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悦悦[1]2001年在《比较过失责任规则的经济学分析》文中认为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论文题目:比较过失责任规则的经济学分析 主题词:比较过失,受害人过失,效率,公平,激励
吴景丽[2]2006年在《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本文是一篇法律经济学论文,立足于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这个特定客体进行经济学分析。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国际上的研究已经很发达,但中国的研究刚处在起步阶段,主要只是进行了概括性的综述研究,对各部门法的具体分析还没有深入下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侵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是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核心和灵魂,一直是侵权法学界研究的重心。正值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制定之际,对侵权法归责原则的讨论变得更加热烈,很多法学家结合法学、哲学、社会学等各门学科的研究成果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观点。笔者经研究发现,用经济学方法对归责原则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解析还没有进行,这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动力。本文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成本效益理论、均衡理论,并结合了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对归责原则问题进行解析,这完全不同于纯法学的研究方法。正义是法律分析的灵魂,效率是经济分析的精髓,本文更强调了新时期法的效率性。但本文写作并不仅仅局限于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法学的解析,笔者把本文立足于经济学的场地和视野。经济学是一门科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很多,也可以把法学问题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客体。本文全文以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为分析基点,以博弈论的分析方法为主线贯穿始终。从过失责任原则的博弈论分析到严格责任原则的博弈论分析,再到二元归责原则的博弈论分析,最后从理论分析过渡到具体侵权行为的分析。本文把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产品责任、交通责任、免责事由等当作一个个具体的分析点,建立了经济学模型。在经济学的研究中,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侵权法归责原则问题进行系统的建模分析尚属首次,这是本文的主要贡献。本文的主要结论和创新点:一、法律主体叁方博弈的分析方法。用博弈论对法律进行分析时,本文与以往分析方法所不同的是,不仅把加害人和受害人分别作为博弈的主体,而且把国家也作为博弈的一方主体。国家代表的是社会整体的力量,是全社会智慧和利益的浓缩,国家不但是博弈的一方,而且是强大的一方,实际上侵权法的博弈是一种叁方的博弈。行为人各方相对于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博弈,针对行为人各方的博弈,法律代表国家作出相应的策略选择,法律规定的调整就是国家博弈的选择策略;二、二元归责原则的博弈论分析。建立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扩大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用数学函数和模型分别分析了与有过失和比较过失责任原则,对严格责任建立了行为量、效用、预防成本和损害的关系模型;叁、指出汉德公式在适用中的局限性。汉德公式是经济考量公式,当公式左右两边性质不同时(如左边是经济利益,右边是人的生命),不能简单地应用汉德公式;四、单、双方预防转换的经济学分析。建立了单、双方预防的模型,分析了不
李莹莹[3]2016年在《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侵权责任分担是近些年出现并逐步发展的与侵权责任构成理论并行的法律理论。该理论为处理侵权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提供了较为完整和系统的方案。本文在总结和归纳侵权责任分担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海上侵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海上侵权责任分担问题提供解决思路。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不仅能够为海上侵权责任构成理论遗留的问题提供解释基础,更是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关于特殊领域研究的有机补充。详而言之,本文一共分为六章,每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研判。侵权责任分担理论重新界定了侵权行为、侵权债务和侵权责任的关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之间由侵权债务作为衔接,侵权责任的来源不限于侵权行为,属于法的强制范畴。侵权责任包含多种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仅是其中一种,其财产属性是责任得以分担的基础。侵权行为分类的困境导致侵权法学者从责任的角度分析侵权案件,形成了侵权形态理论。由于侵权形态理论下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完全对应性、侵权责任形态划分方式的不合理以及缺乏核心规则等缺陷,其被侵权责任分担理论所替代。侵权责任分担理论指按照一定规则将损害赔偿责任(包括风险责任和最终责任)以及相应的程序负担在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等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理论。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在矫正正义的基础上,引入分配正义作为侵权责任分担的价值基础;利用侵权行为形态对应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适用从而决定风险责任的划分,分别从法律适用、内部份额和立法规则角度区别适用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将受害人过错制度并入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中,分为受害人责任、受害人过失和比较责任;以原因力为主,过错为辅确定各方责任人自身的最终责任份额,构建比例分担原则。