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理论分析_成本收益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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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收费标准的连年上涨,高等教育的学费定价问题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现有的研究多侧重探讨我国居民对学费的承受能力和高校收费后对教育公平产生的影响,但对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内在机制的研究还不多见。虽然有部分学者对影响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因素做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分析,但是这些分析尚不够全面和系统,尤其是关于高等教育学费定价主要机理的讨论还是当前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一、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影响因素

关于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影响因素,目前并无统一的学术观点。①P76-②P98~100从高等教育学费的内在本质分析,影响其定价的因素主要有高等学校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收益、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运行指标。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指高等学校培养学生所耗费资源的价值总和。依据教育的构成要素对高等学校教育成本进行深入分析,可将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分为教学成本和非教学成本。

教育收益是指通过教育活动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好处。③P136成本分担理论提出各种利益相关方共同负担教育成本,其依据就是经济学中“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主要指接受教育的个体及其家庭对教育收费水平的接受能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会获得个人收益,理应支付一定的学费补偿教育成本。但如果收费的水平大大高于求学者的支付能力,不仅高校难以全面招收到学习基础优秀的学生,还会强化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基础。许多相关研究都证实,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越高,今后其收入的总体水平就会越高。

同一高校同一专业的学费不同年份会存在一些差异。这种差异与年度社会经济运行指标密切相关,例如通货膨胀、利率、贴现率等。当然,并不是每年学费波动都来自于相关社会经济运行指标的影响。从逻辑上讲,只有当其他影响因素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学费波动的原因才可解释为相关社会经济运行指标的影响。现实中将社会经济运行指标与其他影响要素分离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这源于教育要素运行体系的复杂性和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性。

上述因素在高等教育学费定价过程中起基础性作用,其他因素或者与上述因素具有相同内涵,或者可以通过上述因素衍生出来。例如,有学者提到的由于学科、专业以及高等学校类别的不同而导致的学费差异,其本质意义在于培养目标制约下的教育成本差异;而高等教育供给和需求对学费波动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完全可以运用市场规律通过教育收益来进一步刻画。

二、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应遵循的基本依据

对于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影响因素间的内在关系,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应按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时下较为认可的比例为25%左右)。但对于为什么学费定价比例是25%、如何理顺政府投入和高校收费以及学生付费之间的关系、在学费定价中怎样衡量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等问题时下还没有更深入的研究。因此,依据现有的研究成果并不能够清晰地洞察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形成轨迹。笔者认为,要想清晰地厘清学费定价问题,必须遵循如下依据。

(一)培养目标及其有效实现所依赖的资源条件对教育成本核算具有基础性的制约作用

对大学入学者征收学费是为了补偿教育活动中的资源耗费,而补偿的依据是“利益获得”原则,这正是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重要内容。因此,教育成本作为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影响因素应该得到承认。但是,当前多数研究并没有考虑到培养目标在学费定价中的重要作用,认为依据已发生的教育成本信息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学费即可。事实上,只有培养目标约束下的教育成本才能在高等教育学费定价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是因为,现实发生的教育成本很可能无法保障教育目标的达成,也可能已经超越了教育目标的基本需求。而且,这种以现实发生成本为学费计量基础的方法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高校不断增加办学成本的冲动。国外学者的研究也表明大学不是成本约束型组织,在追求卓越、声望和影响的过程中,高校所花费的经费没有上限。④P35

教育活动是一种有目的的社会性行为,教育目的制约教育活动,进而也将会对教育活动中的资源耗费产生基础性的制约作用。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大学中的具体化,培养目标制约大学的教育活动,从而也必然制约教育活动中的资源耗费。因此,培养目标从根本上制约教育成本的浮动范围,脱离培养目标研究教育成本很容易违背教育规律。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培养目标越高,教育成本一般也越高,反之亦然。⑤P53从内在逻辑来分析,大学分层次发展的内在根据是培养目标,正是培养目标的不同才导致大学发展方向和发展层次的不一致,也正是培养目标的分化才使得不同高校的教育成本千差万别。

