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地方政府铸币管理职能的演变_提点刑狱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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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9;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8-0460(2004)01-0115-07

唐宋之际是中国历史上发生重要变革的时期,变革的内容是多方面的,而地方政府铸钱管理职能的演变即是其表现之一。铸钱管理职能的演变不仅表现在地方铸钱管理体制方面,而且表现在铸钱生产的各个环节,其演变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政治原因。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试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地方政府铸钱管理体制的演变

唐宋地方政府对铸钱均采取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但州县之上的地方机构,唐代只有节度使或观察使,而宋代则有若干个路级机构。宋代除主管铸钱的路级机构外,还有其他路级机构对主管机构的铸钱管理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导致了唐宋地方政府铸钱管理体制在州县以上部分发生变化。

(一)唐代地方政府铸钱管理体制

唐代地方政府对铸钱采取由节度(观察)使和州县参加的垂直管理体制。唐代铸钱最初在中央由少府监管理,除“少府置十炉”外,“诸州亦皆属焉”,少府罢铸钱后,“诸州遂别”[1](卷22),钱监的主要官员由钱监所在州官员兼任,县级官员只有县尉参与其间。据《唐六典》,“诸铸钱监:监各一人。诸铸钱监以所在州府都督、刺史判之;副监一人,上佐判之;丞一人,判司判之;监事一人,参军及县尉知之;录事、府、史,土人为之。”[1](卷22)所以,唐前期各地铸钱是由州县管理的。这条材料反映的可能不只是唐前期的情况,对唐代中后期可能也同样适用,因为关于钱监官员的选任并未见有其他规定,同时,唐后期仍有州级官员管理铸钱。元和年间,李听“出为蔚州刺史。州有铜冶,自天宝后废不治,民盗铸不禁。听乃开五炉,官铸钱日五万”。[2](卷154,李晟传附李听传)

州县之上的地方机构只有节度(观察)使,他们也管理铸钱。武宗时,“许诸道观察使皆得置钱坊。淮南节度使李绅请天下以州名铸钱,京师为京钱,大小径寸,如开元通宝,交易禁用旧钱。”[2](卷54,食货志四)但其职能只是对州县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则由所辖州县负责。元和间,河东节度使王锷在蔚州三河冶附近的飞狐故监置炉,“疏拒马河水铸钱,工费尤省,以刺史李听为使”。[2](卷54,食货志四)

铸钱由节度(观察)使、州县管理,可以方便地利用一州或数州的人力、资源等优势,但铸钱需要多种原料,而坑冶兴废不常,产量难以稳定,难免造成用工与原料供应的矛盾。为协调各州铸钱,至迟在开元二十五年(737),设置了诸道铸钱使[3](卷59,铸钱使),大历五年(770)以后,铸钱使的铸钱事务由盐铁使兼管。[4](P120-121)由于铸钱使、盐铁使管理铸钱旨在解决各地铸钱互不统属、缺乏协调的弊端,所以其职能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州县官员的管理,并非取代州县的铸钱职能,并且铸钱使和盐铁使均为中央机构。

(二)宋代地方政府铸钱管理体制

总体而言,宋代地方政府对铸钱采取由路级机构和州县参加的垂直管理体制,与唐代有相似之处,但唐代在州县之上的地方机构只有节度使或观察使,而宋代参与铸钱管理的路级机构则不只一个,这些路级机构不仅要对州县和监官的铸钱管理职能进行监督,而且自身还要受到其他路级机构的监督。

首先,州县对铸钱的管理。

宋代钱监监官“并以文武京朝官、使臣殿直已上,每监二员,至或用三员,或举用选人,或以州官兼领而已。”[5](食货11之2-3)也就是说,宋代钱监监官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一般而言,专职监官由吏部选任,兼职监官由钱监所在州的知州或通判充任,监官以下的其他官员或以县级官员兼任。即使设置专职监官,州县仍对境内的铸钱具有管理职能,他们往往与监官共同管理。乾道六年(1170),江州广宁监、大冶县富民监、临江军新喻县丰余监、抚州裕国监各差监官,“仍于逐处县丞衔内添入兼监”[5](职官43之163),这是县丞与监官共同管理铸钱。据《庆元条法事类》,对完不成铸钱“租额”的有关官员的惩罚采用旁照法,即依照完不成酒课的官员的惩法办法施行:“令、佐、都监、寨主减监官一等,知州、通判、职官、曹官又减一等。”[6](卷32,鼓铸)令、佐为县级官员,知州、通判、职官、曹官为州级官员,他们与监官一起受罚,说明州县官员对铸钱具有管理职责。