第二章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之必要性。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的一部分,由于海上风险与陆地的差异,海上实践形成了特殊责任分担法律规则。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五方面,即侵权之债的非平等受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有限性、侵权责任分担价值基础的二元性、风险责任划分的差异和内部责任转移请求权的区分适用。现有侵权责任分担理论适用于海上侵权案件时存在诸多局限性,包括价值基础的局限及风险责任确定方式的非对应性、受害人过错制度与侵权责任分担关系存在多项未尽研究事项、风险责任与最终责任分离式确定的低效性和法律规则的缺位及特殊领域研究的空白。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的研究和完善存在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回应了当代海上侵权责任法多元化价值需求、弥补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不足、构成海上贸易风险分摊机制、解决传统海上侵权责任遗留问题的工具,同时也补充了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体系。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指处理发生于海、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与海上运输、海上生产和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和承担问题的法律规范。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包括分配和承担两个阶段,分配是当事人权益受损后的初次权利调整,是暂存的过程,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一个结果,两个过程具有各自的功能和适用规则。鉴于此,笔者结合海上侵权实践,提出了首次分配到最终承担分阶段研究的方案,以分别处理外部和内部责任问题,并且依据致害人是否明确确定不同规则的适用。第叁章海上侵权责任首次分配法律规则。本章是对海上侵权责任分担首次分配阶段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结。首次分配阶段法律规则处理外部责任关系,即在被侵权人和侵权责任人之间划定责任范围并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首次分配阶段同时分配了风险责任、程序负担和最终责任份额。首次分配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叁类,即海上侵权赔偿份额划分规则、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对应规则和海上侵权赔偿总额限定规则。海上侵权赔偿份额划分规则将案件事实要素转化为确定各方责任份额的因素,借鉴《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采用的"镜中映像"原理,承认被侵权人与侵权人过错异质性的基础上,在举证方式上将其进行同质化处理。在分析比较法和我国民商领域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建议采用过错和原因力结合的方式作为确定责任份额的考量因素,结合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价值基础,区分受损权益属性和归责原则类型等确定两项因素的考量次序和重要性。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对应规则解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确定风险责任的负担问题。总体上,按份责任将受偿不能风险分配给被侵权人承担,非按份责任将受偿不能风险分配给侵权责任人承担。海上侵权案件依据受损权益和产生损失的原因确定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适用,在此基础上,笔者将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基本责任分担形态和特殊责任分担形态。在对应侵权责任分担形态时应坚持叁原则,即按份责任为主,非按份责任为辅;适用非按份责任的案件中依据侵权归责类型以确定分担形态的适用;法律仅针对特殊需要适用非按份责任分担形态的案件类型立法。海上侵权特殊责任分担形态指海上平均分担责任。海上平均分担责任是按份责任的补充规则,公平性欠佳,是高效处理纠纷的妥协之举,区别于按份责任中的责任相等,可同时适用于致害人明确和致害人不明案件中,但适用机理不同。海上侵权赔偿总额限定规则是伴随着海上不完全赔偿惯例和责任限制法律体系的发展形成的,海上侵权赔偿总额限定规则从总体上限缩责任人的赔偿数额,体现在结果上为不完全赔偿,适用该规则存在主体和债权种类的限制。第四章海上侵权责任最终承担法律规则。海上侵权责任最终承担法律规则是在确定了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损害赔偿的数额和承担方式后,处理侵权责任人内部责任归属和转移的法律规范。此阶段的一般规则是内部转移形式对应规则,特殊规则为海上侵权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和责任限制优先适用规则。内部转移形式对应规则是将经过首次分配确定适用的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内部责任转移请求权对应的过程。海上侵权实践一直存在分摊和追偿请求权的适用,二者在适用半数法则作为分摊规则的年代产生分离,在适用比较过失确定责任份额的当代侵权法实践中产生了再度融合的趋势。分摊和追偿请求权在适用规则、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限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内部转移形式对应规则据此将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两项请求权区别对应。海上侵权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主要处理承担了风险责任的侵权责任人通过内部责任转移过程仍无法受偿的问题。比较法存在"复合请求权分摊规则"和"分摊不能再分配规则",在比较二者的特点后,笔者建议我国海上侵权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宜采纳"分摊不能再分配规则"的理念和思路,将受偿不能风险在一定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对于启动再次分配的事项、再次分配的名目、参与主体和再分配规则等方面予以规定。