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四个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合作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0 —2804(2000)04—0022—04
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民的创举,也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农民集资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安徽阜阳、山东淄博、浙江温州、湖南益阳等地先后出现。1992年,诸城市电机厂改革试点,全体职工以企业内部股权证的形式筹集资金270万元, 一次买断国有资产股权,把国有独资企业变成由277 名职工共同拥有股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1993年4月, 诸城在市属企业中全面推行以“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改革,250 家改制国有企业先后有248家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同一时期, 安徽合肥市对副食蔬菜种子公司、禽蛋公司、小商品公司和土产日杂公司等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上海市出台了《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之后,股份合作制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普遍肯定,向全国迅速推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现无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过,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存在一些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摸索。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公有制性质的企业,严格地讲,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早在1990年2月, 农业部通过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这些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时,肯定了股份合作制的公有制性质,报告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有制性质源于属于一个集体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对企业股权的共同拥有。典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全体员工都是企业股东,全体股东都是企业员工,每个企业内部员工都不同程度地拥有企业的股权。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所有者和其具有的企业成员身份密切联系。任何不属于企业员工的人士都不得拥有企业股份;任何人一旦丧失企业员工身份,他所拥有的企业股权必须向企业内部其他成员有偿转让;任何人要加盟企业,必须获得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双重身份。由于全体股东都是企业的员工,企业内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员工之间是身份平等基础上的分工协作关系,这同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与员工之间突出的资本雇佣劳动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
当然,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企业员工对企业股权的拥有与乡镇政府以集体资产组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所不同(注:我们不妨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庄领导集团以归集体所有的财产组建的企业称为“乡镇社区企业”。这样,全部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型,即乡镇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1 )股份合作制企业员工拥有的股份比例可以有所不同。在乡镇社区企业,集体内部的所有成员平均拥有企业股权。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单个成员可以占有较大比重,也可以只占较小比重。(2 )个人对成员身份的丧失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消失。在乡镇社区企业,集体内部成员一旦失去社区成员身份,便不再拥有该社区内乡镇企业的股权,也不能将原先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集体股向子女等转让(注:乡镇社区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最终属于乡镇(或村庄)的全体劳动者,劳动者集体只能以一个完整的“整体”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个劳动者不得以个人名义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这一特征同时决定了集体内部的所有劳动者都平等地享有该集体建立的企业资产所有权.)。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个人对员工身份的丧失不会导致其拥有的股权丧失,只是连带要求其向企业内部其他员工转让股权,出资者通过转让可以获得等量的货币资产。如果成员去世,同属于企业成员的子女可以继承股权,不属于企业的子女可以将股权向企业内部成员转让,继承转让获得的货币资产。(3 )成员身份必须通过向企业出资和在企业参加经济活动获得。对乡镇社区企业来说,社区成员的子女一旦成人并具有户籍身份,便自动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子女必须通过继承遗产或投入新的资金,同时承诺在企业工作,才能拥有企业股权、具备企业成员身份。其他外部人士要成为企业成员,同样必须满足这一条件。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越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越性,直接源于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同时实现了资本融合和劳动融合。股份合作制企业一方面避免了国有企业和乡镇社区企业容易出现的产权代表缺位和政企职责不分,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合伙制企业中资方和劳方的对立,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
1.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资本量化到个人——企业员工。由农民集资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资本来源于农民在组建企业过程中的出资,通过将国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向企业内部员工出售改造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资本源于员工购买企业股权时的出资。每一个员工对企业有形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拥有,都以个人出资为前提,这就决定了任何员工股东必然关心个人在企业中的资产所有权,想方设法防止资产流失,努力提高资产的收益率。
2.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具有内在的激励约束机制
所有员工的利益都包括两部分:薪金收入,股权收入。薪金收入和员工所在的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股权收入则和整个企业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出于利益驱动,员工一方面需要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获得预期的薪金收入,并为今后加薪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主动关心企业的决策,帮助、监督他人工作,以便获得较高的红利,同时奠定企业持续成长的基础。
3.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现代企业的显著特征
