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主义初次分配公平的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分配论文,公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一个分配公平的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就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在我国古代,无私谓之公,不偏不倚谓之平,为人处世出以公心、没有偏向谓之公平。《管子》写道:“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作为一个重要的关系范畴,公平泛指某人从他人或社会那里得到他应得的东西,强调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用和地位之间相平衡或相对称的关系。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阶层的人们对公平有不同的认识,社会公平也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表现形式和实现程度。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分配公平,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即社会主义分配公平主要由再分配阶段来解决。然而,这一观念不符合当代市场经济国家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事实,不适应我国基本社会关系重大变化的现实,是造成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社会关系紧张、利益冲突加剧的根本原因,必须迅速、切实地加以纠正。胡锦涛同志200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因此,正确的国民收入分配观念应该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下,科学地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对分配关系的影响,平衡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的关系,以国民分配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主,以政府再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辅,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对市场经济初次分配中公平的再认识
市场经济中,初次分配是指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当中,按照各种要素对产出直接作出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是基础性的分配,它的实现形式就是按各种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进行分配。参与初次收入分配主要有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主体。生产要素(商品)价格的公平合理既是保证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又是保证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关键。收入分配的公平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初次分配注重资源配置的效率不能离开公平,注重效率必须落实在市场运行的公平上。
(一)生产关系的性质是决定公平分配的制度安排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社会分配公平是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范畴;一个社会的分配公平观念是由这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中的公平观念是不同的。恩格斯指出,“公平不是先验的、决定经济关系的东西,恰恰相反,它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们关于公平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马克思告诉我们,“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生产成果的分配,不过是生产要素本身分配的结果。生产要素占有的格局,决定生产成果分配的格局。正面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背面就是对生产成果的分配。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也指出:“分配就其决定性的特点而言,总是某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及这个社会的历史前提的必然结果,只要我们知道了这些关系和前提我们就可以确实的推断出这个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分配方式。”换言之,分配关系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在当时以资本和雇佣劳动作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前期,生产关系决定了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是按照有利于资产阶级而不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进行的。马克思指出:“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在这样的生产关系和由此决定的分配关系下,劳动者无权参与剩余分享,劳动者只得到了劳动力的价值,剩余被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剥削了。然而,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产权制度和产权形式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处在一个不断演进、变迁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由于人力资本的稀缺性和价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才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重大变革,人力资本产权因此而成为劳动力要素获得企业剩余权利的基础和源泉之一。由此可见,公平的分配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公平分配标准,并且,随着生产关系的调整,公平分配的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正如马克思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因此,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公平,只是商品(生产要素)交换的公平,是一种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公平。一旦离开交换领域,“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虽然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少数“白领”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但却不能改变广大劳动人民受剥削、受奴役的事实。
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分配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分配有着完全的不同的内涵。这是因为,社会主义能够做到:“一,在推翻和剥夺资本家之后,一切劳动者都平等地摆脱剥削而得到解放;二,在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以后,对于大家都平等地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三,大家都有按个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按劳取酬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四,大家都有按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各取所需的平等权利(共产主义)。”然而,实现社会分配公平是一个漫长的、贯穿人类发展始终的历史过程,要受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制约,要同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的第一步目标是“建立一个小康社会。雄心壮志太大了不行,要实事求是。所谓小康社会,就是虽不富裕,但日子好过。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在生产力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发挥制度的优越性和政治的优势,在保障社会公平方面做得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快一些、更好一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已具备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一定条件和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当前,我们要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让更多的人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尤其要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在我国居民当前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收入居主导地位,中低收入者更是以劳动报酬为收入的主要渠道。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例,对于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二)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是公平分配体制平台