责任限制优先适用规则解决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冲突的问题。船舶碰撞中连带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冲突仅是该类冲突的典型例子之一,按份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存在适用冲突问题。该类冲突的实质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确定的风险责任分配规则被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确定的诉讼规则改变的结果。解决此类冲突的办法是确定责任限制规则优先适用的地位,不足部分按照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规则处理,配合海上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处理分摊不能问题。第五章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补充规则。本章分析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情况的补充规则,致害人不明指实际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人不明,侵权法领域研究的侵权行为人不明仅指侵权行为人范围确定,致害行为人不确定的情况。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人和责任分担份额难以确定等方面。致害人不明承担侵权责任是一种区别于传统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方式,需要在承认此种特殊性的基础上进行区别研究。侵权责任人不明,责任份额难以确定,不代表实然层面各方的过错和原因力比例不存在,因此责任份额的拟制方案以越接近"实质同等性"为佳。本章在分析两大法系和我国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责任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侵权责任份额和责任分担形态的适用提出建议方案。同时,在此基础上对于海洋倾废和船舶漏油两类典型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情形进行分析,建议在海洋倾废案件中依据共同侵权理论,确定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第六章完善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的建议。在前五章的基础上,为更科学有效地维护被侵权人权益,公平分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章作者建议完善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是调整同一案件中,被侵权人与侵权责任人以及侵权责任人之间损害赔偿责任、受偿不能风险及程序负担首次分配和最终承担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海上贸易习惯的商法特征体现在从业主体、责任限制和提单的使用上;海上侵权法律体系立法传统将效率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在引入分配正义作为侵权责任分担价值基础之一后,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即是效率与分配正义的结合。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横向上划分为首次分配和最终承担阶段,以处理外部和内部责任关系;从纵向上区分为致害人明确和致害人不明两类案件,分别进行规则整合和完善。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从属于海上侵权责任法体系。处理海上侵权案件时,《海商法》调整海上侵权的法律规则在不违背《侵权责任法》原理的前提下,通常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民法总则》的生效将影响《海商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彼此之间的关系;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衔接综合救济制度的关键,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制度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然。
张凤久[4]2013年在《19-20世纪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演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法律制度初始面临各种不确定性问题。对英国普通法知识的累积及学习,最终促成美国采纳普通法。一方面美国法院凭借司法审查权在制度决策时发挥显着作用,尤其是在法院依司法审查权重新确认了公司制度合法性之后,在解决经济纠纷过程中比立法机构更能发挥稳定心理预期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工具性法律观念兴起,法院以法律为工具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法律制度演化过程中,法院发挥了重要作用。19世纪初美国市场经济开始兴起,但是其工业化水平明显地落后于英国。在市场经济兴起过程中,产品责任问题开始出现。在契约自由信念指导下,解决英国产品责任问题的经验被重新安排用来解决美国产品责任问题。买者当心规则和合同相对性规则开始适用于美国。该制度有利于鼓励生产,但是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明显不足。制度运行特征是缺乏公平的效率优先。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重要演进时期。1894年,美国工业化水平超过英国,但同时,工业发展导致事故增加,食品和药品市场欺诈增多。原来的英国司法经验不能解决美国的现实产品责任问题。19世纪末“揭密”新闻不断涌现。从1900年到1917年美国兴起了一场社会进步运动。结果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信念得以加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一个案件是1916年Macpherson V. Brick Mortor Co.案,法院转向适用经验性规则——侵权法的过失责任规则来解决产品责任问题,该案拒绝适用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规则。在这一时期的案件中,适用过失责任规则所需的证据规则继续完善,例如事实自证、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责任。