州县官员对铸钱的管理是多方面的,除生产定额外,还包括对监官进行监督、检查。各钱监铸上供钱,“并依元样,州差官看拣”。[6](卷32,鼓铸)乾道三年(1167)五月三日诏:“右承奉郎监饶州水平监兼物料库严琯,特降两官放罢,为在任减克物料,私铸铜器”,即是“从知饶州俞翊之奏”。[5](职官43之160)

其次,路级机构对铸钱的管理。

宋代路级机构大多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参与了铸钱管理,或者作为铸钱主管机构,或者对主管机构进行监督。

转运司是本路铸钱的主管机构,其管理铸钱开始最早、持续时间最长。据《宋会要辑稿》:“旧坑冶铸钱事隶转运司,元丰初间以他官兼领。”[5](职官43之119)可见元丰以前,转运司即有管理铸钱的职能,至于以他官兼领,可以说宋代铸钱管理在绝大部分时间里都不是由某个路级机构单独完成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路级机构共同负责,并且以他官兼领也并非始自元丰,在此之前早已实行。以他官兼领只是分割而不是取消转运司的管理职能,从转运司开始管理铸钱开始,其管理职能一直没有被完全停止过,直至宋代灭亡。

宋代铸钱的另一个主管机构是提点(举)坑冶铸钱司。东南各路设提点坑冶铸钱司,始置于景祐二年(1035)八月,主管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东南各路铸钱。[7](卷117)该机构从此至南宋灭亡,除了绍兴二十六年(1156)至二十九年(1159)和乾道六年(1170)四月至乾道七年(1171)正月两次短暂废罢外[5](职官43之151,153-155,160),一直存在,并主管铸钱。西北各路至熙宁初年厘正监司所治之职,分设提举坑冶司[5](职官42之19),由于提举坑冶司“掌收山泽之所产及铸泉货,以给邦国之用”[8](卷167,职官志七),所以它的名称在文献中还有铸钱司、提举坑冶铸钱司、提举措置坑冶铸钱司等。

除转运司和提点(举)坑冶铸钱司铸钱主管机构外,对所辖钱监的生产以及有关官员进行管理。如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发运司等,其管理铸钱的目的主要是对主管机构的管理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政和二年(1112)规定了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的赏罚办法:“提点坑冶铸钱官,以两司应管钱监每岁总计合铸钱数比较,增一分以上减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减三年磨勘,五分以上转一官;亏一分以上展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五分以上降一官。”而对提点坑冶铸钱官员的考核则由提点刑狱司负责。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所管路分,除虔州司所在的江南西路、潭州司所在的荆湖南路外,其余路分铸钱“委提点刑狱司索取两司应管钱监总计合铸钱年额,岁终兖同比较,具增亏实数,拟定合该赏罚,保明闻奏”,并规定“诸提点刑狱司岁终比较保明到东南提点坑冶铸钱官,应副铸钱增亏五分以上者,依格赏罚外,取旨升降差遣”。[5](职官43之127-128)《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对转运司管理铸钱,“比元额鼓铸增亏分数,岁终委提点刑狱司(分两路者每岁互轮)取索具职姓名,限次年三月终保明申尚书工部”。[6](卷32,鼓铸)从这两条材料可以看出,提刑司虽然也参与管理铸钱,但其主要目的不是直接参与生产管理,而是对转运司、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的管理效果进行考察,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官员提出赏罚,以保证有关官员认真履行管理职能。