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就是要在一定生产关系下保障每个人的机会(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就起点而言,每个人是作为自由的拥有自己商品所有权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制度承认每个市场主体对自己商品的合法的所有权。可能市场主体之间拥有的生产要素和商品的量会存在着差距,这种差距可能是市场主体本人过去劳动和经营的结果,也可能是来自合法的继承和赠与。但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差距得到了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和产权制度的认可和保护,得到了交易对方的尊重和承认。社会不仅承认市场主体对生产要素和产品的不等的所有权,而且承认了基于这种所有权的自由选择。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市场交易的起点——每个交易者占有不同等的生产要素和产品是公平的。如果认为市场交易起点上市场主体占有的生产要素的不等是不公平的话,实际上就是否认这个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平等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我国分配制度必然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种所有制结构及其相应的分配制度适应了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而且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事实所证明,具有无可辩驳的客观必然性。就过程而言,市场主体进行自愿的合作,交易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市场主体实际关心的是他用自己的产品能够换取多少别人的产品,即产品按什么比例交换。由于商品的价值量从而商品的价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以交换者的意志为转移,即市场主体个人不能控制价值量和价格的决定,相反,他们只能是商品价格的接受者。因此价值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价值规律奖励那些劳动消耗少、产品质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的生产者,惩罚那些劳动消耗大、产品质量低、生产不对路的生产者。市场规则奖勤罚懒,奖优汰劣,强烈地刺激商品生产者提高技术,改进管理,节约资源。初次分配的过程遵循公平的等价交换原则,就是各种生产要素能够依据其价值在市场上实现其价格。这个价格可以上下波动,但不能长期偏离于价值。在这样的前提下,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要素贡献所取得的收入,就是公平的收入,否则就是不公的。就结果而言,由于市场起点由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交易过程遵循统一的规则,那么,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不管是大致平等的还是两极分化的,都应该是公平的和不可避免的。如果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监管得力,那么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不管是多么不均等,甚至是两极分化,它在初次分配的范围内就是公平的、合理的。我们不能以市场初次分配容易造成两极分化,就否认市场初次分配的客观性,就认为市场初次分配仅仅注重效率而不注重公平。只要市场机制是完善的,交易者双方充分竞争,市场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差距就是合理的、公平的。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差距是生产要素(商品)价格发挥传递信息、提供刺激和分配收入三大功能的产物,是市场效率和市场公平的有机统一(赵学清,2006)。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是公平分配的宏观保障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初次分配的公平,不仅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按劳分配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必须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开、公正与公平。换言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在保障公平分配上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市场竞争是完全充分时,这种状态下所形成的分配利益格局在一定生产关系下是公平的、合理的。然而,完全竞争的市场只是一种理论状态,现实中的市场竞争常常是有缺陷的。例如,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从而市场的价格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政府介入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不仅可能,而且必要。作为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府,必然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督。因此,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过程和各个领域,市场的基础作用与政府的调节作用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在分配领域,政府的调节作用不能仅限于再分配。在初次分配中,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政府也必须履行其宏观的调节职能,通过初次分配制度的政策与法律设计和安排,着力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二、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公的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有三个指标:一是分配率,指的是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二是每小时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三是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上述三项指标各自所占比重都很高。以美国为例,国民总产值的70%是“按劳分配”的,其他国家的分配率也普遍都在54%~65%之间。另外,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至少在40%以上,有些国家更达60%以上。初次分配的这些特征至少反映了一个事实,即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是以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因素为主,以政府再分配中的公平调节为辅。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目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全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1989年的16%下降到了2005年的11%。同时,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持续扩大。造成如此不公平的原因,主要有:
(一)我国劳动力价格长期被压低,导致初次分配不公
在当前中国,毋庸讳言,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雇佣劳动制度仍然存在。仅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就有八九千万,加上其他受雇于各类企业的产业工人和商业服务人员,其最低数量不下两亿人。这些人主要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他们能否按劳动力价值获得劳动报酬,是在初次分配中能否争取到公平的底线。然而,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称,雇主处于垄断者的优势地位,而劳动者无论是就每一个体还是整体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这样,在劳动与资本的博弈中,企业的收入分配就过度向资本倾斜,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往往被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近些年来,有些企业只见利润增加,不见工资提升。尤其是已占城镇就业人数30%的一亿多农民工,其工资十分微薄。据最近国家统计局的调查,主要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劳动时间周平均为56.17小时,比规定的劳动时间多出40%,小时工资仅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40%、国企职工工资的30%多。珠三角十八年来农民工工资基本上未增加,从而“血汗工厂”在我国时有出现,导致部分农民工在萎缩中勉强度日,在挣扎中勉强活命,这样的状况,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被普遍认为是不公平和不道德的事情。