该制度既有利于鼓励生产,又开始考虑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度运行特征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60年代凯恩斯主义经济思想在美国盛行,此时美国经济呈现繁荣。但是产品责任问题更加严重。凯恩斯理论和肯尼迪总统消费者四权论引发信念变化。社会重视公平。在1963年Greenman v. Ubra Electric Power Co.案中,法院决定适用经验性规则——侵权法的严格责任规则来解决产品责任问题。该制度开始强调对消费者利益保护,但是明显影响到厂商的利益。制度运行特征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胀。80年代初,里根总统信奉供给学派经济思想,积极为企业减负。80年代以后在制造商和保险商的推动下,产品责任法寻求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法院适用严格责任时趋向缓和。由于适用严格责任规则需要先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所以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演绎出叁种判断产品缺陷的标准,即消费者期待标准、风险效用标准、贝克两分法标准。累积的产品责任规则被总结分类汇编成《第叁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这一时期制度运行特征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中,首先,普通法独立,并且普通法帮助制定法形成,在适用法律上,制定法优先,并且制定法确认了普通法;第二,非正式制度——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显着地缓解“诉讼爆炸”,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助于庭外和解;第叁,美国州际贸易引发的产品责任问题解决途径是依靠“长臂法”,“长臂法”促使州产品责任规则一般化;第四,胜诉酬金制度解决了原告提起诉讼时资金不足问题进而推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发展,也。第五,产品责任抗辩制度促进了公平适用产品责任制度并且使社会成本最小化。以上分析表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演化过程是规则适应性重组的过程。产品责任原则的发展变化,与人们的学习有关。未来产品责任法的走向应该还以经济现实的反馈为基础。
杨静毅[5]2011年在《医疗侵权的经济分析》文中提出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研究进路,是讨论许多具体部门法问题的重要的工具之一。本文对医疗侵权相关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及法律规范的效果进行经济分析、论证和预测,从效率、激励的角度说明其合理性或不完善性,并对我国的医疗侵权法制建设提出了建议。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是介绍医疗侵权法经济分析的研究现状、基本假设、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在这一章中,首先对我国现有的侵权立法和研究进行了反思,指明对医疗侵权进行经济分析有助于弥合法学界、医学界的分歧,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对医疗侵权的经济分析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深入全面的研究。本章论述了与侵权法分析密切相关的法经济学基本假设和理论基础。笔者对与医疗侵权法经济学分析相关的法经济学知识进行了简要系统地介绍,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的论证就是建立在稀缺性、经济人、外部性和信息成本这些基本假设基础之上,采用了科斯定理、波斯纳定理、帕累托最优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和汉德公式等法经济学基本理论进行的。第一章是关于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法经济学认为侵权法的核心目的在于威慑以激励当事人的事故预防行为达到社会最优水平,通过法律对预防义务的分配可以降低事故发生几率。医疗侵权双方当事人的最优预防行为集中体现在归责原则上。通过博弈分析发现,医疗机构的免责制度是没有效率的;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激励医院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医疗损害的发生,但由于不可控因素的存在,会增加社会总成本及患者本人的成本;比较过失责任能促使双方都进行医疗损害预防投资,可以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总体上能够增加社会福利。第二章是关于过错的判断标准。汉德公式被公认为是判断过失的有效标准。本文通过汉德公式对医疗机构一般注意义务标准的分析得出结论:过错责任原则下,医疗机构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在一定的医疗管理规程中设置,医疗机构无须承担超出社会总成本最小时的预防水平。笔者指出,《侵权责任法》废除了举证责任倒置,虽然一定程度上改善医生为了自我保护而采取“防御性医疗”现象,但是要求患者对医务人员的过错和因果关系承担大多数的举证责任,过于苛刻。通过对几个国家医疗举证方法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针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举证责任:第一,除了医疗产品侵权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外,原告负有对被告过失的举证责任。如果原告能够具体说明他的损害和发生损害的过程,能够具体说明被告以何种预防措施能够避免损害,即举证被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未达到汉德公式要求的预防措施、预防成本过低时,为原告完全的过失举证。第二,在受害患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过失时,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即采用表面证明规则来降低原告的举证程度,只要原告证明达到了表面证据规则的标准,就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转由医疗机构承担反证没有过失。第叁,可以考虑增添过失推定的法定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允许被告反证无过失。第叁章是关于患者的权利与医疗机构的义务。在患者权利中,首要的就是知情同意权。