对转运司和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的管理并不限于铸钱增亏,还包括其他方面。参与监督转运司和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的路级机构也不限于提刑司,还有提举常平司、发运司。政和五年(1115)以前即曾规定,各钱监铸到钱,“每季令提刑、提举司分诣,再行看拣,别无粗恶不堪,方行行用”。但因曾出现看拣不及时影响使用的情况,政和五年又规定,河东、河北(东、西)三路“系应副军期,不可缓慢,以每月,余路每季,差官看拣”;提举常平、提刑官及所差官必须于本季、本月终到达铸钱监院;被差看拣铸钱官员,他司不得差委。[5](职官43之132)绍兴三年(1133)九月十六日诏:“今后虔饶两提点官遍诣坑场铜铅锡所产处,措置应副监院鼓铸,立限起发岁额,仍委逐路提刑司觉察稽违。”[5](职官43之146)绍兴四年(1134)六月十六日,“工部言:‘崇宁二年五月十一日敕修立到条,江池饶建州每年鼓铸上供新钱,铜料阙乏致亏者,责铸钱司。铸钱司不先次应副物料,典级杖八十,官员秀发运司具职位姓名闻奏取旨。近降指挥,发运司官属权罢,职事并令逐路漕司分认管办。窃虑事有相干,欲乞令江东西路提刑司遵依前项条,常切觉察施行。’从之。”[5](职官43之146-147)由以上可以看出,崇宁二年(1103)发运司管理铸钱的主要目的是监督、检查铸钱司官员,绍兴初罢发运司官属,其职事由各路转运司管办,但转运司也主管铸钱,如果让转运司管理铸钱司官员,确实“事有相干”,所以把发运司管理铸钱司官员的职能转归提刑司,这充分说明了提刑司、发运司与转运司、提点坑冶铸钱司管理铸钱职能的差别。

二、各级地方机构管理铸钱的具体职能及其演变

唐宋州县都参与铸钱管理,但其职能有差别。宋代路级机构参与管理铸钱的程度以及在不同铸钱环节的职能不尽一致,而且前后经历过诸多变化。

(一)钱监的设置与废罢

关于钱监的设置与废罢,最终的决定权在中央,地方官员只有建议及具体实施的职能,在这一点上,唐宋是一致的,但也有差别。唐代钱监的废置主要由铸钱使、盐铁使、户部等中央官员建议,地方官员也有提出建议者。元和六年(811),“河东节度使王锷奏请于当管蔚州界加置炉铸铜钱”。[9](卷48,食货志上)州一级官员则未见有记载。

宋代州级官员建议设置钱监者不一而足。开宝三年(970)雅州百丈县置铁钱监,是从唐州刺史曹光实之请。[7](卷11)熙宁八年(1075)九月岷州置铸钱监,是应知熙州高遵裕之请。[7](卷268)但转运使则发挥更主要的功能,因为一方面,转运使建议废置钱监的记载较多,可以说见于记载的关于钱监废置的大多数建议是转运司提出的。如太平兴国二年(977),江南转运使樊若水请置监于、鄂、饶等州。[7](卷245)元丰八年(1085)十月,以转运司言“阙铜,而官吏糜廪给”,废徐州宝丰监。[7](卷360)另一方面,其他机构官员提出的建议也往往由转运司考察其可行性。熙宁七年(1074)三月辛酉,三司言河北路有铜、锡,“诏河北西路转运司相度,若以两路见在铜锡铸钱,即当何处置监,具利害比较本息以闻”。[7](卷251)元丰七年(1084)十一月壬戍,仓部郎中韩正彦请于河北、河东两路各增置一铸钱监,“诏转运司相度以闻,转运司言其不便,遂寝之”。[7](卷350)

一旦确定设置钱监,其具体经度和建设主要靠州县官员。韶州永通监的设置即是典型例子:翰林学士叶清臣、宋祁建议在韶州设置钱监,“诏下其议于广东”,转运使傅公、知韶州栾公“协恭承诏,以经厥始”,负责钱监的选址、规划、布局、用工、物料、修建等各方面事务,从三月动工,至九月完成。[10](卷5,韶州新置永通监记)江州广宁监的建造由知吉州太和县李某总领,“度木庀徒,揆日蒇事,肇四月癸亥,终七月己卯。曰厅,曰院,曰库,曰场,役夫有营,王人有宅,总大小若干间,于是广宁之大壮具矣。”[11](卷5,江州广宁监记)