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不能像现代公司制企业在全社会范围内融资和实现资本自由流动,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较之合伙制企业具有很大优势,具有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1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全体员工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2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全体员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负责聘请经理人员,企业内部形成三会四权的有效经营管理结构(注:一些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等条件可以进行简化,但这并不否认股份合作制企业完全可以比照现代公司制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员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经理人员受托负责企业日常的管理指挥工作。
4.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组建简单的优势
相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股份合作制企业组建方便。公司制企业的组建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例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注册资本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等,同时需要经过繁杂的程序。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基本不受资本规模的限制,程序简单。在实践中,一些农民资金有限,优先选择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一些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制企业“不够格”,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造则既保证了职工就业,同时又实现了企业的制度创新和资产重组。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在缺陷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完美无缺的,相反,由于“资合”与“劳合”的高度统一,这一企业制度形式带来了资源的固化,具有内在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1.股权流动固化
资产在不断流动中得到最优配置,资本在流动中获得最大收益。股份合作制企业强调企业全部股东必须是企业内部员工,非企业员工不能向企业注资,企业的扩张只能来源于企业内部积累和企业内部员工追加投资。而且,任何一个企业内部员工脱离企业时,其拥有的企业股份必须向企业内部其他员工转让,当转让者和内部接收者无法顺利达成合约时,转让者既不能抽走资金,又不能及时转让,势必导致冲突和不稳定。
2.劳动力流动固化
作为普通职工,任何一个企业内部员工在不能胜任工作时,客观上都存在着被解雇的可能性。可是,如果员工被解雇,企业必须对其拥有的股权进行适当处理。然而,当员工工作不力被解雇时,同时废止其股东身份则难以获得合理的解释,在实践中,由此导致的股权转让也很难操作。同时,企业的经理人员只能出自企业内部员工之列,限制了企业从外部经理人员市场选择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在全社会范围内选聘经营者都未必能保证找到合适的企业家,将企业经营者选择局限于内部无异作茧自缚。
3.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冲突内部化
典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制,即尽管不同员工持有的企业股份各不相同,多者出资十多万元人民币,少者数千元,但是,在员工股东大会上,所有员工都平等地享有表决权。表面看来,这是一种非常公平的制度安排。其实不然,由于出资较少的员工能够从全部盈利中分得的份额非常有限,因此,在投票过程中,这些员工股东具有提高内部工资分配水平借以压低“按资分配”基数的内在倾向。这实际上强化了内部劳动者的利益,弱化了资本所有者的经济权利,甚至于出现劳动者对资本所有者部分利益的无声剥夺,即“工资侵蚀利润”。
现实中,并非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是全体员工都拥有企业股份,常常是大部分员工持有企业股份(注:对于那些少数员工持有企业股份的企业,虽然冠以“股份合作制”,但在本质上并不能算作股份合作制企业,因为企业并不具有明显的“劳动合作”性质.)。这些企业选择类似于公司制企业的“一股一票”制,保护了资本所有者的经济权利,可是却弱化了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在企业员工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和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劳动和资本的对立表现为大资本所有者和小股东、非股东劳动者之间的冲突。
4.角色错位与角色不到位同时并存
普通员工从单纯的劳动者变成企业的出资者之后,不仅延续了原先的“主人翁”身份,而且具有了企业“物主”的身份。在并不熟识现代企业必须通过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有效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一些员工错误地认为,既然企业有我一份,就应当什么都管,什么都过问,甚至发展到少数人借此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步。角色错位带来的严重后果是一些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始料不及的。
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企业“换汤不换药”。虽然员工通过出资转变为企业股东,可大多数员工并不具备管理现代企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许多企业既不召开员工股东大会,也不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只是名义上设立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企业原有高层管理人员分别担任,或者一人兼任。在经营决策过程中,仍然是原先的少数领导人说了算,并不需要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渡性
股份合作制对资本和劳动力(含企业家才能)两种主要资源的固化,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克服的内在制度性缺陷。这些缺陷使股份合作制成为企业成长过程中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
首先,企业资本规模的急剧扩大要求必须打破内部直接融资的限定。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排斥外部资金以直接出资方式注入企业,只接收一定数量的借贷资本。当企业急需筹集大笔资金时,只有两条路可供选择:内部员工集资入股和外部借贷。当内部员工无法提供足够资金时,惟一的出路就是大笔借款。借款一是使企业背负沉重的债务包袱,二是当借入资金数额较大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急速上升,置企业于危险境地。而且,在外部相当一部分投资者更愿意直接出资的情况下,企业可能由于主动放弃吸收新的大股东加盟而无法获得急需的大笔资金。因此,为了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动态发展过程中必须允许外部投资者向企业注资,尽管这可能使“股份合作制”面目全非,但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得大于失。
其次,员工自由流动同样要求企业必须允许“非员工”股东的客观存在。脱离企业的员工拥有的股份是否向其他员工转让应当是一种市场行为,转让的前提是离开企业的员工和企业内部的员工出于各自经济利益的考虑达成合约,而不是强制施行。当合约无法达成时,必须允许外部人士持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并依照规定程序参加企业股东大会。而且,企业可以大批从外界引进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不必计较他们是否拥有企业股份。
在资本和员工自由进出的动态机制作用下,一段时间后,“全部资本由企业内部全体员工出资形成”的基本特征将不复存在。此时,股份合作制企业就应当实现制度安排上的飞跃,即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组建规范的现代公司制企业,这是所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终出路。
当然,股份合作制是适应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一种有效形式,必须予以肯定和扶持。过渡性的含义在于企业必须在动态发展中适时向公司制企业转变。在一些企业转变的同时,仍然有大批企业适宜选择股份合作制,同时有大批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涌现。这是股份合作制生命力的体现。
收稿日期:1999—10—15.