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医疗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会侵害患者利益,因此必须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基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重依赖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履行,因此这一部分着重分析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通过消费效用及消费偏好原理的分析,笔者认为以具体患者标准作为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更为合理,虽然这一标准要求较高,但是可以促进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到患者的决定过程,更有针对性的履行告知义务。影响医疗告知的因素包括治疗的紧急性、公共利益、患者的放弃、说明的危害和风险的发生概率。患者的另一项重要权利是隐私权。在诊疗过程中,患者的部分隐私不可避免地要暴露于医务人员面前,法律对患者隐私权范围的界定,可以看作是一种资源的再分配,其效率可以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标准加以检验。根据这一标准,名人患者的隐私权的范围为:披露名人的医疗信息所产生的收益小于允许他们对信息保密对其本身所产生的收益;对于普通社会成员的隐私权则应优先保护。第四章是关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论述。我国目前的侵权法关于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问题较多,因此本章内容设置较多。首先,缺陷医疗产品责任主体,现行法规定不够准确,笔者认为,应该由生产者、医疗机构和销售者叁个主体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生产和销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修正意见。其次,市场份额理论是解决众多不明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有效方法,在由于服用药品造成的患者身体损害的赔偿问题上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笔者以我国的“龙胆泻肝丸案件”案件为例,指出我国的司法实践需要尝试和推广新的判案理论和方法。第叁,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因医疗侵权导致患者死亡的,其家属根据现行法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侵权责任法》对死亡的赔偿存在法律漏洞。另外,城乡赔偿的不一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城乡二元制”的现实,《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尝试性的突破,但仍需要继续完善。第四,对缺陷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致害课以惩罚性赔偿,遏制并制裁企业侵害患者的不法行为,可形成一种利益刺激机制,鼓励受害人提起诉讼,达到预防侵害,实现社会福利的增长。惩罚性赔偿,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大小应当适当,过低无法促使生产者产生减少产品缺陷的激励,过高又有可能抑制生产和商业的发展,企业还会将过大的成本转嫁到患者的头上。第五章论述了医疗侵权损害的分散机制。’单纯利用医疗侵权法律规范来解决赔偿问题是不够的,因为侵权责任并保障所有受侵害的人都得到赔偿,即风险有时由受害人承担,而无法分散。最优的风险分配应该是按照不同的风险形态匹配不同的风险水平,以及设立一定制度来有效转移风险。因此侵权法以外的其他分散机制是必要的补充,通过对叁种分散机制的论述,可以发现无论是医疗责任保险、第一方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起到分散损害的作用。在肯定其他风险分散机制作用的同时,笔者对侵权法的未来持乐观态度,保险并不能取代侵权责任。这是因为保险制度虽然可以降低风险的影响,但是却不具有对最优预防和最优信息的激励。从论文的创新来看,笔者以为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第一,从论文选题来看,与国内现有发表的有关医疗侵权经济分析的论文相比,本文是较为全面系统地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研究医疗侵权的一篇论文,对涉及这一领域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从论文的内容来看,本文对对我国的侵权法和医疗侵权的现状进行了反思,指出我国现有侵权法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均需修正,在重视定性分析、法律解释的同时,应加强经济定量分析,研究内容应反映社会现实尤其是农村的现实需求。文章对现有的医疗侵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改善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告知义务的范围的界定,对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现有医疗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等。本文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笔者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还嫌稚嫩,医疗侵权涉及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领域,因此作者对医学知识的掌握影响着论文质量,作者需要加强与医学界的沟通,进一步提高论文的深度。第二,因为章容量有限,对医疗侵权的部分内容如因果关系等没有详细展开论述,有待今后继续研究。
张勇[6]2013年在《西方侵权法归责原则经济分析研究述评》文中提出法经济学构建了一个侵权归责原则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各种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并通过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经济学分析,揭示了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在各种情况下的激励效果。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科斯、卡拉布雷西、波斯纳,斯蒂文·萨维尔为主的法经济学家,对侵权归责原则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和解释,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科斯定理为侵权归责原则的经济分析奠定了基石,卡拉布雷西构建了一个全新、有效的处理意外事故的侵权法系统,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对侵权归责原则的经济学分析进行了总结和创新,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观点。