(二)铸钱原料的供应

唐代坑冶之利的归属历经变化。唐前期山泽之利归州县,德宗时“户部侍郎韩洄建议,山泽之利宜归王者,自是皆隶盐铁使”。开成元年(836),“复以山泽之利归州县,刺史选吏主之”。宣宗时又归盐铁使。[2](卷54,食货志四)唐代钱监由州县兼管,在坑冶归州县期间,铸钱原料由州县供应。据张泽咸研究,天宝中设炉铸钱的有十一州,除洋州外,其余十州都有文献记载产铜。[12](P47)在坑冶归盐铁使管理期间,铸钱原料由各地的盐铁巡院收买供应。宪宗《条贯江淮铜铅敕》云:“比者铜铅无禁,鼓铸有妨,其江淮诸州府收市铜铅等,先已令诸道知院官勾当,缘令初下,未尽颁行,宜委诸道观察等使与知院官切共勾当,事毕日仍委盐铁使据所得数勘会闻奏。”[13](卷61)武宗废浮屠,“永平监官李郁彦请以铜像、钟、磬、炉、铎皆归巡院,州县铜益多矣。”[2](卷54,食货志四)说明铸钱原料来自巡院。

北宋东南各路与西北各路管理坑冶铸钱的机构不尽一致,在铸钱原料供应方面也有差别。熙宁以前,西北各路转运司是管理坑冶铸钱的唯一路级机构,各路铸钱原料的供应自然由转运司负责。东南各路坑冶铸钱在景祐元年(1034)以前,由转运司、发运司共同管理,铸钱原料的供应由转运司具体措置。如太平兴国八年(983),以水平监铸钱“铜少不充用”,江南转运使张齐贤发诸县丁男采取饶、信等州铜铅锡。[5](食货11之4)而发运司则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大中祥符九年(1016)五月,发运使李溥言:“饶、池、江、杭四州钱监,每岁共铸钱一百二十万贯,用铜四百五十三万斤,四监及产铜州军见管铜共一百五十二万一千二百余斤。……望酌中定额。”[7](卷87)这说明发运司的管理是总体性的。景祐二年(1035)东南各设立提点坑冶铸钱司,铸钱原料供应的总体规划也由其负责。如元符元年(1098)三月,“权户部尚书吴居厚言:‘乞今后令提点坑冶铸钱司据江、池、饶、建州合用铜每年支拨足备。若应副不及九分,即依钩考上供钱帛法,从本部委不干碍官司勘决人吏。阙数稍多,本司官亦量事理申奏,乞从朝廷指挥。其欠数限次年春季补足。’从之。”[7](卷495)

熙宁以后东南与西北各路坑冶铸钱的管理机构趋于一致,铸钱原料供应方式也基本相同。“旧坑冶隶转运司,熙宁已前系转运司置场榷买,其本钱系转运司应副。……新坑冶系崇宁二年三月以后兴发者,隶提举常平司,置场官监处冶户无力兴工,许借常平司钱,俟中卖,于全价内克留二分填纳;不堪置场召人承买处,中卖入官,价钱以常平司钱,限当日支还。”[5](职官43之143-l44)也就是说,崇宁二年(1103)三月以前的坑冶为旧坑冶,隶转运司,由其应付本钱收买矿产品;崇宁二年三月以后兴发者为新坑冶,隶提举常平司,由其应付本钱收买矿产品。这样,钱监的铸钱原料除来自提举坑冶铸钱司管理的铜坑外,在崇宁二年三月以前还来自转运司,在崇宁二年三月以后则由转运司和提举常平司提供。

南宋铸钱原料的供应机构比较单一,在提点坑冶铸钱司存在期间,由其专门负责有关铸钱原料的坑冶,其他机构不再参与。乾道三年(1167)正月十二日,司农寺丞兼权提点坑冶铸钱公事晁公愚奏:“自来铜铅锡铁隶提点司,金银坑冶隶转运司”,但因五金杂出,“事不归一,事难两尽”,所以把金银坑冶也并归提点司管理。[5](职官43之159)在废罢提点坑冶铸钱司期间,坑冶铸钱事曾先后由转运司和发运司管理,铸钱原料的供应自然也分别由它们负责。