依据培养目标来确立教育成本的浮动范围,可以从根本上约束大学教育成本不断增长的非理性冲动,从而使教育成本的计量真正回归依据教育规律的合理轨道上。

(二)高等教育收益是确立学费标准浮动范围的重要依据

确定培养目标约束下的教育成本信息后,应通过划分高等教育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方法来确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浮动范围。根据获得教育收益的主体不同,可将教育收益分为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私人收益指受教育者自身从教育中获得的收益;社会收益或外部收益指除受教育者以外,其他社会成员获得的收益。根据教育收益是否能够用货币度量,可把教育收益分为市场化收益和非市场化收益。市场化收益指从教育投资行为中获得的可用货币度量的收益;相应的,非市场化收益指很难或无法用货币度量的收益。⑥P15关于教育收益的进一步分析详见下表。

高等教育的非市场化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一种交互性特征,一方面受教育者可获得诸如精神愉悦、社会地位提升等各种非市场化收益,另一方面高等教育供给方在一定程度上也享受了这种收益。例如,很多高等学校常列出校内的优秀学生来佐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国内外一些著名高校也常常将本学校培养的优秀毕业生(常见的主要有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领导人、商业名人等)作为增加学校声誉的重要砝码等等。

我们主张在考虑学费收取标准时可以暂不考虑非市场化因素,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非市场化收益在私人与社会之间具有鲜明的互惠互利的交互性特征,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对其进行数量化的剥离。其二,学费所分摊的主要是教育运行中所消费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将市场化收益作为计量学费标准的重要依据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学费在使用中的主要功能。

从货币角度衡量,教育的市场化收益是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和。二者的比例关系即为学费定价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当前虽然还没有公认的划分两者之间比例关系的研究,但用划分比例的方式来确定学费的思路是科学也是可行的。例如,如果教育的市场化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比例为1/2左右,那么个人应分担教育成本的比例则约为1/3,即学费应为教育成本的1/3左右。

(三)充分考虑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并以完善的学生资助系统补偿成本核算和市场化收益分割方法的不足

前面已经分析过了,以培养目标约束下的成本核算和收益分割的方法来确定高等教育的学费标准,既有较充分的理论依据也有操作上的可行性。但这种方法也有明显的不足,这就是当收费标准超过了社会部分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时,社会将有可能剥夺这部分人及其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其接下来的后果是:一方面将使高校丧失了录取这部分人群中优秀分子的机会;另一方面会加大社会贫富差距的程度。这显然既不利于高校的培养工作,也不利于社会朝向缩小差距逐步实现社会公平的终极目标发展。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专门指向经济收入水平较低群体的学生资助体系。这也是世界各国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普遍采用的成功作法。它一方面保证了高等教育学费计量和收取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又切实解决了低经济收入群体上学难问题。从更长远的意义考虑,这种资助体系不仅完善了高校的教育功能,也推进社会迈向更加公平和健康的目标。

综上,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应遵循下面的基本思路:首先,依据培养目标及其实现所依赖的资源条件,通过一系列可操作性的计量策略明确教育成本的实际发生额。其次,通过对高等教育收益,尤其是市场化个人收益和市场化社会收益比率的分析,确立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浮动范围。以上两点是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充分条件。最后,高等教育学费标准浮动的下限与受教育者承受能力上限的缺口应由学生资助体系解决,这是解决高等教育学费定价问题所需的必要条件。

捐赠在部分学校运行经费中占有相当比重。捐赠可能是已经完成教育活动的个体对培养机构的回馈,也可能是其他团体或组织对大学的“无偿援助”。因此,捐赠既不属于国家拨款,也不同于个人缴纳的学费。在计量时可用捐赠先行冲抵掉一部分教育成本。教育成本、学费、承受能力、捐赠以及资助体系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1 教育成本与学费定价关系图