80年代末以来,随着法律经济学的广泛传播,我国许多经济学家、法学家开始正面认识法律经济学,以苏力、冯玉军、周林彬、桑本谦、冯志军为代表的学者,开始用经济学的观点来分析侵权归责原则,提出了大量建设性的观点。我们应该在对侵权归责原则进行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发展完善我国的侵权归责原则。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西方法律经济学对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并且分析了其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基础,简要介绍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侵权归责原则经济分析的代表人物及取得的主要成就。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侵权归责原则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及其成果。第4章分析了科斯定理,首先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损失赔偿的协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其次提出了社会成本内化的概念,即通过责任的运用,将那些由于高交易成本造成的外部性内化;第5章分析了卡拉布雷西的事故成本与规则体系,主要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采取何种责任原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卡拉布雷西认为作为一般性标准,严格责任相对于过错责任更具有效率,如果侵行为人处于能够以较低成本避免损害发生的位置,则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失适用严格责任;第6章剖析了波斯纳的经济分析理论,波斯纳不认同边沁的“效用最大化”而提出“财富最大化”的理论,认为效率是侵权法应当追求的主要价值,他对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进行了区分,与卡拉布雷西不同的是,波斯纳认为“过失侵权理论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也适用于原有的严格责任的情形”。第7章介绍了其他法经济学家主要是斯蒂文·萨维尔(Steven Shavell)的研究成果,他们在其他经济学家的基础上又对侵权归责原则做了很好的发展与补充。文章的第叁部分,介绍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侵权归责原则经济分析成果的影响和评价。首先指出了对西方侵权归责原则经济分析对西方的影响,其次分析了对中国侵权归责原则理论的影响,最后还介绍了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影响和对中国侵权法制建设的启发和意义。
刘海安[7]2010年在《过错对侵权法上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影响》文中认为不当风险,归其主人。加害人过错与受害人过错均应按比例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加害人过错影响其赔偿范围、尤其影响其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原理应当获得认可。加害人过错对其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上述影响分为加害人过错对填补性责任之赔偿范围的影响及对惩罚性责任之赔偿范围的影响两种。这两种影响在个人单独侵权行为及共同侵权行为场合均有存在余地。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上述两种影响只能作用于加害人的独立赔偿范围。加害人过错程度对责任份额的影响体现为风险比例规则及加害人过错主观可谴责性的修正。受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进路同样以风险比例规则及加害人过错主观可谴责性的修正为最佳,这一进路不论在加害人单独侵权行为中还是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均有适用余地。
廖建求, 姜孝贤[8]2011年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目次一、有效率之归责原则二、单边环境侵权情形(一)最佳注意水平及其责任设计(二)最佳行为水平及其责任设计(叁)单边环境侵权之归责原则重构叁、双边环境事故情形(一)最佳注意水平及其责任设计(二)最佳行为水平及其责任设计(叁)双边环境侵权之归责原则重构四、结论抑或余论一、有效率之归责原则归责与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①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是指应将损害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②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传统侵法包括叁
孙佳[9]2010年在《侵权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研究》文中提出自从国内法学界开始引入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以来,就突破了传统法学只能进行定性分析的缺陷,开创了定量分析研究的新途径。这种新的分析方法的引入除了产生了对传统法学理论整体的冲击以外,在对部门法的影响上更为明显,在这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就是侵权法。本文对侵权法的若干问题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通过比较法学分析的概念化与经济学分析的量化这两种方式的不同,说明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有用性以及经济学分析法的渐进对于侵权法理论的丰富,另外一方面,通过上述分析方法,对传统侵权法理论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全新视角的解读,加深对于侵权法相关理论的理解。本文约四万七千字,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从而为下文的侵权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提供理论支撑。首先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定义,重点强调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法律经济学学科属性的认定,二是确立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其次,对法律经济学的历史发展历程进行描述。