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保险业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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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标志着中国向WTO迈近了关键性的一步。WTO不同于GATT,它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贸易的知识产权等三大领域。其中,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贸易越来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

1999年3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各项义务的基础上,提出了50项市场准入的“报盘”谈判,要求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全球金融保险服务国际化自由化的趋势已然十分明显。我国要想尽快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之中,就必须开放本国的金融服务业,而这则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将直接面对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市场开放的影响是深远的,我们应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分析中国进入WTO后对国内保险业产生的各种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找到民族保险业的振兴之道。

一、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有利影响

1.国民经济的整体增长将带动保险业的增长。1998年,我国GDP 增长率达7.89%,保险增长率比之高出了6.2个百分点。 而据一些国际组织测算,中国加入WTO将使每年国内生产总值提高近3个百分点,并带来1000万个就业岗位。依此趋势测算,加入WTO 后我国的保险增长率将达到19%以上。随着关税的降低和投资的开放,预计2005年中国贸易量将达到6000亿美元。保险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国民收入增长的同时,必然会带动保险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会增加保险资金的供给量,从而提高保险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2.有利于实现保险的产业升级。外国公司的进入首先会对中国的保险市场体制造成冲击,保险市场长期被中国人寿、人保、太保、平保四家公司垄断的局面将被打破,未来的保险市场格局交更趋于多元化。其次,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会引入新的竞争机制。外国保险公司带来的先进保险技术、管理经验、优质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将成为民族保险业创新的推动力,使国内的保险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进而实现整个保险产业的升级。

3.有利于我国保险法制和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外国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为我国保险法制和监管体制增添了新的内容。现行的《保险法》应该增加对合资、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等方面的规定, 注意参考WTO的有关条款,尽量做到与国际环境相适应。按照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后文件,保监会的监管体制将加趋于透明化,公开化,为保险业日益激烈的竞争提供一个规范健康的市场环境。

4.有利于我国中介市场的发展。尽管我国国内保险业务已经恢复近20年,但中介市场一直不够健全。1992年,AIG 作为第一家外资寿险公司进入上海,带来了对我国寿险业而言全新的营销代理制度,引起保险业对保险中介市场的普遍关注,保险代理人制度也因此得到较快发展。然而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市场直到目前还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国外更多经营主体的引入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管理上,都将为中国的中介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使我国的中介市场蓬勃发展。

5.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加入WTO后, 不仅国外的企业要走进来,而且我国的企业也要走出去,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显示自身实力。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也是如此,国内的保险公司既可以在海外保险市场上一展身手,又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吸取更先进的保险技术和资源,迅速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我国保险业的自由化进程。

二、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不利影响

1.原有的地域优势将逐渐消失。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依靠政府的扶持和保护,仍然处于垄断地位。他们拥有遍布国内的网点,以及长期稳定的客户基础。而外国保险公司在经营地域和经营内容上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这些方面内资公司占有明显的优势。而中国一旦加入WTO,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这些限制将被逐步取消。中美世贸双边协议规定,“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立即在中国全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五年内在未来的营业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中国将在五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百分之八十五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随着市场供给结构的变化,我国保险公司的地域优势将逐渐消失,其市场占有率必然会有所下降。

2.国内保险业的竞争压力增加。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风险管理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设计创新和人才素质方面都与外国保险公司存在较大的差距。外资公司的介入,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国内保险业的竞争压力。在已开发的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将以其“价廉物美”的保险产品、先进快捷的专业手段、细致周到的售后服务迅速占领市场,争夺保费收入。在未开发的保险市场,以吸引更多的客户,提高外国企业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占有率。此外,目前各国都在向金融、保险、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因此我国国中入WTO之后,对内资保险公司构成竞争威胁的不仅仅是外国保险公司,还有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虽然金融业之间的融合在我国还为时尚早,但保险业所面临的投资工具转移化的风险却是越来越大。

3.保险人才的流失将会加剧。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的就是了解中国国情的保险人才,因此他们会凭借其雄厚的实力,以先进的管理体制、优厚的待遇、全新的发展机遇来广泛吸引国内的保险人才资源。而相对来说,国内的保险公司由于陈旧的管理体制和僵化的用人机制将不可避免地要流失大量保险专业人才。

根据上述分析,中国加入WTO对保险业而言, 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看待和对待这些机遇与挑战。

三、如何迎接保险市场国际化的来临

1.深入研究《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减少“入世”对保险业的冲击和风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服务业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应该充分利用WTO的相关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例如“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条款要求发达国家在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发展中国家更我的帮助,以提高其效率和竞争性;“逐步自由化”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在开放服务业市场方面给予了更多的灵活性,允许我们在市场准入方面附加限制条件。在中美世贸双边协议中我们把完全取消地域限制的时间推迟到五年之后,并约定在五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可见,我们完全能够在谈判的过程中,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附加必要的限制条件,使民族保险业得到合法的保护。同时适当延长过渡期,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压力转化为动力,占据更大的市场空间。

2.规范保险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为民族保险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已开始从注重短期的业务膨胀转向注重长期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开放保险市场之后,要为这些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就必须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的深度与广度,增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保险业中的作用。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是加强监管的需要。《保险法》不仅要相应补充对外资公司在华经营的各项规定,而且要对原法规中与WTO 各项协议的规定相悖或与国际惯例相抵触的条文进行修改。如国内对保险业务的分类与国际常规口径不一致,国际上财产保险中没有小财产保险的类别,而是使用火灾保险的称谓,而且通常将短期的意外险和健康险归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如果不及时进行调整,一旦放开对外资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制,则会给保监会的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外,政府就厍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给商业保险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方向,使之能够尽快设计开发出真正满足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

3.通过保险创新来培育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创新包括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险种创新、营销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通过创新能够缩小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差距,带动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良好的管理体制和灵活的用人机制,不但会使整个企业有序运作,而且能为企业广罗人才;险种设计和营销方式的创新能够在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提高业务的质量;服务的创新既能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又能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可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保险创新,是保险公司迎接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制胜法宝。

此外,培育成熟的保险市场也包括建立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鉴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供给主体不足,应该重点发展并规范中介市场,从而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促使整个保险市场趋于成熟。

综上所述,中国加入WTO之后, 尽管会给中国保险业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我们也必须能看到并抓住由此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自1992年AIG进入中国市场至今已渡过了七个年头,AIG的业务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上海的保险市场也越做越大。实践证明,上海保险市场不但未被外资垄断,反而促进了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所以,面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国内保险公司需要考虑的不是与外国保险公司抢“蛋糕”,而是如何与外国公司共同把中国保险市场这块“蛋糕”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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