铸钱原料的供应无论由哪个机构负责,最后都离不开州县官员的协助。为保证铸钱的顺利进行,朝廷制定了种种措施约束和鼓励州县官员。坑冶所在州县的通判、令丞丞衔内“带行主管铜银铅坑冶职事”[5](职官43之171),“趁办铜铅,增亏均受赏罚”。[5](职官43之175)乾道六年(1170)十二月曾规定:“今后兴发或停闭坑冶若令丞措置招坑户一年内趁发过铜一万斤、铅三万斤、锡五万斤、铁十万斤,各减一年磨勘,更增及五分,减一年半磨勘,增及一倍以上,减二年磨勘。”[5](职官43之162)“如州县事干坑冶鼓铸,若有违戾,许按劾闻奏”[5](职官43之167),如果州县官员“内有不可倚仗及弛慢之人”,许有关监司劾奏,“差官对移”。[5](职官43之164)

(三)监官的选任与管理

唐前期钱监监官见于记载者,均由州县官员兼任。唐后期出现了以钱监监官作为官名的情况:“武宗废浮屠法,水平监官李郁彦请以铜像、钟、磬、炉、铎皆归巡院,州县铜益多矣。”[2](卷54,食货志四)不过,唐代是否设置过专职铸钱监官,仅靠此一例尚难断定。

宋代铸钱监监官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一般而言,专职监官由吏部选任,兼职监官由钱监所在州的知州或通判充任,但地方机构对监官的选任具有辟差权。元丰三年(1080)十二月,夔州路转运司以南平军只有通判一员,无职官,而又事务繁多,请“依嘉州例置职官一员,兼监铸钱监”。[7](卷310)绍熙二年(1191)七月二十八日提点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刘炜言:“照应见今舒州同安监蕲州蕲春监监官,元系本州辟差,今乞止许本司差辟。”[5](职官43之177)从以上可以看到,转运司、铸钱司、钱监所在州都曾有差辟钱监官员的职能。

钱监每年的铸钱量有定额,钱的形制有“省样”,钱的用料有“料例”,钱监监官必须按照各项规定,监督工匠进行生产,而有关地方机构对各监官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其具体情况,唐代不得而知,而宋代则略有记载。根据庆元年间《诸州铸钱监申铸钱物料账》,钱监每年必须把年定额、年生产量、料例、物料、各项支出和剩余等情况,申报转运司,再由转运司上报。[6](卷32,鼓铸)同时各地方机构对钱监的铸钱数量和质量进行定期检查。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诸转运司奉行铸钱职事(谓旧铸钱司并入者),比元额鼓铸增亏分数,岁终委提点刑狱司(分两路者每岁互轮)取索具职姓名,限次年三月终保明申尚书工部”;“诸铸钱监所铸钱,每贯熟重四斤五两,转运提点铸钱司巡历所至,依样校验”;“诸钱监铸上供钱,并依原样,州差官看拣讫,方得起发”。[6](卷32,鼓铸)

从以上可以看到,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点铸钱司、各州都曾有对钱监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对钱监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也就是对监官的监督管理,钱监的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监官的奖惩。《庆元条法事类》载有赏式和赏格,赏式即是《保明铸钱监官酬赏状》,要求注明钱监年额、监官任期和实铸钱数、有无拣退粗弱及少欠官物、有无监淘野料铸钱及犯罪等情况。而赏格则是根据监官任期内铸钱数量、质量及定额情况,分别给予监官升名次、免试、减磨勘等酬赏。[6](卷32,鼓铸)当然,铸钱数量和质量达不到要求,监官也会受到惩罚。

三、地方政府铸钱管理职能演变的原因

唐宋地方政府铸钱管理职能的演变,实际上是铸钱管理体制变迁的反映,其变化原因总的来说有如下两方面。

(一)宋代钱监生产规模扩大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远超过唐代,货币需求量大,同时铜、铅、锡、铁的产量也大幅度提高,导致宋代钱监的生产规模远超过唐代。天宝年间是唐代铸钱最盛的时期,全国每年铸钱量只有32.7万贯[14](卷9),远不及宋代一个大钱监一年的产量。如元丰年间,永平监61.5万贯,阜民监70万贯,永通监80万贯。[15](卷9,钱币二)