(二)体制转型的制度缺陷产生初次分配不公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改革,在经济制度转型的过程当中,权利有时成为决定利益分配的最重要因素。由于监督制度不完善,这为少数腐败官员提供了“设租”、“寻租”的空间。他们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运用审批、执法等权力收受贿赂,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的贿赂行为交织在一起。回顾我国近30年的改革历程,权利资本渗透于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在20世纪80年代是商业权利资本阶段(销售提成、外贸特许证等);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生产权利资本阶段(生产资料双轨制审批);20世纪90年代是金融权利资本阶段,从原始股票的私下赠送、股票上市额度的行政性分配,到炒地皮、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使相当一部分财富流入了权利所有者及其关系人手中。这部分通过权利介入分配而富裕起来的人,他们没有承担或者只承担与其收益极不相称的市场风险,造成与其他进入市场的主体在参与分配上的极其不平等,严重破坏收入分配的公平秩序。最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在《46000亿:新双轨制下的灰色收入》一文中,计算了2004年在“新双轨制”下以公共权力为背景,已经市场化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体系,和远未市场化的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体系,以及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垄断定价和无序转让中形成的巨大的租金额,总额高达46787.07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15倍。其中,权力垄断与权力腐败的租金额为8325.49亿元,占到了2004年GDP的52%,相当于当年中央财政收入的55.1%。
(三)我国市场化改革不到位引致初次分配不公
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可以使收入分配受制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实现了贡献与收入的基本对称。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市场不健全、市场扭曲、市场分割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常见的现象,导致市场竞争非常不充分,供求关系没有反映真实的生产和需要,竞争在我国市场价格的形成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劳动力市场不健全
在一个健全的劳动力的市场中,市场价格可以充分地发挥作用,引导劳动力自由流动。低收入的劳动力会向高收入的地区、行业转移,随着劳动力供求状况的改变,不同地区、行业的劳动收入会逐步趋同,这是价格引导资源进行配置的必然结果。但是,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行业分割的局面,劳动力流动成本高,流动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例如:户籍制度所赋予农民的特定身份,使其在进城务工的过程中遭遇就业机会、权益、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使农民难以在城市立足,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流动;而垄断行业的高壁垒使一般劳动力更是难以自由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使劳动力资源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合理配置,收入差距处于刚性状态,这是造成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劳动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劳动力市场的不健全还表现在同工不同酬,即一些国有企业在薪酬分配上,往往按职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等“身份”来分配,而不是按岗位、技能、业绩等个人素质和对企业的贡献分配。同工不同酬,人为地拉大了收入差距。
2.农村土地市场不健全
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土地一直被排除在外,土地要素是按照非市场方式在流动。当前,少数地方政府为了在短期内获得巨大的利益,纷纷打起了有“第二财政”之称土地,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主意。目前,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兴建开发区、推进城镇化等为名,带有强制性地大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付给的征地补偿费相当低,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被严重侵害,而地方政府、开发商却从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有关资料表明,仅2002年一年,农民无偿贡献的土地收入达7858亿元,相当于白白失去了价值26万亿的土地财产权。而且,失地的农民越来越多,成为制约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因素。现在全国农村失去土地、无法耕作的人数约有4000~6000万,他们中相当多的人陷入“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生病养老无保障的困境”。从而,少数地方政府的这种作为,不是在为弱势群体创造分配机会或起点的公平,如推进基础教育,而是反其道而行之,剥夺劳动者的部分财产权,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平。
3.部分垄断行业因行政操作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当前,我国部分垄断行业,如金融、电力、石油、电信等部门,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并用,在资源分配上是行政手段,在经营上是行政垄断,从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在分配上采取市场原则,实行高工资、高福利,从而出现了“政府定价,企业赚钱,百姓埋单”、“效益好时涨工资,形势不好就涨价”的怪现象,造成了行业之间的分配不公。据报道,国资委监管的169家中央企业,2005年度有12家利润超过100亿元,其员工平均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4倍。另据人民日报报道,某市电力公司一名普通职工,月工资不到600元,但是加上奖金、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后,其年薪可达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10倍。
4.我国资源性产品定价偏低
目前,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缺乏对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并且,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构成也不合理,许多资源性产品生产过程中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没有体现在价格中,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所以,我国的资源产品价格普遍偏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凭借价格低廉的西部资源进行生产,又以较高的价格向西部销售产品,在这种状况下,反而是较穷的西部通过低价的资源补贴了较富的东部,使地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三、促进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思路与对策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之所以最终要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归根到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以,今天,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推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整体的、全面的和谐,公平分配则是和谐社会的基石。没有公平的分配人们则心不平、气不顺,就会引发激烈的矛盾和冲突,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就无社会的和谐可言。初次分配的公平可以说是整个分配的核心,初次分配的公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助于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完美结合,使人人能公平地参与经济建设,公平地分享劳动成果。可以断言,实现社会主义初次分配的公平,无疑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
