的被害人、已经受害的被害人的预防犯罪和保护性措施,使我们认识到:以往的犯罪预防在内容上是有缺陷的,须加以补充;他们揭示了情境方面预防,被害人方面预防与犯罪人方面预防的区别与联系,避免了以往理论在认识它们之间关系上的局限,使人们对三者关系有了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他们提出在认识犯罪和把握犯罪预防措施上应遵循的时间与空间相统一的原则,使我们能在一种更广阔、立体的时空场中来解释犯罪预防。这既反映了当代科学整体化趋势在犯罪预防上的应用,也体现了在更深、更广的范围上对犯罪预防哲理的思考。

2.该理论表现了对犯罪预防政策的再度调整。在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西方国家曾一度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威慑预防理论为其犯罪预防政策的价值取向,重视对犯罪人犯罪后的刑罚处罚的预防。到了19世纪下半叶,面对持续增长的高犯罪率和高累犯率,刑事实证学派关于须剔除产生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和犯罪人方面因素的价值取向开始在西方国家犯罪预防政策中占了上风,从而显示了侧重犯罪前预防的倾向。“二战”之后50、60年代兴起的“环境预防论”、“条件预防论”和“‘TAP’论”(Time of Arrival of Police)等理论,体现了西方国家力图以现代化科技快速反应的方式和手段,从情境与环境设计上遏制犯罪发生的预防犯罪政策价值取向,使得对犯罪发生前临界点及犯罪条件方面的预防,即罪中预防开始有了“市场”。70年代中期以后,“三级预防犯罪理论”,在北美创立,给犯罪预防政策的价值取向注入了更新的要素。这种针对犯罪人方面的罪前、罪中、罪后分目标、分阶段和分步骤进行的预防,使西方国家在犯罪预防的认识上又大大前进了一步。不过,将犯罪预防仅仅局限在犯罪人方面的预防系统上显然是不够的。为了将分目标、分阶段和分步骤的预防思想发扬光大,也为寻求一种具有综合效应的犯罪预防政策的价值取向,两位荷兰预防犯罪研究的专家创立了受世人瞩目的“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为制定有效的犯罪预防政策提供了新的价值导向。

3.该理论呼唤着新的犯罪预防体制出现。以往犯罪预防的体制局限于旧的理论观点和奉行局限性的刑事政策,仅以片面、静止的眼光来建立犯罪预防体制,从而不可避免地陷入了顾此失彼,难以适应客观情况变化而收效甚微的困境。以“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作为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而构筑的犯罪预防体制,试图运用联系与发展的思想武器来分析和认识犯罪人方面、情境方面和被害人方面的不同阶段及相互关系,一改以往过分依赖司法部门的那种“大政府小社会”的犯罪预防体制,而向官方、半官方、民间综合一体的犯罪预防体制转化,一种更新的、更全面的犯罪预防体制——“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已在西方国家露出端倪。

这一理论的积极方面,既使我们认识到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方针的优势,也使我们看到了自己的不足,从而为我们进一步发展中国的犯罪预防理论,制定更正确的犯罪预防政策及完善我国预防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该理论的局限性

从这一理论的局限性来着,通过对该理论的评估和联系实际的推敲,我们可以发现该理论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表现为:

1.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尚有某些欠缺。我们知道,能否正确地认识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犯罪的相关因素及其动态机制是制定正确的犯罪预防政策、构筑完善的犯罪预防体系和贯彻有效的犯罪预防措施的前提。通过对“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的分析,可以发现:两位创立者在对犯罪原因及其相关问题的认识上还有一些难以让人信服的地方。这既表现在对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犯罪相关因素的认识上还不够明确,也显示了创立者在对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犯罪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及其不同的作用机制上缺乏更深入的认识,结果是容易仅在一个水平面上将不同的措施与手段等量齐观,很难适时、适地、适人地综合调配相应措施的力度,预防犯罪的效率也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2.该理论目前还难以全面地组织与运作。虽然该理论的创立者力图表述其理论须综合地运用,且要有相关的执法机关负责落实,但由于未提出须有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机构来进行统一调配,因而就使人们对该理论的全面落实产生了疑问。进一步来看,某一犯罪预防的组织系统若要有效地运作,就须有一整套计划,这主要包括:收集有关数据材料,对犯罪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确立最妥当的犯罪预防方案,犯罪预防方案的贯彻实施,对方案执行过程中的评估与监督及对方案执行结果的评价等。但从“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中,我们还未看到这方面的论述,这不能不使我们对该模式的运作效能产生另一个疑问。这两个疑问所反映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该模式创立者的初衷就很难实现。

3.须更好地解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由于该理论参照了某些纯科学的一般原理,而这些原理在社会领域应用很难兼顾到各种必然性的因素和不同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因而暴露出该理论在某些方面还带有设想的成分,在客观实际中还难于落实;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西方一些国家的犯罪预防决策者和执行者受以往犯罪预防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和已有的犯罪预防体制的束缚,该理论的思想一时还很难在这一部分人的头脑中被认同并贯彻到具体的实践中,他们更愿意将犯罪预防简单地分为犯罪方面的预防、情境方面的预防和社区方面的预防(不含犯罪不同的发展阶段因素)。这就要求该理论须有更强的说服力与更好的实用价值,以真正地起到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由此来看,该理论在其自身认识的深化上,犯罪预防体制的统筹与运作上以及如何取得实效上都尚有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但暇不掩瑜,这一理论毕竟反映了90年代以来犯罪预防理论在西方国家发展的新动向,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五、结束语

从“犯罪预防规划的二元模式”产生的背景、概念、理论的出发点、总体上的目标、内容及其积极意义与局限性来看,对该理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并评估其实际应用的情况将有助于我们吸取国外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最新成果,为我国预防犯罪的理论与实践服务。

注释:

〔1〕、“防止个体实施犯罪或重新犯罪”的英文是“offeneler-oriented prevention”,直译成中文是“以犯罪人为本位的预防”或“以犯罪人为着眼点的预防”。这里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作者运用意译方法,得出了现采纳的意思。

〔2〕“被害人方面的预防”的英文是“victim-oriented privention”,直译成中文是“以被害人为本位的预防”或“以被害人为着眼点的预防”。这里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作者运用了意译的方法,得出了现采纳的意思。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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