本部分内容侧重于对于法律经济学的整体介绍。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侵权法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此部分主要分为四个方面,首先是侵权法的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的讨论,重点分析微观经济学中的个人主义和法律经济学中的个人主义的异同;其次,讨论侵权法法律经济学的哲学价值理论,分别从侵权法与利益的关系,与经济的关系,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叁个方面进行描述。再次,讨论侵权法法律经济分析的经济学基础。此部分主要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的内涵,产生原因,已经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对其的影响。最后,对侵权法的法律经济分析历史进行梳理,将科斯,卡拉布雷西以及波斯纳的过于侵权法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的介绍和评析。第叁部分主要介绍法律经济学对于侵权法具体理论的有用性。主要分为四个方面进行介绍,首先是对传统理论的侵权概念和法律经济学的侵权概念进行对比;其次,是通过传统侵权理论功能和法律经济学侵权理论功能进行对比,得出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侵权法功能理论更加侧重于预防;再次,对于侵权法中的过错定义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在此部分首先主观说和客观说的过错进行了介绍,得出法律经济学理论下的过错是一种客观学说意义上的过错结论;然后介绍了传统法学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理论对于过错认定的方法的不同。探讨了传统大陆法和英美法法学理论对于过错认定的标准,包括了对英美法的邻人检验标准和合理人标准理论的介绍,同时对法律经济学理论下过错认定的方法——汉德公式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该理论的提出,演变,以及和传统过错认定理论的衔接叁个方面。最后,对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法律经济学分析。在讨论过错归责原则的经济学意义时,将侵权事故分为可以由一方的有效注意来预防和必须要双方的有效注意来预防两种情形讨论。对于前一种情况按照侵权双方的预防标准和各自最佳预防标准的关系分为原告预防标准低于最佳标准并且被告高于最佳标准,原告标准高于最佳标准并且被告标准低于最佳标准,原告标准低于最佳标准并且被告标准低于最佳标准叁种情况进行讨论,其中对于第叁种情况又区分了原告低于被告预防成本以及被告成本低于原告成本两种情况下大陆法以及英美法的具体做法。对于后一种情况,主要通过构建静态博弈矩阵和动态博弈矩阵对各种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本文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的是理论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其中前者包括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后者主要包括成本收益分析法,博弈分析法。
李平平[10]2004年在《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侵权责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对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缺乏专门的研究,而且方法单一。本文尝试系统地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行政侵权责任制度。 第一章介绍了经济分析方法的基本假设,为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经济分析奠定基础。提出行政法学研究应该以“理性人”为基础,制度设计应该“去强制化”,强调对有效率行为的激励和引导。第二章以汉德公式为基础,简要介绍侵权行为的经济学,指出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首要功能应该是激励当前纠纷的有效解决和对未来事故的有效预防,以实现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第叁章对过失原则、违法原则和无过失原则进行经济分析。在效率意义上,经济分析的结论是:过失原则、违法原则在本质上是相通的,过失客观化进一步弥合了两者的间隙;违法原则是过失原则发展的一种形态。但是其效率表现各不相同。第四章主要讨论了行政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由于效用的相互依赖,因果关系的实质是效用的相互影响,侵权是基于故意或过失迫使他人为自己行为的效用支付了成本。行政侵权责任中的“相当因果关系”存在低效率的可能,因果关系向过失转化能够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1]. 比较过失责任规则的经济学分析[D]. 廖悦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1
[2]. 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经济学分析[D]. 吴景丽. 北京交通大学. 2006
[3]. 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D]. 李莹莹. 大连海事大学. 2016
[4]. 19-20世纪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演化研究[D]. 张凤久. 辽宁大学. 2013
[5]. 医疗侵权的经济分析[D]. 杨静毅. 山东大学. 2011
[6]. 西方侵权法归责原则经济分析研究述评[D]. 张勇. 山东财经大学. 2013
[7]. 过错对侵权法上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影响[D]. 刘海安. 吉林大学. 2010
[8].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J]. 廖建求, 姜孝贤. 经济法研究. 2011
[9]. 侵权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研究[D]. 孙佳.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10]. 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 李平平. 武汉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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