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交易所及其法规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航运论文,交易所论文,法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为此,交通部始终把建立和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作为部的首要任务。近年来,交通部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建立和培育上海、大连、天津、武汉水路货运市场及渤海湾海上客运市场,具体来说就是航运交易所的培育和组建。航运交易所是水路货运市场的高级组织形式。通过航运交易所的规范化管理与运作的示范作用,反过来引导水路货运市场的发育、发展。
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航运交易所是发展航运业、实现港兴城荣的重要条件,世界名城伦敦、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等城市的经济发展均得益于航运业的发达,并与其所形成的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有形航运市场密不可分。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沿海城市组建航运交易市场势在必行。自1993年决定开放渤海湾海上客运市场以来,渤海湾海上旅客(含滚装)运输空前发展。目前, 经营的船公司已从1家发展到13家,客运航线已由7条发展到11条,有的航线班次由日发2班发展到10班以上。运输能力的发展,推动了区域性经济发展,也促进了运输市场的形成。
水路货物运输市场:大连市场由大连市交通局牵头,并与大连港务局共同组织实施,一年多来大连市政府、大连市交通局、大连港务局作了大量的工作,全力以赴抓得很紧,各种管理规定、规则已起草完毕,但由于种种原因筹建工作进展迟缓:天津市场的方案已作好,交通部已作出决定,同意天津市政府、天津港务局、天津远洋公司、天津外轮理货公司等单位,以天津市为主,在天津共同组建天津航运交易所;武汉市场,部批复同意武汉市交委,组织长江航务管理局、湖北省交通厅、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武汉港务局等单位,共同筹建武汉航运交易所。
培育航运交易所也有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航运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货运交易不同于证券、期货及其他实物产品的交易,一笔货运业务的完成,最少要涉及船港货“三国四方”,交易合同的签订与履约在时间上也不是同步进行的。第二,大宗散货、重点物资的货运,船港货已有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市场办起来后是否会形成有场无市局面?又有的单位担心办市场增加了一道环节会因此减少货源。目前,有关企业存有种种疑虑。第三,交易市场是一级经济组织,为完成交易,必须向交易当事人提供交易所需的场地、通信等设施及其它手段,这必须投入。目前,各个市场的筹建,都是采取向企业借资的方式,到期还本付息。但由于涉及担保人,以及对市场前景的考虑等问题,借资非常困难,致使市场启动资金迟迟不能落实。另外,人员选派也具有很大的协调难度。
现详细介绍一下上海市场及有关法规建设情况。
一、上海航运交易所
上海地处长江流域经济区之“龙头”,是我国最大的港口城市、经济中心,也是世界大都市,具有建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的诸多因素,1994年李鹏总理视察上海就曾指示要把上海建成一个国际航运中心。交通部领导也曾多次强调组建水路货运市场是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的基本条件。据统计,截止1994年底上海有水路运输企业2772家、其中个体户2523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208家(其中从事外贸的64家、 内贸的139家),各类营业性货运船舶9568艘,总运力为755.66万吨, 货物装卸泊位266个、其中万吨级泊位83个,码头岸线长度30755米,吞吐能力13604万吨;内河装卸码头691个、码头岸线长度48605米。另外, 还有大量外省市船舶参与上海水路货物运输。上海水路货运呈现出层次规模不一、实力装备悬殊、海江河运俱全、流向辐射面广、内外贸易兼容、进口大于出口等特征,所以,处于计划运输向市场运输转换的时期,建立一个行为规范、经营有序的有形航运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1994年3月7日交通部《关于组建水路货运交易市场有关事宜的函》的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召集上海港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及上海长江轮船公司等单位,对上海市水路货物运输现状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于1994年7月11 日向部报送了《关于组建上海水路货物交易市场调研情况的报告》。交通部水运司在1994年8月20日批复上海市交办, 基本同意组建上海水路货运交易市场的设想,并指示交易市场命名为“上海航运交易所”。1994年12月成立了交易所筹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上海港务局、 上海外运公司等8家单位组成,并专门抽调人员组成规章起草小组,通过调研、召开有关领导与业务人员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咨询,拟定了《上海航运交易所规定(草案)》,并于1995年6月19 日随沪府《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筹建方案的请示》报部。部于1995年8月3日作了批复。其中,第三条批复为:“原则同意《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草案)》,请按照立法程序报请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批准发布实施”:第四条批复指示:“请将《上海航运交易所章程(草案)及其他规则、办法等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批准”。
上海市场筹建进展顺利,目前已完成了《管理规定》及五个规则的修订,人员选调工作正在进行,成立了交易所筹备处并已正式对外办公。如果资金、场地能够顺利落实,上海航运交易所正式运转指日可待。
二、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草案)》对组建交易所的目的、依据、性质、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原则规定,下面就主要方面作一介绍。
组建交易所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水路货运市场的发展,实现水路货运资源的合理配置,为航、港经营者和货主提供直接面洽业务的场所,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以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货畅其流。
关于交易所的性质,它不是以经营和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为航、货、港等企业提供场所、设备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组织。
关于领导体制,水路货运交易(包括租船交易),涉及的区域及范围是全国乃至世界,所以交易所是全国乃至世界水路货运交易市场的一个组成部份,它具有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因此必须由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管交易所的工作,由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分别负责行业和行政管理。
关于交易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交易所的交易范围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内沿海和内河货物运输、运输船舶租赁以及船舶买卖等交易活动。
关于交易原则,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保障交易正常进行。交易活动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和违法交易行为。
关于交易方式,考虑航运交易自身的特点,初期宜以协商交易为主,待条件成熟再采用竞价交易,并视条件扩展亦可采用其它交易方式。
关于组织机构,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设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并可以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经营管理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由管委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理事会议。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理事会的当然理事。《管理规定》规定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其职责分工、权利和义务。
关于交易价格,明确“允许随行就市”,但对非正常因素引起的价格暴涨暴跌现象,交易所可采取限定价格,必要时有权宣布暂停交易。
关于交易合同费用结算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经济运作制度和现实情况,交易所不宜实行统一结算制度;为保障交易信用,宜实行保证金制度。待交易所运作一段时期后,视条件情况或实行统一结算,或成立清算公司负责结算费用事宜。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草案)》一俟按立法程序,由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批准发布,即成为我国目前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基本法规,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交易所的其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有的是交易所内部的管理制度:如交易所章程,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交易所对交易量与运价等信息的收集、储存整理、发布制度,交易所工作人员守则等;有的是参与交易各方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定:如交易所规则,交易所结算办法等。
总之,航运市场交易所及其法规,在目前是处于培育和建设阶段,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成部份的水路货物运输市场,必将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