因为,初次分配是在全社会各种微观单位内部分散进行的分配,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的数额要比二次分配大得多,涉及的面也广得多。初次分配的大格局一旦确定下来,二次分配是无力从根本上改变的,只能在此格局基础之上通过财政收支和转移支付手段在局部或一定环节上作出宏观上的调整和修正,而难以深入到企业内部。如果初次分配中的问题比较大,不公平问题很严重,二次分配即使能从社会公平的角度,采取必要调节措施,其后果也未见得理想。因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基础,我们有必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角度,从平衡社会总体利益格局的角度,采取切实措施扭转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严重失衡的格局,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分配基础。
首先,着力平衡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的关系,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强制纠错
我国政府应加快最低工资立法,将教育与医疗费用等人力资本投资费用纳入最低工资保障的标准范围,根据家庭人口、生活费用、价格变化、教育与医疗费用变化等因素确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与基本教育医疗等人力资本积累需要;同时,政府还应支持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在企业推行劳资合作制度、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等,加大对劳资关系管理的监察力度,使双方利益都得到兼顾;完善对全体劳动者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体系。并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与劳动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而不是资本对劳动的雇佣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劳动者不仅仅获得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而且,参与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凭借人力资本所有权天然的、第一位的特权,而不管劳动者所在的企业是姓“资”还是姓“社”。社会主义劳动者如何参与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可实行按“劳动股分红”。
其次,让非经济权利真正远离市场,规范与制导政府管理与服务行为
政府治理权力暴富的一个关键就是“扩大市场活动的盈利机会,提高创新活动收益”。这首先要求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建立非经济权利在市场上能获得收益的“隔离墙”。政府应当减少诸如行业准入限制、价格限制、价格支持、对特定产业的补贴优惠等干预措施,拆除腐败滋生的温床,为市场经济活动创造条件和空间。而在政治制度安排上,治理腐败的一个基点就是“切断权力与金钱之间的联系桥梁,建立民主廉洁的政治制度”。这首先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务员选用制度,公务员通过政治市场上的竞争机制产生,优胜劣汰,废除政治职位上的终身保险制。此外,实行决策民主化,决策程序不民主,个别官员在行政事务上随意性过大,这是少数不诚实的官员腐败的前提条件。通过在各个行政管理层次上建立民主机制,不仅可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而且可以在官员间实行相互监督,减少腐败的机会(赵晓,2007)。当前,我们要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要明确界定、明晰、规范政府机关和不同岗位公职人员的权力,实行尽可能公开的阳光行政,防止公职人员借权力寻租;要加大反腐败力度,让公职人员及其家属从权力相关企业中退股,并加以财产登记、收入申报、反洗钱的配套措施;要鼓励检举腐败行为,并做好检举人的安全及隐私保护工作。从而,让权力收益真正远离市场,维护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从制度上根除这一严重扰乱社会公平秩序的毒瘤,为每一个社会组织和成员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后,继续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让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当前,我们要健全和完善完整、统一、规范、开放的市场体系,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实现各种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化。只有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商品(生产要素)货币流通关系,才能促进社会分工的扩大与加深,劳动者的个性能力才有更多发挥的机会和条件;有规范的市场竞争制度,价值规律才能充分展开,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才能得到客观的社会评价,得以充分的调动;有完善的信用制度,企业才能灵活机动的经营,不断改善参与市场竞争的自身条件,缩小企业集体劳动者之间的经济效益差距;有了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一般制度,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劳动者才能更充分地利用国家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提供的帮助,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收入水平;有规范、统一的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自主选择职业和自由流动的权利,劳动者不仅有可能寻求最有利于施展自己才能的工作岗位,而且也创造条件让劳动者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何干强,2001)。当前,我们要积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我们要积极改革户籍制度,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让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享有充分流动的自由和同等的就业机会,通过劳动力要素在市场中的充分竞争来矫正市场价格的偏差,扫清劳动力要素报酬增加的制度障碍,保证要素贡献收入的合理性;其次,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允许农村居民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折现,通过使用权的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直接参与二级土地市场交易,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居民的土地价值。在一级市场上征购农民土地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征购土地给足补偿,并依法提高补偿费标准,还要充分考虑农民失地以后的发展和社保,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再次,我们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只有破除垄断,其他企业才能获得经营资源的同等机会,行业收入差距才能控制在适当范围内。我们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垄断企业的监管,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逐步实现从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向调控人工成本总额及人均工资水平的过渡。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过快的单位,应从严控制其收入水平的增长。对违法违纪乱发福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予以严肃追究;最后,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合理制定资源性产品价格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的价格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对于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建设节约型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标签:初次分配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社会资源论文; 经济学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