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现实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神文明论文,协调发展论文,市场经济论文,现实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新的历史时期,经济活动已呈现变革与开放的状态,人们的思维开始由封闭型转向开放型,由单项转为多样,由静态转向动态,这就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注入了新的活力。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寻求一条切实有效的精神文明建设新路子,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紧迫而又重大的课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必须把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利益导向和市场法则同社会主义价值观念、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联系起来,深入剖析其内在统一的现实基础,从而寻找促进二者协调发展的结合点。
(一)市场经济的利益导向与社会主义的义利观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市场经济的求利性原则同社会主义的义利观是否矛盾呢?发展市场经济是否必然要伴随自私自利、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等消极现象的滋长呢?对此应加以辩证的分析。
其一,市场经济具有“利己”与“利他”的双重伦理要求。一切商品交换都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即等价交换原则和自愿交换原则。这两条原则要求经济行为的主体必须把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与交换伙伴的利益结合起来,不但要关心自己的支付所应得的回报,还应使他人的支付也得到相应的回报。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自愿交换和自由选择的权利是平等的,商品交换的一方为了取得另一方的商品,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必须先使自己的产品适合对方的需要,并为对方所接受。也就是说,只有在先满足他人需要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自身需要的满足,要利己就必须先利他。谁要通过市场为自身谋取更大的利益,谁就应当为满足他人的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否则自身利益也难以实现。显然,现代市场经济并非必然以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极端利己主义为伦理基础。相反,市场经济具有利己与利他的双重要求,它是以自利与利他相结合的互利原则来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就动机来说,是为了利己而利他,就实现的次序来说,是先利他而后利己。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为基本特征的集体主义道德规范,正是市场经济的互利原则的现实反映和进一步升华。因此,市场经济的利益导向和精神文明是能够相容的。
其二,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并不否定正当的个人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对精神文明发生有效作用,必须选择、追求合理的正确的利益导向,而不能否定利益追求的合理性。如果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忽视人们对利益的合理追求,人们行为中的利益导向被“崇高的道德”掏得净空,那么,我们也同样无法追求生活中一切高尚的事物,无法形成崇高的思想道德境界。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合理追求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将成为他们观念更新、道德进步和人格完善的动力和契机。诸如,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和物质利益在不同劳动者身上的不同程度的实现,必将一扫小生产者的宗法残余和旧式愚昧,推动他们牢牢把握自己的命运和个人发展的最佳方向;必将有力打破小生产者的平均主义思想和“知足常乐”的生活准则;必将强化劳动者的竞争意识,唤醒潜藏在劳动者身上的种种智能和体能,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必将强化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主体地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因而敢于言利,敢于求利,敢于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应有权利和正当利益。因此,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并且强调“在经济生活中,国家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利益,鼓励人们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获取正当经济利益。”
其三,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说,能够遏制利己主义的恶性膨胀。有人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实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市场经济看作是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的经济根源。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个人主义的经济根源不是市场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具有利己与利他的双重伦理要求,在决定哪种价值取向占主导地位时,社会制度起着主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在追求利润时,尽管也有利己的动机,但所“利”的“己”已经主要不是私人资本,而是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国家或集体。因此在所“利”的“己”中包含着“他”的成分,利己与利他已经内在地统一于动机中。当然,由于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各种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消极现象,但决不能因此而否定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整个改革事业。相反,从全局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和思想观念的更新,如企业正在实施的各种改制,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明显地联结在一起了,使喊了多年的主人翁意识开始变为职工的自觉行动;企业的效益观念、竞争观念、人才观念、开拓意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他们时刻关心市场信息,积极开发新的产品,主动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不少企业克服了官商作风,主动开展了便民、利民服务活动等等。所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各项法规制度的日趋完善,其本身产生的正效应可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负效应将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