三、当前高等教育学费定价所面临的困难及尚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当前高等教育学费定价主要面临三方面的困难:其一,现有的教育成本信息没有经过培养目标的评估,现实发生的成本能否保证教育目的的达成,学术界当前没有准确的结论,因此,现有的成本数据不能给学费标准的制定提供坚实的基础。其二,受我国转型期市场机制不健全和数据缺失等因素的影响,现有的关于教育收益的研究还不能给学费标准的制定提供有力支持。其三,我国强大的教育需求和尚不健全的资助体系以及过于悬殊的经济差距存在尖锐的矛盾,使得学费标准的变动面临巨大的压力。有鉴于此,下面几方面的工作亟待展开。

(一)对教育成本和培养目标的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入

目前对教育成本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成本分类、成本构成和成本计量上,对培养目标与教育成本关系的研究还不多见。尤其是从教育的构成要素入手研究教育成本问题在国内外还是凤毛麟角,对培养目标与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关系的深入研究目前还是空白,而且培养目标本身也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薄弱环节。因此,对培养目标的研究以及对培养目标与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关系的深入探讨应是相关研究人员下一步的主要工作。

作为教育活动中耗费资源的价值总和,教育成本的高低与教育要素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应按教育的构成要素对教育成本计量问题进行重新探讨。在计量策略的选用上,也应该重点研究适合高校教育成本计量的特殊方案。

(二)对高等教育市场化收益的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入

学术界对教育收益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教育与经济收入的研究,其基本判断是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一般与个人收入水平呈正相关关系。③P143另一方面是关于教育收益率的研究,这方面研究显示初等教育的教育收益率(无论是私人收益还是社会收益)最高,收益率一般随教育层次的提高而降低;各个阶段的私人收益率高于社会收益率,高等教育阶段尤其如此。⑦P73~79其中Jamison & Gaag、闵维方等多名研究者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教育收益率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⑧P83

学术界主要采用成本收益法和收入函数法来研究教育收益率。成本收益法测算的教育收益率实际上是教育的内部回收贴现率,这种回收贴现率的目的在于权衡教育投资优劣以及教育投资可行与否。而收入函数法测算的是教育的边际收益,这种收益本质上说明教育每增加一年对收入产生的影响。

当前的研究结论可为建立缴费上学制度提供部分的论据。例如,多数研究显示高等教育的私人教育收益率高于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⑧P84但是,市场化私人收益与市场化社会收益的关系是最终确立学费标准的重要依据。然而这方面的研究仍很薄弱,有研究表明1979年美国大学生的终身经济收益为376958美元,③P184~185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缺少令人信服的基础性研究。此外,目前教育收益研究所依据的技术指标多源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我国这样的市场机制尚不成熟的转型国家而言,探索出适合我国现实条件的理论参数和技术指标是当前学术界面临的重大挑战。

(三)建立和健全学生资助体系的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入

我国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学生资助体系的研究在我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高校收费力度不断加大,学费标准的调整已成为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关于当前的学费标准是否过高、是否与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严重脱离,学术界的意见不完全一致。但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当前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较为明显,现有的学费标准必然会使一部分学生及其家庭产生因接受高等教育而出现的经济困难。因此,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已经变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鉴于学费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研究基础的薄弱和健全的学生资助体系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研究者建议由教育部、财政部牵头,集中全国的相关研究人员,采取综合系统研究的方式,对高等教育成本测定、高等教育收益分析和当前居民的承受能力等与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关系紧密的重大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以此制定较为合理的高等教育学费标准。

注释:

①毛建青.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学费制定标准探讨[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6(2).

②张人杰.论大陆公立高校的学费[J].学术研究,2003(2).

③林荣日.教育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④卢晓东.确定成本约束下学费、财政经费的市场化互补模型——向成本补偿本义回归[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4).

⑤傅维利,刘伟.培养目标、教育要素与教育成本[J].高等教育研究,2007(10).

⑥刘泽云,萧今.教育投资收益分析:基于中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分析[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⑦卢晓东.研究生学费定价与资助政策[J].高等教育研究,2003(9).

⑧赵宏斌.人力资本投资风险——对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选择与教育投资风险的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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