铸钱生产规模大小是设置专职或兼职监官的决定因素。唐代钱监生产规模小,事务简省,州县官完全有能力兼管,如果设置专职监官,还需要另外增加费用。唐代铸钱虽不以赢利为唯二目的,但因铸钱成本过高而废罢钱监的情况,屡有记载。所以唐代基本上没有专职铸钱监官。宋代钱监生产规模大,事务繁多,远非州县所能兼管。元祐三年(1088)六月丁亥,“工部言:‘嘉州丰远监岁铸钱八万有奇,止以职官兼领,请依旧置监官一员,于本路选举,具姓名申吏部。’从之。”[7](卷412)乾道九年(1173),令蕲州分担舒州同安监岁铸钱十万贯,原指挥差蕲春知县兼管,但由于钱监设在蕲口镇,“自州城往来即须三日,蕲春知县难以兼监”,并且“催督人匠、工程,收支铁炭万计浩瀚”,只能差专职监官。[5](职官43之173)有些大钱监的专职监官甚至多至二员或三员。

在设置专职监官时,州县官员仍然要参与铸钱管理,只是州县官员还有其本职工作要完成,所以专职监官管理铸钱的职能范围比州县官员大,担负的责任也较重,这从监官与州县官员铸钱管理方面赏罚规定的差别可以得到充分体现。一般而言,州县官员所受赏罚比专职监官轻,完不成铸钱“租额”,“令、佐、都监、寨主减监官一等,知州、通判、职官、曹官又减一等”。[6](卷32,鼓铸)和设置专职监官相比,兼职监官的设置使州县官员的铸钱管理职能大得多,因为除了设置专职监官时州县具有的管理职能外,专职监官的职责实际上也转归州县负责,也就是说,兼职监官的设置使有关铸钱的各项具体事务全部由州县官员负责。所以,由唐代钱监基本无专职监官,到宋代钱监普遍设置专职监官,这使宋代州县官员铸钱管理职权和唐代相比有所减轻。

(二)宋代中央集权的强化

宋代吸取唐代藩镇割据的教训,致力于削减地方的权力。以文臣知州,设通判分知州之权,在中央与州县之间设立路级机构,以监督州县官员,如发运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都“举刺官吏之事”[8](卷167,职官志七),并使他们互相牵制。这种地方管理体制反映在铸钱上,即是唐宋地方政府铸钱管理职能发生变化。

唐代钱监由州县官兼管,州县负责钱监生产的各方面事务,权力很大。宋代在规模较大的钱监设置专职监官,监官负责钱监内的生产事务,州县官在铸钱原料供应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并且州县官对钱监监官有监督权。乾道三年(1167)五月三日诏:“右承奉郎监饶州永平监兼物料库严琯,特降两官放罢,为在任减克物料,私铸铜器”,即是“从知饶州俞翊之奏”。[5](职官43之160)这些措施使州县管理铸钱的职能分散,而且州县官与钱监监官互相牵制。

宋代有路级机构兼管铸钱,这是唐代所没有的。宋代兼管铸钱的路级机构虽历经变化与反复,但在大部分时间里,兼管铸钱的路级机构都不只一个,而且在钱监的设置与废罢、监官的选任、铸钱原料的供应、钱监的生产等各个环节,都有一个以上的路级机构兼管。多个路级机构同时兼管铸钱,而又互不统属,很容易形成机构重叠、相互推诿等弊端,宋代统治者并非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崇宁五年(1106)就曾因“内外冗官颇多,不能振举事,徒费禄廪”,废罢河东、陕西、河北、广东坑冶铸钱司等机构,并入逐路转运使官兼管。[5](职官43之121)但统冶者却无意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其主要原因可能就是为了让地方机构互相监督、互相牵制,达到削弱、分散地方权力的目的。

收稿日期;200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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