(二)物质的、经济的价值尺度与精神的、道德的价值尺度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的利益导向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双重属性。而社会价值规范作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行为进行调节和约束的机制,能否使人们正确处理“自利”和利他”的关系呢?要解决这个向来被认为难度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的、经济的、社会的价值尺度同精神的、道德的、个人的价值尺度统一起来,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1.物质尺度和精神尺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经济的角度看必须讲效益、向钱看;从道德的角度看,又要讲奉献,不能一切向钱看。社会就是这样矛盾,就是这样相互制约。商品关系、金钱关系,只是物质生活领域中的通用原则,不能照搬到精神生活中来。人类的精神生活,虽说要受物质生活的影响和制约,但毕竟有它自身的需要和发展规律。精神生产的根本作用是要创造人类的精神文明,是以各种文化设施、文化形态、文化活动为手段,提高整个社会的思维水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衡量精神产品和精神生活,是不能完全用金钱作尺度的。即使是经济活动本身,也不单纯地局限于追求物质价值、经济价值,还追求着精神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所以,合理、科学的价值规范的确立,不能一味地以物质、经济为价值取向,而应把物质、经济价值和精神、道德价值统一起来。
2.真理尺度和效用尺度。我们要确立合理的价值规范,必须正确处理真理和效用的关系,使真理和效用相统一,既讲真理,又讲效用。只讲抽象的所谓真理,不讲效用,那就只能是教条主义,顶多是理想主义;只讲效用,不讲真理,那就是实用主义。当前强调效益,讲尽快发展生产力,把经济搞上去,那是以坚持真理,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前提的。讲真理,不仅仅是理论真理,而是指作为社会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的客观真理,甚至也包括日常生活中的某些简单的观念。讲效用不能不讲真理,不仅社会主义的中国必须如此,任何一个健全有序的社会,都应如此。所以,必须坚持真理尺度和效用尺度的有机统一。
3.个人尺度和社会尺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价值规范的确立应充分确认并允许人们在价值取向上的多样化和个体化,不能强求划一和普遍一律。但是,如果价值规范只强调个人价值,不讲社会整体价值,便会导致价值规范的无序化,造成个人主义泛滥。西方社会虽讲个人至上,但它也不允许个人主义泛滥成灾,它也利用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和道德观念进行调节,力图协调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所以,自我发展与社会需要、个人尺度与社会尺度的统一,是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动力源泉,是建设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前提,是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重要目标。在确立社会价值规范时,以社会淹没个体或以个体离散社会,都是片面的。
(三)市场经济法则与社会主义道德准则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基本准则同市场经济的法则能否相容和统一在一起呢?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
第一,市场经济并非“缺德”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人,必然是具有某种道德观念的人,其经济行为的动机和实现经济目标的方式、手段,都包含着道德的成分。市场经济法则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是相容的:一是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客观上要求竞争的公平性,不平等的竞争是不道德的。二是市场经济作为协作经济,决定了市场主体要有协作精神,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就寸步难行。三是市场经济作为交换经济,决定了市场主体要有互惠互利的精神,尽管交换活动的发生是以“利己”为前提,但任何“利己”的实现都必须首先考虑到交换对方的利益。四是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决定了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要求交换双方必须注重信誉。五是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要求竞争者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所以,市场经济并不是“缺德”经济,它客观上要求道德的支持和保证。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是相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基础上的。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在宏观调控上,要求把人们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奉行赢利原则,但首先是着眼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中,实现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如果出现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矛盾,就要求人们按照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和集体主义原则,局部、个人利益服从、维护整体利益。
第三,社会主义道德的进步有利于加快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进程。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的进步为市场经济确立了行为规范和价值导向,并以此规范着市场主体的行为。如文明经商、敬业爱岗、注重质量、买卖公平、信守合同等等,不仅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所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为正确处理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各种利益关系提出了完整的利益观。它要求我们既要承认人们通过正当途径追求自身利益的道德合理性,又要提倡和发扬为社会奉献的精神;既要正视与多种经济成分相伴随的多种道德取向,又要坚持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相适应的集体主义的道德取向,把共同性与多样性、广泛性与先进性有机统一起来。
(四)市场竞争秩序与文明行为规范
市场经济把赢利心作为主角推向了前台,但是,利益导向决非没有任何法规和原则的放任自流。只有适当的法律与制度的规范,个人的赢利行为才可以产生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结果,并将其限制在互利的界限内,而这种界限不仅在概念上而且在现实的制度中都是能够找到和划定的。显然,市场经济要健康地运作和成长,客观上要求产生适合于其自身的规则、制度和法律,即市场的行为规范。
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晚,要赶上发达国家的水平,必须从一开始就要求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化,纠正市场行为的无序状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定价行为规范。就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来说,包括自主定价、充分竞争、必要的规范三个要素。国家虽不管价格制定,但必须管理定价行为。二是竞争行为规范。一方面要建立自律性规则,形成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制定和完善包括市场执法系统在内的市场法规,建立强有力的法律机制。
市场行为法规规范是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相互作用的一个有机结合点。正是通过这种行为规范的约束,才使市场主体的全部经济活动融入了道德的、文明的因素。市场行为规则对行为人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违背法规规范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违背法规规范将受到市场运作本身的制裁。这两种不同方面的制裁客观上产生了一种校正的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运作,市场规则将不断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内化为主体的心灵。但市场规则本身还不是道德规范,还不是人们的一种内在的信念。因此,必须将市场规则提升为价值规范,超越市场规则的功利性、具体性和强制性,对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加以内在的规范和塑造,促进社会思想道德提高和精神文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